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主管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涵蓋經濟、水資源、核能、石油、再生能源及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12-08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 112 年度經濟部主管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主要涵蓋經濟、水資源、經濟特別收入、核能發電後端、能源研究發展、石油、再生能源及中小企業發展等基金。會議聚焦於各基金的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土地活化、節能措施、能源發展策略及核廢料處置等議題,並針對多項預算提案進行協商、凍結、減列或改為主決議,要求行政部門提出書面報告以精進業務。
討論事項一
審查經濟部主管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經濟作業基金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經濟作業基金 112 年度業務計畫、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項目,特別關注產業園區的業務總收入、土地閒置活化狀況及相關支出效益。
- 討論內容包括園區土地租金、權利金收入增列的可能性、專業服務費、污水廠營運費用、以及閒置工業區土地的活化進度與未來規劃。
相關爭議
- 業務收入增列爭議:多位委員提案要求增列園區租金、權利金等業務收入,以反映工業區土地需求及促進廠商成長;行政部門則說明部分收入因租轉購減少或土地面積有限,增列困難,建議維持原列數或改為主決議。
- 工業區土地閒置與活化成效:委員質疑部分園區土地閒置時間過長,活化進度不佳;行政部門回應閒置土地去化率已達 95-98%,並承諾將積極盤點可用土地,特別是提供給 3K 產業使用。
立法委員發言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同意預算照列,但認為委員提案增列收入是希望催促行政部門提升園區租金與權利金收入,反映廠商成長。
- 建議行政部門應訂定前瞻性目標,輔導中小企業,而非僅縮減範圍。
- 要求行政部門提出書面計畫,包含時程、進程及未來期許,並減列 100 萬元預算以促其加緊腳步。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認為預算收入不一定要增加,更重要的是透過基金帶動產業活絡發展,建議維持原列數。
- 呼籲經濟部加快高雄軟體園區及屏東科技產業園區的興建、招商與工程進度,以促進南部產業發展及減少人才北漂。
- 建議工業局加速活化工業區土地,盤點並釋出低度利用或已轉變用途的空間。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針對其提案要求檢討研究,雖同意改為主決議,但強調屏東科技產業園區進度不如預期,行政部門應說明困難並提出克服方案。
- 關切園區土地出租率高但部分土地閒置 2 年,增列租金效益有限,同意改為主決議。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強調傳統產業園區闢建的重要性,並質疑工業局、科技產業園區與科技部科學園區的產業類別劃分混亂,導致廠商進駐資格不明。
- 關切白埔產業園區未來定位,要求說明是否會移撥給科技部或持續開發供傳統產業使用。
- 建議對業務總支出中的「勞務成本」適度凍結 100 萬元,要求行政部門檢討服務中心效能並提出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連錦漳 局長
- 說明 112 年產業園區收入編列雖較 110 年減少,主因是租轉購金減少,建議維持原預算數或改為主決議。
- 報告工業區土地租售比例已達 98.2%,閒置土地活化率達 95%,正積極處理中。
- 解釋基金捐補助費增加主因是保二總隊警力預算及太陽光電競標回饋金補助,並承諾將盤點可供 3K 產業使用的工業區土地。
楊伯耕 處長
- 說明污水廠收入增列困難,因廠商營運不佳及節水措施。
- 指出台中港與屏東科技產業園區剩餘土地即使全出租,租金收入增幅有限。
- 解釋保二總隊預算增加是因退休員警增加及薪資調整,人數未增加,並表示園區保全人力不足,需增聘委外保全。
- 說明屏東擴區工程進度延遲主因是環評與地目變更,已於 10 月底及 11 月底通過,明年將積極進展並加強招商。
- 說明白埔農場規劃為產業園區,未來視廠商意願再評估轉型,開發時程將配合廠商需求。
雲瑞龍 副組長
- 解釋太陽光電回饋金比例不一,是因區位條件、施工方式及廠商投標時提出的回饋比例不同,並非因人而設。
相關後續
- 經濟作業基金「業務收入」除第 1 案、第 2 案、第 5 案改為主決議外,其餘增列 100 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 經濟作業基金「業務總支出」第 8 案至第 11 案預算照列,其中第 8 案改為主決議。
- 經濟作業基金「基金捐補助」第 12 案預算照列,並改為主決議,行政部門需就保二總隊人力與太陽光電回饋金計算方式提出書面資料。
- 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業務總支出」第 13 案至第 15 案預算照列,其中第 13 案、第 15 案改為主決議。
- 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第 16 案至第 20 案預算照列,其中第 16 案、第 17 案、第 18 案、第 20 案改為主決議,並要求行政部門就屏東擴區進度提出書面報告。
- 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產業計畫」第 21 案預算照列,並將加速大林蒲遷村專案辦公室相關經費執行。
- 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勞務成本」第 22 案至第 26 案凍結 300 萬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土地閒置去化」第 27 案、第 28 案預算照列,並改為主決議,行政部門需提出盤點可使用土地的書面資料。
- 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第 31 案修正文字後通過,要求經濟部於 1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第 33 案修正文字後通過,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二
審查經濟部主管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水資源作業基金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水資源作業基金的業務總收入(土石銷貨、保育回饋費)、業務總支出(水資源經營管理、專業服務費)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項目。
- 討論焦點包括土石銷貨收入的穩定性、水費附加保育回饋費的增列、基本工資調漲對經營管理的影響、氣候變遷對水資源的衝擊研究、鳥嘴潭人工湖環境監測、伏流水與在地滯洪計畫推動、以及水庫清淤與公共建設加速辦理等。
相關爭議
- 土石銷貨收入與營建物價:委員質疑土石銷貨收入應隨通膨增加,行政部門則解釋為穩定營建物價,收入成本以固定單價核實編列。
- 烏來越域引水工程爭議:孔文吉委員指出水利署曾規劃烏來越域引水工程,卻未與當地原住民部落諮商同意,引發程序爭議;水利署回應已主動撤案,並承諾未來將秉持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推動水資源計畫。
- 水資源經營管理與基本工資調漲:行政部門因應基本工資調漲,增加外包人力費用,委員對此表示理解並同意照列,但孔文吉委員關切收支短絀導致基金財務不健全問題。
- 專業服務費增加與效益:委員關切專業服務費增加 4,000 萬元,要求詳細說明新增工作項目及節約空間;水利署解釋主要用於鳥嘴潭人工湖的環境監測,並說明已反覆檢討預算。
立法委員發言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詢問土石銷貨收入量是否增加,並關切伏流水與在地滯洪計畫是否有新增地塊,特別是地層下陷或需地下水補充的優先縣市。
- 要求水利署說明專業服務費新增工作內容,除 study 外的具體項目。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建議保育回饋費增列 500 萬元,並與署長溝通獲得同意。
- 關切專業服務費增加 4,000 萬元,要求詳細說明增加項目及是否有節約空間。
- 強調水庫清淤的重要性,以增加庫容量,支持相關預算。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針對烏來違法建築拆除問題,要求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在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期間,對原住民興建房屋應有更人性、寬容的執法方式,並作成主決議。
- 關切霧社、德基水庫庫容量,主張凍結 5%預算以促其加強清淤工作。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提出主決議,關切曾文水庫全境位於嘉義縣大埔鄉,但該鄉自來水普及率低,要求水利署 3 個月內提出簡易自來水改善方案。
- 提出主決議,要求水利署儘速提報嘉義海水淡化廠計畫,以保障嘉義科學園區未來用水安定性。
相關人員回應
賴建信 署長
- 說明土石銷貨收入是核實編列,以固定單價穩定營建物價,並表示近年清疏量有增加。
- 同意保育回饋費增列 500 萬元。
- 說明水資源經營管理外包人力費用增加是因基本工資調漲,且對比前兩年決算數僅微幅增加。
- 解釋專業服務費增加 4,400 萬元主要用於鳥嘴潭人工湖營運後的環境影響監測等新增工作,並已完成荖濃溪伏流水設計及美濃在地滯洪擴大計畫。
- 承諾未來水資源計畫若涉原住民族將秉持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推動,並已撤銷烏來越域引水案。
- 強調水庫清淤工作刻不容緩,已與台電合作加速霧社、德基水庫排砂工程發包。
相關後續
- 水資源作業基金「業務總收入」第 47 案、第 48 案預算照列。
- 水資源作業基金「保育與回饋收入」第 49 案增列 500 萬元。
- 水資源作業基金「業務總支出」第 50 案、第 51 案預算照列,並均改為主決議,其中孔文吉委員所提烏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及違章建築處理納入主決議。
- 水資源作業基金「專業服務費」第 52 案、第 53 案預算照列,其中第 52 案改為主決議。
- 水資源作業基金「業務總支出」第 54 案預算照列。
- 水資源作業基金「業務總支出」第 55 案至第 62 案預算照列,其中第 55 案、第 56 案、第 57 案均改為主決議,並請行政部門就水庫清淤工作提供書面資料。
- 水資源作業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第 63 案至第 66 案預算照列,其中第 64 案、第 65 案、第 66 案均改為主決議。
- 新增第 80-1 案及第 80-2 案主決議,分別要求水利署儘速提報嘉義海水淡化廠計畫,以及 3 個月內提出大埔鄉西興村簡易自來水改善方案。
- 第 67 案、第 73 案、第 74 案、第 78 案、第 80 案等決議案修正文字後通過,其餘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三
審查經濟部主管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經濟特別收入基金 (推廣貿易基金)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推廣貿易基金的利息收入、基金用途,特別關注推貿基金工作計畫的執行率、客服工作、國際企業人才培訓、媒體政策宣導、大阪博覽會參與方式及海外工程貸款利息補助計畫 (ODA) 的執行成效。
- 討論內容包括疫情對活動執行率的影響、少子化對人才培訓班別的衝擊、以及大阪博覽會以企業名義參展的名稱爭議與公務預算運用等。
相關爭議
- 推貿基金執行率過低:委員關切推貿基金工作計畫在疫情期間執行率過低,要求行政部門說明並積極改進;行政部門解釋疫情影響,現已恢復實體活動,並承諾積極推動。
- 大阪博覽會參展名稱與預算運用:委員質疑大阪博覽會以企業名義參展,且公務預算編列 20 億元,要求國貿局說明參展名稱進展及公務預算運用合理性,強調應確保台灣意象能被呈現。
- 海外工程貸款利息補助計畫 (ODA) 成效不彰:委員指出 ODA 案多年編列高額預算卻未有實際補助案件執行,質疑其效益,建議適度凍結或減列;行政部門解釋受疫情影響,現已積極開拓新案源。
立法委員發言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關切貿易推廣工作計畫執行率,要求行政部門提出大型推廣計畫,並協助傳統產業如鞋業建立台灣品牌。
- 同意不減列預算,但要求行政部門提供完整計畫報告。
- 建議將其提案減列 300 萬元,但報告仍需送委員會。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支持新南向基地政策,希望國貿局增強南部人才培訓與外語能力提升。
- 建議支持大阪博覽會預算,認為是台灣走向世界、讓產業被看見的難得機會。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關切大阪博覽會參展名稱問題,要求說明進展。
- 質疑 ODA 案多年未執行,建議適度凍結或減列預算。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建議在後疫情時代,支持推廣貿易基金預算照列,以協助台灣中小企業及貿易推動。
相關人員回應
江文若 局長
- 同意利息收入增列 100 萬元。
- 說明推貿基金執行率過低主因是疫情影響,現已恢復實體活動,並承諾積極推動。
- 針對大阪博覽會,解釋因非 BIE 會員,需以企業名義參展,已在日本設立公司取得資格,並承諾將積極爭取館名呈現台灣意象。
- 解釋 ODA 案受疫情影響導致執行緩慢,現已責成駐外單位積極開拓新案源,已有潛在案源進行中。
- 承諾會後將提供鞋業推廣詳盡計畫,並積極辦理新南向人才培訓工作。
相關後續
- 推廣貿易基金「利息收入」增列 100 萬元。
- 推廣貿易基金「貿易推廣工作計畫」凍結 2,000 萬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第 85 案、第 87 案、第 88 案、第 89 案、第 90 案、第 94 案均改為主決議。
討論事項四
審查經濟部主管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能源研究發展基金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能源研究發展基金的業務用途,包括能源效率管理、節能技術研發、電業管理精進、能源研究成果推廣、縣市節電成效、多元需量計畫、電力供需報告、電業監管機關成立及媒體廣宣等議題。
- 討論焦點集中於基金預算編列的合理性、節電成效評估、電力供需報告的準確性、電業監管機制獨立性、以及地方節電工作的實質效益與管理等。
相關爭議
- 基金預算編列與效益:主席質疑 112 年度預算較往年大幅增加,要求說明媒體廣宣等增加項目是否合理,並質疑節電成效不彰,要求減列預算。
- 電力供需報告準確性:邱顯智委員批評電力供需報告遲交且內容多處矛盾失準,要求凍結專案服務費並提出改善方案。
- 電業監管機關獨立性:邱顯智委員指出台灣缺乏獨立電業主管機關,監管能量不足,建議凍結電業發展推動及管理費用,並提出成立獨立機關的計畫。
- 地方節電工作實質效益:陳亭妃委員質疑縣市節電補助計畫的實質效益和 KPI 管理,認為錢花了但地方感受度不高,建議減列預算以示提醒。
立法委員發言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指出電力供需報告遲交且內容多處矛盾失準,要求凍結專案服務費 10%,並提出時程規劃與改善方案。
- 批評台灣缺乏獨立電業主管機關,建議凍結電業發展推動及管理費用 30%,並提出成立獨立機關的計畫。
- 要求提供電力穩定度委員會會議紀錄供參考。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關切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是否花在刀口上,質疑縣市節電工作是否有實質效果及 KPI 管理,建議減列 100 萬元以示提醒。
- 建議減列 300 萬元預算,但報告仍需送委員會。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建議酌減 1,000 萬元預算,並將委員提案併入,讓行政部門自行調整科目。
- 指出其第 102 案改為主決議。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建議將第 105 案、第 115 案改為主決議。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建議將第 112 案、第 114 案改為主決議。
相關人員回應
游振偉 局長
- 說明能源基金主要用於能源效率管理、節能技術研發等,並解釋用電成長主因是經濟發展,用電效率實際有提高。
- 說明多元需量計畫是因應再生能源增加,為穩定電網而新增的研究計畫。
- 解釋電業查驗費用增加是因應離岸風電增加,預算編列務實。
- 承諾電力供需報告將在主計總處公布 GDP 預測後 2 個月內提出,並虛心檢討專家批評,嚴謹處理參數使用。
- 說明電業監管業務目前由經濟部能源局負責,設有 3 個獨立委員會,並規劃成立電業管理辦公室。
- 解釋媒體廣宣費用增加是為推廣節能及 2050 淨零碳排觀念,並已與教育部合作從小扎根宣導節能。
- 說明縣市節電計畫採補助方式,有工作項目及節電目標,透過地方能量執行稽查與輔導。
相關後續
- 能源研究發展基金「能源研究發展工作計畫」減列 2,000 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 第 98 案、第 100 案、第 102 案、第 103 案、第 104 案、第 105 案、第 106 案、第 107 案、第 110 案、第 112 案、第 113 案、第 114 案、第 115 案均改為主決議。
- 行政部門需就委員所提議題(如電力供需報告改善、電業監管規劃、地方節電效益等)提出詳實書面報告,並副知委員會。
討論事項五
審查經濟部主管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石油基金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石油基金的用途,包括電動機車補助、商業服務業設備汰舊換新、商業服務業能源效率管理及住宅能效提升計畫等。
- 討論焦點集中於電動機車充電站的區域分布公平性、住宅能效提升補助的實質節電成效、工業鍋爐燃煤改善進度、以及電動汽車充電站的普及推動等。
相關爭議
- 住宅能效提升補助成效:陳明文委員質疑住宅能效提升補助每年花費 20 億元,但整體用電量並未下降,要求說明補助效益;行政部門解釋個別家戶用電量會下降,整體增加可能與疫情及新住宅有關,並承諾提供詳細資料。
- 電動機車充電站分布不均:陳明文委員指出電動機車充電站主要集中在六都,其餘縣市(如嘉義縣)建置率低,對偏遠地區不公平,要求說明建置比例方式。
- 電動汽車充電站推動緩慢:邱議瑩委員質疑電動汽車充電站普及推動成效不彰,跨部會協調進度慢,要求能源局提供完整書面說明。
立法委員發言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質疑住宅能效提升補助每年 20 億元,但整體用電量未下降,要求提供補助成效書面資料。
- 指出電動機車充電站建置分布不均,偏遠縣市建置率低,要求說明建置比例方式。
- 關切定置型燃料電池發電系統示範計畫目標未達預期。
- 提醒太陽能壽命問題。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支持電動機車、商業服務業設備汰舊換新及住宅能效提升等補助,並建議將第 118 案、第 119 案改為主決議。
- 呼籲加快全國燃煤工業鍋爐改善速度,特別是針對空污嚴重地區,並更有策略性地推動電動機車和電動公車。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關切定置型燃料電池發電系統示範計畫預算增加 60%,但執行目標與廠商意願連結不足,建議減列 300 萬元並提出書面報告。
- 建議將其提案減列 300 萬元,但報告仍需送委員會。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質疑電動機車充換站比例,建議偏遠山區應鼓勵充電方式。
- 關切電動汽車充電站普及推動進度,要求能源局提供完整書面說明。
- 建議將第 137 案及第 148 案改為主決議。
相關人員回應
游振偉 局長
- 說明石油基金公務預算撥補主要用於電動機車補助、商業服務業設備汰舊換新及住宅能效提升計畫。
- 解釋定置型燃料電池發電系統示範計畫執行不如預期,主因成本高,已調整補助比例至 50%並加強廠商座談,預期明年申請家數會增加。
- 說明業界能專計畫執行率較低是因其為前瞻性研究且審查嚴謹,將透過宣導輔導提高執行率。
- 針對住宅能效提升補助,說明是從 112 年至 115 年共 4 年計畫,估計可節電 3.83 億度,並承諾提供詳細補助成效書面資料。
- 說明汽車充電樁是跨部會合作項目,經濟部加速布設於工業區及國營機構場域,公寓大廈設充電樁鬆綁條例正在研議,公共交通部分由交通部主責規劃。
- 說明石油基金媒體廣宣費用增加是為推廣氫能、地熱、海洋能等新能源,提升再生能源觀念。
連錦漳 局長
- 說明全國工業鍋爐改善率已達 92%,將持續協助剩餘鍋爐改用生質能等方式。
- 說明電動機車充換站未來將優先補助非都會型地區,並推動傳統機車行轉型為充換電站,以擴散至偏遠地區。
- 承諾將更有策略性地在空污嚴重地區推動電動機車和電動公車。
相關後續
- 石油基金第 116 案預算照列。
- 石油基金第 117 案、第 118 案預算照列,其中第 118 案改為主決議,行政部門需提供計畫書面資料。
- 石油基金第 119 案預算照列,並改為主決議,行政部門需就住宅能效提升補助成效提供書面資料。
- 石油基金「政府儲油、石油開發及技術研究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減列 2,000 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 第 120 案、第 121 案、第 122 案、第 123 案、第 126 案、第 133 案、第 137 案、第 138 案、第 148 案均改為主決議。
- 行政部門需就工業鍋爐改善、電動機車充電站分布、電動汽車充電站推動等議題提供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六
審查經濟部主管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用途,包括再生能源開發與建置補助、地熱示範獎勵案的推動、媒體廣宣及漁電共生公積金的收支運用情形。
- 討論焦點集中於地熱發展的法規整合、單一窗口建立、補助風險降低措施,以及漁電共生專區公積金的環境監測與地區平衡作用等。
相關爭議
地熱發展進度落後:委員關切地熱發展不普遍且各地積極度不高,建議減列預算以促其精進;行政部門回應已改善行政程序、建立單一窗口並增加鑽井補助,以降低開發風險。
立法委員發言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關切地熱發展不普遍且各地積極度不高,建議減列 300 萬元預算,以鼓勵並提醒行政部門加強推動地熱作為再生能源的重要區塊。
- 建議將第 149 案改為主決議。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同意再生能源發展基金預算照列,並將第 151 案及第 156 案改為主決議。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建議將第 161 案改為主決議。
相關人員回應
游振偉 局長
- 說明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主要用於再生能源開發與建置補助。
- 解釋地熱示範獎勵案執行落後,已透過整合法規、成立單一專案辦公室、提高鑽井補助至 1 億元等措施降低風險,並運用地調所探勘資料協助民間業者。
- 說明媒體廣宣旨在普及再生能源觀念。
- 解釋漁電共生公積金旨在透過運作,進行大環境監測,並要求開發商修正以創造地區平衡。
- 預計 112 年漁電共生將創造更多電力,目標是 4,000 megawatt。
相關後續
- 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第 149 案至第 163 案預算照列,行政部門需就地熱精進方案提出書面資料。
- 第 149 案、第 150 案、第 151 案、第 152 案、第 153 案、第 154 案、第 156 案、第 161 案均改為主決議。
討論事項七
審查經濟部主管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融資服務平台、林口新創園收入、基金自籌財源及基金用途(加速投資台灣補貼銀行作業費)等項目。
- 討論焦點集中於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對國庫收入的過度依賴、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台的效益、以及促進中小企業投資台灣的相關補貼政策等。
相關爭議
- 基金收入過度仰賴國庫:委員關切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收入過度仰賴國庫,希望增加自籌財源;行政部門回應輔導中小企業回饋困難,基金已改為特別收入基金,完全由國庫支應。
- 基金用途減列爭議:主席建議基金用途減列 1,200 萬元,以促銀行更精進;行政部門說明此為銀行利息補貼,會給中小企業利息減免,希望照列原預算。
- 林口新創園增列收入:賴瑞隆委員提案希望林口新創園增加收入,獲得行政部門同意並增列 1,000 萬元。
立法委員發言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提案希望林口新創園增加收入,獲得同意並增列 1,000 萬元。
- 關切基金收入過度仰賴國庫,希望增加自籌財源,並將第 166 案和第 170 案改主決議。
- 同意基金用途減列 200 萬元,並將其提案併入整批減列。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預算照列,並將第 173 案改主決議。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同意基金用途整目減列 200 萬元。
相關人員回應
何晉滄 處長
- 說明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台旨在協助銀行了解企業經營現況,促進融資授信。
- 同意林口新創園增列 1,000 萬元收入。
- 解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已改為特別收入基金,完全由國庫支應,因中小企業回饋困難。
- 說明基金用途中的銀行作業費補貼,將用於中小企業利息減免,希望維持原列預算。
相關後續
-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第 164 案預算照列。
-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第 165 案增列 1,000 萬元通過。
-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第 166 案至第 173 案,其中第 166 案、第 168 案、第 169 案、第 170 案、第 173 案均改為主決議,並減列「基金用途」200 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 第 174 案至第 205 案決議案均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八
審查經濟部主管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的核能電廠除役、蘭嶼貯存場營運維護、乾式貯存設施興建、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等計畫。
- 討論焦點集中於蘭嶼貯存場每年高額維護費與最終處置場選址困境、低放與高放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的長期停滯、乾式貯存設施興建的必要性與進度、以及核電廠除役工作的預算編列與執行等。
相關爭議
- 蘭嶼貯存場長期無解:主席質疑蘭嶼貯存場每年編列 1.35 億元預算,卻因最終處置場選址未定而持續靜態管理,形同無目標等待,要求提出精進方案。
- 低放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停滯:邱顯智委員指出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推動多年無實質進展,建議凍結 50%預算並要求台電提出改善計畫;陳亭妃委員亦建議減列 300 萬元以示提醒。
- 高放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成效不明:主席質疑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執行 3 年仍看不到成效,且預算持續增加,要求行政部門提出詳細計畫書及說明,並建議凍結 1,000 萬元。
- 乾式貯存設施興建與最終處置場關聯:委員質疑在最終處置場址未定的情況下,發包乾式貯存設施的合理性;行政部門(台電及部長)強調乾貯是核電廠除役過程中用過燃料棒的必要暫存設施,與最終處置場選址無直接關聯。
立法委員發言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同意核能電廠除役相關預算照列。
- 建議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減列 300 萬元,以提醒選址作業應有所進展。
- 建議用過核子燃料貯存計畫減列 500 萬元,以促行政部門精進。
- 建議將第 208 案、第 209 案和第 218 案改主決議。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建議將第 208 案、第 209 案和第 218 案改主決議。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指出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推動多年無實質進展,建議凍結 50%預算,並要求台電 2 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
- 批評用過核子燃料貯存計畫執行草率,資料庫建置進度落後,安全評估技術未確實推動,建議凍結 50%預算並要求提出具體改善計畫。
相關人員回應
簡福添 副總經理
- 說明核後端基金用於核電廠除役、蘭嶼貯存場、乾式貯存興建、低放及高放最終處置等預算,並依已發包契約分年付款。
- 說明蘭嶼貯存場已屬靜態管理,費用主要用於運轉維護、環境監管、原住民土地租金及回饋金,並表示低放處置選址面臨困難,正申請修法。
- 說明低放最終處置場選址需持續與地方溝通及調查,並照顧地方弱勢團體。
- 強調乾式貯存設施興建是核電廠除役過程的必要關鍵工作,用於暫存用過燃料。
- 說明高放選址依國際原子能總署建議,進行國際技術合作及技術開發,並將由台灣地質團隊主導,預計 2027-2028 年完成選址地質調查工作。
- 說明拆廠除役工作因核二廠加入,預算較去年增加,主要用於安全設備維護、員工薪資、保警費用及地方回饋金。
王美花 經濟部部長
- 強調乾式貯存是必要的,用過的燃料棒必須從池子裡拿出來,與選址無關。
相關後續
-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第 206 案至第 208 案預算照列,其中第 206 案改為主決議。
-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第 209 案至第 210 案預算照列,其中第 210 案改為主決議,並要求行政部門就蘭嶼貯存場選址困境提出精進方案。
-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減列 500 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並要求行政部門提出精進方案及書面資料。
-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用過核子燃料貯存計畫」減列 500 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並要求行政部門提出書面報告。
-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凍結 1,000 萬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並要求行政部門提供詳細計畫書。
-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第 227 案至第 230 案預算照列。
- 第 216 案改為主決議。
- 第 231 案修正文字後通過,要求兩個月內向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第 232 案、第 233 案決議案照案通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0304
- 卷/期/冊
- 112/3/4
- 發布日期
- 2023-01-05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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