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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與第十條之一保留條文朝野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22-09-26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針對警械使用條例修正案中尚未達成共識的保留條文進行討論,聚焦於員警執勤安全裝備、教育訓練、強制力原則,以及是否設立警械使用調查或鑑定小組。會中多位委員強調修法刻不容緩,並建議加速整合各方意見後送交院長主持朝野協商,以期儘速完成三讀程序。

討論事項一

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及增訂第十條之一、第十一條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研商警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之保留條文,包含員警執勤安全防護裝備、裝備訓練、連續性強制力原則,以及警械使用後調查或鑑定機制之設立方式。

相關爭議

  • 調查或鑑定機關之定位與名稱:針對致人重傷或死亡之爭議案件,各版本及委員提出調查小組、調查委員會、鑑定小組或鑑定委員會等不同名稱與職權設計,並涉及是否拘束司法審判及證據法上性質之爭議。
  • 裝備與訓練法制化:邱顯智主張於第一條增列主管機關應充分提供防護裝備及安全防護訓練,並規範連續性強制力原則;游毓蘭則建議若無法納入修法可改為附帶決議。
  • 修法時效與程序:王美惠、管碧玲及張其祿等委員強調本案已拖延過久,應加速整合意見並送交院長主持協商。

立法委員發言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主張於第一條第三項增列中央主管機關應充分提供警械、警察人員防護裝備及充足的安全防護訓練。
  • 指出基層員警面臨近身持刀攻擊風險,且現行教育訓練時數及防護配備比例嚴重不足,應朝時代與犯罪型態調整。
  • 主張於第四條第三項增列警械使用應遵循美國法上的連續性強制力原則。
  • 支持設置委員會或小組,認為其最大意義在於讓基層警察團體代表的聲音進到機制內,並針對裝備供給及執勤合理性提出具體改善建議,避免悲劇重演。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認為法案已拖延太久,應儘速結束委員會討論並送交院長進行協商處理。
  • 建議由內政相關單位先前往各黨團拜訪溝通,以加速後續協商與立法程序。

游毓蘭 立法委員

  • 建議若邱顯智所提裝備與訓練條文無法納入此次修正,可改為附帶決議支持警政署預算編列與安全裝備提升。
  • 主張設立常設的警械使用鑑定小組,提供專業客觀鑑定意見供司法機關參採,以協助釐清真相並保障基層員警權益。
  • 建議將原提案條文中「內政部為鑑定」等字刪除,使調查或鑑定小組能兼顧警察內部調查及受司法機關委託囑託鑑定的功能。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表達民眾黨立場,支持加速審議警械使用條例,並認同王美惠與游毓蘭的建議。
  • 認為時代力量提出的新版本意見寶貴,可透過附帶決議或其他方式納入,全力支持儘速送交院長協商。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強調應加快審議速度,並要求各黨團在禮拜四院長召開協商前加速整合意見。
  • 指出無論法條中有無明寫,司法機關本來就可以囑託該小組進行鑑定,若要達到如醫審會般的效果應更嚴謹規範專業成員比例,呼籲理性協商避免對立。

賴惠員 立法委員

  • 建議新設立的單位應常態性蒐集並分析員警被襲警案例,作為實際系統性教案。
  • 指出警專爭取互動式情境模擬雷射射擊訓練場預算連續3年未獲准,提醒內政部與警政署重視。
  • 主張應建立警察使用武力的分級標準,參考歐美30年經驗,解決基層員警執法時的焦慮與法律規範不足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徐國勇 內政部部長

  • 配合朝野協商進程,表示會與警政署及刑事警察局在協商前進行盤整與溝通。
  • 針對警械使用爭議案件調查機制,內政部已針對司法院意見給予尊重並提出建議條文。

相關後續

  • 請內政部與警政署把握時間與各黨團及司法院私下溝通協調,盤整並整合各版本條文意見。
  • 本案保留條文及修正意見移交游院長主持朝野協商,以利於院會進行後續二、三讀程序。

原始資料

公報
1118601
卷/期/冊
111/86/1
發布日期
2022-10-07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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