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商立法院推薦代表參加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發表會或辯論會相關事宜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22-10-12
本次黨團協商針對中選會函請立法院推薦代表參加18歲公民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發表會或辯論會進行研商。朝野黨團針對法制局對於中選會法規命令與憲政機關權力分立的提醒進行討論,並達成共識由立法院 4 個黨團各推薦 1 位代表參與正方發表會,場次透過抽籤決定,第 5 場則保留或視民間團體申請狀況處理,並將名單送交中選會。
討論事項一
研商「中選會函請本院推薦代表參加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之發表會或辯論會」相關事宜
核心議題
- 研商立法院推薦代表參加18歲公民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發表會或辯論會之名單分配與場次安排。
- 釐清中選會直接依低位階法規命令要求國會推薦代表的適法性問題與憲政慣例。
相關爭議
法制局認為中選會直接依據低位階的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代為推定立法院為正方、行政院為反方,恐有違權力分立原則及憲政體制;柯建銘與羅致政則認為立法院身為憲政機關,應建立憲政慣例,且行政院已正式行文表達要擔任正方,故無行政院為反方之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詢問法制局對於立法院首次提出憲法修正案交公民複決的看法與適法性。
- 認為立法院既然是提案機關,必然擔任正方,不可能擔任反方。
- 主張由立法院推薦代表,並爭取國民黨的名額。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指出行政院已正式行文及公告表達要擔任正方,認為中選會依舊法規的推定不符現狀,應確立此程序並創造憲政慣例。
- 主張立法院各黨團先各派1位代表,第5個名額可保留給符合規定的民間團體申請。
邱臣遠 立法委員
- 認為修憲複決案適用公投法第17條第二項之程序應釐清,且議事處應發文向中選會說明法制局與委員看法,避免程序瑕疵。
- 支持透過發表會或辯論會向民眾說明18歲公民權之重要性與代表性。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強調18歲公民權至關重要且遲到太久,各黨團已有高度共識。
- 認為應參與發表會或辯論會,讓國人了解18歲公民權對現代臺灣民主的重要性。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認為立法院是憲政機關,中選會只是選務機關,此舉是在立下憲政慣例。
- 主張立法院毫無疑問是正方,重點在於各政黨如何分配代表名額去為修憲案辯護。
李德維 立法委員
- 建議立法院爭取名額,並探討社會團體透過立法院推薦參與發表會的複雜程序與名額限制。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指出民間團體有意願申請成為正方代表,但提醒在8天內完成三千多人的連署門檻難度極高。
相關人員回應
楊育純 立法院法制局局長
- 說明本次公民複決程序為憲政史上第一次辦理,但公投法及子法規定過於粗略,未細分憲法層次與法律層次公投案。
- 指出中選會直接依低位階法規命令代為推定立法院為正方、行政院為反方,未來恐違反憲政體制及權力分立原則。
相關後續
- 各黨團同意有關中選會舉辦之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發表會,由各黨團分別推薦1位代表人。
- 民進黨黨團推薦代表參加第1場次、台灣民眾黨黨團推薦代表參加第2場次、時代力量黨團推薦代表參加第3場次、國民黨黨團推薦代表參加第4場次。
- 各黨團推薦名單請於111年10月19日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
- 授權議事處於111年10月20日以前將名單資料函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 會後將本次會議公報紀錄函送中選會,做為執行相關業務及日後修正法規之參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18801
- 卷/期/冊
- 111/88/1
- 發布日期
- 2022-10-26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