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長照悲歌修法公聽會:探討刑法緩刑、緩起訴與獨立輕罪化之可行性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5-15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公聽會,聚焦於解決因長期照顧負荷導致殺害受照護者(長照悲歌)的刑事責任問題。會議討論三大修法方向:放寬刑法緩刑要件、擴大刑事訴訟法緩起訴條件,以及於刑法分則另訂較輕的獨立處罰規定。學者專家與政府機關代表各持己見,普遍認同法律應提供彈性,但也對道德風險、法律明確性及其他犯罪類型公平性表達擔憂,並強調長照政策的根本性改善才是預防悲劇的關鍵。

討論事項一

「有關長照悲歌修法」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針對因不堪長期照顧負荷而殺害受照護者(俗稱「照顧殺人」)的社會問題,探討其在刑事法上的修法可能性。
  • 核心討論方向包括修正刑法第 74 條緩刑規定、修正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 第 1 項緩起訴條件,以及在刑法分則中另訂較輕的獨立處罰規定,以期能更妥適地處理此類案件。

相關爭議

  • 緩刑要件放寬:多數學者支持適度放寬緩刑要件(如從 2 年放寬至 3 年),以增加法官裁量空間,但有部分擔憂恐影響所有刑事案件的量刑一致性,並可能涵蓋其他重罪。
  • 緩起訴條件放寬:多數學者反對放寬緩起訴條件,認為殺人罪涉及重大生命法益,不宜由檢察官單獨裁量,且檢察官在偵查階段難以精準預測法院判決結果;少數則認為若有內部機制確保合理性,可全面授予檢察官裁量權。
  • 另訂較輕獨立處罰規定:部分學者支持在刑法分則另訂獨立輕罪,參考德國或美國的殺人罪分級制度;但反對者認為此舉可能產生道德風險、法律明確性不足(如「不得已之事由」、「長期照護」定義模糊)、與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加重規定衝突,且恐違反平等原則(掛一漏萬)。
  • 法律修訂與長照政策之關係:多數發言者強調,刑法修訂僅為事後補救手段,根本解決之道在於健全長照政策、提升照護資源與喘息服務,避免政府因法律減刑而怠惰。
  • 生命倫理與受照護者權利:有委員及學者提出,修法應兼顧被照顧者可能有的求生意願,避免法律暗示終結生命是可減輕責任的選擇,以及安樂死與加工自殺罪的相關議題。
  • 適用範圍與平等原則:若針對「長照殺人」單獨修法,恐引發其他長期受壓迫(如家暴、性侵)而殺人者是否也應比照處理的平等原則爭議。
  • 刑法體系完整性:部分學者建議應全面檢討殺人罪章的構成要件與法定刑度,而非僅針對單一事件進行片段式修法,以維持刑法體系的完整性與一致性。

立法委員發言

王鴻薇 立法委員

  • 感謝委員會安排公聽會,回應社會對長照殺人的高度關心與同情,但同時也擔憂修法可能帶來的道德風險,如棄養、遺產、保險等問題。
  • 提出被照顧者可能無法表達求生意願的問題,以及台灣缺乏安樂死制度導致的困境。
  • 建議修法應考量其他長期受壓迫而殺人者(如家暴、性侵受害者)的處境,不應僅限於長照殺人。
  • 強調長照政策嚴重不足是根本問題,呼籲政府補強長照服務,避免因法律減刑而導致政策怠惰。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認為安樂死雖可解決部分長照悲歌,但社會尚未有共識,應先從法律面檢討。
  • 建議在刑法第 274 條(生母殺嬰罪)後段或增訂第 2 項,納入親屬或家人間因長期照顧且有「不得已情事」而殺人者,處以較輕刑度(如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以避免全面性擴張緩起訴與緩刑規定。
  • 主張在構成要件上嚴謹鎖定,讓法官有明確依據,以解決後端問題,並適度降到可緩刑的刑度。

吳欣盈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人口快速高齡化,長照需求人數每年增加 1%,但長照預算與看護工數量仍不足。
  • 批評勞動部與衛福部在移工納入長照體系上政策不一致,導致長照困境。
  • 主張國發會應積極協調各部會,全面盤點相關政策,為 2025 年超高齡社會備戰。
  • 建議利用 AI 數位科技解決醫療長照不足問題,並將推動數位醫療發展條例,以降低照護成本並接軌國際。

相關人員回應

許福生 系主任 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

  • 認為放寬緩刑至 3 年有助於社區處遇,但其適用具不確定性且影響所有刑事案件,應整體考量。
  • 反對全面放寬緩起訴條件,因其影響層面甚大,可能導致行賄罪等亦適用,需斟酌民意。
  • 傾向在刑法分則中另訂較輕的獨立處罰規定(如增訂第 274 條之 1 長照殺人罪),以兼顧情理法及刑罰嚴厲性,並參考德國立法例。
  • 強調刑法僅為最後手段,健全長照制度才是預防悲劇最重要的環節,衛福部任重道遠。

林志潔 教授 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

  • 身為長照者,感同身受照顧者的巨大壓力,認為台灣社會、法制、照護體系尚未準備好面對老化社會,導致照顧者承受國家體系失靈的重擔。
  • 指出衛福部喘息服務難以使用,無法即時提供急需的支援。
  • 支持擴大緩刑範圍或增訂特殊條文,但對特殊條文的構成要件明確性有疑慮,認為「不得已」可能過於空泛。
  • 呼籲修法應將長照以外的類似照護困境(如單親母親殺害幼子)納入考量,以確保法體制一致性。
  • 強調法律修訂僅能避免情輕法重,根本問題仍需跨部會協調解決長照體系失靈。

許戎沂 教授 銘傳大學財金法律學系

  • 贊同在刑法分則中增訂獨立的較輕處罰規定,並參考德國刑法第 213 條的「罪責輕微」條款,但強調構成要件明確性需主管機關費心。
  • 反對全面放寬緩起訴條件,認為即使放寬,故意殺人罪仍難符合「輕微罪責」及「公益性衡平」要件。
  • 認為若已增訂獨立輕罪,法官量刑已較低,現行緩刑 2 年要件可能已足夠,無需再修正緩刑規定。

李聖傑 教授 政治大學法學院

  • 支持將緩刑要件從 2 年放寬至 3 年,認為可樂觀其成,因現行刑法確實存在情輕法重問題。
  • 反對緩起訴適用於殺人罪,認為生命法益極其重大,不應被視為「破壞法益極其輕微」的案件類型。
  • 強調生命法益在台灣刑法中具有絕對價值,不因被害人狀況而減損。
  • 對針對長照悲歌減輕刑責持保留態度,認為此舉涉及生命倫理問題,且在積極安樂死未合法化前,不應輕易為之。
  • 建議重新思考一般殺人罪的法定刑是否過重(現行 10 年起跳),可適度降低其原形法定刑,並參考德國殺人罪分級制度(如第 212 條非謀殺殺人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更妥適回應個案法律效果。

李念祖 教授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 建議長照制度應特別考量獨居或一對一照顧情境,加強事前預防措施,避免照顧者長期單獨承擔負荷。
  • 對另訂輕罪條文持保留態度,擔憂「不得已」定義模糊可能產生道德風險,且與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加重規定衝突。
  • 指出刑法第 275 條第 4 項「加工殺人謀為同死」在長照悲歌中可能有適用機會。
  • 提醒應考慮長照殺人與遺棄罪的刑度衡平問題,避免遺棄罪刑度反而較輕。
  • 贊成適度放寬緩刑條件(如 2 年變 3 年),並建議在刑法第 59 條「顯可憫恕」條文上增加特別事由,讓實務工作者有更大裁量空間,以避免道德風險。

呂煜仁 法官 臺灣高等法院

  • 贊成全面放寬緩刑要件(如緩刑期拉長至 3 年),認為符合有效矯正干預原則、資源分配考量及社會學習理論,並建議增加保護管束或適當條件。
  • 反對針對個案修法,認為法律應適用於普遍多數狀況,並擔憂個案修法可能造成法律解釋及實務運用困難,產生憲法平等原則問題。
  • 部分贊成緩起訴作為政策工具,但需配合適當條件及監督機制,並考量刑事政策一致性。
  • 反對單獨為長照殺人另訂較輕處罰規定,認為侵害生命身體法益應一併檢視,且可能導致道德風險、身分主體不明、與遺棄罪刑度失衡等問題。
  • 建議參考美國量刑因子制度,將特定情節納入加重或減輕因子考量,而非直接修改構成要件,以避免證明門檻對被告不利。

吳元曜 法官 臺灣高等法院

  • 支持全面適度放寬緩刑要件(如至 2 年 6 個月或 3 年),認為可因應照顧殺人量刑過苛問題,並增加國民法官的裁量空間。
  • 不建議單就照顧殺人放寬緩刑要件,認為應全面調整,避免「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及違反平等原則。
  • 建議全面調整緩起訴規定,不宜單獨針對照顧殺人放寬,但對檢察官在偵查中預測法院判決結果的可行性持疑。
  • 強烈質疑另訂輕罪條文的可行性,認為「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配偶」範圍過於狹隘,且「不得已之事由」或「長期照護」等用語模糊,恐違反法律明確性與平等原則。
  • 指出若單獨修訂「照顧殺人」罪名,可能導致「照顧傷害」、「照顧重傷」等類似罪名刑度失衡,建議應通盤考量。

陳正芬 教授 臺北護理健康大學長期照護系

  • 指出台灣照顧悲劇案件中,雙死比例最高,且約三分之二的加害人本身有精神狀況,但刑法對精神狀況界定嚴格。
  • 強調台灣子女照顧者殺害老年父母的比例相對較高,且成年子女照顧者面臨加重刑責(至少 15 年)。
  • 建議法院可委託專業單位進行照顧者與被照顧者情況調查,提供法官判斷依據,並作為政府制定長照服務的參考。
  • 呼籲衛福部修正重大事件報告的調查時程與深度,以利案件真相釐清及政策借鏡。
  • 強調修法不應只談判刑、減刑、緩刑,更應著重於預防策略,透過深入調查報告,鼓勵民眾運用長照服務,避免悲劇發生。

游明得 教授 開南大學法律學系

  • 認為長照殺人動機可依刑法第 57 條或第 59 條酌情減輕量刑,不需大幅修改緩起訴或緩刑制度。
  • 對在刑法第 273 條增訂「因不得已之事由」或「情節輕微」持開放態度,但強調這些抽象要件需有明確解釋標準。
  • 指出若在殺人罪中增訂減輕條款,需解決與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加重規定衝突,以及與其他情節輕微概念重複的問題。
  • 建議將殺人罪的最輕法定刑減至 5 年(死刑、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符合刑法第 59 條情堪憫恕者有機會獲得緩刑,認為是最快且有效的解決方案。
  • 呼籲立法者應正視被照顧者求死不能的困境,並考慮修正刑法第 275 條加工自殺罪,以尊重個人生命終結權利。

蔡碧玉 主任檢察官 最高檢察署

  • 坦承檢察官在追訴長照殺人案件時面臨痛苦與掙扎,社會輿論常同情照顧者,使被害人與加害人感受翻轉。
  • 支持修正刑法第 74 條緩刑規定,將宣告刑條件由 2 年放寬至 3 年,但強調這是整體刑事政策考量,非專為長照殺人,並應縝密檢視相關法規連動。
  • 反對修正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 緩起訴規定以解決長照殺人問題,認為殺人罪最輕本刑 10 年以上,除非全面採起訴便宜主義,否則茲事體大。
  • 支持在刑法第 271 條後增設情節較輕微、刑度較輕的殺人罪類型,但不應專針對長照殺人,應考量美國或德國殺人罪分級制度。
  • 對專為長照殺人立法有倫理疑慮及道德風險,擔憂可能暗示照顧者在壓力下終結生命可獲寬減,威脅被照顧者生命權。
  • 建議重新思考構成要件,參考德國刑法第 213 條列舉受虐待或重大侮辱等情節,避免掛一漏萬。
  • 反對修正刑法第 59 條增訂「或免除其刑」,認為過於寬濫,且刑法第 61 條已有免刑規定。

蔡學誼 律師 宇合聯合法律事務所

  • 認為若僅針對長照殺人制定特別法,有違公平原則,因其他受社會同情案件亦多。
  • 支持通盤檢討緩刑與緩起訴條件,認為可一併解決長照殺人及其他情輕法重案件,並賦予檢察官和法官更大裁量權。
  • 主張緩起訴放寬可給予檢察官裁量權,但建議內部訂定裁量基準,並在特殊情況下若無疑慮才適用,否則應起訴交由國民法官審酌。
  • 反對在刑法分則制定較輕處罰規定,認為會與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加重刑責衝突,且可能向國民傳達錯誤價值觀,引發道德風險,對被照顧者生存權造成威脅。
  • 強調長照制度健全才是根本解決之道,在制度未健全前,應先放寬緩刑及緩起訴條件作為緩衝。

高思博 理事長 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

  • 指出本次公聽會討論的長照悲歌修法,僅是整個長照政策中案件發生後評價的小部分,且僅限於加害者生存並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
  • 提醒立法技術上,法案文字(如「不得已的事由」)涵蓋範圍常超出政策原意,可能擴及家暴、防衛過當等其他類型,造成適用疑難。
  • 認為不應以空泛文字授權司法官以個人道德觀補充,應將關心情況具體類型化。
  • 主張在刑訴法或刑法分則中處理長照殺人問題,優於動用刑法第 74 條或第 59 條。
  • 建議由檢察機關介接行政資源,將應同情的案件類型移出司法程序,或在刑法分則中訂定具體類型化規定以減輕刑罰,甚至達到緩刑狀態。

楊雲驊 教授 政治大學法學院

  • 提醒除了長照悲歌,其他家庭問題(如毒品、酗酒、賭博)亦可能造成類似家庭困境,修法應通盤考慮。
  • 反對因特定個案或類型而修正緩刑或緩起訴要件,但支持大規模、全面的檢討。
  • 特別反對緩起訴適用於殺人重罪,認為我國緩起訴無需法官同意,檢察官獨立決定將有問題。
  • 承認我國殺人罪立法粗糙落伍,建議最快解決方式是將殺人罪最輕法定刑減至 5 年(死刑、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符合刑法第 59 條情堪憫恕者能獲緩刑。
  • 強調修法應考慮被照顧者求死不能的困境,並建議修正刑法第 275 條加工自殺罪,以尊重個人生命終結權利。

黃謀信 次長 法務部

  • 感謝委員會安排公聽會,吸取政策面與立法技術指教,法務部於 2 月 7 日已主動提出三個修法方向建議。
  • 對緩刑門檻提高、緩起訴制度變革、獨立處罰規定設立等方向,將納入考量並持續研議,並會參考學者提出的增加緩刑條件、處遇多樣性限制等建議。
  • 對於設立獨立處罰規定,將研議構成要件明確性、處罰範圍、道德與倫理風險、不當暗示及「掛一漏萬」等問題。
  • 將考量學者提出的重整殺人罪立法體系、降低殺人罪刑責、殺人罪分級處理等方向。
  • 會研議刑法第 59 條「情堪憫恕」是否修正為「得酌量減輕或免除其刑」,以及減輕類型化處理,以增大法官量刑空間。
  • 強調長照悲歌修法已正式啟動,所有意見將列入未來修法方向,並將持續邀集專家學者聽取意見。

李釱任 廳長 司法院刑事廳

  • 表示司法院已提出書面意見,並尊重法務部經縝密思考後提出的修法意見,同時尊重立法院的職權。

吳希文 副司長 衛生福利部長期照護司

  • 表示衛福部對長照悲歌修法涉及刑法與刑事政策範疇,敬表尊重,但需衡酌社會大眾期待與共識。
  • 說明長照 2.0 已依失能等級提供每月 10,020 元至 36,180 元的給付額度,服務涵蓋率達 75%,布建資源逾 12,000 處。
  • 將持續布建居家與社區式長照服務資源,並調高住宿式服務補助額度至每年 12 萬元,取消排富規定。
  • 將督導地方政府強化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包括負荷轉介、社工訪視、臨時短期照顧、訓練與支持團體。
  • 針對喘息服務,提供社區居家、住宿式喘息,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亦可使用短期替代服務,並放寬外籍看護工未到任或請假期間可使用長照服務。
  • 承諾強化高負荷家庭的跨體系合作,特別是獨居或老老照顧情況,提高辨識能力,盤點資源並加強追蹤關懷。
  • 將持續努力增加長照資源、提供服務,並加強民眾對長照服務的識能教育與宣導。

陳景寧 秘書長 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

  • 指出家總長期關注長照殺人議題,並設有「長期照顧殺人事件簿」監測新聞報導。
  • 強調預防勝於補救,國家長照制度仍有很大缺口,是悲劇發生的根本原因。
  • 支持法官和檢察官擁有更大裁量權(前兩項提綱),但對另訂較輕獨立處罰規定持保留態度,擔憂可能傳達不當社會訊息和暗示。
  • 呼籲建立更多照顧殺人事件資料庫,並積極介入創傷後療癒。
  • 指出台灣失能、失智、身心障礙人口約 80 萬,長照 2.0 雖有進步但速度不足,重症者仍難以獲得 24 小時照顧,機構費用高昂。
  • 倡議「新三不長照」(不離職、不必然自己照顧、家庭不失和),認為照顧應是國家責任,保障照顧者人權與被照顧者尊嚴。

謝煜偉 教授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 贊同全面性放寬刑法第 74 條緩刑規定(如從 2 年放寬至 3 年),認為符合整體刑事政策趨勢,且不會導致浮濫或不公平現象,因法官仍會個案認定。
  • 贊同在刑法中增修一般性殺人減輕規定,而非僅針對長照悲歌,以避免「現象立法」和道德風險,並可參考英國量刑指導綱領。
  • 反對修正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 緩起訴條件,認為緩起訴與緩刑條件不連動,且殺人罪屬重罪,檢察官應進行訴追,由法院端進行量刑認定與緩刑適用。
  • 指出日本殺人罪法定刑較低且有情狀酌減、緩刑 3 年規定,但實務上法官仍會依個案(如行為人年齡)裁量是否緩刑,顯示條文修正難以完全取代個案判斷。

相關後續

  • 法務部將把所有與會者的發言與書面意見納入未來長照悲歌修法的方向,並持續研議緩刑制度改革、緩起訴制度變革、獨立處罰規定設立等可能性。
  • 司法院表示尊重法務部提出的修法意見及立法院職權。
  • 衛福部將持續強化長照資源布建與服務提供,尤其針對高負荷家庭的跨體系合作,並加強民眾對長照識能的教育與宣導。
  • 本次公聽會所有發言內容與書面意見將列入紀錄,刊登立法院公報,並製作成公聽會報告,送交立法院全體委員及出列席人員參考。

原始資料

公報
1120752
卷/期/冊
112/7/52
發布日期
2023-06-05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