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黨團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22-12-13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研商行政院及多位委員擬具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會中針對四法聯防、性私密影像防制、網路平臺業者限期 24 小時內移除或限制瀏覽違法內容之義務與罰則、被害人主動保護令及證據保全等核心議題進行跨部會討論。因部分條文與刑法修正案高度連動,協商結論除部分條文依建議修正通過外,其餘保留並提報院長協商。
討論事項一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協商
核心議題
研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法,聚焦於性私密影像定義、網際網路平臺業者下架義務時限及違反時之處罰與限制接取機制。
相關爭議
- 性影像與羞恥定義:時代力量黨團主張刪除與羞恥相關的主觀要件以免污名化被害人,司法院及衛福部則建議比照刑法修正草案採用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定義以維持法體例一致。
- 網際網路業者義務與時限:討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平臺及應用服務提供者在接獲通知後 24 小時內限制瀏覽或移除違法內容之可行性及具體執行範圍。
立法委員發言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指出性私密影像遭扣留恐嚇之案件在刑法上刑度較低且缺乏即時解除機制,應透過家暴法民事保護令或相關法制來補足漏洞。
- 反對以修刑法加重嚇阻或在犯保法中讓被害人直接聲請保護令,以免破壞刑事訴訟法三面關係之體例。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認為性隱私犯罪對受害者侵害極大,應賦予被害人主動要求加害人交出性影像之權利,且網路影像下架應明定24小時內完成並設立單一窗口。
- 主張告訴乃論提告期限應由90天修正為180天以保障訴訟權益。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主張刪除條文中客觀上足以引起羞恥之主觀要件,避免造成被害人心理負擔。
- 質疑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在 24 小時內執行限制瀏覽或移除之具體標準與能力,並建議平臺應建立申訴機制。
范雲 立法委員
- 支持網際網路業者於 24 小時內下架違法內容,並認為相關輔導教育時數應由 4 小時提高至 8 小時以發揮嚇阻效果。
相關人員回應
李麗芬 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
- 說明行政院版本針對性私密影像採取四法聯防,並在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中設計相應保護機制。
- 表示衛福部支持 24 小時內限制瀏覽或移除,且已規劃針對性隱私影像設立單一窗口。
簡美慧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
- 說明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之處罰規定,並指出針對恐嚇態樣及犯保法第三十五條羈押替代處分,政委已指示研擬相應條文。
文家倩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
- 說明現行家暴法與跟騷法之保護令機制已可涵蓋部分親密關係與跟騷行為,並建議兒少條例之性影像定義應與刑法修正草案一致。
相關後續
- 第 51 條輔導教育時數維持 4 小時照行政院版通過。
- 第 2 條、第 8 條、第 36 條、第 38 條、第 39 條及第 47 條保留,提報院長協商。
討論事項二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等案協商
核心議題
研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針對身心障礙者資訊取得、加害人社區處遇銜接及性影像移除機制進行跨部會協商。
相關爭議
被害人資訊提供與同意權:針對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心智障礙者,如何依循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以其理解方式提供資訊並取得同意。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針對第 16 條、第 17 條及第 27 條指出應符合身權公約精神,以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能理解之方式提供資訊,並取得監護人同意。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針對性侵害加害人經驅逐出境前之暫予收容與社區處遇執行方式提出質疑與詢問。
相關人員回應
張秀鴛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司長
- 說明第 11 條增列教保服務人員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義務,以及性侵害防治法第 13 條配合國際規範未納入第三項之理由。
李炳樟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簡任技正
- 說明第 31 條修正動議旨在補足強制治療免除或停止執行個案與社區身心治療輔導教育間之銜接漏洞。
相關後續
- 第 16 條、第 17 條、第 27 條及第 31 條照衛福部建議修正通過。
- 第 7 條、第 11 條及第 13 條保留,提報院長協商。
- 全案除已協商通過條文外,其餘保留併案交由院長召集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0603
- 卷/期/冊
- 112/6/3
- 發布日期
- 2023-01-09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