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人民團體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草案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12-22
LawTrace 法律歷程: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人民團體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多項重要法案,包括「人民團體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草案。會議討論了人民團體名稱規範、視訊會議可行性、金馬戰地政務期間團體恢復申請、人口販運定義、被害人保護、刑責加重、模擬槍管制及影視產業使用道具槍等議題。其中,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獲通過,而人口販運防制法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因意見分歧,全案保留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一至九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平均地權條例的修正,旨在防杜不動產炒作、健全住宅市場,並檢討房地合一稅課收入的分配用途。
- 核心內容包括地價評議委員會的組成、預售屋及新建成屋銷售資訊的查核權限、違規銷售與壟斷轉售行為的規範,以及私法人購買住宅用房屋的許可制度和相關罰則。
相關爭議
- 房地合一稅收分配爭議:總統曾強調居住正義,但房地合一稅收有高達90%用於長照,10%歸中央統籌,導致住宅政策缺乏資金支持,引發政府打房成效不彰的質疑。
- 地價評議委員會組成:修正草案規定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查核權限擴大:明確賦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買受人、銷售者或相關第三人查詢、取閱文件或要求說明的權力,且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違規銷售與壟斷轉售定義:修正違規行為樣態,包括自行、以他人名義或集結多數人違規銷售、連續買入或加價轉售不動產,且明顯影響市場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
- 私法人購屋限制:規定私法人購買供住宅使用房屋需檢具使用計畫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但有免經許可情形。
立法委員發言
李德維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會同相關部會重新檢討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用途,研議有利於首購族利息補貼、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利息補貼等住宅政策,以落實居住正義。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會同相關部會重新檢討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用途,研議有利於首購族利息補貼、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利息補貼等住宅政策,以落實居住正義。
林文瑞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會同相關部會重新檢討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用途,研議有利於首購族利息補貼、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利息補貼等住宅政策,以落實居住正義。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會同相關部會重新檢討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用途,研議有利於首購族利息補貼、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利息補貼等住宅政策,以落實居住正義。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會同相關部會重新檢討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用途,研議有利於首購族利息補貼、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利息補貼等住宅政策,以落實居住正義。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於6個月內研討並回復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有關紅單轉售、限制契約轉讓及炒作行為除違規罰鍰外,並獨立追繳不法所得利益。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於6個月內研討並回復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有關紅單轉售、限制契約轉讓及炒作行為除違規罰鍰外,並獨立追繳不法所得利益。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於6個月內研討並回復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有關紅單轉售、限制契約轉讓及炒作行為除違規罰鍰外,並獨立追繳不法所得利益。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並提案要求內政部於6個月內研討並回復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有關紅單轉售、限制契約轉讓及炒作行為除違規罰鍰外,並獨立追繳不法所得利益。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於6個月內研討並回復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有關紅單轉售、限制契約轉讓及炒作行為除違規罰鍰外,並獨立追繳不法所得利益。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說明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要旨,並提案要求內政部於6個月內研討並回復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有關紅單轉售、限制契約轉讓及炒作行為除違規罰鍰外,並獨立追繳不法所得利益。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林昶佐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內政部代理部長
- 針對委員質詢進行即席答復說明。
相關後續
- 第四條修正通過,明確地價評議委員會的組織及運作辦法,並規定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代表比例及任一性別委員比例。
- 第四十七條之三增訂第七項,賦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詢、取閱文件及要求說明的權力,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其餘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四十七條之四增訂第四項,賦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詢、取閱文件及要求說明的權力,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其餘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四十七條之五修正第一項第三款,明確違規銷售、連續買入或加價轉售不動產的行為定義,並刪除第一項第四款及增列第二項,賦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權力,其餘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七十九條之一修正第一項及第五項,規定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房屋需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其餘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七章章名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第八十一條之二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八十一條之三修正第二項及增列第四項,提高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五第一項各款規定的罰鍰金額,並增訂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的罰則,其餘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八十一條之四增列第三項及修正第四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撥一定比例罰鍰供查核業務所需經費,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辦法,其餘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八十一條之五不予增訂。
- 第八十七條修正句中文字,其餘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通過附帶決議2項:要求內政部會同相關部會重新檢討房地合一稅課收入分配用途,研議有利於住宅政策的補貼;要求內政部於6個月內研討紅單轉售、限制契約轉讓及炒作行為追繳不法所得利益事宜並回復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 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條次、引述條文之文字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王召集委員美惠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審查「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本次審查旨在修正人民團體法,以規範團體名稱避免混淆誤導、回應國際兩公約禁止歧視性言論,並因應疫情常態化及科技發展,允許視訊會議召開,同時賦予會務輔導法律授權明確性。
相關爭議
- 金馬地區戰地政務期間團體恢復成立:陳玉珍委員提案允許金馬地區人民因戰地政務或不諳法令,可申請恢復成立原人民團體,但內政部認為缺乏認定檔案資料,建議緩議並循現行法規申請。
- 名稱限制與結社自由:黃世杰、吳玉琴、王美惠委員提案限制團體名稱不得使人誤認與政府機關或營利團體有關,亦不得有歧視或仇恨性文字,內政部對此表示贊同,認為符合結社自由保障及適法性監督。
- 視訊會議排除選舉罷免:王美惠委員提案將選舉、罷免事項排除於視訊會議適用範圍,內政部贊同此點,考量現行法規要求集會方式辦理,但表示未來仍待凝聚社會共識持續檢討。
立法委員發言
邱臣遠 立法委員
- 說明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強調強化人口販運防制,參考國際條約及國外立法例,修訂人口販運態樣,並全面保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被害人。
- 指出內政部未積極重視人口販運防制,導致黨團提案付委近2年才排審,希望本次審查能順利完成三讀,完善社會安全網。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提案說明現行人口販運防制法定義難符現狀,參考國際公約強化被害人權益保護,嚴懲國內外人口販運集團。
- 修正人口販賣定義,將性交易改為「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並參照聯合國議定書,不以違反本人意願為要件,以周全法律。
- 建議增加警察及勞動機關24小時通報窗口,以利被害人即時通報,特別是海外案件。
- 修正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協助破案者的減刑規定,鼓勵加害人自首以查獲犯罪源頭。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提出人民團體法修正,新增團體名稱不得有意使人誤認與政府機關、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或營利團體有關,避免民眾權益受損。
- 新增團體名稱不得有歧視性或仇視性文字,以回應國際兩公約禁止煽動仇恨的主張。
- 建議人民團體理監事會議可採視訊會議召開,並增加會務輔導項目的法律授權。
- 提出人口販運防制法全文修正,因該法公布13年來國際觀念大幅改變,應與國際接軌,全面翻修。
- 強調人口販運被害人不僅限於移工,國人也可能受害,行政院應全面處理法規,並指出內政部未積極提出完整法案。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人民團體法,鑑於行政機關缺乏審查名稱權限,導致不肖人士利用近似名稱冒用公益活動,如法律扶助基金會。
- 指出財團法人法、政黨法、公司法、商業登記法等皆有名稱審查規定,人民團體法應儘速補齊此漏洞,避免類似事件再發生。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指出現行法規對非法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槍砲刑期過輕,最輕僅5年,對非法子彈更輕,最輕6個月徒刑。
- 認為刑罰過輕助長非法槍砲彈藥氾濫,促使暴力份子擁槍自重,導致社會問題,並質疑政府管制黑槍的決心。
- 強調槍枝氾濫造成國民對政府打擊犯罪決心質疑、社會安定挑戰及犯罪結果加重等危害,希望修法提高刑責。
陳玉珍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人民團體法第八條之一,為金門、馬祖地區人民爭取轉型正義,因戰地政務限制集會結社自由。
- 建議允許民國45年前的人民團體發起人或後嗣,可向主管機關申請恢復成立原人民團體組織,以彌補權利損失。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內政部代理部長
- 贊同委員所提修正人民團體法第七條,限制團體名稱避免與政府機關、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營利團體混淆,並新增不得有歧視或仇恨性文字,符合結社自由保障。
- 贊同委員所提人民團體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修正,允許視訊會議召開,並增訂不可抗力情事下不經章程訂明即可採視訊會議的彈性規定。
- 贊同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修正,賦予會務輔導事項法律授權依據,符合法律保留精神。
- 針對陳玉珍委員提案增訂人民團體法第八條之一,建議緩議,因主管機關缺乏足資認定之檔案資料,難以審查組織成員範圍,建議循現行法規申請籌組許可及核准立案。
鍾景婷 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發展處專門委員
- 書面報告,未直接發言。
陳思荔 法務部法制司調部辦事檢察官
- 書面報告,未直接發言。
許慈美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 書面報告,未直接發言。
劉雅娟 經濟部商業司副司長
- 書面報告,未直接發言。
陳星宏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簡任秘書
- 書面報告,未直接發言。
林慶堂 公平交易委員會服務業競爭處處長
- 書面報告,未直接發言。
劉萬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法規制度組組長
- 書面報告,未直接發言。
李佳玲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臺與內容事務處簡任視察
- 書面報告,未直接發言。
相關後續
- 人民團體法第七條修正通過,新增團體名稱不得與已許可團體相同、不得易使人誤認與政府機關或營利團體有關、不得有歧視性或仇恨性文字等規定。
- 人民團體法第八條之一增訂部分保留,另定期繼續審查。
- 人民團體法第二十五條修正通過,增列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章程可訂明以視訊會議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並增訂因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允許視訊會議。
- 人民團體法第二十九條修正通過,增列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章程可訂明以視訊會議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並增訂因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允許視訊會議。
- 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修正通過,明確人民團體選任職員選舉罷免、工作人員管理、會務輔導與財務處理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 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黃世杰、吳玉琴及王美惠委員等擬具「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3案均已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經黨團協商,由王美惠委員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審查「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二)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修訂「人口販運防制法」,以接軌國際規範與趨勢,強化被害人權益保障,擴大處罰打擊人口販運集團,並應對近期國人遭詐騙至境外從事不法活動的嚴重情事。
- 主要討論內容包括人口販運定義的修正、被害人鑑別機制、安置保護處遇、罰則擴大與刑度提高、就業服務機構通報責任,以及金融帳戶禁止處分等議題。
相關爭議
- 行政院版本延宕:行政院「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已審查7次,但因柬埔寨事件後需盤點而遲遲未送立法院審查,引發委員不滿,認為延誤修法時機。
- 刑度加重與刑法衡平:委員主張大幅提高人口販運罪刑責以嚇阻犯罪,但法務部與司法院認為需考量與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勞動基準法等其他犯罪的刑度衡平性。
- 被害人鑑別機制:美國國務院報告指出台灣鑑別主體限於移民署、警方及檢察官,建議納入漁業署、勞動部、教育部等單位。委員質疑現行機制可能遺漏被害人,且對鑑別結果不服的救濟機制不明。
- 檢察署專股辦理必要性:吳玉琴委員提案檢察署應設置專股辦理人口販運案件,但法務部認為應由各地方檢察署視人力配置和案件負荷酌情調整,硬性規定恐延宕偵辦。
- 「意圖牟利」與「意圖營利」用語爭議:法務部指出現行法制多使用「意圖營利」,「意圖牟利」可能限縮刑事處罰範圍,不包含減省成本情形。
- 勞力剝削定義:吳玉琴、王美惠、江啟臣委員提案刪除勞力剝削定義中「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莊瑞雄委員將性交易更改為「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以符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內涵。法務部對此表示尊重。
- 金融帳戶禁止處分命令:莊瑞雄委員提案檢察官於偵查中可聲請或逕命禁止帳戶處分命令,但司法院建議增訂事後審查及救濟機制,並釐清與犯罪所得移轉的關聯性,法務部則指出現行刑事訴訟法已有扣押規定,且草案6個月期限恐礙證據保全。
立法委員發言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連續13年獲美國全球防制人口販運評比第一級,但仍有許多問題待處理,特別關切被害人鑑別機制。
- 引用美國國務院報告,質疑台灣鑑別主體僅限移民署、警方及檢察官,建議納入漁業署、勞動部甚至教育部等單位,以避免遺漏被害人。
- 關心2021、2022年反剝削行動計畫中研議修正施行細則第10條,納入勞檢人員、法扶、專職律師的進度,認為應加快。
- 強調台灣仍存在人口販運及強迫勞動問題,修法進度應加速。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關切桃園某科技大學東南亞留學生遭誘騙從事性交易事件,質疑警政署是否掌握類似進行中案件。
- 指出人口販運法未將教育部列為主責機關是漏洞,因假求學真打工、真賣淫事件頻傳,要求內政部、移民署、勞動部及教育部鎖定不法代辦業者並重罰。
- 要求內政部一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說明各部會間存在問題及如何強制性入法以遏止此現象。
- 強調假求學真打工、假求學真販運集團對台灣國際聲譽造成損失,呼籲內政部硬起來處理。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關切國內頻傳的人蛇集團詐騙案,如柬埔寨事件及高雄市詐騙集團囚禁被害人案件,要求警政署及檢察司提出更積極的對策,即時掌握並打擊犯罪集團源頭。
- 呼籲警政署在年關期間更強勢打擊犯罪,讓民眾感受到政府是人民的後盾,並要求多辦案以展現魄力。
- 質疑對外籍學生到台灣就讀的查核機制,擔憂不肖仲介業者利用高薪誘騙外籍女學生從事性交易,要求警政署和移民署加強查緝。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認為人口販運案件破獲越多,問題浮現越多,建議警政署和移民署應掌握情資,鎖定犯罪集團首腦,從源頭打擊。
- 強調一般人不會從事人口販運,應針對幫派或組織的頭目施加壓力,借鑑國外打擊毒梟的經驗。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指出海外求職受詐騙的原住民比例高達6.5%,遠高於原住民占總人口的2.5%,質疑原民會宣導不足,要求提供相關宣導資料。
- 呼籲原民會將經費運用在刀口上,多宣導防詐騙資訊,而非重複宣傳已廣為人知的原住民族日。
林文瑞 立法委員
- 關切失聯移工人數增加問題,建議疫情緩和、國際班機足夠後,移民署應加強遣送作業。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指出柬埔寨詐騙案及國內詐騙猖獗,認為現行人口販運防制法刑責過輕(1年以上,7年以下),無法嚇阻犯罪。
- 要求內政部、法務部及司法院溝通,將人口販運罪刑責提高至5年以上,主謀判7年以上,以澈底解決詐騙問題。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質疑「九槍」紀錄片中警察對移工開槍的心態,認為應深入檢討人權與歧視問題,並關切移工權益保障,建議跨部會協商改善移工待遇與環境,減少逃跑事件。
- 認為移民署對移工問題的回答過於抽象零散,缺乏整體宏觀角度,應與勞動部檢討並創造良好環境。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延宕6年未送立法院審查,要求移民署說明進度及原因。
- 強調其版本對勞力剝削定義、罰則有完整規範,認為應予支持。
- 關切被害人鑑別機制與保護脫鉤問題,認為被害人身分不應因起訴而改變,並質疑現行鑑別機關及申訴機制不明。
- 要求移民署提供人口販運被害人相關統計數字,包括勞力剝削、性剝削、器官摘除案件的被害人數及國人受害人數。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已開7次會議卻遲遲未送立法院審查,要求移民署加速處理,承諾下個會期送進。
- 強調人口販運法案的重要性,受害者多為生活艱困、急於找工作的單純年輕人,務必儘快修法防止犯罪。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內政部代理部長
- 認同修法意旨,但強調人口販運防制是複雜且需跨機關整合的工作,不僅涉及人口販運防制法,還包含刑法、勞動基準法等。
- 表示內政部已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全文,並經行政院審查7次,因應國人遭誘騙境外事件,行政院要求再盤點彙整,將儘速提出行政部門對應版本。
- 回應賴香伶委員質詢,指出假求學真打工、真賣淫問題,強調將跨部會溝通處理,並承諾一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
黃明昭 內政部警政署署長
- 回應羅美玲委員質詢,表示已規劃管制PAK空包彈及擊發過子彈的進口,將與經濟部協商修正輸出入貨品號列規範,訂定審查規定,以掌握流向。
- 回應莊瑞雄委員質詢,表示肅槍是重點工作,已要求各縣市全力查緝槍械,並會更積極查緝年關期間的犯罪,包括清查出租房屋中的囚禁案件。
- 回應賴香伶委員質詢,對於桃園科技大學外籍生性交易案件,表示需進一步了解各縣市是否有布線偵辦中的線索。
- 回應張宏陸委員質詢,表示打擊犯罪一定是向上溯源、打擊源頭,偵辦會培養線索慢慢找到上層,並承諾將研究3D列印槍枝的管制及網路規範。
- 回應吳琪銘委員質詢,贊同加重改造槍枝源頭的刑責,認為有必要與法務及司法系統研議提升相關刑責。
- 回應王美惠委員質詢,澄清「春安復辟」非其所言,而是「加強重要節日安全維護工作」的延續,重點在於清樓打詐及救出被囚禁民眾,並強調此工作沒有期限,將持續掃黑。
鍾景琨 內政部移民署署長
- 回應羅美玲委員質詢,表示目前有將社工、移工諮詢人員、法扶人員納入陪偵人員名冊運用,對於納入漁業署、勞動部、教育部等作為鑑別機構,表示會再研議。
- 回應羅美玲委員質詢,關於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10條修正進度,表示已將相關人員納入陪偵資料庫,但細則修正需配合販防法修正,進度可能稍晚,但會加快。
- 回應莊瑞雄委員質詢,指出桃園外籍女學生案件中,3位受害者僅1位是學生,2位是失聯移工,且根據警方偵辦,他們並非人口販運被害人。
- 回應莊瑞雄委員質詢,表示已與各大專院校建立聯繫管道,學生動態會即時通報,並會篩濾來台就讀學生,但前端招募由教育部主責。
- 回應林文瑞委員質詢,預期春節前大陸返台旅客會增加,移民署會配合指揮中心防疫政策,盡力做好應配合的部分。
- 回應林文瑞委員質詢,表示國際班機恢復狀況已與疫情前大致相同,遣送作業已恢復加強,今年遣送人數達7,600多人,是去年的1.5倍,未來會持續加強遣送。
- 回應吳琪銘委員質詢,表示內政部報行政院版本已將人口販運刑度提高至最低1年以上、7年以下,但若要提高至5年以上,需再與法務部和司法院研究刑度衡平問題。
- 回應吳玉琴委員質詢,表示行政院版「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已審查7次,原則上已審竣,但因柬埔寨事件需再盤點,會儘快於下個會期送入立法院。
- 回應吳玉琴委員質詢,指出被害人鑑別機制已朝脫鉤方向設計,被害人身分不會因起訴而改變,未來鑑別主體將是司法警察機關,不滿意鑑別結果可向上級機關提出異議。
- 回應吳玉琴委員質詢,將提供人口販運相關統計資料,包括被害人總數及勞力剝削、性剝削、器官摘除案件的被害人數。
- 回應王美惠委員質詢,承諾行政院版「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將於下個會期送入立法院,並表示會加強處理此問題。
簡美慧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
- 回應莊瑞雄委員質詢,表示檢察官職司犯罪偵辦,對於犯罪嫌疑人會主動積極偵查,已介入偵辦相關個案,目標是速查嚴辦、向上溯源、截斷金流,瓦解犯罪集團,並會全力協助地檢署追查金流及數位鑑識。
- 回應吳玉琴委員質詢,指出檢察署是否設專股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由各地方檢察署視人力配置和案件負荷酌情調整,硬性規定恐延宕偵辦。
- 回應吳玉琴委員質詢,指出法制用語多使用「意圖營利」,使用「意圖牟利」恐限縮刑事處罰範圍。此外,草案部分罰則與刑法規定重疊,提高刑度應通盤考量與其他法律的衡平性,以符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
- 回應伍麗華委員質詢,說明幽靈人口的處罰需有「意圖支持特定候選人」的要件,並排除了就業、就學等原因,強調並非戶籍與實際居住地不同即構成犯罪。
鍾興華 原民會副主任委員
- 回應鄭天財委員質詢,承認海外求職受詐騙的原住民比例高達6.5%是很高,並表示已加強宣導,透過社工員、就服員、教會等管道,並配合地方警政單位辦理259場宣傳。
李秀玲 法務部主任檢察官
- 回應陳明文委員質詢,針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修法,法務部採保留、反對立場,認為刪除「免除其刑」可能違反鼓勵報繳槍械的目的,應審酌個案情節輕重由法院或檢察官處理。
相關後續
- 行政院版「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因需盤點彙整,將於下個會期送至立法院審查。
- 討論事項二所列「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7案均已進行詢答,擇日繼續審查。
- 書面質詢及未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討論事項四
審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三)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應對日益嚴重的槍枝氾濫及社會治安問題。
- 主要討論內容包括模擬槍的定義與管制、PAK空包彈的流向與管制、3D列印槍的納管、刑度加重、影視拍攝用道具槍的開放,以及原住民自製獵槍的相關規定。
相關爭議
- 模擬槍納入刑罰爭議:內政部警政署主張將模擬槍納入第四條槍砲定義,從行政罰提升至刑罰,因其為改造槍枝主要來源(佔8成以上)。司法院則持高度保留態度,認為模擬槍不具殺傷力,現行條例將其訂在第二十條之一為行政罰,體系分明,若納入刑罰恐造成體系凌亂,並擔憂民眾誤觸法令。
- PAK空包彈管制漏洞:羅美玲、管碧玲、伍麗華委員指出PAK空包彈雖易改造具殺傷力,但目前未納入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的彈藥定義,可合法進口且在網路販售,已成為多起槍擊案的改造來源。警政署承認過去未掌握,現已規劃與經濟部協商修正輸出入貨品號列規範,訂定審查規定以管制流向。
- 3D列印槍管制:張宏陸委員關切3D列印槍的管制,警政署表示目前未查獲,但若列印出具殺傷力槍枝即依現行槍砲條例處理,認為3D列印只是製作方式,非槍枝定義本身。
- 影視拍攝用道具槍開放:張其祿委員指出2020年修法將模擬槍列管,意外影響影視產業道具槍使用,呼籲開放管制。文化部及內政部原則贊同,但司法院對於開放具殺傷力真槍供影視使用持保留態度,並建議將影視拍攝用模擬槍的規定移至第二十條之一。
- 自首報繳槍械減免刑期:陳明文委員提案刪除第十八條第一項「免除其刑」的規定,改為僅「減輕其刑」,以遏止犯案後自首的現象。法務部及司法院反對,認為此規定實施已久,有鼓勵行為人自首、截堵槍砲來源的立法意旨,且法官可依個案情節斟酌,若刪除可能對真心悔改者不公。
- 原住民自製獵槍許可撤銷:鄭天財委員提案修正第五條之二,增訂但書排除原住民基於傳統習俗文化持有自製獵槍或刀械,受緩刑宣告期滿未撤銷或因過失犯罪者,不予撤銷或廢止許可。內政部表示委員提案有相當程度限縮,可討論但需審慎,原民會則認為第二十條修正已可解決,但尊重委員提案。
- 刑度加重與罪刑相當原則:陳明文委員提案大幅提高槍砲彈藥相關罪行的刑度。法務部及司法院認為,此舉涉及整體刑事政策,需考量與殺人罪責的衡平性、刑罰級距體例,以及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避免輕重失衡。
立法委員發言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指出PAK空包彈是多起重大槍擊案的改造子彈來源,現行未管制,質疑為何模擬槍已管制而空包彈未管制。
- 要求警政署研議將改造子彈納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並提出PAK空包彈及擊發過子彈的管制及流向追查報告。
- 贊成將模擬槍納入刑罰管制,因其為改造槍枝的主要來源,對社會治安危害甚鉅。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關切影視拍攝用模擬槍的管理程序,要求警政署加快制定管理規範,包括列管、列冊管理等。
- 指出PAK空包彈雖非彈藥,但易被變造,已佔2021年槍擊案的39%,質疑警政署對海關稅則中已要求警政署同意文件卻未落實管制的問題。
- 批評警政署對PAK空包彈的管制疏失,要求加快速度補齊漏洞。
- 關心民防制度在役期延長下的變革,指出各縣市民防預算中訓練經費比重過低,要求警政署督促各縣市加強訓練。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指出近期槍枝事件頻傳,查獲槍彈量不少,認為警政署需成立專人小組研究管制和查緝,擔憂槍枝氾濫可能導致校園槍擊等可怕事件。
- 建議警政署考慮每月召開掃蕩進度記者會,以展現打擊犯罪的決心和成果。
- 關切警政署春安工作是否會影響基層排假權益及造成績效壓力,要求澄清並保障員警權益。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及法務部反對其提高槍砲彈藥管制條例刑度的提案,認為單純製造、運輸或販賣槍枝與意圖犯罪使用應負相同刑責,從源頭遏止槍枝氾濫。
- 要求警政署大掃黑行動持續進行,不應在過年結束,並要求每星期向社會大眾宣示掃黑政績,讓人民有感。
- 提醒警政署應注意基層員警與地方黑幫掛鉤問題,建議進行人事調整以雷厲風行掃黑。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建議警政署應研究並管制3D列印槍枝,因其易於製作且具殺傷力,並要求在網路上加強規範管控。
- 認為槍砲彈藥管制條例中將不同類型的槍枝定義寫在一起容易造成誤解,建議分開撰寫以釐清定義。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關切公務員服務法修正後,原鄉警力調度吃緊,見警率降低,要求警政署主動下鄉了解並檢討原鄉警力人力調配問題。
- 指出警政署已建議考選部加考原民行政警察類科,但考選部尚未答覆,要求警政署積極爭取並知會所有原住民立委。
- 關心原住民自製獵槍管理辦法進度,要求警政署加快法制作業,並應下鄉與獵人協會、部落開說明會,而非僅邀請立委助理參與。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指出PAK空包彈在槍擊案中比例逐年增長,且網路可輕易購得空包彈及彈頭,經改造後具殺傷力,但未納入槍砲彈藥管制條例。
- 要求警政署明確規範販賣、購買者、管道及限制,並在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關心自製獵槍管理辦法進度,確認舊獵槍將不強制價購破壞功能,並感謝警政署支持增加原鄉警力及加開原住民行政警察類別。
- 質疑幽靈人口定義,認為原住民因工作遷徙常有戶籍與居住地不符情況,若因投票遷戶籍即被入罪,對原住民不公,建議檢討並推動不在籍投票。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槍枝氾濫主因是改造槍枝容易且刑責低,認為應將改造槍枝的源頭刑責加重,提升至5年以上,以嚇阻犯罪。
- 肯定警政署將模擬槍納入刑責管制,認為能有效嚇阻改造槍枝問題。
- 關心春安勤務加重對警察同仁的影響,要求警政署研究獎勵措施,鼓勵辛勞付出。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在選舉查賄中發動搜索和約談的條件,認為查賄不應淪為政治利用工具,對於無證據約談大量支持者卻無保飭回的行為表示不以為然。
游毓蘭 立法委員
- 質疑警政署恢復春安工作的必要性與成效,認為過去春安績效常有灌水疑慮,且打詐、反毒等工作應日常化而非僅限春安期間。
- 指出基層員警對春安工作存有績效評比壓力,與大法官釋字785號精神不符,要求警政署落實承諾,回歸本業,保障員警權益。
- 關切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成立警察專案與績效管理委員會的運作情況,要求警政署應好好聆聽基層聲音,確保警力能盡忠職守並平安下莊。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澄清警政署長黃明昭並未提出「春安復辟」,而是延續「加強重要節日安全維護工作」,並肯定警政署「清樓專案」在打擊詐騙、救出被囚禁民眾方面的成效。
- 勉勵警政署長應鼓勵警察同仁士氣,並解決媒體或網路對警察的誤解或批評,提升警察形象。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指出2020年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法將模擬槍列管,意外影響影視產業道具槍使用,造成不利影響。
- 呼籲借鑑韓國經驗,開放影視拍攝使用模擬槍,並建議修正第五條之一納入影視攝製用真槍,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
- 強調此舉對台灣影視產業發展、國際合作及技術實力提升有巨大幫助,希望修法能順利通過。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關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後,民眾可檢舉人行道違規,要求內政部說明中央與地方如何加強人行道管理,避免警察負擔過大。
- 建議內政部應督導地方政府的地政和農業等相關單位,在一定時間內查核營建署提供的變異點資料,並公開結果供全民監督,以改善行人地獄亂象。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內政部代理部長
- 回應張宏陸委員質詢,表示打擊犯罪一定是向上溯源、打擊源頭,不會只抓嘍囉,這是執行方案的主要手法和目標。
- 回應游毓蘭委員質詢,表示春安工作背後是溝通和認知問題,若講清楚,大家可以放心,不會有過往疑慮。
- 回應陳椒華委員質詢,表示人行道管理是地方性業務,內政部著力有限,但會督導地方政府加強管理,避免警察負擔,並承諾2個月內就變異點查核公開問題提出報告。
黃明昭 內政部警政署署長
- 回應羅美玲委員質詢,表示PAK空包彈及擊發過的子彈目前不在槍砲彈藥管制公告內,但已規劃與經濟部協商,訂定審查規定以管制進口與流向。
- 回應管碧玲委員質詢,表示影視拍攝用模擬槍的管理規範將在修法通過後立即著手制定,會列管、列冊管理。坦承對海關稅則中PAK空包彈需同意文件一事掌握不足,已報部審查相關規範。
- 回應湯蕙禎委員質詢,表示肅槍是重點工作,已要求各縣市全力查緝。民間可持有自衛槍、原民自製獵槍、射擊運動用槍及學校訓練用槍,但需統一保管。會再研議是否每月召開肅槍記者會。淡水詐騙案嫌犯已查緝到案並羈押,僅剩1名重要成員在查緝中。
- 回應陳明文委員質詢,贊同加重製造、運輸、販賣槍枝的刑責,認為是打擊犯罪源頭的必要措施。表示全國大掃黑是持續性工作,沒有期限,並會呈現成果,督促基層員警配合。
- 回應賴香伶委員質詢,表示警察有警勤區勤務,會發現並轉介弱勢家庭,純粹是服務轉介,沒有設定目標,不會要求員警主動查察或比賽,若有此情況會追查。強調打詐、治安才是主責。
- 回應莊瑞雄委員質詢,表示肅槍工作會繼續辦理,已將清樓打詐融入春安工作。針對外籍學生被騙問題,會通令各地方警察局特別注意八大行業及小吃店,加強查緝非法打工或拘留。
- 回應張宏陸委員質詢,表示目前未查獲3D列印槍,但若列印出來具殺傷力即屬違法。認為3D列印只是製作方式,非槍枝定義,會要求偵辦單位上網追查相關製作資訊並提早管制。
- 回應孔文吉委員質詢,表示若原鄉距離太遠,聯合服勤不便,會請地方警局檢視效益。已建議考選部加考原民行政警察類科,但尚未獲正式答覆,會持續協調。原住民自製獵槍管理辦法條文已與原民會等達成共識,下週可送內政部進行法制作業。舊獵槍將不強制價購破壞功能。支持增加原鄉警力及加開原住民行政警察類別。
- 回應伍麗華委員質詢,表示PAK空包彈不在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的子彈公告內,但已發現問題並會擬定審查規定進行管制,要求網路販售也需遵守,並承諾一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原住民自製獵槍管理辦法已與原民會等達成共識,下週可送內政部法制作業。舊有獵槍將不強制價購。支持增加原鄉警力及加開原住民行政警察類別。
- 回應吳琪銘委員質詢,贊同加重改造槍枝源頭的刑責,認為有必要與法務和司法系統研議提升相關刑責。表示春安期間若員警有好表現會提高獎勵。
- 回應陳明文委員質詢,表示現在犯罪型態多為開槍後自首,社會氛圍已改變,支持修法刪除「免除其刑」規定,認為應與時俱進。
- 回應游毓蘭委員質詢,澄清春安工作名稱已改為「加強重要節日安全維護工作」,沒有評比,也沒有影響排假,僅加強清樓打詐等重點工作。強調警察專案與績效管理委員會已成立並納入基層代表,會做稽查確保基層執行符合規定。
鍾景琨 內政部移民署署長
- 回應湯蕙禎委員質詢,表示永久居留案件若無疑慮可在14天內決定,但若需訪查或面談會延長。針對99%案件需4個月完成的統計,表示大部分在2個月內,少數因疑慮需延長,會通知當事人並檢討改進。承諾會多注意離婚新住民案件,避免喪失身分。
- 回應莊瑞雄委員質詢,澄清桃園外籍女學生案件中,3位受害者僅1位是學生,2位是失聯移工,且根據警方偵辦,他們並非人口販運被害人。表示已與各大專院校建立聯繫管道,學生動態會即時通報,並會篩濾來台就讀學生,但前端招募由教育部主責。
- 回應林文瑞委員質詢,表示預期春節前大陸返台旅客會增加,移民署會配合指揮中心防疫政策,盡力做好應配合的部分。
- 回應林文瑞委員質詢,表示國際班機恢復狀況已與疫情前大致相同,遣送作業已恢復加強,今年遣送人數達7,600多人,是去年的1.5倍,未來會持續加強遣送。
- 回應吳琪銘委員質詢,表示內政部報行政院版本已將人口販運刑度提高至最低1年以上、7年以下,但若要提高至5年以上,需再與法務部和司法院研究刑度衡平問題。
- 回應翁重鈞委員質詢,表示移工問題牽涉多部會,包括引進機制、薪資待遇、工作條件、居住環境等,勞動部與各機關有協調處理,會再向勞動部反映是否定期建立機制。
- 回應伍麗華委員質詢,表示人口販運防制法第17條不分本國人或外國人,內政部已會同相關部會訂定被害人返國保護專案工作指引,有安置服務及經濟服務機制。承諾提供SOP流程,並表示若委員有個案可聯繫,會主動了解是否有漏失。
朱嘉川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
- 回應陳明文委員質詢,表示司法院原則尊重主責機關及立法院職權,但建議槍砲條例在109年已提高刑度,可加強查緝管理。對於單純製造、運輸與意圖犯罪使用槍砲的刑罰區分問題,認為應考量刑罰區分。
- 回應莊瑞雄委員質詢,對將模擬槍納入第四條槍砲定義持高度保留態度,認為模擬槍不具殺傷力,現行條例將其訂在第二十條之一規範行政罰,體系分明,若納入第四條恐造成體系凌亂,影響後續解釋。
- 回應陳明文委員質詢,針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修法,認為自首報繳減輕或免除其刑已實施很久,司法運作無窒礙難行,是賦予法官權限斟酌個案,有鼓勵行為人自首、截堵槍砲來源的立法意旨,不認為有必要修正。
- 回應花敬群代理部長,表示理解行政部門用心,但作為審判者,認為法官本可依個案情節做最妥適處理,若刪除「免除其刑」可能對真心悔改者不公平,建議賦予檢察官或審判者較大權限範圍。
林信雄 內政部警政署組長
- 回應莊瑞雄委員質詢,說明109年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將操作槍納入模擬槍範疇,因模擬槍改造槍枝問題嚴重,且日本、南非等國對模擬槍訂有刑責。強調模擬槍納入第四條是將既有第二十條之一的定義移入,並非新修文字,旨在將其納入刑責管制,如同毒品先驅原料,從源頭管控。
- 回應張宏陸委員質詢,表示3D列印槍若具殺傷力,即依現行槍砲條例處理,3D列印只是製作方式,不影響槍枝定義。
- 回應鄭天財委員質詢,針對第五條之二修正動議,表示可接受司法院建議的文字修正,將排除或放寬的規定放在第六項,以符合體例。
- 回應莊瑞雄委員質詢,針對公共場所鳴槍增訂罪名,解釋是另定一罪,旨在針對對空鳴槍、對無人居住房屋開槍等對社會造成恐慌的行為,加重其刑責。
- 回應張其祿委員質詢,針對影視拍攝用模擬槍開放,建議將相關規定移至第二十條之一,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訂定管理辦法,以解決影視產業需求,且定義上不會混淆。
楊秀玉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電影組組長
- 回應張其祿委員質詢,表示若能開放影視拍攝使用模擬槍,對影視內容創作多元性、國際合作及產業發展有相當大的影響與幫助,感謝委員提案。
- 回應莊瑞雄委員質詢,表示影視拍攝基本上使用模擬槍,不會使用真槍。贊同將影視拍攝使用的開放規定直接放在第二十條之一的但書中,並參考張其祿委員提案,授權文化部會同內政部訂定相關管理辦法。
相關後續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各案均已保留,另定期繼續審查。
- 書面質詢及未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1102
- 卷/期/冊
- 112/11/2
- 發布日期
- 2023-01-17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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