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人員轉任公務員與任用法修正案審查:聚焦人才招募、職場友善及行政中立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10-26
LawTrace 法律歷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公務人員任用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本次會議審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及「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草案」等多案。討論聚焦於如何透過鬆綁專技人員轉任限制以解決公部門人才荒,並營造友善育兒職場環境,允許初任公務員為照顧 3 足歲以下子女而提前調職。會議中委員就轉任誘因、遴選透明度、公職律師配套以及行政中立原則等提出多項質疑與建議,相關提案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邀請國家安全會議、數位發展部等單位就「禁止使用或限制採購大陸資通訊及科技產品對我國國家安全危害」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專題報告主要探討歐美各國限制採購大陸資通訊及科技產品的國際趨勢,及其對我國國家安全的潛在危害。
- 會議也關注國安會及相關國安單位是否已在年度預算中制定計畫,以評估國際情勢演變並採取因應對策。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討論事項二
審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的相關規定,以解決政府機關長期招募不足額的專業人才需求,並強化轉任誘因與制度彈性。
- 討論內容涵蓋提升專技人員轉任職等、簡化遴選程序、以及增訂公職律師等職務的法源依據。
相關爭議
- 轉任人員品質與公務人員考試公平性:委員關切特殊管道是否影響公務人員品質,以及如何兼顧兩者品質一致。
- 誘因不足:委員質疑現行待遇及升遷制度對專技人員吸引力不足,尤其與民間薪資落差大,可能導致人才流失。
- 遴選委員會透明度與防弊機制:委員對遴選委員會組成、決議方式(如是否需 2/3 門檻)及外部委員選任方式存疑,擔憂可能產生弊端或任用私人。
- 公職律師與現行法律衝突:委員指出增訂公職律師職務(第 12 條)未與律師法、技師法及訴訟法等相關法律同步修正,恐產生法律競合及實務運作問題。
- 轉任人員兼職限制:委員關切公職律師、建築師等若禁止外部接案,其薪資誘因是否足以吸引人才,恐重蹈公職醫師招募困境。
- 公部門多元人才招募:委員質疑現行專技轉任制度未能涵蓋社群編輯、AI/AR 等新興專業人才,且約聘僱人員缺乏長留久用保障,不利國家發展。
- 年金改革效益與人才流失:委員詢問年金改革節省經費數額,並擔憂改革可能造成公務員老化及一流人才不願進入公務體系。
立法委員發言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說明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修正草案,旨在補強駐外人員退休程序漏洞、強化公務人員永久居留權管制及國家機密保護,以避免類似前駐尼加拉瓜大使吳進木案的國家忠誠度與機密保護問題。
- 強調本案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88 條及國籍法第 22 條修正案為配套,單修一條無法完全解決問題,建議未來配套法案可逕付二讀並交付黨團協商。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關切專技人員轉任後的品質,建議除轉任條例外,政府應考慮提升專技人員待遇及增加考試頻率。
- 質疑專技人員執業 9 年才以 8 職等任用,與高考及格者 4 年可達 8 職等有落差,建議執業 6 年即可以 8 職等任用。
- 要求銓敘部主動調查專技人員的執業實績,而非僅憑書面資料,以避免錄取不符資格或有違規紀錄者。
- 建議銓敘部應定期篩選並刪除人才庫中曾有違規紀錄的遴選委員,確保遴選公正性。
- 強調專技人員轉任後的晉升管道應暢通、平等,不應有差別待遇,以完善其遴聘晉升制度。
- 建議應再檢討專技人員的職務待遇與考試方式,使其更合理化。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詢問目前長期錄取不足額的類科(如建築、土木、電力工程等)及其原因,並質疑本次修法是否能有效解決問題。
- 要求銓敘部提供歷年專技轉任人員的留任統計資料,以評估政策成效,不應以「回去再跑資料庫」搪塞。
- 關切本次修正草案中關於「符合各該專業法規執業資格,因專業法規無核發執業執照規定」及「服務期限已達申請核發執業執照期限規定,因服務於行政機關…致無法領取執照者」兩款的適用範圍及修法後預計增加的人數。
- 強調考試仍應是公務人員任用的主流管道,專技轉任應為輔助性質,並設有比例限制,不應成為主流。
- 要求銓敘部提供軍公教退撫年金改革後每年節省的費用,以評估其對公務員老化及人才招募的負面影響。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指出過去專技轉任人數下降的原因是審核趨嚴,且公部門待遇缺乏吸引力,質疑僅修改任用規定是否能解決人才荒。
- 要求銓敘部明確說明修法後,各機關進用轉任人員的具體名額產生機制、先行程序及考試優先原則的配套措施,不應僅在施行細則中規定。
- 對遴選委員會的防弊機制提出質疑,認為僅有外部學者專家名單不足以建立信任,要求在逐條審議時提出更具體的防弊措施,以確保公平性和透明度。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肯定考試院版本周延,但對遴選委員會的組成提出質疑,認為由部裡人才庫選任外部學者專家可能產生弊端。
- 建議遴選委員會的決議方式應更嚴謹,不應僅採多數決,至少應達 2/3 門檻,以確保被遴選者的品德及專業度。
- 詢問公開遴選的透明程度,是否包含會議過程公開直播或旁聽,並建議施行細則應儘速訂定並送交委員會參考。
- 關切草案第 12 條「公職律師、建築師」的任用方式,要求明確說明是透過考試還是遴選,並建議條文應更清楚闡述。
游毓蘭 立法委員
- 建議銓敘部放寬警察人員轉任其他文官的職系限制,以促進新陳代謝並解決年長警察體力消耗大的問題。
- 呼籲降低危勞職務的自願退休年齡,讓警察在體力尚可時能規劃適合的工作。
- 建議因公撫卹審查小組應納入全國退警協會代表,以確保警察同仁權益能被真實反映,並對因公撫卹審定不通過的案例表達關切。
- 建議未來訂定子法時,應將職業公會納入專技人員遴選委員會的專家學者名單中,鼓勵公會走向專業化。
- 呼籲將警消專章納入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提升警消職業安全,並與勞動部協調解決此問題。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認為專技轉任問題的癥結在於工作環境與薪資待遇,而非單純放寬轉任門檻。
- 質疑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2 條修正案中,對不同特考人員在「照顧 3 足歲以下子女」調職規定上做差別待遇,要求正面或負面表列說明理由。
- 建議可透過修正各機關組織表,將專業證照人員職缺納入,以維護考試用人制度並有效招募人才,而非每次申請審核。
- 認為草案第 12 條增訂公職律師、建築師等職務是畫蛇添足,因其配套法律(如律師法)尚未修正,可能導致法律衝突及實務運作困難。
陳以信 立法委員
- 關切公職律師、建築師若禁止外部接案,其薪資待遇是否能吸引人才,恐重蹈偏鄉公職醫師招募困境,建議銓敘部應事先思考配套方案。
- 質疑新竹市政府舉辦「2022 臺語金曲之夜」活動,動用公費邀請特定候選人參加並宣揚功績,可能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要求銓敘部提出書面解釋報告。
- 建議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2 條修正案中,關於為照顧 3 足歲以下子女而調職的規定,應限縮為「雙親中任一人調任一次為限」,以兼顧機關業務推動的影響,避免雙親皆調職造成過大衝擊。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考試院在多元取才範疇上未與時俱進,未能將社群小編、AI/AR 等新興專業人才納入公部門長留久用制度,導致政府過度依賴約聘僱人員。
- 批評考試院、銓敘部、考選部在員工協助方案(EAPs)的推動上缺乏專業化制度、預算編列不足(如銓敘部僅編列 9 萬元),且未獲評鑑獎項,顯示對同仁關懷不足。
- 要求考試院、銓敘部及考選部在 2 週內提出檢討報告,說明未來如何精進員工協助方案及多元取才規劃,以展現對同仁的重視。
相關人員回應
劉建忻 考試院秘書長
- 說明專技轉任制度旨在平衡文官考試與政府專業用人需求,鬆綁現行較嚴格規範,以解決某些專業領域錄取不足額問題並增加吸引人才誘因。
- 指出某些高考類科錄取率已超過相對應專技證照考試,顯示政府徵才吸引力不如民間,需制度變革。
- 解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2 條修正案是為推動友善生養政策,放寬初任公務員為照顧 3 足歲以下子女而提早解除限制轉調的條件,但仍需平衡個人權益與公眾利益。
- 回應公職律師制度過去從未有,本次修法是為建立法源。
- 承認修法過程中已考慮到可能有人利用規定變相調職,但難以完全避免。
- 說明目前正在研擬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強化聘用及約僱人員的職場待遇,使其能長留久用。
- 坦承傳統公務員考試以筆試為主,對網路、設計等人才難以測驗能力,且這些人才多無專技證照,故多從聘用管道進來。
- 表示已開始建置員工協助方案,委託民間專業機構提供諮商服務,但預算編列方式會再檢討。
周志宏 銓敘部部長
- 說明專技轉任條例修正重點為解決政府機關長期錄取不足額問題,提高專技人員可薦任 7、8 職等任用,並公開職系對照表,增訂公職律師等法源依據。
- 解釋任用法第 22 條修正案是為方便初任考試及格人員照顧 3 足歲以下子女,可在服務達 1/3 限制轉調年限後申請商調,與委員提案精神相近。
- 指出目前錄取不足額的類科主要為工程類(如建築、土木、電力、機械、電信、環保技術、測量製圖等),原因為民間產業吸引力強導致報考人數下降。
- 說明歷年專技轉任合計約 7,740 人,目前在職約 3,000 多人,土木工程類轉任最多,但平均留任年資尚無資料,需跑資料庫統計。
- 解釋草案第 4 條的兩款規定(關於無法領取執業執照者)在修法後將調整,第 1 款融入第 3 條,第 2 款刪除。
- 預估修法後每年增加轉任人數不會太多,約一百多人,將依缺額狀況在施行細則中規定 10%至 25%不等的錄取比例。
- 強調公務人員任用仍以考試優先,專技轉任為輔助性質,不會成為主流。
- 回應年金改革 110 年約節省 1,600 多億元經費。
- 說明銓敘部針對個案沒有調查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個案應由上級機關或監察院調查處理,銓敘部僅提供抽象法律解釋。
- 指出公職律師若擔任公務員,依公務人員兼職規定不能在外面接案,但會在待遇俸給上做其他設計來吸引人才。
- 表示目前正在研修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強化對聘用及約僱人員的保障與待遇。
- 坦承銓敘部在員工協助方案上預算有限(112 年度編列 9 萬元),目前未能做到全面性服務,主要聚焦心理與健康諮詢,將努力精進。
蕭正祥 銓敘部特審司司長
- 說明專技轉任名額計算規劃:若前 3 年度連續有缺額的類科,將給予 25% 的名額,由主管機關分配給所屬職缺。
- 解釋遴選委員會的配套措施:委員 1/2 以上為外部學者專家,且由銓敘部人才庫挑選,並設有迴避規定及消極資格篩選,以確保公平性。
相關後續
- 討論事項所列議案因尚須廣納意見再行討論,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
- 銓敘部需在 10 天內就新竹市政府有無違反行政中立部分提出書面報告給本委員會。
- 考試院需在 2 週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員工協助方案未來的規劃如何更為精進。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五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2 條,旨在因應少子女化問題,營造友善育兒職場環境,放寬初任公務人員為親自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不受限制轉調的約束。
- 討論內容亦涉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條文修正草案,該案主要關注公務人員的忠誠度、國籍歸屬及永久居留權管制問題。
相關爭議
- 調職條件與公平性:委員關切修法後地方特考人員 2 年即可調職,可能導致為調回原鄉而拆散家庭或利用金門等離島作為跳板,影響地方公務人員穩定性。
- 機關用人需求與個人權益平衡:委員質疑修法將調職決定權交給地方機關,可能造成長官與部屬困擾,且地方機關可能因用人需求而拒絕申請,使修法立意無法實質幫助公務員。
- 雙親調職限制:委員建議應限制為「雙親中任一人調任一次為限」,以減少對機關業務的影響,並要求銓敘部思考如何在法條中納入此原則或例外情形。
- 特考人員適用範圍:委員質疑為何僅納入身障、原住民、地方特考,排除其他特考人員適用「照顧 3 足歲以下子女」調職的優惠,認為政府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托兒設施方面未盡責任。
立法委員發言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說明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修正草案,旨在補強駐外人員退休程序漏洞、強化公務人員永久居留權管制及國家機密保護,以避免類似前駐尼加拉瓜大使吳進木案的國家忠誠度與機密保護問題。
- 強調本案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88 條及國籍法第 22 條修正案為配套,單修一條無法完全解決問題,建議未來配套法案可逕付二讀並交付黨團協商。
陳玉珍 立法委員
- 質疑修法雖立意良善,但實際操作可能導致地方特考人員為調回原鄉而先拆散家庭,或利用金門作為跳板,影響離島公務人員穩定性及地方施政。
- 認為修法將調職決定權交給地方機關,可能造成長官與部屬困擾,且機關可能因用人需求而拒絕申請,使法律無法真正幫助到有需要的公務員。
- 強調立法應將「少子化、養育 3 足歲孩子」與「地方用人與穩定留才」進行權衡,並在法條設計上更清晰,避免將難題丟給地方裁量。
陳以信 立法委員
- 建議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2 條修正案中,關於為照顧 3 足歲以下子女而調職的規定,應限縮為「雙親中任一人調任一次為限」,以兼顧機關業務推動的影響,避免雙親皆調職造成過大衝擊。
- 強調在立法之初應將機關用人需求納入考量,並在法條中明確原則,而非將問題留待行政裁量,以減少困擾。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2 條修正案中,對不同特考人員(如司法、警察特考)在「照顧 3 足歲以下子女」調職規定上做差別待遇,認為政府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要求正面或負面表列說明理由。
相關人員回應
劉建忻 考試院秘書長
- 解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2 條修正案是為推動友善生養政策,放寬初任公務員為照顧 3 足歲以下子女而提早解除限制轉調的條件,但仍需平衡個人權益與公眾利益。
- 說明地方特考人員若符合其他條件,服務滿 2 年即可申請調職。
- 承認修法過程中已考慮到可能有人利用規定變相調職,但難以完全避免。
- 解釋現行商調制度中機關本來就有同意權,且地方政府非常希望此權力仍保留在用人機關手上。
- 說明部分特考(如外交人員)因機關特用或訓練成本高,有特別需要,故未納入放寬範圍。
- 回應委員對雙親調職的關切,表示多數情況小孩跟著一方父母,修法以小孩為中心,讓父母可到小孩成長地,但仍需機關同意。
周志宏 銓敘部部長
- 解釋任用法第 22 條修正案是為方便初任考試及格人員照顧 3 足歲以下子女,可在服務達 1/3 限制轉調年限後申請商調,與委員提案精神相近。
- 說明若公務員與未滿 3 足歲子女不在同縣市,則符合調職條件。
- 指出有些特考(如司法、警察特考)本身機關分布各縣市,人員內部已有機會調整,另有些機關訓練成本高,故服務期限需長一點。
- 表示會參考委員意見,再研擬是否進一步提出新條文設計,例如限制雙親中任一人調任一次的可能性。
相關後續
- 討論事項所列議案因尚須廣納意見再行討論,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
- 銓敘部需在 10 天內就新竹市政府有無違反行政中立部分提出書面報告給本委員會。
- 考試院需在 2 週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員工協助方案未來的規劃如何更為精進。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19701
- 卷/期/冊
- 111/97/1
- 發布日期
- 2022-11-17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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