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委員會審查 112 年度預算案 (農委會、經濟部所屬) 及礦業法修正草案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12-14
LawTrace 法律歷程:礦業法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第 15 次全體委員會議,主要審查 11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經濟部所屬單位預算部分,包含歲入歲出決議、各項計畫預算凍結與要求提出書面報告。會議也接續逐條審查《礦業法修正草案》,針對礦業監督、權利展限、環境影響評估與原住民族諮商同意等關鍵條文進行討論,但多項條文因委員與行政部門意見分歧而暫予保留,待後續協商處理。
討論事項一
審查 11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部分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其所屬單位 112 年度歲入歲出預算,並針對各項農業政策與計畫的執行成效、財務狀況、以及未來發展方向提出多項決議與要求。
- 核心議題涵蓋農產品產銷調節、農業保險覆蓋率、國際貿易衝擊因應、糧食安全、氣候變遷調適、外來入侵種移除、產銷履歷、農民福利、智慧農業及綠能共構等。
相關爭議
- 台農發及臺農投公司連年虧損,營運狀況欠佳,未能有效達成開拓市場目標。
- 雞蛋產能監控機制不足,導致供需失衡及蛋價飆漲,衝擊民生物價。
- 農業保險覆蓋率偏低,特別是農業設施與漁產,農民自負損失比例高。
- 加入 CPTPP 後,農產品面臨關稅調降競爭,對新興市場拓展不如預期,貿易逆差擴大。
- 國產雜糧進口依賴度仍高,大糧倉計畫成效不彰,糧食自給率待提升。
- 部分縣市學校午餐蔬果農藥殘留抽驗不合格率高,影響學童健康。
- 蘭花園區營運收支未能平衡,財務狀況入不敷出,永續經營面臨挑戰。
立法委員發言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農委會歲出預算中「派員出國計畫」、「農業管理」及「農業發展」等項目。
- 要求農委會檢討鳳山熱帶園藝試驗分所低薪徵才問題,正視農業專業及人才培養。
- 要求農委會針對香蕉價格崩跌及文旦行銷問題,提出具體檢討報告並預先規劃產銷結構。
- 要求農委會加速台糖新式養豬場改建進度,穩定國內豬價,並對農田水利署訂定績效指標落實管考。
- 質疑農委會推廣產銷履歷卻未提供可用藥品,影響農民參與意願。
- 要求農委會加強宣導跨境購物木製品違規輸入風險,並針對山豬吊販賣等動物保護問題提出書面報告。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農委會歲出預算「農業科技研究發展」項目。
- 要求農委會於 1 個月內提出「如何加強我國對韓國、泰國、越南、馬來西亞之農產品出口規劃報告」。
- 要求農委會於 3 個月內提出「如何提高我國雜糧自給率規劃報告」及「擴大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詳細規劃報告」。
- 要求農委會於 3 個月內提出「如何提升農業保險覆蓋率規劃書面報告」及「如何解決我國雞蛋供需失衡致蛋價偏高之規劃報告」。
- 要求農委會對台農發及臺農投公司提出輔導協助計畫書面報告及成果報告。
- 要求農委會每會期提交淨零排放執行進度書面報告,並會同環保署研擬增加碳匯策略及原住民族參與共管機制。
- 要求農委會於 1 個月內提出「智慧農業計畫」報告,評估黃豆、小麥、玉米等智慧農業聯盟建立,並將相關課程納入高中及大專院校。
- 要求農委會於 2 個月內提出農電共構規劃報告,加速推動物流中心屋頂太陽光電設置。
- 要求農委會於 1 個月內提出寵物管理報告,參考國外法制、落實源頭監管、增加人力配置及掌握產業發展模式。
蘇治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農委會檢討台農發及臺農投公司虧損問題,並於 1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農委會檢討雞蛋產能監控機制有效性,並於 1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農委會積極推動並提升各產業農業保險覆蓋率,於 1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農委會妥謀善策因應 CPTPP 加入對農產品價格競爭的影響,於 1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農委會積極檢討並逐步提升國產雜糧進口替代率,於 1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農委會加速盤整農業廢棄物數量及制定認證機制,俾利生質能發展。
- 提案要求農糧署加強督導地方政府輔導農民施藥,確保校園午餐食材安全。
- 提案要求農糧署加強農產品冷鏈物流體系建置計畫執行進度,以提升農產品全球市場競爭力。
- 提案要求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加強檢疫措施及防疫宣導,避免非洲豬瘟病毒危害畜牧業發展。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農委會歲出預算「農業科技研究發展」、「農業管理」及「農業發展」等項目。
- 要求農委會於 3 個月內提出「如何加強我國對韓國、泰國、越南、馬來西亞之農產品出口規劃報告」,並持續降低對單一國家農產品出口依賴。
- 要求農委會於 3 個月內提出「如何提高我國雜糧自給率規劃報告」,藉由調整稻米產業結構與活化休耕地。
- 要求農委會於 3 個月內提出「擴大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詳細規劃報告」,並公開資訊。
- 要求農委會於 3 個月內提出「如何提升農業保險覆蓋率規劃書面報告」,解決覆蓋率偏低問題。
- 要求農委會於 3 個月內提出「如何解決我國雞蛋供需失衡致蛋價偏高之規劃報告」。
- 要求農委會對台農發及臺農投公司於 3 個月內提交輔導協助計畫書面報告,半年後提交實際成果報告。
- 要求農委會每會期提交淨零排放執行進度書面報告。
- 要求農委會審慎檢視農業特別收入基金各計畫妥適性,秉零基預算精神編製預算。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農委會歲出預算「派員出國計畫」、「農業科技研究發展」、「農業管理」及「農業發展」等項目。
- 要求農委會應優先導入創新農業科技及寬列經費補助,協助原鄉部落發展特色農產,解決農業科技落差。
- 要求農委會持續積極處理台灣獼猴降級後違法飼養案件。
- 要求農委會應儘速改善畜牧業缺工問題,並提出提振養豬產業具體方案。
- 要求農委會加強中北部原鄉地區冷鏈設施輔導與協助。
- 質疑農委會提出的蘭花園區營運收支未能平衡,應妥善規劃開發運用。
- 質疑農委會未能有效宣導推廣政策,導致快遞違規輸入木製品增加。
- 要求農委會針對畜牧場內傷病動物人道處理建立指引、補助購置設備、辦理教育訓練。
- 要求農委會檢討農會法中指派專業理事的規定,應廣納眾議。
- 要求農委會針對非都市土地違法露營設施問題加強協助辦理合法化程序。
- 要求農委會對夜市以動物作贈品、山豬吊販賣、特殊寵物源頭管理等動物保護問題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農委會針對工業區內外來植物入侵問題滾動檢討,提高警覺。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農委會歲出預算「農業管理」項目。
- 支持將第六條的「得」改為「應」,「十年」改為「五年」,確保政策評估的強制性與時效性。
- 要求農委會於 1 個月內提出「如何加強管材物料採購規劃及管理,強化工程進度之管理」書面檢討報告。
- 要求農委會於 1 個月內提出「如何強化資金運用控管機制」償債計畫書面報告。
- 要求農委會於 3 個月內提出「各區管理處用水效率及營運狀況總檢討」報告。
- 要求農委會於 1 個月內提出「改善動檢員執法標準與飼主教育制度化」書面報告。
- 要求農委會於 1 個月內提出「改善說明書面報告」,針對稻米供過於求、雜糧進口依賴、台農發虧損、蘭花園區財務失衡等問題。
- 要求農委會於 3 個月內提出「如何解決我國雞蛋供需失衡致蛋價偏高之規劃報告」。
- 要求農委會於 2 個月內提出「如何提升農業保險覆蓋率」書面報告。
- 要求農委會於 2 個月內提交「強化草蝦養殖管理及生產體系研究」說明書面報告,並協助技術共享。
- 要求農委會於 2 個月內提出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營運收支檢討報告。
- 要求農委會審慎檢視農業特別收入基金各計畫妥適性,秉零基預算精神編製預算。
- 要求農委會針對冷鏈物流計畫執行進度未如預期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農委會針對亞蔬—世界蔬菜中心總部改建計畫執行未如預期提出書面報告。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農委會歲出預算「農業管理」項目。
- 要求農委會積極檢討糧食政策,逐步提升國產雜糧進口替代率,保障糧食安全。
- 要求農委會妥適規劃合理稻作面積、適栽地區,加強輔導優質稻米產銷,提升國際競爭力。
- 要求農委會預作規劃,避免加入 CPTPP 後我國農產品遭受嚴重衝擊,避免貿易逆差持續擴大。
- 建議農委會擴大辦理加強型水稻收入保險,提供誘因使稻農減少繳交公糧,提升稻米品質與產業競爭力。
- 要求農委會儘速研議有效提升農業保險涵蓋範圍及覆蓋率之相關配套。
- 要求農委會妥善規劃蘭花園區之開發運用,維持園區永續經營。
- 要求農委會妥善規劃改善台農發及臺農投公司營運狀況,維持公司永續經營。
- 質疑第六條「十年」的設定原因,認為應有更明確的解釋。
- 要求農委會儘速將已無營林使用之林班地解編,並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謝衣鳯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農委會歲出預算「派員出國計畫」、「農業科技研究發展」、「農業管理」及「農業發展」等項目。
- 要求農委會審視稻米產業政策妥適性,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提升稻米國際競爭力。
- 要求農委會積極檢討並逐步提升國產雜糧進口替代率,保障糧食安全。
- 要求農委會妥謀善策因應加入 CPTPP 後農產品面臨的價格競爭,避免貿易逆差擴大。
- 要求農委會審慎評估 CPTPP 因應對策經費,並公開資訊,提升農業升級轉型。
- 要求農委會定期評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執行成效,並持續檢討調整。
- 要求農委會研謀善策,有效提升農業保險涵蓋範圍及覆蓋率,使農民收益穩定。
- 要求農委會積極妥處並確實檢討,加速穩定國內蛋價,因應產銷失衡。
- 要求農委會鏈結所屬機關資源,定期檢討精進淨零排放措施辦理成果,達成 2040 農業淨零排放目標。
- 要求農委會研擬財務改善措施,妥善規劃蘭花園區開發運用,以利永續經營。
- 要求農委會審慎檢視農業特別收入基金各計畫妥適性,秉零基預算精神編製預算。
- 要求農委會檢討改善農產品冷鏈物流計畫執行未如預期問題,並審酌 112 年度經費妥適性。
- 要求農委會加速辦理桃園農業物流園區建設計畫,避免影響後續工程。
- 要求農委會積極督促亞蔬─世界蔬菜中心確實掌握工程進度及控管經費。
- 要求農委會預先妥為綢繆因應農民健康保險累計虧損對國庫造成的沉重負擔。
- 要求農委會積極督促並協助改善台農發及臺農投公司營運狀況,達成輔導目標。
高虹安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農委會歲出預算「農業管理」及「農業發展」項目。
- 要求農委會儘快規劃提升雜糧種植面積產量,降低進口依賴度。
- 要求農委會於 1 個月內針對台農發及臺農投公司整併規劃、經營績效檢討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農委會每季持續公布「台灣地區公糧掌握及配撥情形」表,並同步公告於官方網站。
- 要求農委會針對農民退休儲金制度參與率低的問題研謀因應措施,並於 1 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
- 要求農委會針對 111 年缺蛋狀況,詳細說明原因、短缺情況,並研擬改善措施,於 1 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 要求農委會於 1 個月內提出花東震災後農業補助及災損重建進度及情形書面報告。
- 要求農委會於 3 個月內就「造林與植林碳匯專案」研議如何促進企業投入造林以抵減碳排之政策,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徐景文 礦務局長
- 同意將第六條的「得」改為「應」,「十年」改為「五年」,以符合委員意見。
- 針對孔文吉委員關心的礦業管理資料庫,表示已在進行,並已完成礦區履歷並公布在網站上。
- 說明第七條將「中華民國人」改為「中華民國法人」,是為加強礦業管理,並限縮為股份有限公司型態。
- 說明第八條新增條文旨在配合原基法第 19 條,尊重非營利採礦權益,並將與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商訂定辦法。
- 解釋第二十九條將「環境敏感地區」等納入,是將內政部對敏感區域的規定整併,且設權階段非開採階段,諮商同意應在礦業用地明確後進行。
- 解釋第三十一條將地上物改成「通知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以統一說明,並表示相關說明會程序將會商其他單位定之。
- 說明第三十四條已納入第 9 屆協商共識,針對礦業用地在私有或公有土地的規範。
王美花 經濟部部長
- 說明保障人民權利是抽象概念,已由兩公約及其他法律規範,建議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一條。
- 強調礦業法修正草案已調整許多有共識的部分,並針對諮商同意及環評問題提出立法例。
- 說明展限申請期間,礦權續存是因水泥廠等連續性作業若停工會產生巨大損失,且需肩負廢棄物清理責任。
- 指出各國礦業權期限不同,20 年展限在國際比較上並非最長。
- 承諾將完整說明環評承諾中對開採高度、面積、量的限制,並表示礦政管理有年度施工計畫及技師簽證,並有檢查及改善機制。
施信宏 科長
- 報告關西地區四個礦業權已廢止,故相關條款不再適用。
賴欽亮 組長
- 補充說明第十一條的礦區分割是面積減小,故不需再增加專家學者共同審查。
- 說明探礦權展限如果超過 6 年,該探礦權會被廢止,並非無限期延續。
相關後續
- 歲入部分第 2 款至第 5 款、第 7 款各項罰款、規費、財產及營業盈餘等收入,原則上照列。
- 歲出部分第 18 款農業委員會原列預算減列 300 萬元(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 100 萬元、農業管理 200 萬元),其餘照列。
- 通過 105 項決議,內容包含多項預算凍結(例如:派員出國計畫 100 萬元、農業科技研究發展 3,000 萬元、農業管理 5,000 萬元、農業發展 3,000 萬元),凍結預算需待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多項提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特定議題(如台農發虧損、雞蛋產能、農業保險、CPTPP 影響、糧食自給率、智慧農業、農電共構、寵物管理、畜牧場動物福利、蘭花園區營運、冷鏈物流、原鄉農業冷鏈、林班地解編、農機補助等)於 1 至 3 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或改善計畫。
- 第 2 項林務局、第 3 項水土保持局、第 4 項農業試驗所、第 5 項林業試驗所、第 6 項水產試驗所、第 7 項畜產試驗所、第 8 項家畜衛生試驗所、第 9 項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第 10 項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第 11 項茶業改良場、第 12 項種苗改良繁殖場、第 13 項桃園區農業改良場、第 14 項苗栗區農業改良場、第 15 項臺中區農業改良場、第 16 項臺南區農業改良場、第 17 項高雄區農業改良場、第 18 項花蓮區農業改良場、第 19 項臺東區農業改良場、第 20 項漁業署及所屬、第 21 項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第 22 項農業金融局、第 23 項農糧署及所屬、第 24 項農田水利署等單位預算,原則上照列,並通過多項決議要求提出書面報告或改善方案。
討論事項二
審查 11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經濟部主管: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核心議題
- 審查經濟部所屬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112 年度營業預算,重點關注其財務狀況、營運績效、重大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
- 討論議題包括台水公司債務結構、漏水率改善、水資源開發、水價調整、閒置土地活化;台電公司燃料成本、虧損、電網韌性、停電事故、再生能源發展與組織轉型等。
相關爭議
- 台灣自來水公司自有資金不足,舉債規模逐年攀升,負債比率高,影響財務健全。
- 台水公司降低漏水率計畫進度不如預期,管材採購流標、小區管網未封閉等問題。
- 台水公司水價 28 年未調整,售水成本高於售價,導致單位虧損逐年攀升。
- 台水公司部分管理處營運成本費用率逾 100%,營運績效待改善。
- 台水公司閒置或低度利用土地仍多,需負擔地價稅及管理成本,資產運用效益低。
- 台灣電力公司燃料成本因國際情勢飆漲,導致預計淨損嚴重,財務狀況極度嚴峻。
- 台電公司物料存貨居高不下,造成資金積壓,部分物料購入時間久遠恐劣化。
- 台電公司多次發生大規模停電事故,影響用戶數擴大,供電品質及管控機制待檢討。
- 台電公司電業法轉型為控股母公司期程延宕,未能如期於 112 年 1 月完成。
- 台電公司強化電網韌性建設計畫預算龐大,但詳細內容及資訊公開程度不足。
- 台電公司離岸風力發電加強電力網計畫財務效益為負,併網業者分攤費用合理性受質疑。
- 台電公司地熱能發電計畫進度落後,總裝置容量縮減,投資總額調整。
立法委員發言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研謀具體債務清償計畫,改善財務結構。
- 要求台水公司強化工程進度控管及管材存貨管理,加速改善漏水率。
- 要求台水公司加強審酌各區營運狀況,因地制宜研謀善策精進,提升用水效率及營運績效。
- 提案凍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材料及用品費」、「折舊及攤銷」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預算。
- 要求台電公司針對大甲溪發電廠德基水庫淹沒土地補償爭議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要求台電公司提出改善計畫,確保燃煤發電燃料供應無虞並避免來源過度集中。
- 提案刪除台電公司「火力發電─材料及用品費─使用材料費─燃煤」預算 600 億元,質疑其無視淨零碳排政策。
- 要求台電公司公布即時電力使用率資訊,讓民眾瞭解電力供需實際情況。
- 要求台電公司撙節支用「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以符國營事業力求盈虧原則。
- 要求台電公司於 2 個月內提出核能發電費用編列必要性書面報告。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務實檢討作業程序,辦理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並提出報告。
- 要求台水公司評估水資源供需情形,強化多元水資源開發,逐步降低水源原料成本費用。
- 要求台水公司檢討強化資金運用控管機制,審慎評估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優先順序,並研謀具體償債計畫。
- 質疑台電公司大甲溪發電廠德基水庫淹沒土地補償問題,要求台電公司於 1 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要求台電公司於 1 個月內提出燃煤供應改善計畫,避免燃煤來源過度集中。
- 要求台電公司於 3 個月內提出「台電公司財務結構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 要求台電公司協助地方政府推動花東、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防災型微電網。
- 要求台電公司就輸配電塔及設備設置於原住民族地區的問題,提供敦親睦鄰工作,並評估新竹縣尖石鄉義興變電所設置的必要性。
- 要求台電公司於 2 個月內提出核能發電費用編列必要性書面報告。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 3 個月內提出「如何加強管材物料採購規劃及管理,強化工程進度之管理」書面檢討報告。
- 要求台水公司於 3 個月內提出「如何強化資金運用控管機制」償債計畫書面報告。
- 要求台水公司於 3 個月內提出「如何減少營業外損失」及「檢討活化閒置資產及減少負擔維持費」報告。
- 要求台水公司於 3 個月內提出「各區管理處用水效率及營運狀況總檢討」報告。
- 提案凍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發電用燃料費用」預算 500 萬元,要求台電公司重新估價並提供書面報告。
- 要求台電公司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台電公司財務結構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 要求台電公司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依電網供電裕度改善效益導向執行強化電網韌性建設計畫」書面報告。
- 要求台電公司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台電公司專案列管閒置或未依原定用途使用土地並定期檢討活化辦理情形之機制建立及精進規劃」書面報告。
- 要求台電公司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台電公司強化物料控管、採購機制及落實清查鑑定作業」書面報告。
- 要求台電公司於 3 個月內針對「加強債務管理與資金財務規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與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 1 個月內提出改善書面報告,提升自來水普及率及用水品質。
- 要求經濟部及台水公司於 1 個月內提出精進書面報告,因應氣候變遷對水資源影響及缺水問題。
- 要求經濟部及台水公司於 1 個月內提出精進書面報告,檢討無預警停水事件之管控處理。
- 提案凍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服務費用」預算 5,000 萬元。
- 要求經濟部及台電公司於 2 個月內提供供電建設方案之詳細計畫、數據與圖面資料,以及未來之資訊公開規劃。
- 要求經濟部及台電公司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總部南遷可行性規劃報告。
- 要求台電公司於 1 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小水力發電的推動與人才培育。
- 要求經濟部及台電公司提出「研發支出比例與項目調整計畫」、「研發支出占總預算比例達 1% 之時程推估」以及「減少空污排放量之中長期目標規劃與推動策略報告」。
- 要求經濟部與台電公司就增資計畫之內容以及如增資認股不足時如何處理,提出書面報告。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服務費用」預算 100 萬元。
- 要求台水公司於 1 個月內提出「如何加強管材物料採購規劃及管理,強化工程進度之管理」書面檢討報告。
- 要求台水公司於 3 個月內提出「如何強化資金運用控管機制」償債計畫書面報告。
- 要求台水公司於 3 個月內提出「各區管理處用水效率及營運狀況總檢討」報告。
- 要求台水公司於 1 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針對舉債還舊債、債務餘額攀升等問題。
- 要求台水公司於 1 個月內提出改善說明書面報告,針對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計畫執行率低問題。
- 要求台水公司於 1 個月內提出改善說明書面報告,針對漁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計畫執行率低問題。
- 提案凍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服務費用」預算 1,000 萬元及「營業成本─銷售成本」預算 600 萬元。
- 提案凍結台電公司 112 年度「使用材料費」預算 10%,要求加強成本控管。
- 提案凍結台電公司「發電用燃料費用」預算 500 萬元,要求重新估價並提供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台電公司「火力發電費用」項下「使用材料費─燃煤」預算 20 億元,要求提出檢討報告。
- 要求台電公司於 1 個月內提出改善說明書面報告,針對財務狀況極度嚴峻問題。
- 要求台電公司強化控管各項公司轉型作業之期程,並於 1 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質疑第一條立法目的中未納入「保障人民權利」的理由,認為礦業法爭議與人權議題高度相關。
- 質疑第六條行政院版本將政策評估由「五年」改為「十年」的理由,並要求納入「文化衝擊」考量。
- 質疑第十四條探礦權展限期間,行政機關未准駁前無限期存續的規定,認為應設 1 年期限。
- 質疑第十五條採礦權展限期間,行政機關未准駁前無限期存續的規定,認為應設 1 年期限,並強調展限是新權利賦予。
- 提案凍結台電公司「火力發電─材料及用品費」預算 10%,要求提出因應燃料成本上漲對策。
- 要求台電公司針對各次停電事件原因進行檢討,並研擬改善對策。
- 要求台電公司參照「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續處作法」,提出閒置或未依原定用途使用土地的活化機制及精進規劃。
- 要求台電公司於 3 個月內提出「台電公司強化物料控管、採購機制及落實清查鑑定作業」書面報告。
- 要求台電公司於 3 個月內針對「加強債務管理與資金財務規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台電公司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交通霄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等 4 項補辦預算案的檢討及改善書面報告。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認為第一條應納入「保障人民權利」,因礦產為國家所有,與地主、受僱者及原住民族權利攸關。
- 主張第六條應將「得」改為「應」,「十年」改為「五年」,以強化政府管理礦業的責任及因應環境與經濟變化的彈性。
- 強烈質疑第十四條探礦權展限期間,行政機關未准駁前礦權仍視為存續的規定,認為會造成「萬年探礦權」及行政怠惰,應設 1 年期限。
- 強烈質疑第十五條採礦權展限期間,行政機關未准駁前礦權仍視為存續的規定,認為會造成「萬年採礦權」,並舉亞泥案例說明其不合理性。
- 反駁經濟部以行政程序跨部會協調耗時、水泥廠連續性作業不能停工、水泥廠協助燒廢棄物等理由,來支持無限期存續的合理性。
- 要求經濟部針對採礦展限後環境衝擊的監督機制提出具體方案,而非僅依賴環評承諾。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農委會歲出預算「農業科技研究發展」、「農業管理」及「農業發展」等項目。
- 要求農委會審慎評估敏感產業因應措施,並具體研議我國農產外銷競爭策略,落實農業升級轉型。
- 要求農委會確實督促台農發及臺農投公司檢討營運缺失,調整營運型態、市場布局和品牌策略。
- 要求農委會積極檢討各產業別特性,合理規劃修正農業保險型態,提升保險涵蓋範圍及覆蓋率。
- 要求農委會林務局妥善規劃移除及復育作業,強化通報查緝及監測措施,降低外來物種危害。
- 要求漁業署檢討漁業觀察員培訓與留任措施,改善工作條件與人身安全保障。
- 要求漁業署強化計畫間之鏈結與資源共享,避免資源重疊,提升計畫執行成效。
- 要求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加強防疫宣導,並積極落實邊境管制措施與疫情通報監測,避免非洲豬瘟病毒危害。
- 提案凍結台電公司 112 年度「使用材料費」預算 10%,要求加強成本控管。
- 提案凍結台電公司「發電用燃料費用」預算 1,000 萬元,要求妥謀因應及配套方案,加強發電成本控管。
- 提案酌予減列台電公司 112 年度「材料及用品費─用品消耗」預算 500 萬元。
- 要求台電公司檢討強化資金運用控管機制,審慎評估相關資金運用計畫必要性與妥適性,並研謀具體償債計畫。
- 要求台電公司檢討強化營運成本控管,審慎評估合理水價計價方式,以利水資源有效運用及公司永續經營。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認為探礦採礦權不應在缺乏適當行政處分准駁下無限期存續,行政機關應在一定期限內做出准駁,以避免行政不作為導致權利長期存在的問題。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詢問第十一條礦區分割由主管機關核准的判斷標準或準則,是否有細則或內部辦法來規範。
相關人員回應
徐景文 礦務局長
- 說明採礦權展限期間,礦務局會依年度施工計畫進行礦場安全、水保、環保等監督與檢查,不會因展限審查而停止。
- 強調水泥廠等大型礦場停工會產生巨大損失,且許多水泥廠肩負廢棄物清理責任,希望展限准駁期間採礦權能續存。
- 說明第 9 屆曾將礦區面積上限調整至 300 公頃,且分割是面積減小,不需專家學者會勘。
- 承諾會將委員關心的資訊公開、原住民族地區會商等意見納入辦法研訂或實務執行。
王美花 經濟部部長
- 說明採礦權展限爭議主要在諮商同意與環評,本次草案已針對此提出立法例,明訂法律生效後皆須辦理。
- 指出採礦權展限審查時間長是因涉及跨部會職掌及用地管理等,非單純行政怠惰。
- 說明各國礦業權期限不同,20 年展限並非最長,且礦務局在礦政管理上會持續檢視礦場安全與環境問題。
- 承諾針對委員關切的展限後環評承諾監督問題,將完整說明 84 年後環評大礦有高層限制,若開採更低需重做環評。
施信宏 科長
- 確認關西地區 4 個礦業權已廢止,故相關條款不再有問題。
賴欽亮 組長
- 補充說明礦區分割是面積減小,不涉及增加,故不需專家學者共同審查。
- 澄清探礦權展限若超過 6 年,將會被廢止,並非無限期延續。
相關後續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總支出減列 100 萬元,稅前淨損改列為 7 億 2,915 萬 5 千元。
- 通過 54 項決議,要求台水公司針對債務清償、漏水率改善、水源開發、水價調整、閒置土地活化、無自來水地區供水等議題提出書面報告或改善計畫。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總支出減列 1,600 萬元(服務費用 1,000 萬元、營業成本─銷售成本 600 萬元),稅前淨損改列為 2,784 億 8,502 萬 8 千元。
- 台電公司 8 項預算提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通過 80 項決議,要求台電公司針對財務結構、電網韌性、物料控管、電價機制、再生能源發展、組織轉型、停電事故等議題提出書面報告或改善計畫。
討論事項三
審查 11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經濟部主管:經濟作業基金、水資源作業基金、經濟特別收入基金、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
核心議題
- 審查經濟部所屬經濟作業基金、水資源作業基金、經濟特別收入基金及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 112 年度非營業預算。
- 討論議題包括產業園區開發管理、水資源規劃與管理、耗水費徵收、溫泉資源利用、貿易推廣、能源研究發展、再生能源推廣、中小企業輔導及核廢料處置等。
相關爭議
- 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所轄部分管理機構勞務收支短絀,土地未租售或閒置,土地使用效率亟待提升。
- 大林蒲遷村計畫執行進度延宕,地方政府執行量能受質疑。
- 科技產業園區污水處理廠營運量未達目標,部分園區土地長期未出租或因污染空置。
- 水資源作業基金多數區域有供水缺口,水庫淤積率高,清淤量未達目標。
- 耗水費徵收辦法尚未發布,影響水資源管理及節約用水推動。
- 溫泉業者未取得合法登記或開發許可,溫泉資源管理待加強。
- 推廣貿易基金不計息國庫存款佔比高,影響資金運用效益。
- 海外工程貸款利息補助計畫近年無實際補助案件,預算編列與執行成效有落差。
- 能源研究發展基金縣市節能推廣示範計畫成效不彰,全國用電量仍成長。
- 石油基金地熱能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計畫預算未執行,電動機車普及率低,充換電站布建不均。
- 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地熱能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計畫預算未執行,太陽光電結合漁業環境友善維護計畫法制程序未完成。
- 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稽核發現異常案件,稽核機制仍待完善。
- 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台營運入不敷出,部分會員銀行未曾使用,平台使用效益低落。
-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提撥差額未補足,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無實際進展,中期暫時貯存設施仍處研議階段。
立法委員發言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經濟作業基金「勞務成本」預算 300 萬元。
- 要求經濟部檢討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所轄部分管理機構勞務收支短絀問題。
- 要求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加速高雄軟體園區第二園區首棟建物建設期程,並提早規劃 B、C 坵塊招商興建。
- 要求經濟部提出水資源作業基金財務改善書面報告。
- 要求經濟部水利署主動協助嘉義縣政府,提出大埔鄉西興村簡易自來水改善方案。
- 要求經濟部水利署檢討烏來水源特定保護區限制,並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經濟部水利署與台水公司共謀對策,解決原鄉簡易自來水系統問題。
- 要求經濟部能源局檢討石油基金技術研發成效落後問題,並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經濟部能源局加速盤整農業廢棄物數量及制定認證機制,俾利生質能發展。
- 要求經濟部水利署與台水公司共謀對策,使原鄉居民享用穩定、安全及衛生之飲用水。
- 要求經濟部處理桃園市復興區卡拉社原住民族人因石門水庫興建被迫遷徙的補償問題。
- 要求經濟部水利署針對南勢溪引水至石門水庫工程計畫,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充分與居民溝通。
- 要求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3K 產業可進駐工業區」書面報告。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經濟作業基金「勞務成本」預算 300 萬元。
- 要求經濟部於 3 個月內提出「產業用地使用效率提升計畫」書面報告。
- 要求經濟部水利署於 3 個月內提出「耗水費開徵之規劃報告」,以利水資源有效及永續利用。
- 要求水資源作業基金針對給水業務收支短絀問題,審慎評估合理水價及檢討各區水資源局經營績效。
- 要求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於 6 個月內召開「推廣貿易基金運用及存儲」研商會議,並提供會議紀錄及結論。
- 要求經濟部能源局於 1 個月內就「住宅能效提升計畫」提出書面報告,比對類似計畫執行成果與預期效果。
- 要求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持續追蹤異常案件處理結果,並加強政策宣導與落實稽核機制。
- 要求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針對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於 1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針對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於 1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加速高雄軟體園區第二園區首棟建物建設期程,並提早規劃 B、C 坵塊招商興建。
- 要求經濟部工業局加速推動大林蒲遷村計畫,每季定期提供進度報告及會議紀錄。
- 要求經濟部水利署針對水資源作業基金購建固定資產計畫執行效能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 要求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於 1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推廣貿易基金應與財政部協調調增可獨立設戶存儲孳息之存量。
- 要求經濟部於 1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住宅能效提升計畫」、「電動機車產業環境加值補助計畫」及「商業服務業節能設備補助計畫」的施行策略、宣傳模式與預期成果。
- 要求經濟部於 1 個月內就「太陽光電結合漁業環境友善維護計畫」提出檢討改善暨精進書面報告,並訂定預期目標與成果。
- 要求經濟部於 1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電力用戶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查核、輔導與政策規劃計畫」的執行與調整。
- 要求經濟部提出規劃擴展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其他特定收入財源之書面報告,降低對政府公務預算依賴。
- 要求經濟部針對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台營運入不敷出問題提出檢討改善暨精進書面報告。
- 要求經濟部及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於 2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要求台電公司足額提撥核後端基金費用,並評估重新估計總經費或建立固定檢討機制。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經濟作業基金「勞務成本」預算 300 萬元。
- 要求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追蹤督促楠梓園區污染場址清污改善進度,俾利土地有效利用。
- 要求經濟部針對科技產業園區 3 座污水處理廠營運績效提出改善說明書面報告。
- 要求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持續追蹤異常案件處理結果,並加強政策宣導與落實稽核機制。
- 要求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控管核一廠除役計畫時程並加強辦理,於 1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積極協調加速研議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時程,俾利具體規劃與推動,於 1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蘇治芬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經濟作業基金「勞務成本」預算 300 萬元。
- 要求經濟部工業局研謀妥處並落實執行各項污染防治措施,於 1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經濟部工業局督促閒置土地業者如期完成建廠,並積極輔導廠商活化閒置土地,於 1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追蹤督促楠梓園區污染場址清污改善進度,俾利土地有效利用,於 1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經濟部水利署提前規劃與辦理水庫疏濬清淤前置作業,並持續關注氣候變遷影響,於 1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經濟部積極督導與協助地方政府落實溫泉法管理,並完善協調合作機制,於 1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應與財政部協調,調增推廣貿易基金可獨立設戶存儲孳息之存量,於 1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應參究潛在案源件數及融資案預計辦理額度規模,覈實編列海外工程貸款利息補助經費,於 1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經濟部能源局審酌近年獎勵補助預算執行情形,核實檢討地熱能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計畫預算需求,於 1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應注意控管時程並加強辦理,以利核一廠除役作業之推動,於 1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積極協調加速研議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時程,俾利具體規劃與推動,於 1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經濟作業基金「勞務成本」預算 300 萬元。
- 要求經濟部檢討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所轄管理機構勞務收支短絀問題,強化營運績效。
- 要求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加速高雄軟體園區第二園區首棟建物建設期程,並提早規劃 B、C 坵塊招商興建。
- 要求經濟部水利署正視台灣北、中、南部地區自有水源不足問題,滾動檢討並因地制宜研謀對策,提供穩定供水。
- 要求經濟部水利署審慎規劃並加強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進度執行控管。
- 要求經濟部能源局檢討縣市節能推廣示範計畫成效,探究問題癥結,妥訂具體量化目標。
- 要求經濟部能源局檢討石油基金技術研發成效落後,預算編列未覈實問題。
- 要求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加強我國國際企業人才培育,以提供產業具數位、外語、經貿能力之全方位人才。
- 要求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研議強化拓銷作法,以利出口目標達成。
- 質疑大阪世界博覽會我國無法以國家館名義參加,認為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有失職之嫌。
- 要求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確保基金永續,於 1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提出「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及貯存計畫」書面報告,避免浮濫編列計畫。
謝衣鳯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經濟作業基金「勞務成本」預算 300 萬元。
- 要求經濟部檢討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所轄管理機構勞務收支短絀問題,強化營運績效。
- 要求經濟部工業局督促閒置土地業者如期完成建廠,並積極輔導廠商活化閒置土地。
- 要求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積極招商,並督促承租廠商加速清污改善作業,以利園區土地有效利用。
- 要求經濟部水利署加速訂定耗水費開徵相關配套措施,檢討節約用水成效,審慎規劃收入運用規範。
- 要求經濟部水利署審慎規劃並加強購建固定資產計畫進度執行控管。
- 要求經濟部水利署精進水庫及河道疏濬清淤方式,預先辦理前置作業,以提高成效。
- 要求經濟部能源局檢討縣市節能推廣示範計畫成效,妥訂具體量化目標,增進節電成效。
- 要求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與財政部協調,調增推廣貿易基金可獨立設戶存儲孳息之存量,提升資金運用收益。
- 要求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參酌往年執行實績,確實檢討設定「加強輸出保險計畫」年度績效目標值,並督促輸銀強化案件徵審作業。
- 要求經濟部能源局審酌近年獎勵補助預算執行情形,核實檢討地熱能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計畫預算需求。
- 要求經濟部能源局研謀改善對策,加強「業界能源科技研究發展計畫」廣宣作業,並審酌近年補助案件執行情形核實編列預算。
- 要求經濟部能源局研謀加強提升電動車普及率方案,並引導業者配合政策方向妥慎規劃能源補充設施布建地點。
- 要求經濟部能源局參酌以前計畫執行經驗,妥慎規劃「商業服務業節能設備補助計畫」執行策略與補助方案。
- 要求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確保基金永續,於 1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高虹安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經濟作業基金「勞務成本」預算 300 萬元。
- 要求經濟部於 3 個月內提出「重新評估地方政府執行量能暨協助地方政府覈實執行大林蒲遷村計畫」書面報告。
- 要求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於 1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高雄軟體園區第二園區第一棟大樓的建造期程,以及 B、C 坵塊的規劃及招商規劃。
- 要求經濟部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於 3 個月內就「協助中小企業因應淨零排放趨勢挑戰之具體措施」提出書面報告。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經濟作業基金「勞務成本」預算 300 萬元。
- 要求經濟部水利署儘速提報嘉義海水淡化廠計畫,以因應嘉義科學園區未來用水需求。
- 要求經濟部水利署主動協助嘉義縣政府,於 3 個月內提出大埔鄉西興村簡易自來水改善方案。
- 要求經濟部能源局針對「能源研究發展工作計畫」中「捐助國內團體」預算未註明受捐助團體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經濟部能源局針對「縣市節能推廣示範計畫」節電推廣效益不彰提出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徐景文 礦務局長
- 說明經濟作業基金已將委員在第 9 會期提出的一些建議納入,例如環境敏感地區的規定。
- 承諾會將委員關心的資訊公開、原住民族地區會商等意見納入辦法研訂或實務執行。
王美花 經濟部部長
- 強調礦業法修正草案已調整許多有共識的部分,並針對諮商同意及環評問題提出立法例,明訂法律生效後皆須辦理。
- 說明各國礦業權期限不同,20 年展限並非最長,且礦務局在礦政管理上會持續檢視礦場安全與環境問題。
- 承諾針對委員關切的展限後環評承諾監督問題,將完整說明 84 年後環評大礦有高層限制,若開採更低需重做環評。
相關後續
- 經濟作業基金業務總收入增列 100 萬元,本期賸餘改列為 4 億 4,445 萬 5 千元。
- 通過 30 項決議,要求經濟部針對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大林蒲遷村、污水處理廠營運、閒置土地活化、高雄軟體園區開發等議題提出書面報告或改善計畫。
- 水資源作業基金業務總收入增列 500 萬元,本期短絀改列為 11 億 5,920 萬 5 千元。
- 通過 25 項決議,要求經濟部水利署針對水資源規劃、耗水費開徵、水庫清淤、溫泉法管理、基金財務狀況、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議題提出書面報告或改善計畫。
- 經濟特別收入基金來源增列 1,100 萬元,基金用途減列 4,200 萬元,本期賸餘改列為 4 億 0,577 萬 1 千元。
- 通過 76 項決議,要求經濟部針對貿易推廣、能源研究發展、石油基金運用、再生能源推廣、中小企業發展基金運用、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財務等議題提出書面報告或改善計畫。
-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用途減列 1,000 萬元,本期賸餘改列為 196 億 2,212 萬元。
- 通過 7 項決議,要求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針對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核子設施除役拆廠、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基金財務健全等議題提出書面報告或改善計畫。
討論事項四
繼續審查「礦業法修正草案」案 (含行政院及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接續審查《礦業法修正草案》條文,討論範圍涵蓋礦業監督及獎勵、罰則、附則等章節,並聚焦於礦業權的設定與展限條件、環境影響評估的適用、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以及礦業工程的監督管理等關鍵議題。
- 主要爭議點在於探礦權及採礦權展限期間,行政機關未准駁前礦權是否應視為存續,以及此期間的長度限制,同時也討論了舊礦業用地環評補辦、礦場關閉計畫的具體規範,以及原住民族地區採礦權的保障。
相關爭議
- 《礦業法》第一條立法目的是否應明確納入「保障人民權利」,行政部門認為現有法律已涵蓋,委員則認為應明確載明。
- 第六條礦業產業政策評估報告的週期應為「五年」或「十年」,以及政府應「應」或「得」定期提出報告,委員普遍支持「應」及「五年」。
- 第六條行政院版未納入「文化衝擊」考量,委員認為礦業對原住民族文化影響巨大,應納入政策評估。
- 第八條原住民族非營利採礦權是否應明確「不受其他礦業權者設定礦業權之限制」,以及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原民會訂定時是否應有主動公告機制。
- 第十一條礦區分割是否應邀集地方政府、專家學者共同審議,行政部門認為分割是面積減小,不需額外審查。
- 第十四條探礦權展限申請期間,行政機關未准駁前礦權是否應無限期存續,委員主張應設 1 年期限以避免行政怠惰。
- 第十五條採礦權展限申請期間,行政機關未准駁前礦權是否應無限期存續,委員強烈質疑此為「霸王條款」,主張應設 1 年期限,並將展限上限由 20 年下修至 10 年。
- 第二十九條礦業權設定條件,是否應將位於原住民族土地、部落及其周邊公有土地者,納入需經原住民族諮商同意始不予核准的範疇,行政部門與委員意見分歧。
立法委員發言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質疑第一條行政院版未納入「保障人民權利」的理由,認為應加以考量。
- 要求經濟部說明第六條將政策評估週期定為「十年」而非「五年」的理由。
- 詢問第四條將「地面」改為「土地」的具體設限範圍,強調配套措施的重要性。
- 質疑第十四條探礦權展限審查期間的長度,認為行政機關應有明確的准駁期限。
- 質疑第十五條採礦權展限期間,行政機關未准駁前礦權仍視為存續的規定,認為會造成「萬年礦業權」。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強烈質疑第一條未納入「保障人民權利」的理由,認為礦業法爭議與人權、環境、文化保障高度相關。
- 主張第六條政策評估應改為「每五年」一次,並納入「文化衝擊」考量,強調這是第 9 屆共識。
- 強烈質疑第十四條探礦權展限申請期間,行政機關未准駁前礦權仍視為存續的規定,認為行政機關應在 1 年內作出准駁決定。
- 強烈質疑第十五條採礦權展限申請期間,行政機關未准駁前礦權仍視為存續的規定,強調展限是新權利賦予,應設 1 年期限,並質疑 20 年展限的合理性。
- 要求經濟部區分礦業權展限時,可歸責於申請權人與不可歸責於申請權人兩種情況,並說明其存續處理方式。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主張第一條應納入「保障人民權利」,認為礦為國家所有,涉及人民權利保障。
- 主張第六條應將「得」改為「應」,「十年」改為「五年」,以強化政府管理礦業的責任,並因應經濟與環境變化。
- 強烈質疑第十四條探礦權展限期間,行政機關未准駁前礦權無限期存續的規定,認為會造成「萬年條款」及行政怠惰,應設 1 年期限。
- 強烈質疑第十五條採礦權展限期間,行政機關未准駁前礦權無限期存續的規定,舉亞泥案例說明其已合法多採 5 年,認為應加設 1 年期限,並反駁經濟部提出的理由。
- 要求經濟部提出具體機制,以確實落實並監督採礦業者是否違反環評承諾,避免環評承諾「船過水無痕」的現象。
- 質疑經濟部在第十五條中,以水泥廠連續性作業、協助處理廢棄物等理由,來支持無限期存續的合理性。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主張第一條應納入「保障人民權利」,特別是針對原住民族土地與自然資源的永續發展。
- 提案第六條增列第二項,要求主管機關應會商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及地方政府,建置礦業管理資料庫,以更新礦業權變動及公有土地租賃使用情形。
- 主張第八條應增列「並不受其他礦業權者設定礦業權之限制」,確保原住民非營利採礦權益,並要求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 主張第十一條礦區分割應邀集地方政府、專家學者共同審議,避免造成爭議。
- 主張第十五條採礦權期限應下修至 10 年,展限 5 年,並刪除第二項「採礦權視為存續」的規定,以避免行政怠惰及「萬年礦業權」亂象。
- 主張第二十九條應增列第七款,規定位於原住民族土地部落及其周邊公有土地者,需經諮商同意始不予核准。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支持第一條納入「保障人民權利」,並支持第六條改為「應」及「每五年」進行政策評估。
- 支持第八條行政院版納入「海域」範圍,並要求行政機關說明未納入時代力量黨團第三項文字的理由。
- 質疑第十四條探礦權展限申請期間,行政機關未准駁前無限期存續的規定,主張應設 1 年期限。
- 主張第十五條採礦權展限上限應為 10 年,並要求比照第十四條,將存續期間限制在 1 年內。
- 要求經濟部參採委員提案,將礦場關閉計畫的具體內容、適用時機、計畫目標等納入修正案或施行細則。
- 要求經濟部明天提出更完整的說明,關於展限後環境把關機制,確保資訊公開透明,並檢視管理人力是否足夠。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支持第六條應將「得」改為「應」,「十年」改為「五年」,強調明確性及時效性。
- 提醒經濟部第四條將「地面」改為「土地」後,應注意地下開挖深度限制的認定與配套措施。
- 質疑第十一條礦區分割由主管機關核准的判斷標準,認為應邀集地方政府、專家學者共同審議。
- 主張第二十九條應納入「距離聚落一公里以內」的限制條款,但經說明後同意行政院版本。
- 要求經濟部針對委員提出的文字差異,說明對執行方面的加分或減分,而非僅回答已討論過。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主張第八條應增列「並不受其他礦業權者設定礦業權之限制」,以保障原住民族非營利採礦權益。
- 主張第二十九條應增列第七款,規定位於原住民族土地部落及其周邊公有土地者,需經諮商同意始不予核准,並強調最高行政法院已認定礦業權展限亦需部落諮商同意。
蘇治芬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機關對探礦權展延申請的准駁程序所需時間,認為不應無限期拖延。
- 個人認為第十四條探礦權展延可從寬,但第十五條採礦權展延應從嚴。
- 主張第十五條採礦權展延期限應為 10 年,而非 20 年,總計不超過 30 年。
- 質疑礦務局過去行政怠惰、便宜行事,導致社會對礦業法缺乏信任,要求礦務局深自檢討。
- 要求經濟部說明,實務上探礦權延長是否有無法在原期限內完成准駁的案例,以及探礦與採礦准駁之間的區別。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詢問第十一條礦區分割由主管機關核准的判斷標準或準則,是否有細則或內部辦法來規範。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主張第三十一條應增加主動通知土地與地上物所有人參與說明會的機制,並將書面意見及回覆辦理情形彙送主管機關並公開。
- 要求經濟部提出有效的管理與把關機制,避免採礦持續改變環境條件後,初期環評承諾的有效性不足,而非僅依賴年度計畫管理。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認為探礦採礦權不應在缺乏適當行政處分准駁下沒有期限的存續,行政機關應在法條上負起在一定期限內做出准駁的義務。
相關人員回應
徐景文 礦務局長
- 說明第一條行政院版已將礦業法目的包含在「兼顧經濟、環境及文化永續發展」中,保障人民權利是兩公約及其他法律已定之抽象概念,建議維持院版。
- 同意第六條將「得」改為「應」,「十年」改為「五年」,以回應委員對強制性及時效性的要求。
- 說明礦業管理資料庫已在進行,礦區履歷已完成並公布於網站。
- 解釋第七條將「中華民國人」改為「中華民國法人」是為加強礦業管理,限縮為股份有限公司型態。
- 說明第八條新增條文配合原基法第 19 條,尊重原住民非營利採礦權益,並將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相關細節會在辦法中明確。
- 解釋第十一條礦區分割是面積減小,不涉增加,故不需邀請地方政府或專家學者審查。
- 說明第十二條明定礦業權者須自行經營礦業權,以加強礦業管理。
- 說明第十四條採礦權展限審查期間,礦務局會持續進行監督管理,且審查時間長是因跨部會協調,但實務上不會無限期拖延。
- 說明第十五條採礦權展限期間續存,是考量水泥廠等連續性作業停工會產生巨大損失,且許多水泥廠肩負廢棄物清理責任。
- 解釋第二十九條已將「環境敏感地區」等委員建議納入,並說明設權階段非開採階段,諮商同意應在礦業用地明確後進行。
- 說明第三十一條新增資訊公開條文,將「地上物」改為「通知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並表示說明會程序將會商其他單位定之。
- 說明第三十二條新增條文,規範礦業執照應載明礦區面積、核准採取量、礦業權有效年限。
- 說明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明定公告指定方式,並表示實務上原住民族地區會與原民會協調。
- 說明第三十四條已納入第 9 屆協商共識,關於礦業用地在私有或公有土地的規範。
- 解釋礦場管理有年度施工計畫經技師簽證,並依環評承諾、水保計畫等上位計畫進行監督。
王美花 經濟部部長
- 解釋第一條「保障人民權利」較為抽象,已由兩公約及其他法律規範,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 強調礦業法已針對諮商同意及環評問題提出立法對策,法律生效後皆須辦理。
- 說明礦業權展限期間續存,是因水泥礦等連續性作業停工會產生巨大損失,且許多水泥廠肩負廢棄物清理責任。
- 指出各國礦業權期限不同,20 年展限在國際比較上並非最長。
- 承諾將完整說明環評承諾中對開採高度、面積、量的限制,並表示礦政管理有檢查及改善機制。
- 建議第十四條可增訂第三項,將前項視為存續期間,期滿後那段期間不得超過第一項的 2 年,以扣合展限期間。
- 澄清亞泥展限案延宕是因立法院決議,非行政機關怠惰,並表示行政機關有誠意推動法案通過。
施信宏 科長
- 報告關西地區 4 個礦業權已廢止,故相關條款不再適用。
賴欽亮 組長
- 補充說明第十一條的礦區分割是面積減小,不涉及增加,故不需專家學者共同審查。
- 澄清探礦權展限若超過 6 年,該探礦權會被廢止,並非無限期延續。
相關後續
- 第一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等條文,因委員與行政部門意見分歧,暫予保留,待後續協商處理。
- 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等條文,原則上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會議主席要求經濟部利用下午時間再行溝通,針對保留條文,特別是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的爭議點,提出具體方案,以利明日繼續討論。
- 主席宣告通過之決議,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會議將於明日(12 月 15 日)早上 9 點繼續開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0802
- 卷/期/冊
- 112/8/2
- 發布日期
- 2023-01-13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