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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刑事訴訟法與憲法訴訟法修正案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10-19

LawTrace 法律歷程: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憲法訴訟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聽取關於國際金融動盪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的專題報告。會議中委員們就憲法法庭運作、死刑執行爭議、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管理、選舉查賄標準及法院法警人力不足等議題進行廣泛質詢與討論。最終,刑事訴訟法相關修正案經逐條審查後,連同施行法修正案,均照修正動議通過並送院會公決,無需黨團協商;憲法訴訟法修正案則決議另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國際金融動盪,維護資本市場及其他金融市場穩定措施與國家金融安定基金進場護盤使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狀況暨111年度盈虧情形 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本次專題報告聚焦於探討國際金融動盪下,政府如何維護資本市場及其他金融市場穩定,特別關注國家金融安定基金進場護盤的執行狀況,以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在 111 年度受此影響的盈虧情形。
  • 會議亦討論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的財務狀況、績效表現、利害關係人參與決策機制,以及新舊制退撫儲金制度銜接的配套措施與政府撥補責任問題。

相關爭議

  • 憲法法庭審判效率與制度設計:委員質疑憲法法庭實施不到一年即需大幅修法,顯示制度設計倉促,並關切死囚釋憲案的審理進度與公開透明度。
  • 強制採尿程序合法性爭議:憲法法庭第 16 號判決認定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之 2 不包含侵入性採尿,引發委員質疑警方執法依據與檢察官指揮的合法性,認為可能導致警察背負違法辦案的污名。
  • 憲法法庭公開透明度與人民參與:委員批評憲法法庭審理過程缺乏公開透明,尤其是不受理案件的決議理由未公告、言詞辯論標準不明確、以及法庭之友參與時間限制過嚴,認為憲法法庭淪為「黑色巨塔」。
  • 憲法判決溯及效力與法安定性衝突:司法院提出的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將宣告法規範失效的判決效力區分為立即失效與溯及失效,委員質疑此舉為避免法院負擔而犧牲實質正義,與原立法精神相悖。
  • 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管理與決策參與:委員指出基金未能達成精算目標報酬率,且有政策護盤疑慮,但退休軍公教團體僅能參與監理會而非管理會的投資決策,缺乏實質參與權。
  • 選舉查賄文宣品金額標準:委員普遍認為法務部維持新臺幣 30 元的查賄文宣品標準過低,不符現今物價與民情,建議應予提高。
  • 地方自治團體聲請釋憲權限:委員質疑憲法訴訟法實質限縮地方自治團體聲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權限,導致地方制度法相關條文形同具文,造成法律適用疑義。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憲法法庭運作效率,認為新制實施不久即需修法,顯示制度設計倉促。
  • 關切死囚釋憲案的審理進度,特別是「更二連身條款」案件,並詢問其對死刑執行的影響。
  • 要求憲法法庭公開死囚釋憲案的討論過程,並開放記者旁聽。
  • 質疑憲法法庭對於死刑合憲性已有解釋,為何仍有大量死囚聲請釋憲導致執行延宕。

游毓蘭 立法委員

  • 質疑憲法法庭第 16 號判決對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之 2 採尿方式的解釋,認為與實務不符,導致警察執法困擾。
  • 批評司法院對法律解釋的立場,認為其裁決與民眾感受脫節,且可能造成警察違法辦案的假象。
  • 認為侵入性採證對人權侵害程度高於監聽,不應僅由檢察官許可,應有更嚴謹程序。
  • 呼籲司法院與法務部應提供警察在治安需求上的法制支持,而非「霸凌警察」。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建議憲法法庭應多公開說明會並採直播方式,多開實體法庭,讓民眾及人民團體有陳述意見機會,避免成為「黑色巨塔」。
  • 主張應保障當事人的聽審權,不應僅由憲法法庭單方決定,特別是在涉及多件聲請案時,可採代表人協議方式處理。
  • 建議憲法法庭應明確化言詞辯論標準,並延長法庭之友提交書面意見的期間。
  • 呼籲憲法法庭應公開不受理的聲請書,以昭公信,並採大膽開放原則。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批評憲法法庭運作存在訴訟標的不明、大法官恣意決定審理議題、判決效力範圍不明等問題。
  • 指出憲法法庭召開的「說明會」缺乏法源依據與程序規定,質疑其正當性。
  • 認為司法院此次憲法訴訟法修法方向僅為大法官方便,而非擴大人民參與保障。
  • 強烈建議委員會應召開公聽會,廣納學者專家及實際參與者的意見,再決定修法方向。
  • 要求司法院網站應整合憲法訴訟案件的所有審理資料於同一頁面,並公開所有書狀附件(不涉遮隱者)。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中關於憲法判決效力的調整,認為放棄了「實質正義」而偏重「法安定性」,與原立法精神相悖。
  • 詢問司法院在修法時是否曾盤點其他國家針對法規範失效的處理方式,而非僅限於本國考量。
  • 關切刑事訴訟法中強制治療程序,建議將「繼續治療」階段納入法官保留審理,以更完善人身自由保障。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維持新臺幣 30 元的選舉查賄文宣品標準過低,不符現今物價與民情,建議提高至新臺幣 50 元。
  • 批評最高檢察署關於查賄標準的新聞稿過於保守,自設框架,未考慮實際選情與民眾感受。
  • 強調司法應有溫度,查賄標準應通情達理,避免造成候選人困擾及不必要的選舉糾紛。
  • 要求法務部應針對查賄標準進行研究,並精進實務上的教育訓練。

陳玉珍 立法委員

  • 指出憲法法庭人民聲請案件不受理比例高達 98.9%,質疑其是否淪為「駁回法院」,並要求公開不受理案件的決議理由。
  • 質疑憲法訴訟法實施後,地方自治團體聲請釋憲途徑受限,地方制度法相關條文形同具文,要求法務部與內政部應修法明確。
  • 質疑憲法法庭審理案件速度存在「政治考量」,認為與政治相關的案件判決快速,而殺警死刑案等涉及人神共憤的案件卻遲遲未決。

陳以信 立法委員

  • 引用主計總處數據,指出新臺幣 30 元的選舉查賄標準已 20 餘年未調,依物價指數應調整至約新臺幣 37.5 元,建議法務部應有具體依據。
  • 提醒法務部在選舉當頭應特別小心,避免偵辦積壓已久的案件,以免被視為「政治打手」或影響選舉公正性。
  • 質疑憲法訴訟法限縮了中央及地方機關聲請憲法法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權限,認為此為立法疏漏,要求司法院研究並提出修正案。
  • 要求法務部盡快提出殺警案的調查報告。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強烈不滿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認定原住民身分法部分違憲,認為其違反「尊重原住民族意願認定原住民身分」的憲法原則。
  • 強調原住民身分法是經過嚴謹程序,由原住民族民意代表決定的法律,憲法法庭不應在未徵詢原住民族意見下逕行判決。
  • 提案修正憲法訴訟法第 19 條之 1,要求涉及原住民族集體權益者應先徵詢原住民族意願。
  • 提案修正憲法訴訟法第 30 條,將涉及重大人民權益的判決同意門檻提高至大法官現有總額 2/3 以上,以示慎重。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關切司法院所屬法院法警人數嚴重不足,全國 36 個法院中有 19 個低於法定員額,質疑法警執勤與職場安全。
  • 要求司法院提出法警人力不足的因應方案,並建議召開專案會議討論如何突破總員額法限制。
  • 詢問司法院對 18 歲公民投票權的看法與積極作為,認為司法院應主動推動,而非僅採「不告不理」立場。

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表示憲法法庭新制實施後已完成 16 件判決,確實提升效率,但實際運作仍發現第 53 條等規定不完備,故提出修法。
  • 說明 10 月 24 日死囚釋憲案說明會將採直播方式對外公開,並考慮用延伸法庭方式處理旁聽。
  • 解釋憲法法庭第 16 號判決對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之 2 的解釋,強調其限於非侵入性採證,並指出實務上最高法院在 103 年已統一見解。
  • 說明憲法法庭審理以書面為原則,言詞辯論為例外,但新制實施後言詞辯論比例已大幅提升。
  • 表示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中關於判決效力調整(區分立即失效與溯及失效)是為權衡法正義與法安定性,避免對法院造成過重負擔。
  • 回應法警人數不足問題,指出法院整體人員、辦公空間皆嚴重不足,受總員額法限制,將透過進用保全人員因應非核心業務,並持續推動訴訟程序金字塔化與員額調整。
  • 表示司法院對 18 歲投票權議題謹守分寸,尊重政治部門與全國人民決定,若公民投票通過將配合準備相關配套。

蔡碧仲 法務部政務次長

  • 原則上認同司法院完備刑事訴訟法保安處分程序規範,但建議應更明確程序保障標準,釐清相關適用事項,以利實務運作。
  • 回應新臺幣 30 元的選舉查賄標準,表示此為例示而非絕對標準,檢察官會視個案認定,並認為目前並沒有 30 元以下文宣品被究辦的案例。
  • 承諾將委員關於提高查賄標準的意見帶回參考,並表示會加強檢察官實務教育訓練,避免因查賄處理不慎造成選舉糾紛。
  • 承諾將提供警察辦案因應措施的完整書面報告,並表示檢察官在選舉期間偵辦案件會特別留意時序,避免成為政治打手。

相關後續

  • 銓敘部需研處「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93 條及第 95 條條文修正草案」中政府撥補責任的改善辦法,並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銓敘部需研處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利害關係人參與措施的分析說明,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委員書面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 法務部承諾將提供警察辦案因應措施的完整書面報告。
  • 司法院承諾將就委員質疑憲法訴訟法中機關聲請統一解釋法令權限疏漏問題進行研究,並提出書面報告,有必要時提出修法版本。
  • 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承諾將努力改進網站資訊整合,將同一案件的所有資料統合在同一頁面,並儘量公開書狀附件(不涉及遮隱者)。

討論事項二

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司法院與行政院函請審議的「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旨在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799 號解釋,完善保安處分程序中的程序權保障。
  • 修正重點包括依人身自由拘束程度區分保安處分種類、明確檢察官聲請程式與期限、強制辯護情形、閱卷權及其限制,以及賦予受處分人陳述意見機會。

相關爭議

強制治療程序中「繼續治療」階段的法官保留:委員關切修正草案未將強制治療的「繼續治療」階段納入法官保留審理,認為此涉及人身自由,應有更完善的程序保障。

立法委員發言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贊同修正動議,認為其考量到刑法第 91 條之 1 延長強制治療部分尚未通過,提前做文字修正可避免未來重複修法。
  • 說明修正動議旨在完善保安處分程序,特別是關於拘束人身自由的聽證程序,確保受處分人有更多程序保障。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詢問修正條文是否能解決強制治療中間階段(繼續治療)的法官保留問題,以確保人身自由保障更完善。

游毓蘭 立法委員

  • 再次表達對司法院就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之 2 解釋的不滿,認為其認定該條僅限於非侵入性採證,建議應將「非侵入性」明確寫入條文,避免警察背負違憲違法偵查的污名。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修正動議刪除原訂施行日期的理由,認為應對立法院有更明確說明,但最終接受司法院的解釋。
  • 建議未來對於有高度共識的法案,應由朝野共同提案,避免不必要的黨團協商。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建議第一案與第二案因有高度共識,不交付黨團協商,可由大家共同提案處理。

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說明修正動議主要是考量刑法第 91 條之 1 延長強制治療部分尚未通過,先行文字修正,避免未來重複修法。
  • 表示贊成劉建國等 4 位委員的修正動議,認為其能將刑法第 91 條之 1 的延長強制治療部分納入,完善法制。
  • 解釋刪除施行日期的原因,表示若時間接近,從公布日起施行亦可,並已與法務部照會。
  • 感謝委員的指導,表示未來委員會將儘量採共同提案方式處理有共識的法案。

蔡碧仲 法務部政務次長

  • 表示尊重司法院意見,因該法案由司法院主責,且會銜過程已充分溝通。

相關後續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不交付黨團協商。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三

審查「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二十三條文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相關條文,以明確本次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的施行日期,並規範施行前已受理案件的過渡程序。
  • 核心在於確保新舊法銜接順暢,對於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的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但施行後應依新法終結。

相關爭議

施行日期刪除爭議:原提案有明確施行日期,修正動議將其刪除,引發委員質疑其理由,認為兩院會銜提案應有更充分說明。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為何原先與行政院會銜訂定的施行日期被修正動議刪除,要求司法院提出明確理由。
  • 建議未來有高度共識的法案應由朝野共同提案,避免不必要的黨團協商。

游毓蘭 立法委員

  • 對司法院與法務部在部分議題上的態度表達不滿,認為法律條文應更明確。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建議第一案與第二案因有高度共識,不交付黨團協商,可由大家共同提案處理。

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說明贊成修正動議,刪除施行日期是因若時間接近,從公布日起施行亦可,並已與法務部照會。
  • 感謝委員的指導,表示未來委員會將儘量採共同提案方式處理有共識的法案。

蔡碧仲 法務部政務次長

  • 表示尊重司法院意見,因該法案由司法院主責,且會銜過程已充分溝通。

相關後續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不交付黨團協商。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四

併案審查「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共 5 份「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旨在因應憲法法庭實務運作,優化調整現行條文,提高審判效能,並權衡法正義與法安定性。
  • 主要討論點包括聲請要件明確化、關係人及法庭之友程序規定、判決效力規定,以及涉及原住民族集體權利案件的處理與判決門檻問題。

相關爭議

  • 憲法法庭審判效率與制度設計:委員質疑憲法法庭實施不到一年即需大幅修法,顯示制度設計倉促,並關切死囚釋憲案的審理進度與公開透明度。
  • 憲法法庭公開透明度與人民參與:委員批評憲法法庭審理過程缺乏公開透明,尤其是不受理案件的決議理由未公告、言詞辯論標準不明確、以及法庭之友參與時間限制過嚴,認為憲法法庭淪為「黑色巨塔」。
  • 憲法判決溯及效力與法安定性衝突:司法院提出的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將宣告法規範失效的判決效力區分為立即失效與溯及失效,委員質疑此舉為避免法院負擔而犧牲實質正義,與原立法精神相悖。
  • 地方自治團體聲請釋憲權限:委員質疑憲法訴訟法實質限縮地方自治團體聲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權限,導致地方制度法相關條文形同具文,造成法律適用疑義。
  • 原住民族集體權利保障與判決門檻:委員對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不滿,認為其未徵詢原住民族意願,違反憲法原則;並提案要求涉及原住民族集體權利案件應先徵詢意願,且判決同意門檻應提高至 2/3。
  • 憲法法庭分案與審理過程公信力:委員質疑憲法法庭分案的隨機性,並批評審理過程黑箱作業,可能讓政治決策超越法庭說理義務,影響裁判品質與公信力。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憲法法庭運作效率,認為新制實施不久即需修法,顯示制度設計倉促。
  • 關切死囚釋憲案的審理進度,特別是「更二連身條款」案件,並詢問其對死刑執行的影響。
  • 要求憲法法庭公開死囚釋憲案的討論過程,並開放記者旁聽。
  • 質疑憲法法庭對於死刑合憲性已有解釋,為何仍有大量死囚聲請釋憲導致執行延宕。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建議憲法法庭應多公開說明會並採直播方式,多開實體法庭,讓民眾及人民團體有陳述意見機會,避免成為「黑色巨塔」。
  • 主張應保障當事人的聽審權,不應僅由憲法法庭單方決定,特別是在涉及多件聲請案時,可採代表人協議方式處理。
  • 建議憲法法庭應明確化言詞辯論標準,並延長法庭之友提交書面意見的期間。
  • 呼籲憲法法庭應公開不受理的聲請書,以昭公信,並採大膽開放原則。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批評憲法法庭運作存在訴訟標的不明、大法官恣意決定審理議題、判決效力範圍不明等問題。
  • 指出憲法法庭召開的「說明會」缺乏法源依據與程序規定,質疑其正當性。
  • 認為司法院此次憲法訴訟法修法方向僅為大法官方便,而非擴大人民參與保障。
  • 強烈建議委員會應召開公聽會,廣納學者專家及實際參與者的意見,再決定修法方向。
  • 要求司法院網站應整合憲法訴訟案件的所有審理資料於同一頁面,並公開所有書狀附件(不涉遮隱者)。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中關於憲法判決效力的調整,認為放棄了「實質正義」而偏重「法安定性」,與原立法精神相悖。
  • 詢問司法院在修法時是否曾盤點其他國家針對法規範失效的處理方式,而非僅限於本國考量。

陳玉珍 立法委員

  • 指出憲法法庭人民聲請案件不受理比例高達 98.9%,質疑其是否淪為「駁回法院」,並要求公開不受理案件的決議理由。
  • 質疑憲法訴訟法實施後,地方自治團體聲請釋憲途徑受限,地方制度法相關條文形同具文,要求法務部與內政部應修法明確。
  • 質疑憲法法庭審理案件速度存在「政治考量」,認為與政治相關的案件判決快速,而殺警死刑案等涉及人神共憤的案件卻遲遲未決。

陳以信 立法委員

  • 質疑憲法訴訟法限縮了中央及地方機關聲請憲法法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權限,認為此為立法疏漏,要求司法院研究並提出修正案。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強烈不滿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認定原住民身分法部分違憲,認為其違反「尊重原住民族意願認定原住民身分」的憲法原則。
  • 強調原住民身分法是經過嚴謹程序,由原住民族民意代表決定的法律,憲法法庭不應在未徵詢原住民族意見下逕行判決。
  • 提案修正憲法訴訟法第 19 條之 1,要求涉及原住民族集體權益者應先徵詢原住民族意願。
  • 提案修正憲法訴訟法第 30 條,將涉及重大人民權益的判決同意門檻提高至大法官現有總額 2/3 以上,以示慎重。

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表示憲法法庭新制實施後已完成 16 件判決,確實提升效率,但實際運作仍發現第 53 條等規定不完備,故提出修法。
  • 說明 10 月 24 日死囚釋憲案說明會將採直播方式對外公開,並考慮用延伸法庭方式處理旁聽。
  • 說明憲法法庭審理以書面為原則,言詞辯論為例外,但新制實施後言詞辯論比例已大幅提升。
  • 表示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中關於判決效力調整(區分立即失效與溯及失效)是為權衡法正義與法安定性,避免對法院造成過重負擔。
  • 回應人民聲請案件不受理比例高是世界各國普遍現象,因憲法法庭非個案第四審。
  • 回應地方自治團體聲請釋憲途徑問題,表示憲法訴訟法第 1 條第 2 項、第 82 條及第 83 條已有統一規範,導致地制法相關條文無法單獨適用。
  • 回應委員對憲法法庭審理速度的質疑,表示案件審理速度取決於大法官是否形成共識,但絕不會考慮政治因素。
  • 回應鄭天財委員提案,說明憲法訴訟法已設關係人、專家學者及法庭之友制度,應足以廣納原住民族意見,並已檢討延長法庭之友聲請期間。
  • 反對提高判決同意門檻,認為現行過半數同意已能促進審理效能,且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亦決議將門檻降為 1/2。
  • 承諾將委員質疑憲法訴訟法中機關聲請統一解釋法令權限疏漏問題進行研究,並提出書面報告,有必要時提出修法版本。
  • 說明憲法法庭分案係採電腦隨機分案。

許辰舟 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

  • 說明 10 月 24 日說明會地點選定在司法大廈 3 樓會議室,因場地狹小,僅能容納 29 名額,記者旁聽名額仍在估計中。
  • 承諾將努力改進憲法法庭網站資訊整合,將同一案件的所有資料統合在同一頁面,並儘量公開書狀附件(不涉及遮隱者)。

相關後續

  • 本案因尚須廣納意見再行討論,決議另擇期繼續審查。
  • 委員會建議召開公聽會,邀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及實際參與者討論憲法訴訟法修法方向。
  • 司法院承諾將就委員質疑憲法訴訟法中機關聲請統一解釋法令權限疏漏問題進行研究,並提出書面報告,有必要時提出修法版本。
  • 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承諾將努力改進網站資訊整合,將同一案件的所有資料統合在同一頁面,並儘量公開書狀附件(不涉及遮隱者)。

原始資料

公報
1119301
卷/期/冊
111/93/1
發布日期
202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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