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審查:聚焦醫病權益與爭議調解機制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05-25
LawTrace 法律歷程:菸害防制法、物理治療師法、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會議主要就法案名稱、醫療事故定義、爭議處理機制、關懷小組設立、專業諮詢與評析、調解程序及相關罰則進行逐條討論。多數條文以行政院版本通過,其中第14條及第24條經修正後通過。最終決議將審查完竣的草案提報院會討論,不須黨團協商,預計至少1年後施行。
討論事項一
審查「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建立醫療事故預防機制、妥善處理醫療爭議,以保障醫病雙方權益、改善執業環境並提升醫療品質。
- 核心議題涵蓋醫療事故與爭議定義、第三方專業諮詢與評析機制、醫療機構關懷義務、醫療爭議調解程序法制化,以及相關罰則與施行準備。
相關爭議
- 法案名稱與適用範圍:行政院提案名稱為「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邱泰源委員建議「醫療事件」,蘇巧慧委員則提出限縮於「全民健康保險醫療事故處理及補償條例」,但最終蘇委員不堅持其版本。
- 醫療事故「重大傷害」定義不明:張育美委員質疑「重大傷害」定義的明確性,擔心其與刑法重傷是否相同,恐造成實務適用爭議及醫院義務認定困難。
- 專業諮詢與評析意見的證據力:吳玉琴委員與司法院討論,由專業團體提出的醫療爭議評析意見,在調解不成立後進入訴訟時,其作為證據或裁判基礎的效力問題,行政院版本傾向非經同意不得採為證據。
- 醫療機構保護員工義務的範圍與國家協助:張育美委員關切醫療機構保護員工不受暴力威脅的公權力不足,尤其在診所或下班後,呼籲主管機關應更積極介入協助,而非完全轉嫁義務。
- 調解程序中警察機關入法問題:警政署建議第22條第2項關於調解委員得請求警察機關排除或制止滋擾行為的文字不應入法,認為現行機制已足夠。
- 當事人無故不到場調解的罰則:吳玉琴委員對第42條罰鍰「當事人」無故不到場調解提出異議,認為不應對病人端開罰。
- 調解委員迴避事由:林靜儀委員提案將迴避範圍從三親等擴大至四親等,並增列「前配偶」及「利益衝突事項」,其中「利益衝突事項」因明確性問題引發討論,但最終親等範圍擴大及前配偶被採納。
立法委員發言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提案將法案限縮於全民健康保險範圍,政府可代位補償受害民眾,加速糾紛解決,並使政府與醫事人員專業知識更對等。
- 考量未能達成多數委員共識,不堅持其版本,尊重多數決議。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提案將法案名稱改為「醫療事件」,但尊重行政院版本維持「醫療事故」稱謂。
- 強調本法應以關懷、愛心促進醫病關係,減少遺憾與醫療困境。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支持行政院版本,但希望釐清「重大傷害」定義與醫療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的差異。
- 關切調解會經費補助模式,擔心集中大型醫院的六都壓力較大,詢問有無專案補助。
- 建議第16條刑事案件強制調解應保留告訴人或自訴人不同意則不移送的拒絕權。
- 主張第42條當事人無故不到場調解的罰鍰不應針對病人端開罰。
張育美 立法委員
- 質疑「重大傷害」定義的明確性,認為應更具體,以避免實務適用爭議。
- 關切醫療機構保護員工免受暴力威脅的實際能力,認為主管機關應積極介入協助,而非僅由機構承擔義務。
相關人員回應
石崇良 次長 衛生福利部
- 建議法案名稱維持「醫療事故」,因其定義為重大傷害或死亡,與「生產事故救濟條例」一致。
- 「重大傷害」定義將於施行細則中更清楚訂定。
- 「醫事機構」定義較廣,涵蓋醫療機構及其他醫事人員開業機構,以擴大爭議調解適用對象。
- 強調醫事專業諮詢與醫療爭議評析意見主要用於調解,非經雙方同意不得作為訴訟證據或行政處分基礎,以促進調解意願。
- 說明藥害救濟基金會已累積醫療事故評析經驗,且試辦調解成功率逐年提高。
- 考量診所規模與能力,100床以下醫院及診所可指定專人或委託專業機構協助關懷,但僅100床以上醫院未設關懷小組才處罰。
- 對於主動通報、積極配合調查或提供資料者,其行政或刑事責任可作為處罰或科刑輕重之「審酌」,以鼓勵病人安全文化建立。
- 說明第14條將增訂申請書載明事項與格式授權,第24條接受將親等迴避擴大至四親等並增列「前配偶」。
- 預計本法至少需要1年時間才能正式施行,因需訂定約7個子法及施行細則。
黃柄縉 法官 司法院
- 醫事專業諮詢與醫療爭議評析非傳統鑑定,其作為證據的評價有待實務發展或個案法官處理。
- 刑事案件強制調解屬政策取捨,若當事人無意願,程序恐流於形式,但亦可作為冷卻期爭取調解機會。
陳錦文 副組長 警政署
- 醫療爭議中若發生強暴、脅迫、恐嚇、公然污辱等行為,已觸犯刑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警察機關將依現有機制處理。
- 希望第22條第2項不要將警察機關入法,因現行運作機制已足夠且有效。
劉越萍 司長 衛生福利部
- 醫療爭議與醫療暴力是不同行為,暴力事件警政署可依醫療法第24條快速協助。
- 調解前的專業人員協助與情緒緩和前置作業,有助於減少調解過程中的衝突,提升成功率。
謝祐昀 檢察官 法務部
- 就第29條「時效中斷」問題,需釐清是針對民事賠償請求權還是刑事告訴時效,因可能涉及不同部會權責。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第一章章名、第1條、第2條、第3條、第5條、第二章章名、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三章章名、第12條、第13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28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第32條、第四章章名、第33條、第34條、第35條、第36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第40條、第41條、第42條、第六章章名、第43條、第44條、第45條均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14條修正通過,將「醫療爭議調解申請書應載明事項、表單格式」納入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理規範的授權範圍。
- 第24條修正通過,將調解委員應自行迴避的親屬關係從三親等擴充至四親等,並增列「前配偶」。
- 行政院函請審議的「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等4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由賴召集委員惠員補充說明,且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本法預計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衛福部估計至少需1年時間準備相關子法及施行細則。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18503
- 卷/期/冊
- 111/85/3
- 發布日期
- 2022-06-2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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