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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師法與護理人員法修正案審查:聚焦執業安全與專業標準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5-10

LawTrace 法律歷程:社會工作師法、護理人員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主要審查「社會工作師法」及「護理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討論社工師人身安全保障、懲戒機制、薪資待遇與執業環境改善,以及護理人員無照執業的刑罰化。會議中委員們也提出關於BNT疫苗採購、托育補助、藥品短缺、外籍身心障礙者權益等議題。最終,兩項主要法案修正案經文字調整後審查完竣,將提報院會討論,毋須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傳染病防治法增訂第六十一條之一及第六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等3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對行政院及委員提案之「傳染病防治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及「醫療法」等3項法案的增修條文進行審查。
  • 核心議題包括傳染病防治法相關條文、全民健康保險法增訂條文及醫療法增訂條文的修訂。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討論事項之3案條文均予保留。
  • 全案審查完竣,分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時,由邱召集委員泰源補充說明,須交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審查「護理人員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主要處理無照護理人員(密護)執行護理業務的行為,旨在強化對病人安全的保障及提升醫療品質。
  • 核心問題在於現行法規對無照護理人員的罰則不足,應比照其他醫事人員納入刑罰。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靜敏 立法委員

  • 提案將無照護理人員執行業務的罰則,比照物理治療師及醫事放射師,納入刑罰以確保病人安全及醫療品質。
  • 指出目前護理人員法僅有行政罰,相較其他醫事人員法規顯有不足。

相關人員回應

蔡淑鳳 司長 衛生福利部照護司

  • 基於病人安全與民眾權益,全力支持護理人員法第37條的修法。

相關後續

  • 護理人員法第37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文字修正後通過。
  • 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衛福部需將修正後的立法說明完整提供委員會辦公室處理。

討論事項三

審查「社會工作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聚焦於強化社會工作師的執業安全,包括增訂人身安全保障條款、建立專業懲戒機制,並處理社工師資格認定、薪資待遇及執業環境等議題。
  • 討論內容涵蓋社工師消極資格、懲戒方式與委員會組成、執業安全防護措施,以及相關罰則的訂定。

相關爭議

  • 社工師消極資格:衛福部建議將性犯罪定義更明確化,並納入刑法性影像相關罪名,以保障弱勢個案權益,但委員關切文字是否會掛一漏萬。
  •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司法院質疑同時對同一行為科處行政罰與刑罰是否合理,可能導致行政罰形同具文,建議擇一或區分情節輕重。
  • 社工人員定義與準用:司法院對「社會工作人員」定義不明確提出疑慮,尤其涉及刑罰時可能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最終決議不予增訂準用條款,改以附帶決議處理。
  • 雇主提供安全防護措施義務:法務部建議給予機關(構)彈性空間,將「不得拒絕」修正為「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以避免對小型社福團體造成過大負擔或裁罰困難。
  • 警察協助範圍:警政署認為社工師請求警方協助應限定於執行公權力職務或本法第12條第1款至第3款業務,避免逾越行政協助立法目的。
  • 薪資與加給:民間社工抗議衛福部取消學歷加給及高風險加給,導致實質薪資不增反減,衛福部回應已採納訴求,維持學歷加給,並將高風險加給擴大至所有新進人員。
  • 薪資回捐問題:有委員指出民間單位社工被要求回捐薪資,衛福部承諾將每月公布查處結果,並對違規機構取消補助或公布名稱。

立法委員發言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社工師法第19條及第47條之1,旨在新增妨礙社工執行業務的威脅要件,擴大法律保障範圍至社會工作人員,並課予罰鍰及刑責,以保障社工師人身安全。
  • 關切托嬰中心目標達成率問題,並提及屏東保母虐童案,要求強化定期審查機制。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社工師法,參照醫療法強化社工執業安全,包括提供法律協助及要求進用機關提供防護規定。
  • 建議訂定社工師專業自律的懲戒機制,並增訂犯兒少性剝削罪者不得充任社工師的規定。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衛福部逐年編足預算,精進社工人員執業安全措施、設施設備,並強化陪同機制與教育訓練。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質詢衛福部關於BNT疫苗採購爭議,要求衛福部澄清政府打壓BNT的謠言,並公布相關電郵與合約文件。
  • 支持社工師法第19條修法方向,建議衛福部除了修法,也應監管地方政府編列預算增強社工人力,並關注民間社工單位調薪困難問題。

賴惠員 立法委員

  • 延續BNT疫苗議題,要求衛福部說明2021年1月至6月BNT採購卡關真相,強調上海復星是主要阻礙。
  • 關切少子化問題,爭取托育補助加碼3,000元,並要求衛福部1週內提交報告。
  • 質詢社工薪資調整問題,指出衛福部取消學歷加給及高風險加給導致民間社工反彈,要求衛福部回應基層聲音。
  • 反映藥品短缺問題,特別是血管用藥「立普妥」,質疑健保藥價砍太低導致藥商不願進藥,要求衛福部積極處理。

溫玉霞 立法委員

  • 要求衛福部提供BNT疫苗採購詳細資訊給黨團,並質疑8,400億防疫預算成效。
  • 強烈反對開放進口含有氟尼胺和克凡派的日本草莓,質疑對國人健康把關不力,並指出國內草莓農反彈。
  • 質疑社工師法修法未充分與社工團體溝通,並批評衛福部調整社工薪資方案,導致高風險加給實質調降,以及薪資回捐陋習未獲有效處理。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關切外籍身心障礙者在臺灣無法取得身心障礙證明問題,要求衛福部落實國際公約精神,推進平等互惠原則,並於6個月內盤點瞭解差異。
  • 質詢兒童用藥問題,要求衛福部儘快提出指示用藥評定標準與清單,並關注兒童劑型用藥率低、磨粉導致混藥疑慮,要求衛福部3個月內提出具體鼓勵措施。

莊競程 立法委員

  • 質詢社工師薪資待遇及回捐問題,要求衛福部明確說明薪資調整細節,並承諾每月公布薪資回捐查處結果。
  • 關切社工師執業高風險問題,要求衛福部持續更新風險統計、檢討職業安全方案,並與警政署協同建立家訪安全機制。
  • 反映網路販售禁藥問題,要求衛福部食藥署積極查緝源頭,遏止違法行為。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肯定社工人員在醫療體系及社區服務中的重要貢獻,強調社工師法修法保障人身安全的重要性,並呼籲共同努力。
  • 建議檢討居家醫療及安寧照護中社工師的角色與健保給付,特別是哀傷輔導費用,要求衛福部研議並於一段時間內回覆。
  • 強調安寧共同照護的重要性,建議衛福部解決人力不足與給付問題,確保末期病人照護品質。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指出社工師不足與流動性大的原因包括低薪、薪資回捐及專業認同問題,呼籲衛福部改善勞動條件,並建立有效罰則嚇阻回捐行為。
  • 強烈反對開放日本草莓農藥殘留標準,強調對國人健康與國內草莓農權益的影響,要求衛福部食藥署嚴格把關,不予核准。

張育美 立法委員

  • 肯定社工師法修法意義,並關切醫療暴力事件頻傳問題,要求衛福部檢討應變指引,為外展醫事人員建立應變機制。
  • 質詢精神病人關懷訪視人力不足問題,要求衛福部加速達成訪視人力比目標,並強調提升社工執業安全措施、心理輔導與支持,以提高留任率。
  • 強調社工人員留任率是達成社會安全網目標的關鍵,應提供硬體設備與心理支持,營造良好工作環境。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質詢醫策會刪除女醫師妊娠哺乳期夜班規定引發反彈,要求衛福部加強宣導,並明確指示懷孕醫師原則上不需值大夜班。
  • 關切好市多冷凍莓果A肝事件,質疑食藥署慢半拍,要求衛福部全面嚴格查驗,確保食品安全。
  • 要求衛福部具體保障社工師權益,包括調薪、年資累計,並提出方案解決人力不足問題,要求書面資料。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對體細胞使用規範過舊,要求部長瞭解生物專業,釐清異體/異種細胞轉移是否會基因重組,並對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給予回復。
  • 批評衛福部在黨團協商前未與各黨團討論罰則及保留條文,導致討論困難,要求衛福部負責任提供相關資訊。
  • 針對胎兒或無行為能力人同意書面同意即可的條文,提出修正動議要求拿掉,並質疑衛福部對此修正案態度不明。

陳瑩 立法委員

  • 質詢原住民族健康法協商進度,要求衛福部支持設置原住民族健康研究中心於國衛院,以整合政策、規劃及評估,解決原住民健康差距問題。
  • 強調國衛院已支持成立研究中心,只要經費編足即可,希望衛福部與委員共同努力推動。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質詢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4條補充保險費問題,指出勞動合作社社員與合作社非僱傭關係,不應繳納補充保費。
  • 要求衛福部與法務部、國稅局、勞動部共同研議,將此問題從個案處理導向通案處理,建立清晰制度。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反映馬祖醫事人力長期缺乏問題,特別是西莒衛生所藥師離職導致無藥師狀態,指出離島藥師薪資低於本島是主因。
  • 建議衛福部參考偏鄉公費醫師留任計畫,研擬偏鄉離島藥師留任獎金或不開業獎金制度,並編列113年度預算。
  • 指出衛福部現有獎勵醫療機構政策不適用馬祖,應調整策略,針對縣立醫院及衛生所人力擴編提供輔導與獎勵,解決基層人員負擔過重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薛瑞元 部長 衛生福利部

  • 回應BNT疫苗採購,澄清BNT只賣給政府是因需政府承擔藥害救濟責任,強調卡關主因是上海復星拒絕賣給臺灣政府。
  • 表示衛福部將召開記者會說明BNT採購過程,並公布相關文件,包括合約代表人為臺灣CDC,以及BNT對新聞稿「我國」字眼有意見的電郵。
  • 同意研議托育補助加碼3,000元,但需考量財政支持。
  • 回應社工薪資調整,表示已採納抗議團體訴求,維持學歷加給,高風險加給已處理,並將公布薪資回捐查處結果及違規機構名稱。
  • 說明缺藥問題,認為「立普妥」有學名藥替代,不嚴格視為缺藥,並表示將檢討健保藥價核價機制,防止好藥退出市場,呼籲民眾通報而非放話。
  • 回應日本草莓農藥殘留,表示對方提出申請會進入審查,但未定案,強調會基於科學證據把關,並調查日本國內使用情況。
  • 支持社工師法修法,認同強化社工執業安全、懲戒機制及保障薪資,承諾會持續蒐集風險數據、發展安全辨識系統、提供個人防護設備及團體保險。
  • 同意與委員共同努力,半年內清查主要國家對外籍身心障礙者互惠原則與標準。
  • 表示兒童指示用藥將保留有療效、用量大、兒童用藥及公共衛生用藥三類,預計縮減一半品項,並將努力鼓勵兒童劑型藥品的開發與製造,提高健保給付價格。
  • 承諾與警政署溝通,建立社工家訪安全協助機制,並針對網路販售藥品問題,將追查源頭,考慮檢舉獎金制度。
  • 同意研議居家醫療社工師健保給付項目,包括哀傷輔導,並將一併討論安寧共同照護人力與給付問題,於一段時間內回覆。
  • 回應社工師年資累計問題,表示將建立檔案,使不同單位、公私部門的服務年資可累積。
  • 澄清醫師評鑑刪除懷孕女醫師夜班規定,強調是因勞基法相關條文違憲,已由職安法替代,並重申衛福部立場為原則上不安排懷孕醫師值大夜班。
  • 說明好市多冷凍莓果A肝事件處理,強調食藥署在邊境加驗A肝,並於市場抽驗後召回,已全面查驗市場上所有莓果產品。
  • 表示原住民族健康研究中心規劃設於國衛院,只要預算編足即可成立,支持此方向。
  • 對於勞動合作社補充保費問題,表示將就個案與通案找法務部、國稅局、勞動部共同討論,釐清制度。

李麗芬 次長 衛生福利部

  • 說明社工風險加給,已領有的高風險加給照樣保留,新進人員則統一處理,使所有社工都有風險加給。
  • 說明社工職業安全措施,包括提供安全設施補助、建立高風險家訪自我評估量表、透過資料庫串接判斷風險,並在高風險情況下要求陪同或警員協助。
  • 說明社會工作人員定義不明確,建議本次修法不予準用,但衛福部將在社會福利基本法架構下,制定社福專業人員管理要點,包括倫理與執業安全,並以附帶決議方式確保社工人員執業安全比照社工師法規格。

蘇昭如 司長 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

  • 說明衛福部支持吳委員版本增列兒少性剝削罪為社工師消極資格,並建議文字更明確化。
  • 說明第10條修法,建議刪除已在第7條規範的消極資格,簡化條文。
  • 說明懲戒機制增訂,支持吳委員版本,並建議針對「利用業務機會犯罪」及「證照租借」等情形,因已有其他條文處理,可不納入懲戒範圍。
  • 建議懲戒委員會委員組成比例可參考其他法規,授權子法訂定細部規定,以解決三分之一難以整除的問題。
  • 針對第19條社工師執業安全,支持禁止妨礙執行業務,建議將「職務」修正為「業務」,「行為」修正為「方法」,並增列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已發生妨礙行為。
  • 說明衛福部在103年曾函報社工人員執業安全條例草案至行政院,但因與現有法規重疊而退回,目前透過社安網方案及手冊推動,各縣市也已訂定自治條例。
  • 建議第19條之1第3項修正為「前項安全防護措施,依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辦理」。
  • 建議第39條之1罰則,刪除「傷害」兩字,並將社工人員適用部分移至第49條之1討論。
  • 建議第39條之2不予增訂罰則,因涉及非營利組織及團體,且難以認定法律協助範圍。
  • 說明第49條之1準用條款,支持準用執業安全部分,但不建議準用倫理部分,因已在社會福利基本法架構下研議社福專業人員管理系統及法規。

周道君 參事兼執行秘書 衛生福利部法規會

  • 說明第7條第1項第6款修正為「前三款以外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 說明第10條第1款已涵蓋證書被廢止者無法領執照,無需重複規範。
  • 說明第17條之1中,違反第23條(證照租借)者已可依第37條直接廢止證書,無需再移付懲戒委員會處理。
  • 針對第39條之1「一行為不二罰」疑慮,說明立法例上較少見同條文同時處行政罰與刑罰,建議擇一處罰或區分情節輕重。

陳思荔 調部辦事檢察官 法務部法制司

  • 建議第7條第1項第3款「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定之罪」表述更為精確,並支持納入刑法性影像相關罪名。
  • 針對第19條之1第2項,建議給予機關(構)彈性運作空間,將「不得拒絕」修正為「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以避免對小型社福團體造成過大負擔。

張毅斌 簡任技正 勞動部職業安全署

  • 說明社工師職業安全適用法規,公務員適用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其他受僱者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
  • 指出職安法為普通法,原則性規定適用各行各業,但未針對社工師特殊行業訂定專屬規範,建議盤點相關規定或依行業特性訂定專法。
  • 建議第19條之1第3項修正為「前項安全防護措施,依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辦理」,後經討論調整為「依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辦理」。

徐淑芬 法官 司法院

  • 針對第19條第2項文字,建議釐清「身體或精神遭受不法侵害之虞」是否以執行職務或業務為前提要件,避免解釋疑慮。
  • 針對第39條之1「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質疑同時科處行政罰與刑罰的合理性與必要性,可能導致行政罰形同具文,建議釐清。
  • 針對第49條之1「社會工作人員」準用條款,指出社會工作人員定義不明確,尤其涉及重刑罰時,可能不符法律明確性原則,建議在法律中明文規定其範圍。

鄭仕偉 秘書 警政署防治組

  • 對第19條第2項前段修正有意見,認為將警察協助範圍擴大至民間團體非公權力業務可能逾越行政協助立法目的,建議限定於社工師依法執行公權力職務或本法第12條第1款至第3款業務。

相關後續

  • 社會工作師法第7條、第10條、第17條之1、第17條之2、第17條之3、第19條、第19條之1及第39條之1條文經文字修正後通過。
  • 吳玉琴等提案增訂第39條之2不予增訂。
  • 楊曜等21人及黃秀芳等23人提案增訂之第47條之1不予採納,其內容已融入第39條之1。
  • 委員提案增訂第49條之1不予增訂,改以附帶決議處理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
  • 王婉諭委員所提附帶決議,經文字修正為「衛福部應於3個月內邀集相關部會、國內專家學者、相關工會及公協會召開會議,積極落實前揭安全防護措施,以維社會工作師及社會工作人員執業之安全」並通過。
  • 吳玉琴委員所提附帶決議,要求衛福部逐年編足預算,精進社工人員執業安全措施及設施設備,強化陪同機制及教育訓練,並納入團體意外險等措施,照案通過。
  • 第三案附帶決議,要求衛福部將社會工作人員比照社工師法修正後之防護機制,維護其執業安全,照案通過。
  • 所有社會工作師法相關修正草案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衛福部需協助提供完整的立法說明修正文字。

原始資料

公報
1120752
卷/期/冊
112/7/52
發布日期
202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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