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宮公共性公聽會:聚焦寄存政策、指導會存廢與人力編制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12-19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開公聽會,討論國立故宮博物院近期作為是否符合公共性,主要議題涵蓋故宮未來典藏品寄存以捐贈為前提的政策、恢復指導委員會的必要性,以及人員編制是否足以支撐文物保存與維修工作。各界專家學者與政府官員就此提出多元觀點與建議,主席總結並要求故宮針對蘭千山館文物研議留存方式,文化部協助文物文資化,並建議故宮研議恢復指導會。
討論事項一
國立故宮博物院近來作為是否符合公共性?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檢視國立故宮博物院將寄存品退還所有人、推動未來寄存以捐贈為前提的新政策,以及廢止指導委員會等作為,是否符合博物館公共性、專業性及公共利益。
- 探討故宮人員編制是否足以應對文物保存與維修工作,並討論修正故宮組織法以恢復指導委員會的必要性。
相關爭議
- 寄存政策變革:故宮主張典藏豐富不需私人寄存,新制鼓勵捐贈以符公共性,並有國外先例;多數學者專家則反對「捐贈或領回」的二分法,主張應延續「長期借展」模式,認為故宮此舉是自貶身價、破壞長期制度,且可能導致珍貴文物流失海外。
- 指導委員會存廢:故宮認為指導會僅具諮詢性質,已設多個專業諮詢會,恢復將疊床架屋;學者專家則批評廢止指導會導致院長專斷獨行、決策草率,應恢復以制衡決策並納入各方意見。
- 人員編制與文物維護:故宮澄清人員缺額僅占3%,修護人力穩定;部分學者專家則質疑故宮基層文物照護人力不足,研究人員過多,認為人力問題不在總數而在結構性配置。
- 決策過程與合法性:部分學者專家質疑故宮決策過於倉促、不尊重合約精神(如蘭千山館5年一換合約僅簽4次),且可能受政治正確或去中意識形態影響;另有學者則肯定故宮院長將不嚴謹的合約制度化,釐清所有權歸屬的合法性。
- 公共性定義與實踐:故宮強調博物館經營應重視制度化、公共性及專業性,並依文資法尊重與協助私有文化資產保存;學者專家則認為公共性應涵蓋公眾參與決策、避免影響後代子孫接觸文化的權利,並應以「互惠」而非單向捐贈來促進文化資產保存。
- 蘭千山館文物去留:多數與會者從情感、歷史意義及文化資產價值角度,強烈主張蘭千山館文物應繼續留在故宮,認為其對故宮典藏完整性及臺灣文化意識連結至關重要,不應因故宮單方面政策變動而流失。
- 故宮角色定位:有意見認為故宮不應淪為「有錢人的倉儲」或「倉儲管理員」,而應是海納百川、廣泛借展以彰顯榮耀的國際級博物館;亦有意見認為故宮應建立放諸四海皆準的制度,而非僅處理個案,且應避免將文物鑑定與倉儲功能混淆。
立法委員發言
鄭正鈐 立法委員
- 指出故宮發生古瓷破損、退還寄存品等爭議,並廢止指導委員會,恐致院長專斷獨行,應改革以符合博物館專業與公共性。
- 質疑故宮以館藏空間不足為由退還蘭千山館文物,但實際考察發現所需空間極小,對此感到疑惑。
- 總結各方意見,認為蘭千山館文物應留在故宮,建議故宮將「寄存」正名為「長期借展」並法制化,且應一併處理其他寄存品。
- 建議故宮研議恢復指導會,以分擔院長決策責任,並納入各方意見,避免重大公共議題僅由一人決定。
鍾佳濱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吳密察 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
- 故宮典藏豐富,不需以私人寄存彌補館藏,寄存制度變革以協助文資保存為核心,鼓勵捐贈以符公共性,並有期滿轉捐贈或不續寄存兩種方式,有國外先例。
- 否認「遇缺不補」,編制員額368人,現有322人,預算缺額29人,實際待補僅11人(占3%),修護人力穩定,未受影響。
- 說明107年廢止指導會因其僅具諮詢性質,且已有多個專業諮詢會,維持現行作法可避免疊床架屋。
- 強調博物館經營須重視制度化、公共性、專業性,政策制定會以機關使命、性質、條件及博物館專業倫理為基礎,符合最高公共性。
- 表示故宮將遵守國家文資法規定,配合國家政策,尊重並協助保存私有文化資產,但認為文化資產保存非故宮單獨能承擔,需國家全面規劃。
廖健雄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古物遺址組研究員
- 博物館法對藏品管理與入藏有規範,博物館可設專業諮詢會,文化部亦有相關辦法。
- 故宮現有國寶275案、重要古物781案,均須依文資法進行保存維護,代管古物亦同。
- 南遷三館文物目前無文資身分,可依文資法由個人、團體或故宮提報審查,指定為國寶或重要古物後,國家有責任協助專業維護及補助。
- 提醒古物為隱藏性珍貴動產,文資化過程需考量所有權人意願,尊重人民私有財產權,不違背公共利益。
相關後續
- 故宮應將各界意見記錄並審酌,作為政策決定的參考。
- 故宮應提供更詳細的人員編制資料給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故宮應協助解決蘭千山館文物留存問題,研議將其「寄存」概念正名為「長期借展」並法制化,且一併處理其他寄存品。
- 文化部應努力協助蘭千山館文物取得文化資產身分。
- 建議故宮研議恢復指導會,以分擔院長決策責任,並納入各方意見。
- 委員會將於公聽會後10日內提出公聽會報告,作為審查特定議案的參考,並將所有發言意見及書面資料彙編送交全體委員及出席貴賓。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0701
- 卷/期/冊
- 112/7/1
- 發布日期
- 2023-01-10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