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及印花稅稅制檢討公聽會:存廢與改革爭議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12-08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召開「娛樂稅及印花稅稅制檢討」公聽會,聚焦討論兩稅存廢、課稅公平性、稽徵成本及對地方財政的影響。學者專家、業界代表及政府官員提出多元觀點與替代財源建議,儘管部分委員及學者主張廢除,財政部及地方政府則傾向修正而非廢止,並強調需有完善替代財源。會議結論將彙整意見供未來修法參考。
討論事項一
「娛樂稅及印花稅稅制檢討」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針對歷史悠久的娛樂稅及印花稅稅制進行全面檢討,核心議題涵蓋兩稅存廢的合理性、課稅公平性、稽徵成本效益,以及其對中央與地方財政收入的實質影響。
- 會議同時探討如何在社會商業型態變遷下,調整稅制以兼顧政府稅收、經濟發展及社會民生需求,並尋求可能的替代財源方案。
相關爭議
- 娛樂稅及印花稅的存廢爭議:財政部與地方政府強調兩稅為地方重要且穩定成長的財源,傾向保留並修正;部分學者及立法委員則主張其不合時宜、稅收占比低、稽徵成本高,應予廢除。
- 替代財源的籌措與地方財政自主性:中央政府建議以統籌分配稅款補助地方稅損,但有學者質疑中央財源的永續性及此舉對地方財政自主性的負面影響;地方政府則擔憂開闢新稅源的困難性。
- 課稅公平性問題:電影院觀影需課娛樂稅,但OTT平台觀影則免稅,且高爾夫球為唯一仍課徵娛樂稅的運動項目,引發課稅標準不一的質疑。
- 高爾夫球運動的稅負定位:高爾夫球業界與體育署主張高爾夫為運動項目,應排除於娛樂稅課徵範圍;部分學者則考量其高消費性質與社會觀感,建議維持課稅。
- 娛樂稅稽徵成本過高:娛樂稅的稽徵成本佔比在所有地方稅中最高,部分地區甚至高達每千元稅收 544 元,顯示其行政效率問題。
- 稅制目的與時代脫節:娛樂稅最初帶有「寓禁於徵」的戰時節約目的,但現今社會環境變遷,部分課稅項目已與國家獎勵藝文、體育發展的政策目標產生矛盾。
- 地方稅廢止與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的關聯:有學者主張印花稅的廢除應以財政收支劃分法的根本修正為前提,以解決中央與地方財政垂直失衡的問題,而非僅靠中央補助。
立法委員發言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娛樂稅與印花稅歷史悠久,但應思考其在現代社會商業型態下的適用性及對地方財政的影響。
- 娛樂稅法中對電影、藝文活動、競技比賽及娛樂設施的課徵項目應通盤檢討,因其立法目的已過時且與國家政策矛盾。
- 娛樂稅在地方政府歲入及稅收占比極低(0.16%或0.28%),已達當年廢除筵席稅的標準,且稽徵成本高昂。
- 質疑現行娛樂稅法對於娛樂設施、活動的判定準則缺乏明確邏輯,例如有電與無電、摩天輪與釣蝦場的課稅差異。
- 建議廢除娛樂稅,並將奢侈、投機活動併入加值型營業稅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同時要求財政部評估替代稅源。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國民黨黨團反對輕率廢止印花稅,因其為地方重要稅源(約 100 多億元),若廢止需明確替代財源。
- 娛樂稅有討論空間,可考慮簡化課稅項目,將電影、文化及運動項目排除,保留舞廳等與娛樂較接近的場所。
- 提及台灣民眾黨和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廢止娛樂稅,因其認為時空背景已變。
林楚茵 立法委員
- 提出娛樂稅法修正草案,認為現行娛樂稅法已不符時勢且違反課稅公平原則。
- 指出電影院觀影課徵娛樂稅,但OTT平台觀看相同內容卻免稅,顯示課稅項目不合理。
- 強調娛樂稅占比極低,且疫情期間影視音產業受重擊,應協助產業振興而非加重消費者負擔。
- 呼籲主管機關應從賦稅公平角度檢討,並解決地方稅收被剝奪後財源如何補充的問題。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民眾黨黨團主張廢除娛樂稅,因其立法背景(抗戰時期「寓禁於徵」)已不合時宜。
- 指出現行政策上獎勵藝文產業與課徵娛樂稅存在矛盾,應予解決。
- 認為地方財源不足與稅制本身問題應分開處理,地方財源應透過財政收支劃分法等根本性改革解決,而非依賴有問題的舊稅制。
- 支持漸進式修法,將電影、高爾夫球、演藝相關項目從娛樂稅中移除。
- 強調公聽會討論混淆了稅制合理性、地方稅損解決及特定項目問題,應朝稅制本身合理性方向修法。
相關人員回應
郭振雄 教授 臺北大學會計學系
- 娛樂稅與印花稅皆為歷史悠久的老稅,功能已改變,需與時俱進檢討。
- 兩稅每年稅收共約 140 多億元,其中娛樂稅約 11 億元,印花稅約 130 多億元。
- 修法重點應放在尋找適當替代財源,並提出三種可能替代方案的優缺點:中央專案補助地方、提高營業稅徵收率、開徵能源稅或環境稅。
- 建議短期應保留兩稅,並思考娛樂稅課稅項目與稅率調整;長期則較贊成開徵新稅,但需維持地方政府稅收自主性。
- 中央補助地方恐導致全民補貼六都等稅收較高地區,並惡化地方財政自主性。
- 提高營業稅有累退效果疑慮,可能由全民承擔;開徵新稅則涉及多部會且行政成本高。
沈振安 局長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地方稅源相對貧瘠,任何稅收對地方都非常重要,印花稅與娛樂稅不應因「老」而廢除,許多先進國家仍實施印花稅。
- 中央財政亦相對困難,廢除地方稅後由中央補足恐增加中央壓力。
- 開徵新稅困難重重,地方稅收占地方稅收比率不低(約 3%),是重要稅源。
- 印花稅對憑證課稅,與其他稅種(如所得稅)的課稅客體和主體不同,不存在重複課稅問題。
- 稽徵成本已透過財政部領導下不斷精進,憑證貼花比例降至 7.5% 左右,未來目標為不貼花,稽徵成本並非想像中高。
- 認為印花稅與娛樂稅仍有存在必要,可透過調整而非廢除來精進稅制。
王瑞鴻 會計師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印花稅對產業界影響大,特別是離岸風電產業,其稅收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財源。
- 舉例說明離岸風電業者為配合政府國產化政策,簽訂有條件商業合約,卻因承攬契約金額確定而被課徵印花稅,實際執行發現金額不足導致退稅困難,造成業者多繳稅。
- 建議印花稅在執行細節上需更精進,以避免對產業造成不必要的負擔。
張存炳 教授 實踐大學行銷管理學系
- 娛樂稅為地方稅,是鄉鎮市重要財源之一,地方政府普遍不希望廢止。
- 全國娛樂稅收疫情前約 17 至 18 億元,疫情期間約 10 億多元。
- 修法需避免「中央請客,地方買單」現象,若降低稅率或廢止需有替代財源。
- 中央部會(如文化部、教育部體育署、交通部)可能無法補充娛樂稅稅損。
- 建議主管機關引導地方政府統一娛樂稅稅率標準,因現行稅率範圍過大。
- 呼籲課徵行業標準應一致,例如高爾夫球場與職籃職棒同為運動產業,卻有不同減免待遇,應要求主管機關引導課徵標準一致性。
- 建議可將部分高爾夫球場的社會公益行為(如生態多樣性、開放老人及身障選手使用)納入考量,給予娛樂稅減免,並要求業者降低收費。
- 建議主管機關可將網路時代新興行業(如網紅、網路節目)納入娛樂稅未來觀察與檢討方向,擴大稅源。
黃美蘭 理事長 中華民國高爾夫球場事業協進會
- 高爾夫球是一個亞奧運項目運動,卻被視為娛樂場所課徵娛樂稅,且稅率不低(例如桃園市高達 10%),實屬不合理對待。
- 經常打球者是運動而非娛樂,高爾夫球業者提供的是運動場地而非娛樂場地,因此不應有代徵娛樂稅的義務。
- 高爾夫業界爭取廢除娛樂稅已逾 20 年,監察院曾於 2004 年發函糾正財政部,立法院也曾於 2007 年決議一年內應廢除娛樂稅。
- 高爾夫已成為全民運動,球場開放給老人、小孩,並配合體育署推動高爾夫向下扎根,不再是奢侈項目。
- 參考美、加、英、澳、紐等國,高爾夫發展普遍,但無課徵娛樂稅項目,財政部以地方稅源充足為由不顧社會變遷不合理。
- 高爾夫是國家重點發展運動,卻是唯一被徵收娛樂稅的運動項目,呼籲考量國家高爾夫整體發展,協助排除娛樂稅課徵。
管東海 副處長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 印花稅為臺北市政府重要稅收,2021 年稅收 54 億元,若廢止將嚴重影響市政建設推展。
- 稽徵作業問題已透過網路申報等方式大幅改善,可克服契約金額與結算金額不符的問題,稽徵成本可控。
- 若印花稅需廢止,希望中央能提供補助,但理解中央財源亦吃緊,建議印花稅應持續課徵,並可酌予修正稽徵細節,但不宜廢止。
- 娛樂稅雖稅收較少(疫情前約 2 億元,疫情期間約 1 億多元),但仍是一筆重要收入,若刪減也希望能有所補助。
曾巨威 講座教授 中國科技大學
- 娛樂稅與印花稅的存廢問題應從租稅改革的宏觀角度思考,而非僅限於執行細節。
- 印花稅可廢除,但關鍵在於如何有意義地廢除,以提升地方稅制,並建議透過「租稅交換」(Tax Swap)策略。
- 主張印花稅的廢除應以「財政收支劃分法」的根本修正為前提,以解決中央與地方財政垂直失衡問題,而非僅靠中央編列預算補助。
- 娛樂稅也可廢除,但應由地方政府自主決定是否課徵,因其稅率結構特殊(僅訂最高稅率,無下限),地方政府實質上可訂為零稅率。
- 建議修正娛樂稅法第六條,賦予地方政府除決定徵收率外,也能決定是否停徵娛樂稅,以提升地方財政自主權。
- 娛樂稅應重新檢討課稅項目,刪除不合時宜者(如高爾夫球),並納入因應現代科技發展的新興項目(如影音串流服務、賭博性競技)。
羅光達 教授 政治大學財政學系
- 印花稅課稅範圍複雜,有從價與從量課稅設計,稅收占比不高,但在地方稅收中比重會大幅提高。
- 印花稅與其他稅種(如所得稅、營業稅)的租稅客體和主體不同,無重複課稅疑慮。
- 若有替代財源,可考慮廢除印花稅,但中央以統籌分配稅款彌補恐影響地方財政自主權及中央與地方財政劃分精神,應慎重考量。
- 娛樂稅課稅範圍與「娛樂」定義隨時代演進產生模糊與公平性問題,稽徵成本在所有租稅中占比最高(2021 年高達 22.4%)。
- 娛樂稅為地方稅,且稅收全歸鄉鎮市,對鄉鎮市而言是重要稅收,各縣市稅率不一,具地方財政自主權象徵。
- 印花稅與娛樂稅在交易成本和稽徵成本上確實有檢討必要,但廢除需找到長期穩定且尊地方自主的替代財源,中央補助為短期作法。
- 調高營業稅作為替代財源需考量政策,恐對物價造成較大影響。
廖偉銘 理事長 中華民國電影戲劇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 電影院已不屬八大行業列管範圍,由文化部積極管理輔導,政府鼓勵觀影卻仍課徵娛樂稅,對電影產業形成負擔。
- 電影產業連續 3 年虧損,許多獨立戲院倒閉,連鎖業者苦撐,疫情加速線上 OTT 平台發展,但 OTT 卻未課稅,造成不公平競爭。
- 電影娛樂稅收占比極低,全國娛樂稅約 15 至 16 億元,電影僅占約 4,900 萬元,疫情期間數千元對業者亦至關重要。
- 呼籲主管機關正視娛樂稅條文存廢問題,以照顧電影產業生存機會,促進國片發展。
陳津美 教授 臺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
- 印花稅收雖不多,但穩定成長(2017 年 110 億元至 2021 年 144 億元),是地方政府重要財政收入。
- 印花稅稽徵成本逐年降低,2021 年約占 2.1%,並非最高,可透過網路申報等方式持續改革降低成本。
- 印花稅條文雖有不合時宜處(如貨幣單位、罰則最低倍數、國外憑證課稅問題),但應逐條檢視通盤檢討修正,而非放棄整個稅制。
- 若政策目標為建立地方財政自主,廢止地方稅後由中央補助,恐與政策目標不符,且補助金額的成長率決定將是課題。
- 娛樂稅早年概念是對高消費娛樂行為課稅以維持社會正義,高爾夫球雖為高尚運動,但從心境上仍可視為娛樂。
- 高爾夫球運動消費金額較大,非一般大眾可負擔,且用水量大有環保爭議。
- 高爾夫球稅收逐年上升,自 2013 年起為娛樂稅最大稅收來源,占整體 20% 至 30%,若取消將影響地方財源,如新北林口區高爾夫稅收占娛樂稅九成。
- 高爾夫娛樂稅率雖最高 20%,但各縣市實際徵收率多為 5% 至 10%,臺北市疫情期間甚至減半至 2.5%,顯示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調整。
- 取消高爾夫娛樂稅可能影響社會觀感,特別是環保團體及低所得者看法。
王正松 理事長 中華民國高爾夫協會
- 高爾夫協會長期爭取將高爾夫從娛樂稅徵收項目中排除,認為其仍列其中極不妥當。
- 高爾夫是運動項目,與其他運動項目相比,仍被課徵娛樂稅顯失公平。
- 建議將運動項目、表演、藝術、電影業等政府應扶持的領域,全部從娛樂稅徵收範圍移除,其他八大行業若有必要可另行討論。
黃耀輝 教授 臺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
- 贊成廢止印花稅及娛樂稅,因財政部賦稅署亦持此立場,且兩稅稅收不大(約 150 億元),占全國稅收不到 0.5%。
- 廢止兩稅是「財政」問題而非「財稅」問題,財政部國庫署應規劃周全配套及長期彌補方案,彌補地方政府永久性稅收損失。
- 建議中央政府至少彌補地方政府稅收 20 年,且應考量稅收成長率。
- 中央政府廢止兩稅後,因交易活動增加可能帶動國稅(如營業稅)收入,應將此增額回饋地方政府,建議將營業稅撥入統籌分配稅款比率從 40% 提高至 50%。
- 應藉此機會檢視中央與地方財政垂直嚴重失衡問題,廢省後中央政府淨收入占比提高至 72%,但支出占比僅約 58.8%,中央有空間將多餘收入撥補地方。
- 建議廢止兩稅,並由中央政府撥補地方政府約 2,000 億元(占政府總收入 7%),以解決財政垂直失衡問題。
李慶華 次長 財政部
- 娛樂稅和印花稅雖為古老稅制,但能延續多年必有其存在意義,不一定須廢止,可隨時空環境變遷檢討修正課徵內容。
- 兩稅是地方政府重要財源,檢討修正時會尊重地方政府意見,若刪除項目導致稅收減少,中央須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等規定彌補。
- 娛樂稅和印花稅並非僅臺灣課徵,日、韓、星等國亦有課徵娛樂稅,約 27 國課徵印花稅。
- 財政部已於 2022 年 11 月 25 日將娛樂稅法廢止、課稅項目檢討及替代財源籌措的評估報告送交財政委員會。
- 財政部自 2022 年 4 月起徵詢地方政府意見,多數地方政府基於財政考量原則上反對廢止娛樂稅法。
- 現行娛樂稅法課稅項目和稅率上限可檢討,多數地方政府認為可增訂稅率下限,但尚未達成共識,財政部將持續溝通。
- 若刪除稅目導致稅收減少,可能刺激消費帶來其他稅源(如營業稅、所得稅),但因其為國稅,如何回饋地方需更細膩規劃。
- 行政院主計總處、文化部、教育部、經濟部等部會皆表示沒有適合的彌補財源。
- 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涉及層面廣泛,財政部持續研訂修法方向,修法前若需彌補,只能由中央編列預算補助。
- 印花稅收持續成長(2021 年達 144 億元),對地方政府是重要財源,財政部立場與地方政府接近,不建議輕易廢止。
- 財政部持續精進印花稅稽徵方式,簡化課稅項目(僅剩 4 種憑證),多元繳稅管道,網路申報系統等,減輕納稅義務人負擔。
- 財政部不建議以廢除方式讓兩項稅目消失,將從調整、修正不合時宜的課稅標的著手,並持續精進稽徵作業便利性。
賴世哲 專門委員 文化部藝發司
- 文化部主管的展覽、表演、映演(舞蹈、戲劇、音樂、電影)產業,中央與地方政府皆有獎勵立場。
- 部分地方政府將娛樂稅率降至極低甚至免徵,故質疑其主張娛樂稅為「地方重要財源」的說法有待商榷。
- 建議將文化部主管的舞蹈、戲劇、音樂及電影等項目,在娛樂稅法修正時予以刪除免徵。
黃幸玉 專門委員 教育部體育署
- 高爾夫球場自 1970 年代興起後即被列為娛樂稅課徵對象,體育署整合資源提升高爾夫運動風氣與技術水準。
- 體育署已將高爾夫球場、撞球場、保齡球館等列為運動場館業,並成功將撞球場、保齡球館從娛樂稅中刪除。
- 現行稅法對高爾夫球場仍課徵娛樂稅,與其他運動種類免徵娛樂稅相比,並不公平。
- 我國高爾夫選手屢獲佳績,高爾夫運動為體育重點發展項目,球場亦配合培育選手,故支持將高爾夫運動排除於娛樂稅課徵。
- 關於免徵娛樂稅後的替代財源籌措,尊重財政機關的整體評估規劃。
蔡麗惠 副處長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 地方政府開闢新稅源非常困難,地方稅法通則通過 20 多年,新稅源多集中在影響層面小的土石採取稅。
- 印花稅與娛樂稅雖有問題,但可透過修正使稅制更完整,而非廢除。
- 希望政府能把握住現有且穩定的財源,同意財政部對稅目或項目進行調整,並將配合辦理。
- 認同部分學者專家所提印花稅與娛樂稅仍有存在價值與學理基礎,希望地方聲音能被聽到。
温碧蓮 副局長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 若娛樂稅刪除,將對新竹縣關西鎮、湖口鄉、寶山鄉等鄉鎮稅收影響甚大,勢必影響政務推動。
- 贊成財政部立場,娛樂稅部分只贊成修法修正不合時宜處,不適合廢止。
- 即使修正仍會影響稅收,希望中央能依照財政收支劃分法及財政紀律法精神,在未找到替代財源前,補助地方政府減少的稅收,以利縣務與鎮務持續推動。
相關後續
- 委員會將於公聽會終結後 10 日內,依出席者意見提出公聽會報告,送交立法院全體委員及出席者作為未來修法參考。
- 財政部已於 2022 年 11 月 25 日將娛樂稅法廢止、課稅項目檢討及替代財源籌措的評估報告送交財政委員會。
- 財政部將持續與地方政府溝通,以調整、修正不合時宜的課稅標的,但不建議廢除兩項稅目。
- 財政部將持續精進娛樂稅與印花稅稽徵作業的便利性,減輕納稅義務人負擔。
- 主席表示,會後若仍有意見,將樂意針對娛樂稅或印花稅進行研議。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0104
- 卷/期/冊
- 112/1/4
- 發布日期
- 2023-01-0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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