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商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22-09-29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針對「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討論,重點聚焦於第一條防護裝備與訓練、第四條警察逕行射擊之要件與明確化、第十條之一定調調查小組之設立與成員組成,以及第十一條關於第三人傷亡之國家補償責任與但書規定。經朝野立委、官員及司法院代表充分交換意見並進行字句修正後,達成共識並完成協商結論之簽署。
討論事項一
研商「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警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的條文討論,重點集中於第1條、第4條、第10條之1及第11條。
相關爭議
- 第一條有關防護裝備與訓練是否直接入法:時代力量主張應將裝備與訓練不足入法以保障員警安全,警政署則建議以附帶決議處理以保留行政彈性,經協商同意改以附帶決議處理。
- 第四條警察使用槍械逕行射擊之要件與限縮:朝野對於增訂第二項四款態樣是否會造成過度限縮或反而有利員警大膽用槍意見不一,經多方討論並參酌法務部、司法院與法制局意見後進行文字修正通過。
- 第十條之一調查小組或鑑定委員會之設置與成員:討論是否設立常設鑑定或調查小組、是否納入基層警察代表以及如何符合行政組織基準法規範,最後照執政黨團修正動議通過並授權內政部訂定相關組織及運作方式。
- 第十一條賠償與補償對象及但書範圍:討論補償對象應為「人民」或「第三人」,以及第三人若有可歸責事由是否應全盤不予補償或得減輕或免除,最後參考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及司法院意見進行文字修正。
立法委員發言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認為第一條應將防護裝備與訓練入法,以避免因裝備不足造成警察殉職遺憾,但與警政署討論後同意改以附帶決議處理。
- 對於第四條民進黨版本採取的 4 款態樣持保留態度,認為應具體描述情境強度。
- 主張因用槍風險所產生的國家補償金額應相應調高,且第十一條第三人若有可歸責事由應為減輕或免除補償,而非完全排除。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認為第四條修法將警械使用分為一般狀況、其他器具使用及緊急情況逕行射擊三個層次,能兼顧執法需要與人身安全。
- 說明民進黨版本針對逕行射擊的規範並未限縮,反而能提供明確依據保障警察執法。
- 建議第十一條第三項但書參考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為「得不補償其損失之全部或一部」以求文字一致。
游毓蘭 立法委員
- 認為第四條若規定過細將使法官在審判時字斟句酌,反而會限制第一線同仁在千鈞一髮時的反應。
- 主張應设立常設性的鑑定或調查小組來建立大數據並提供專業意見,並要求將基層警察代表納入。
- 針對第十一條個人傾向維持行政院版使用「人民」而非「第三人」以貼近社會觀感。
鄭天財Sra 立法委員
- 擔心第四條增列 4 款後反而在適用上更加嚴格,要求法官判斷致命性,甚至要求證明「情況急迫」反而比現行條文更嚴格。
- 建議第四條第四款不要寫「情況急迫時」,維持現行規定較有彈性。
- 建議第十一條用詞應與國家賠償法一致改為「賠償義務機關」,且可歸責事由之減免應交由法院判斷。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說明第四條第一項為原則性規範,第二項則透過四種明確情況讓警方在遭遇死亡或重傷威脅時能採取槍械逕行射擊。
- 強調第二項主要是補足第一項不足並明確化,更能保障第一線警察人員。
謝衣鳯 立法委員
- 強調修法重點應以警政署及基層員警在現地使用上最方便、條文最簡潔有力為原則,避免法條過於複雜導致警察不敢使用警械。
李德維 立法委員
- 建議第四條若要強調逕行射擊,後面的列舉可以簡化或省略,直接規定危及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即可。
- 認為第十一條賠償對象若使用「人民」而包含歹徒則不盡合理,應以「第三人」為主。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要求內政部與法務部先確認第四條增列規定究竟是放寬還是限縮,並強調若條文能更清楚,國民黨對修法方向持支持態度。
- 針對第十一條認為若有可歸責事由應交由法院斟酌減免金額,並建議將相關未併案審查的草案名稱列入協商結論。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關注第四條中「危及」的認定標準,擔憂若門檻過高會造成警察人員更不敢使用槍械。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指出第四條技術上對於「意圖」的界定以及第四款與前文重疊的問題。
- 表達民眾黨團主張調查小組應有一定比例之基層警員代表,並希望透過附帶決議或授權命令落實。
相關人員回應
黃明昭 內政部警政署署長
- 建議第一條關於充實防護裝備與訓練以附帶決議處理,給予行政機關彈性。
- 認為將過去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入法,能提供法律依循,使基層員警在面對急迫情境時能明確、大膽使用槍枝。
- 表示調查小組之組織及運作辦法未來一定會透過法規命令將基層員警代表納入一定比例。
徐國勇 內政部部長
- 說明民進黨版第四條是將105年的用槍規範直接入法,透過比例原則與必要性規範逕行射擊。
- 認為第三項但書有關可歸責於第三人之事由,在法律想像上多為共犯或幫手,若要交由法院判斷減輕或免除也可以接受。
陳明堂 法務部政務次長
- 說明第四條修法有層次感,後四款是對逕行射擊的明確化與適度限縮,避免隨便開槍。
- 指出「賠償義務機關」用語符合國家賠償法,且第十一條有關可歸責於第三人者不補償是有相關立法例可循的。
彭廳長幸鳴 司法院
- 指出第四條第四項增訂逕行射擊實質上就是得不經鳴槍制止而直接開槍,並提升了行政規則的法位階。
- 建議第十一條第三項但書可參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用語,規定為「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供委員參考。
楊育純 立法院法制局局長
- 針對第四條修正動議第四項序文建議改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將「裝備」二字修正為「裝備機具」。
- 針對第十條之一建議將第一項「爭議案件」改為「事件」以避免與刑事訴訟法混淆,並調整第三項標點符號體例。
相關後續
- 第一條經協商同意時代力量提案改以附帶決議處理。
- 第四條經朝野討論及法制局建議修正文字後通過。
- 第十條之一定調設立調查小組,其組織及運作方式由內政部定之,並同意納入基層員警代表比例,修正文字後通過。
- 第十一條針對補償對象、賠償義務機關用詞及第三人可歸責事由之處理參酌司法院及管碧玲委員建議修正文字通過。
- 通過協商結論,確認通過條文、補充立法說明、其餘照審查會結果通過,並同意將相關未併案審查之草案於次日院會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18701
- 卷/期/冊
- 111/87/1
- 發布日期
- 2022-10-19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