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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權法部分條文修正審查:聚焦機構人員資格、歧視與罰則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12-15

LawTrace 法律歷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討論包括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人員的資格審認與查證、生理用品補助、歧視性言論規範、機構通報責任與罰則等。會議中,委員與行政部門針對立法用語、查證強度、補助範圍及罰則內容等面向進行深入辯論,多項條文經討論後修正通過,部分則因爭議或需進一步研議而保留。

討論事項一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63條之6條文 (專家小組審認職務資格)

核心議題

  • 討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院長及工作人員,因特定情事不得擔任職務的審認機制,由主管機關邀請法律、身心障礙福利等學者專家組成小組進行審認。
  • 主要探討條文立法技術,以確保其詳盡性與易讀性。

相關爭議

立法詳盡度與易讀性:吳玉琴委員建議將院長與工作人員適用的條文區隔並詳盡列出,認為立法會更清楚;行政部門及法務部則認為條文主詞應一開始就範定清楚,使其易讀易查,建議採行政院版。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主張將院長與工作人員適用的條文區隔列出,認為這樣立法會更詳盡且具一致性。
  • 提醒行政院版本需配合前段修正調整條次。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社會及家庭署署長

  • 說明院版旨在明定不得擔任職務審認的專家小組,並解釋其與委員提案的差異主要在立法技術上。
  • 表示院版需配合第63條之4的增設進行文字調整。

李麗芬 衛生福利部次長

  • 認為法條應一開始就範定對象,方便查找,而非分開列出,以利法條使用。

劉英秀 參事

  • 建議條文主詞應一目了然點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院長、主任或工作人員,使相關條文集中易讀。

相關後續

增訂第63條之6條文修正通過,並依討論修正部分文字。

討論事項二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63條之7條文 (機構人員查證機制)

核心議題

討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對院長、工作人員的資格查證機制,包括要求提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及授權訂定相關子法,確保人員適任性。

相關爭議

  • 查證方式的強制性:吳玉琴委員及蘇巧慧委員版本將「得請其提供」修正為「應請其提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若未能提供,機構應主動查詢,以強化查證強度;行政部門則維持「得」,認為提供機構彈性選擇。
  • 適用範圍:王婉諭委員質疑「得」的規定是否應涵蓋非約聘僱及志願性工作人員,並強調在有疑慮時應給予機構查證的可能性;行政部門則對擴及志工持保留態度,考量招募困難及志工工作場域有工作人員在場。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主張將第二項「得請其提供」修正為「應」,以強化機構查證義務。
  • 提醒第三項授權子法條文中,應納入第63條之4第一項,並詢問處分通知是否需納入。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曾提案要求當事人主動提供所有紀錄,但與衛福部溝通後同意院版,認為其在實務執行上較為適合。
  • 指出「良民證」不代表無所有不好的條件,例如家暴案件。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質疑「得」的規定是否應涵蓋所有服務人員,包括非約聘僱及志願性工作人員。
  • 認為當機構有懷疑時,應賦予其向相關機關瞭解的權利。
  • 關切暴力事件的查證範圍,認為不應擴得太大而影響衡平。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詢問此類查證條文是否有其他法律案例,並要求金管會說明相關條文內容及執行狀況。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社會及家庭署署長

  • 說明院版規定機構可主動查證或要求工作人員提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以縮短時效並應機構實務需求。
  • 回應「應」請提供部分,認為「得」提供機構選擇彈性。
  • 表示行政處分自然適用行政程序法,無需額外加註處分通知。
  • 對擴及志願服務人員持保留態度,因志工招募困難且工作場域有工作人員在場。

李麗芬 衛生福利部次長

  • 重申機構對人員資格查證有兩個選項,且機構本身也會擔心,會自行查證。
  • 說明志工在身障機構中無法單獨照顧服務對象,需在工作人員視線範圍內。

尤詒君 組長

  • 補充說明身障機構設標規定志工不能單獨照顧身障者,必須有工作人員在場。

相關後續

增訂第63條之7條文修正通過,並配合第63條之4新增,調整部分文字。

討論事項三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5條、第77條、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91條條文 (「安置」用語修正)

核心議題

  • 討論將法條中「安置」一詞修正為「住宿安排」或其他更符合身權公約精神、去機構化概念的用語。
  • 主要爭議點在於「安置」一詞的定義、適用範圍及對其他相關法規的影響。

相關爭議

  • 用語定義與涵蓋範圍:民眾黨團及部分委員認為「安置」帶有歧視性或被動意涵,建議改為「住宿安排」;行政部門則強調「安置」是社會福利領域的慣用語,涵蓋範圍廣泛,不僅限於住宿,且已使用多年,若修改將窄化服務內涵並影響其他相關法規一致性。
  • 修法範圍與一致性:吳玉琴委員指出本次為部分條文修正,若僅修改此處用語,恐導致法規前後不一致;行政部門也強調「安置」廣泛用於兒少、老人、社會救助等領域,非僅身權法。
  • 實務執行與立法精神:賴香伶委員認為修法應更符合通念,納入學界及身障團體心聲,並強調即使是小範圍修正也應更open;行政部門則認為「安置」是中性且專業的用語,不具歧視性。

立法委員發言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提案將「安置」改為「住宿安排」,認為應讓用語更符合大家通念,並接受學界及身障團體建議。
  • 強調修法應更為穩妥地對待,檢視不符CRPD精神之處。
  • 建議若行政院不同意,則第65條應予保留。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坦言曾考慮修改「安置」一詞,但考量本次為部分條文修正,若僅修改一處恐導致前後不一致。
  • 建議未來全文修正時再一併檢視此用語,避免因文字變動造成修法困難。

范雲 立法委員

  • 建議衛福部未來修法時可考慮使用類似「生活協助安排」的字眼,認為「安置」聽起來像物品且容易聯想到機構,而新用語能涵蓋更多自主生活的可能性。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詢問「安置」除了住宿之外是否還有其他可能性,以釐清其涵蓋範圍。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建議修法不應落入說文解字,可請衛福部在立法說明中清楚闡述「安置」所涵蓋的大面向範疇,以減少疑慮。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社會及家庭署署長

  • 說明「安置」是社會福利相關人員的習慣用語,中性且無歧視,已使用長久,若修改恐需重新教育與習慣。
  • 強調「安置」涵蓋範圍廣泛,包括兒少、婦、老、障及社會救助等,定義清楚且非僅住宿安排,維持現行條文較佳。
  • 解釋「安置」包含就醫、就學、就養、法律諮詢、就業輔導等所有生活模式的安排,範圍寬廣。

李麗芬 衛生福利部次長

  • 說明「安置」的英文為placement,意指安頓,而「住宿」為accommodation,若改為住宿安排恐窄化服務內涵。
  • 指出目前社福法規多仍使用「安置」概念,且衛福部已努力將「收容」等詞改為「安置」。
  • 建議委員再斟酌是否改變,並強調若僅修改一處恐造成法規不一致。

相關後續

  • 第65條條文保留。
  • 第77條條文修正通過,並採行政部門建議,在高嘉瑜委員修正動議基礎上,於第一項後段增訂「身心障礙者對其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
  • 第78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通過。
  • 第79條條文採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80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通過。
  • 第91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通過。

討論事項四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1條條文 (輔具、生理用品補助及定期檢討)

核心議題

  • 討論身心障礙者相關補助項目與金額的定期檢討機制,特別是輔具費用補助與生理用品補助的納入與否。
  • 核心關切點在於確保補助能貼近身障者實際需求,並兼顧月經平權及財政衡平。

相關爭議

  • 生理用品補助的必要性:范雲、徐志榮、陳柏惟等委員提案增列生理用品補助,認為這是身障女性的月經平權議題,且現有生活補助不足以涵蓋;行政部門則認為生理用品屬生活所需,已涵蓋在現有生活補助費中,且可透過降低稅率或實物銀行等方式處理,不建議特別列出。
  • 輔具補助的限制:吳玉琴委員提案輔具補助應「不受障礙等級、類別之限制」,認為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行政部門則解釋28項輔具參考障礙等級是為避免輕度障礙者過度依賴而退化,但有專案申請機制可處理特殊需求。
  • 補助金額的定期檢討範圍:王婉諭委員及時代力量黨團認為不應只有輔具,所有第2款至第8款的補助費用都應定期檢討;行政部門則表示不同補助有不同檢討機制,部分已明定依CPI調整,輔具將建立新機制,建議採院版文字。

立法委員發言

范雲 立法委員

  • 提案增列「生理用品補助」,強調這不只是月經貧窮,更是身障女性的月經平權議題。
  • 指出食物銀行不普及,且部分家庭為省支出會限制身障女性行動或使用紙尿褲,影響其健康與外出權利。
  • 建議可採經費或實物補助,並希望提供多元生理用品選項。
  • 強調教育部已全面提供學校女性生理用品,身障弱勢者更應被優先照顧。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支持輔具費用定期檢討,因科技進步導致費用大幅調動,現有補助金額已不符時宜。
  • 提案輔具補助應「不受障礙等級、類別之限制」,認為應以需求評估結果為準,不應因輕度障礙而限制使用如電動輪椅等輔具。
  • 確認行政部門有專案申請機制可處理特殊需求的輔具補助。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支持增列生理用品補助,認為生活補助費無法涵蓋男女性別差異造成的額外支出。
  • 支持輔具補助不受障礙等級限制,避免標準邊緣者需自費購買。
  • 主張所有第2款至第8款的費用都應定期檢討及調整,不應只限於輔具,以貼近使用者需求。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強調生理用品補助若明列於法規,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將更容易獲得議會支持。
  • 指出身障女性中需要生理用品支持的數量不多,且教育部已有相關預算支應,認為這是務實的修法。
  • 呼籲衛福部慎重考慮輔具按等級處理的問題,強調輔具對身障者延緩退化及對外活動的重要性。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社會及家庭署署長

  • 說明現行身障者已有生活補助,生理用品已涵蓋在生活所需中,不建議單獨列出。
  • 解釋輔具補助28項參考障礙等級是為避免輕度障礙者過度依賴而退化,但有專案機制可處理特殊需求。
  • 表示不同補助有不同定期檢討機制,輔具將建立新機制,建議採院版文字。
  • 強調生理用品補助屬月經貧窮問題,可透過降低稅率或食物銀行等方式處理,教育部也規劃免費提供學校女性生理用品。

尤詒君 組長

  • 補充說明生活補助費的計算標準已含括所有生活所需。
  • 解釋對於有特殊需求的輕度肢體障礙者,物理治療師會將環境因素納入評估,可專案申請電動輪椅。

李麗芬 衛生福利部次長

  • 說明月經平權在國際推動上主要概念是取消生理用品稅,但台灣稅制不同難以達到效果。
  • 認為是否所有女性生理用品都由國家負擔應有討論空間,建議鎖定經濟弱勢女性,而非僅身障女性。
  • 指出實物銀行已有輸送機制可提供低收、中低收及經濟困境者生理用品,衛福部可思考如何普及強化此機制。
  • 強調應以經濟不利處境切入,而非因身障身分就全面補助,以避免不同對象間的平等問題。

相關後續

第71條條文保留,待後續討論。

討論事項五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4條條文 (反歧視規範)

核心議題

  • 討論擴大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言論的規範範圍,將傳播媒體類型更新以因應現代社會多元媒體形式。
  • 探討是否將公職人員、民意代表及個人等納入行為人範圍,並禁止歧視性稱呼、描述及言詞散布。

相關爭議

  • 歧視行為人範圍:徐志榮委員版本建議將公職人員、民意代表參選人、公民投票提案人或個人納入歧視行為人,並對其職權行使中的歧視言論負責;行政部門則參考精神衛生法,建議增訂「任何人不得以公開之言論歧視身心障礙者」以涵納委員提醒。
  • 揭露隱私與歧視:范雲委員建議在「不得歧視」前加註「揭露隱私」,以避免傳播媒體揭露加害嫌疑人隱私對身心障礙者造成影響;行政部門則回應第16條已有相關罰款規定,且已涵蓋人格尊嚴維護。

立法委員發言

范雲 立法委員

  • 建議在「不得歧視」前加註「揭露隱私」,以避免傳播媒體揭露加害嫌疑人隱私對身心障礙者造成影響。
  • 提出程序問題,詢問其第84條及第85條條文的處理方式,要求一併處理或宣告。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社會及家庭署署長

  • 說明院版將傳播媒體類型擴增為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
  • 建議參考精神衛生法,在第74條第一項增訂「及家屬」產生歧視或偏見之報導,並增訂「任何人不得以公開之言論歧視身心障礙者」以涵納委員建議。
  • 回應范雲委員關於揭露隱私的建議,指出第16條已有相關罰款規定,涵蓋人格尊嚴維護。

相關後續

  • 第74條條文修正通過,並參考精神衛生法修正部分文字。
  • 范雲委員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84條、范雲委員提案第85條、時代力量黨團及民眾黨團版本,將於下次審查時一併處理。

討論事項六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75條條文 (裁罰資料查詢機制)

核心議題

討論是否建立中央主管機關裁罰資料庫,供政府機關(構)及其他經同意之機構、法人或團體查詢,以利聘用人員時檢視其是否有不當對待身心障礙者之紀錄。

相關爭議

  • 資料庫的必要性與公開範圍: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建立裁罰資料庫供內部查詢,比照不適任教師作法,而非對公眾公開;行政部門則認為現行法規已規定違反第79條消極資格者需建立資料庫供查詢,且第63條之7子法也將建立相關資訊蒐集、處理、利用及查詢機制,無需在此條文重複增訂。
  • 家庭內行為人的衡平考量:保護司指出身心障礙者不當對待案件可能發生於家庭內,若將家庭內行為人的裁罰資料供公眾查詢,在比例與衡平上需多加考量,並提及兒權法對家庭內監護人或主要照顧者接受親職教育可免罰的規定。

立法委員發言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提案建立裁罰資料庫,供政府機構及經同意的法人、團體內部查詢,比照不適任教師作法,而非對一般民眾公開。
  • 強調此機制旨在讓機構在聘用人員時,能查詢過去是否有違法裁罰資料。
  • 表示若行政部門已承諾建立資料庫,可透過附帶決議處理,確保內部查詢功能。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社會及家庭署署長

  • 說明現行法規已規定對違反第79條消極資格者建立資料庫供查詢,且第63條之7子法將建立相關資訊蒐集、處理、利用及查詢機制。
  • 認為委員提案內容已涵蓋在現有或規劃中的機制中,無需在此條文重複增訂。

張靜倫 專門委員

  • 指出身心障礙者不當對待案件可能發生於家庭內,若將家庭內行為人的裁罰資料供公眾查詢,在比例與衡平上需多加考量。
  • 提及兒權法對家庭內監護人或主要照顧者接受親職教育可免罰的規定,與本案情況有差異。

李麗芬 衛生福利部次長

  • 強調違反第79條消極資格者本來就要建立資料庫供查詢,無需在此條文重複增訂。
  • 承諾會建立資料庫,並可透過附帶決議處理內部查詢機制。

相關後續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75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新增,將以附帶決議處理相關查詢機制。

討論事項七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6條條文 (機構通報責任)

核心議題

  • 討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發現不當對待情事時的通報責任,要求在24小時內向主管機關通報。
  • 探討調查報告的通知對象與內容,以及是否應比照幼兒照顧法規定。

相關爭議

  • 調查報告通知對象與性質:時代力量黨團提案要求調查報告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及事件關係身障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比照幼照法;行政部門則認為此條文所指調查報告為保護身障者的評估報告,與幼照法所指行政處分後的調查處理報告性質不同,且家虐案件中法定代理人可能為行為人,通知恐有疑義。
  • 入法必要性:王婉諭委員認為相關通知機制應入法,不應僅以附帶決議處理,以彌補社福領域長期缺乏此規定的缺口;行政部門則認為此屬行政作業,且目前所有福利法皆無此條文設計,本次修法無相關提案難以增訂。

立法委員發言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調查報告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及事件關係身障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比照幼兒照顧法第30條規定。
  • 質疑為何在幼兒照顧法有此規定,身障機構卻缺乏,認為應同等對待。
  • 強調即使報告內容涉個資,仍應比照幼照法概念,讓家長獲得較完整資訊,避免調查不符事實或程序不完備。
  • 主張此機制應入法,而非僅以附帶決議處理,以彌補社福領域的長期缺口。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社會及家庭署署長

  • 說明院版增訂機構發現不當對待情事應於24小時內通報的責任。
  • 解釋委員所提調查報告與幼照法性質不同,此為保護身障者的評估報告,非行政處分後的調查報告。
  • 建議可訂定處理流程比照托嬰中心,但不宜入法。
  • 指出若要增訂相關條文,本次修法缺乏提案,難以處理。

張靜倫 專門委員

  • 說明縣市政府接獲通報後,會立即進行調查,針對身障者的人身安全保護及服務需求做成評估報告,與幼照法的調查處理報告性質與目的不同。
  • 認為若要通知行為人及法定代理人,可能因法定代理人本身為行為人而產生疑義。

尤詒君 組長

  • 補充說明通報後會立即啟動程序,4日內完成初步調查報告,以保護身障者。
  • 解釋行政處分會有事實、理由及裁罰內容,會公告,與保護評估報告不同。

李麗芬 衛生福利部次長

  • 解釋有兩種報告:保護社工的個案保護評估報告與針對行為人的行政調查及處分報告,後者可支持委員意見但可能不適合放在此條文。
  • 說明目前所有福利法皆無此條文設計,若要增訂需另提案,建議以附帶決議處理。

相關後續

第76條條文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討論事項八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76條之1條文 (吳玉琴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討論吳玉琴委員提案增訂第76條之1,其內容與已處理的第76條相關。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社會及家庭署署長

  • 說明委員提案內容已在第76條處理,建議不予新增。

相關後續

吳玉琴委員等提案增訂第76條之1不予增訂。

討論事項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83條之1條文 (身障者保險權益)

核心議題

討論是否參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5條第一項第五款,增訂條文以提供身心障礙者對等保險,禁止對身心障礙者的歧視,確保保險權益。

相關爭議

  • 入法必要性與權責歸屬:林楚茵委員提案增訂此條文,以禁止對身心障礙者的保險歧視;行政部門則認為此涉及金管會權責,金管會現行法規(保險法第148條之3授權訂定之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已有相關規範及罰則,不建議在本法重複新增。
  • 現行規範的有效性:洪申翰委員質疑金管會現行規範的有效性,因許多身心障礙者實際投保仍遭遇歧視性對待,要求金管會說明具體條文內容及執行狀況。

立法委員發言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要求金管會明確說明現行法規中禁止保險歧視身心障礙者的具體條文內容及執行狀況,因實務上仍有歧視問題。
  • 建議此條文保留,待進一步釐清。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社會及家庭署署長

  • 說明此部分涉及金管會權責,金管會已持續推動相關措施,建議不予新增。
  • 指出若要增訂,應將中央主管機關改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邱淑婉 金管會保險局副組長

  • 說明保險法第148條之3授權訂定的「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11款已規定,保險業不得對身心障礙者有不公平待遇。
  • 表示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訂有罰則,可處60萬元至1,200萬元罰鍰,因此相關規範已落入法規。

相關後續

委員林楚茵等提案增訂第83條之1條文保留。

討論事項十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6條條文 (罰則規範)

核心議題

  • 討論第86條罰則的修正,以配合第74條擴大規範的媒體類型,並增訂對無負責人或負責人無監督對象的處罰規定。
  • 探討是否增訂行為人限期改正、處代金及監察院人權委員會調查等機制。

相關爭議

  • 罰則內容與執行方式:徐志榮委員提案增訂行為人限期改正、情節重大者處高額罰鍰、處代金並強制繳納等規定;行政部門則認為監察院職權不宜在本法增訂,且行政執行法已有相關強制執行規定,建議依照院版處理。
  • 合理調整的處罰時機:行政部門建議對於合理調整的概念,因本次修法才納入,需給予民眾及機關熟悉時間,不宜立即處罰,應先進行教育宣導及指引。
  • 相關條文的連動性:多位委員指出第86條涉及其他保留條文的罰則,應一併保留待後續討論。

立法委員發言

范雲 立法委員

  • 詢問其第84條(司法程序公平近用)及第85條(矯正機構收容特性)條文的處理方式,希望與相關保留條文一併處理。
  • 強調其個人助理相關條文亦應一併處理。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強調第86條因涵蓋之前保留的罰則,必須保留,以便後續一併討論。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社會及家庭署署長

  • 說明院版配合第74條規範媒體類型,調整罰則文字,並增訂對無負責人或負責人無監督對象的處罰規定及網際網路平台相關管轄。
  • 回應委員提案,認為監察院職權不宜在本法增訂,且代金部分行政執行法已有規定,建議採院版。
  • 建議對於合理調整的概念,因是新納入,應給予教育宣導期間,不宜立即處罰。

相關後續

  • 第86條條文保留,待與其他相關保留條文一併處理。
  • 第88條、第89條、增訂第89條之1條文因與已保留的第57條及第63條相關,皆予保留。

討論事項1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0條條文 (機構未通報虐待罰則)

核心議題

  • 討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未於24小時內通報虐待或不當行為的罰則,包括罰鍰金額、公告方式、加重處罰及轉介安置機制。
  • 探討是否將違法情事、裁處金額等細節納入公告內容,以及情節重大時是否應立即轉介安置。

相關爭議

  • 公告內容的詳盡度: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公告內容應包含違法情事、裁處情況及金額,不應僅限於名稱與負責人姓名;行政部門則認為公告方式多元,且裁罰內容屬行政作為,不需入法,但承諾會公開相關情事。法務部則解釋公布姓名與名稱屬裁罰性的不利處分,具法律保留原則,其他資訊屬政府資訊公開範疇。
  • 罰鍰金額與違規情事: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提高罰鍰金額並增列「任用無證照者從事照顧工作」為違規情事;行政部門則認為現行罰鍰金額與類似情況一致,任用無證照者已違反設標,依第93條處理。
  • 轉介安置的時機: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情節重大時即應立即轉介安置,不應等到停辦;行政部門則認為情節重大不等於停辦,且部分情況可改善,若一有情節重大即全面轉介恐有問題,實務上情節嚴重時地方政府會啟動轉介安置。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支持衛福部修正方向,認為讓身權法罰則與老福法更趨一致,使法律更嚴格且具一致性。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詢問機構停辦1個月以上1年以下處置的實務狀況,特別是轉介時間,關切轉介是否通常需半年以上。
  • 強調轉介安置涉及跨縣市協調,希望了解實務上如何處理。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主張公告內容應包含違法情事、裁處情況及金額,不應僅限於名稱與負責人姓名,並認為若已在做就應入法。
  • 認為「任用無證照者從事照顧工作」應納入公告內容。
  • 提案情節重大時即應立即轉介安置,不應等到停辦,因情節重大與停辦是不同程度的階段。
  • 質疑衛福部在修法上前後矛盾,一方面急於處理違法狀態,另一方面又推託部分條文修正不宜處理細節。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社會及家庭署署長

  • 說明院版針對機構未於24小時內通報虐待行為處以罰鍰,並可公告名稱及負責人姓名,情節重大導致身障者死亡則加重處罰。
  • 回應任用無證照者已違反設標,依第93條處理;公告方式多元,不限網路;罰鍰金額應考量一致性。
  • 解釋公告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屬裁罰性不利處分,具法律保留原則,其他資訊可透過政府資訊公開方式處理,不需入法。
  • 承諾只要被公告的機構,相關情事一定會公開。
  • 說明情節重大不等於停辦,部分情況可改善,實務上情節嚴重時地方政府會啟動轉介安置。

尤詒君 組長

  • 說明若發生嚴重事件,縣市政府會在1個月內完成轉介安置,未來也會布建多元服務。
  • 解釋裁處公告內容會包含事實、理由、裁處情形等,現行就會公布,若委員希望更明確可發文律定。
  • 強調若機構違反第90條且未改善,會馬上停辦,停辦時身障者會同時轉介安置。

李麗芬 衛生福利部次長

  • 承諾只要是行政處分,相關情事都會在網頁公開。
  • 說明由於本次修法沒有針對第95條提出提案,因此無法在此次修法中增訂相關條文,建議以附帶決議處理。

劉英秀 參事

  • 解釋院版第90條第二項公告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屬裁罰性不利處分,具法律保留原則,可提訴願。
  • 說明其他裁罰內容或資訊公開,屬政府資訊公開範疇,由主管機關裁量,與裁罰性不利處分不同。

相關後續

第90條條文保留,待後續溝通討論。

討論事項1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2條、第93條條文 (機構設立與違規罰則)

核心議題

  • 討論第92條及第93條關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與違規的罰則修正,包括增加公告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停辦或廢止許可後的轉介安置及不配合罰則。
  • 探討罰則條文與前段新增條文(如第63條之5、第63條之7)的連動性。

相關爭議

  • 罰則與新增條文的連動:吳玉琴委員指出第92條與第93條的罰則條文,未將前面新增的第63條之5及第63條之7相關違規行為納入罰則,導致罰則不完整,建議保留以待溝通。
  • 罰則對實務的影響:行政部門認為若將特定違規行為納入罰則,可能影響實務執行,需審慎考量。

立法委員發言

范雲 立法委員

  • 再次強調其司法平權及矯正機關相關提案,要求衛福部與法務部協調並提出報告,以確保身障者基本權益在本次修法中能被納入。
  • 希望法務部能了解確實狀況並與委員溝通。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指出第92條與第93條的罰則與前面新增的第63條之5及第63條之7條文連動,但罰則部分未納入,建議保留以待溝通。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社會及家庭署署長

  • 說明院版增訂第92條公告機構名稱與負責人姓名,並增加停辦或廢止許可後的轉介安置及不配合罰則。
  • 回應吳玉琴委員,表示若將特定違規行為納入罰則,可能影響實務,需審慎考量。
  • 建議與法務部協調並向范雲委員說明司法平權及矯正機關相關議題。

相關後續

  • 第92條條文保留。
  • 第93條條文保留。

討論事項13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4條條文

核心議題

討論第94條條文的文字調整,主要為將「中央主管機關」文字拿掉。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社會及家庭署署長

  • 說明院版對第94條條文進行文字酌調,將「中央主管機關」文字拿掉。

相關後續

第94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討論事項14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9條條文 (無障礙交通運輸)

核心議題

討論第99條有關交通與無障礙運輸的條文修正。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社會及家庭署署長

  • 說明此條文涉及交通部權責,並請交通部補充說明。

胡迪琦 簡任技正

  • 表示交通部對此部分沒有意見,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相關後續

第99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通過。

討論事項15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2條、增訂第104條之2、第107條條文 (保留項目)

核心議題

討論第102條、增訂第104條之2及第107條等條文,因涉及其他保留條文或施行日期,需一併討論或保留。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社會及家庭署署長

  • 說明第102條及增訂第104條之2條文因與第86條相關,建議保留。
  • 說明第107條條文因涉及施行日期部分,建議保留。

相關後續

  • 第102條條文保留,待一併討論。
  • 增訂第104條之2條文保留。
  • 第107條條文保留。

討論事項16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6條條文 (吳玉琴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討論吳玉琴委員提案的第106條條文,其內容與109年12月31日已修正通過的條文相關。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指出其提案較早,但該條文已於109年12月31日修正通過。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社會及家庭署署長

  • 說明第106條條文已於109年12月31日修正通過,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相關後續

第106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通過。

原始資料

公報
1120803
卷/期/冊
112/8/3
發布日期
2023-01-13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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