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等5案朝野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22-12-15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研商「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等5案,聚焦於現職人員是否具備轉任新制之選擇權、退撫基金監理會與管理機制之組成比例、舊制財務缺口之政府撥補義務以及延會期程等關鍵議題。經朝野多輪討論,部分條文達成共識照案或依協商結論通過,但針對核心之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十三條與第九十八條等保留條文仍無共識,交由院會處理,並決議本會期延會至112年1月13日。
討論事項一
繼續研商「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等5案相關事宜
核心議題
研商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等5案,針對現職人員選擇權、監理與管理組織成員組成、舊制財務缺口撥補等條文進行朝野協商。
相關爭議
- 現職人員選擇權:在野黨主張應給予現職人員一定期限內選擇轉任新制之權利,考試院與執政黨則擔憂擴大撥補範圍並衝擊舊制退撫基金財務,建議維持不開放現職人員轉任。
- 監理會與管理會組成:在野黨主張監理會中公務人員與相關團體代表應占過半數或達一定比例以落實監督,執政黨與行政部門則認為機關代表與專家多元多元聘任即可,不宜強制規定過半或組織財團法人。
- 舊制財務缺口撥補:在野黨要求政府應依精算結果逐年編列預算撥補舊制財務大洞以保障公教權益,執政黨與行政部門則表示法定撥補主要針對新制建立所生缺口,大洞撥補須視國家財政負擔而定。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建議評估開放現職人員在一定期限內有選擇轉任新制的權利,並請行政部門具體說明財務影響。
- 認為監理會若有更多財經及專業人士參與有助於提升監理效能,不需拘泥於文字浪費協商時間。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認為新制推動不應以犧牲年輕公教人員對舊制破產的不確定感為代價,應給予選擇權。
- 主張監理會中公務人員代表及推薦代表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以發揮實質監理功能。
- 要求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八條應明定政府依財務精算結果逐年編列預算撥補退撫基金缺口,給予公教人員實質保障。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認為討論新制第三條前應先釐清第九十三條與第九十八條舊制撥補的處理方式,以建立公教人員對政府負責的信心。
- 質疑監理會中機關代表之專業性及利害關係人代表比例,並探討基金管理組織與最終支付責任的落實方式。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建議透過強化舊制政府撥補義務的具體條文來安定人心,藉此簡化並暫緩第三條選擇權的爭議。
- 指出管理與監理代表身分與責任的差異,強調若改由利害關係人主導管理,其決策責任與承擔機制需完整說明。
游毓蘭 立法委員
- 質疑銓敘部一方面反對管理會由利害關係人參與,一方面又自行遴聘財經學者專家,應納入退休團體代表參與。
- 強調國家身為雇主應負起責任,一次撥補舊制基金財務缺口以達永續經營,避免將風險留給公教人員。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支持監理會開放公務人員代表或其推薦代表參與,以落實監督職責。
- 指出考試院版本僅針對因新制實施造成用罄年度提前的缺口撥補,相較之下林奕華委員的版本對整體財務保障較為周延。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指出法案設計中「權責須相符」,若管理權由利害關係人或專家組成主導,基金虧損之連帶責任將無法由政府承擔,恐對公務員保障產生負面影響。
謝衣鳯 立法委員
- 要求銓敘部與考試院說明未來新制如何確保經營績效達到國際水準,並提升透明度以化解場外利害關係人之疑慮。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認為私校退撫基金交由管理委員會辦理運作可行,公務人員若由政府管理,監理部分更應大幅開放相關人員代表參與。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認為在野黨針對管理組織改為財團法人或委託私校管理的設計不可行,且有規避貪污治罪條例等高度道德風險。
- 主計總處對於舊制大洞撥補尚需進一步溝通,建議針對第九十三條與第九十八條保留,交由後續朝野溝通或院會處理。
相關人員回應
周志宏 銓敘部部長
- 說明現職人員若開放選擇新制將大幅擴大政府撥補範圍並影響退撫基金財務,建議維持考試院版本不開放。
- 指出監理會如強制規定過半數或列舉過多專業類別將造成實務運作困難,建議維持彈性與多元專業。
- 強調私校退撫基金長期表現不見得比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好,未來新制規劃將參考私校模式並確保透明度,但政府及公務人員參與管理須負起可課責性與最終支付責任。
- 說明法定撥補主要針對新制度建立所產生的財務缺口,至於舊制原有基金缺口龐大,是否提前撥補須視國家財政負擔而定。
劉建忻 考試院秘書長
- 說明監理會實務運作多採合議制而非表決,且成員包含中央與地方機關代表以及公教代表,已具備充分意見監督功能。
- 說明目前監理會學者專家係由銓敘部邀請,若改由團體推薦在實務運作上有其困難。
潘文忠 教育部部長
- 針對法制局建議公立學校教職員條例第十一條刪除「專業」二字表示同意,認為在實務上不會有影響且能與公務人員條例一致。
楊育純 立法院法制局局長
- 報告法制局針對部分條文如第三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十一條之法律用語與逗點等文字修正建議。
相關後續
- 第三條、第六條及第七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 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八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 其餘部分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照協商內容通過或依考試院與行政院提案通過。
- 朝野協商通過本會期延會至112年1月13日之決定事項。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0104
- 卷/期/冊
- 112/1/4
- 發布日期
- 2023-01-0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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