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與交通預算審查會議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12-22
LawTrace 法律歷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主要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民眾檢舉、違規記點、無照駕駛加重罰則、酒駕強制抽血合憲性等議題進行逐條討論與協商。部分條文修正通過,部分則保留待黨團協商。會議後半段則繼續審查交通部主管的桃園國際機場、民航事業、臺灣港務、航港建設及觀光發展基金等112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案。
討論事項一
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逐條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聚焦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多項條文的修正,涵蓋民眾檢舉範圍、違規記點制度、無照駕駛罰則加重、危險駕駛行為規範、行人安全保障、以及酒駕強制抽血的合憲性爭議。
- 主要目標在於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強化違規處罰力道,並完善相關行政程序與法律授權。
相關爭議
- 法案名稱修正:游毓蘭委員提議將法案名稱修正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但交通部以牽動多部現行法律及法規命令為由,建議暫不修正,維持原名稱。
- 違規記點制度:陳素月委員和時代力量黨團質疑罰鍰與記點構成「一行為不二罰」,並關切記點對鄉下長輩機車族群的影響,主張記點應入法明確規範,而非授權子法。
- 民眾檢舉範圍:警政署擔憂擴大民眾檢舉範圍(特別是紅線違停)將大幅增加案件量,造成警政負荷,建議維持現行規定,但同意將部分人行道違停納入檢舉項目。
- 行政程序與記點通知:時代力量黨團建議簡化記點程序,無需另發裁決書,但法規會認為記點屬行政處分,需有書面通知以符合行政程序法,保障當事人權益。
- 噪音改裝車輛處罰: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訂第16條之1,將噪音改裝行為獨立並加重罰則,但交通部認為現行第16條已涵蓋,且噪音管制應由環保署依《噪音管制法》處理。
- 酒駕吊照後無照駕駛:多位立法委員(李昆澤、游毓蘭、林俊憲)主張,因酒駕吊銷駕照後仍無照駕駛者,其惡性重大,應與一般無照駕駛區隔並加重裁罰,不應僅維持衡平考量。
- 酒駕強制抽血合憲性:針對憲法法庭判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強制抽血違憲,法務部與警政署傾向待2年失效期後再通盤研修,但司法院法官與主席劉世芳委員則呼籲應立即修正,避免法律空窗期與違憲狀態。
立法委員發言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擔任會議主席,引導逐條審查與協商流程,要求相關部會針對委員質疑點明確回應。
- 強調法律衡平性原則,避免重複裁罰,並呼籲行政機關應立即修正與憲法法庭判決違憲相關的條文,而非怠惰等待失效。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罰鍰與記點併行構成「一行為不二罰」,對機車族群影響過大,主張記點點數應入法明訂。
- 提案擴大民眾檢舉人行道違停範圍,並要求地方政府加強人行道行政管理。
- 建議加重無照駕駛罰則,並要求書面通知未成年駕駛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 主張將記點制度、相關罰則及規定明確入法,避免置於子法或施行細則造成爭議。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指出疫情趨緩後酒駕案件有回升趨勢,要求警政署加強取締並彈性增加酒測勤務。
- 強調酒駕吊照後仍無照駕駛者惡性重大,提案加重罰鍰(一般車加罰1萬2,000元,重車加罰4萬元)。
- 關切大型車輛在高速公路倒車等嚴重違規行為,要求對駕駛及業者從嚴處罰。
- 建議交通部加強宣導不依規定使用燈光(如濫用遠光燈)的罰則,確保用路安全。
游毓蘭 立法委員
- 呼應李昆澤委員,強調對酒駕吊照後仍無照駕駛者應罪加一等。
- 質疑行政機關對1,400萬件交通罰單未執行,累計221億元罰鍰未追繳,要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加強追繳。
- 建議針對未成年人無照駕駛,若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未盡監督之責且情節重大者,應予以處罰。
- 支持擴大民眾檢舉項目,認為有助減少違規,即使短期內增加警政案量。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7條之1,擴大民眾檢舉範圍,特別是圓環和人行道違規臨時停車。
- 關切現行第21條強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參加講習的規定,認為可能對高風險家庭造成歧視,建議交通部研議改善。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強調臺灣社會對酒駕零容忍,建議對於酒駕累犯,檢察官應直接送監,而非僅處罰鍰。
- 主張因酒駕吊照後仍無照駕駛者,其可惡程度加倍,應有不同於一般無照駕駛的裁罰樣態。
- 提案將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的處罰範圍擴大至一般道路,以彌補現行僅限高速公路的漏洞。
- 支持將嚴重超速的法律定義從超過速限60公里修正為40公里,以遏止危險駕駛行為。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將未成年人無照駕駛的違規事實,書面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以利家長介入管教。
- 建議將教練車納入第45條禮讓規定中,並增訂相關罰則。
- 關切通知法定代理人的年齡區分,詢問14歲與未滿18歲之間的差別,以及可能無法通知到法定代理人的情形。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強調行人安全的重要性,指出臺灣行人事故頻傳,被稱為「行人地獄」,有損國際形象。
- 支持提高未禮讓行人的罰則上限(特別是第44條),並主張現行規定對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交叉路口的規範不足。
- 建議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應研擬提高人本交通行人保障的研究比例及量能,並與營建署合作協助地方政府改善道路設計與標示。
魯明哲 立法委員
- 肯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版本將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的嚴重違規行為(如倒車、逆向行駛)納入更嚴重的處罰。
- 提案修正第35條,建議在車輛因酒駕被吊扣牌照時,直接繳銷牌照,避免時間差導致中古車市場混亂或車輛被濫用。
- 建議交通部研究將吊扣牌照期間行駛導致牌照吊銷者,應於原吊扣期滿後始得請領牌照,以補實務漏洞。
相關人員回應
林福山 司長
- 針對法案名稱修正,考量多達6部現行法律及39部法規命令援引現行名稱,建議暫不更動,待後續通盤檢討再研議。
- 關於記點制度,表示未來裁罰細則將統一檢討,針對不同違規情節落實比例原則,如闖紅燈記點會多於紅燈右轉。
- 回應民眾檢舉範圍,同意將車輛行駛裝載顯有不穩妥、人行道違規臨時停車、禁止臨時停車處所違規停車等項目納入,但部分需當場攔檢或難以判斷的行為不宜納入檢舉。
- 針對時代力量黨團的第16條之1提案,認為高音喇叭及噪音器物已在現行第16條規範,且噪音管制應由環保署處理,不建議獨立加重處罰。
- 同意吸納李昆澤委員關於酒駕再犯無照駕駛加重罰鍰的提案,增訂第21條第3項。
- 同意吸納林奕華委員關於通知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提案,增訂第20條第7項。
- 回應魯明哲委員關於吊扣牌照直接繳銷的提案,表示原則上贊同,並建議增訂第66條第2項,補足吊扣期間違規導致吊銷牌照的漏洞。
邱銘堂 執行秘書
- 說明記點與道安講習未來將於裁罰細則中規定,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母法授權子法),且第九十二條有授權訂定處理細則。
- 澄清記點屬行政處分,需有書面通知才符合行政程序法,時代力量黨團簡化通知程序的提案可能不符裁罰法理。
- 解釋道路障礙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處罰,由警察機關舉發後移送監理所裁罰;若為長期占用廢棄車輛,則移請環保機關處理。
- 針對憲法法庭強制抽血判決,表示交通部已召開會議,考量部分細節(如檢體保存、隱私權)需通盤考量,且目前實務依憲判字過渡措施執行,建議待後續行政院通盤研修再處理。
劉振安 副組長
- 警政署將持續加強酒駕取締,除每月2次全國性攔檢外,各縣市警局會依轄區狀況彈性規劃並加強巡邏攔檢。
- 預估擴大民眾檢舉人行道違停將增加50萬至80萬件案件,但若人行道管理妥善,劃設適當標誌標線,警政單位仍可吸收。
- 說明人行道道路障礙若為可移動物品,警察可立即處理;若為固定式需機具拆除,則需會同營建、環保等單位執行清道專案,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舉發。
- 關於酒駕強制抽血,警政署目前嚴格依照憲法法庭判決,所有案件均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緊急情況事後補報,但認為程序複雜,希望交通部召開會議研議簡化。
- 表示警政單位在執行強制抽血時會較為保守,若無明確法源會避免事後報備,以免違反規定。
廖江憲 參事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對酒駕裁罰案件採從嚴、從速原則,過去一年執行金額已逾3億元,並推動專案查封財產,必要時拘提管收。
- 回應游毓蘭委員關於一般交通罰單未繳納問題,表示會將委員指導列為重點積極處理,並說明實際執行可能面臨義務人財產不足等障礙。
- 針對酒駕強制抽血合憲性議題,贊同修法目的,但考量憲法判決涉及多層面違憲問題(如強制範圍、執行人員、檢體保管與隱私權),建議將此議題納入主管機關通盤研修範圍,以符立法經濟。
- 指出憲法判決已提供過渡措施(報請檢察官許可),目前實務依此執行,不至於有執法空窗期。
鄭惠心 分隊長
- 說明內政部營建署訂定的《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規定人行道原則不劃設機車停車格,若有需求須經主管機關同意並確保1.5米人行淨寬。
- 確認人行道違規或違法行為,最終裁罰機關仍為警察單位。
郭任昇 法官
- 說明憲法法庭憲判字第1號判決,認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強制抽血規定,因違反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資訊隱私權保障,整體違憲,將於2年後失效。
- 指出判決並非完全禁止強制抽血,但需限縮於必要、緊急情況,並比照刑事訴訟嚴謹程序,規範檢體保存與資訊隱私。
- 強調在2年失效期內,原則上需報請檢察官核發同意書,緊急情況才可事後備查,此為例外而非常態。
- 提醒行政院最新提案版本並未修正此條文,建議應儘速修法以符合憲法法庭意旨。
陳文瑞 局長
- 回應遊覽車在高速公路倒車事件,表示現行法規已有規範,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外,公路總局也會依《公路法》對業者進行管理,並加強職業駕駛人的定期講習調訓。
- 針對車牌吊扣期間車輛能否報廢問題,說明現行規定為吊扣執行完畢後才能報廢,但同意此規定有漏洞,將研議通案解釋並修改規定。
王國材 部長
- 指示車牌吊扣期間車輛報廢問題屬於行政程序,將會進行修改。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第24條、第35條、第63條、第63條之1、第63條之2與第92條等條文保留,送院會協商。
- 第7條之1修正通過,納入行政院、游毓蘭委員、趙正宇委員及陳椒華委員的部分提案,擴大民眾檢舉範圍,但排除部分難以現場判斷或執法量過大的項目。
- 第9條按照行政院條文,不予增訂。
- 第15條、第16條、第22條、第29條、第30條、第47條、第48條、第55條、第56條、第60條、第61條、第82條、第85條、第86條等條文依照行政院再修正版本或與其相同之委員提案通過。
- 第16條之1不予增訂。
- 第21條及第21條之1修正通過,增訂李昆澤委員提案關於酒駕吊照後無照駕駛加重罰鍰,以及林奕華委員提案關於通知未成年駕駛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等內容。
- 第29條之1不予修正。
- 第29條之2按照行政院版的再修正條文通過。
- 第30條之1修正通過,採納林俊憲委員建議,擴大汽機車機件掉落的處罰適用範圍至一般道路。
- 第31條不予增訂。
- 第33條修正通過,採納多位委員及行政院提案,加重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違規罰則,並將嚴重超速定義調整為超過速限40公里。
- 第33條之1不予增訂。
- 第44條修正通過,採納多位委員建議,調整罰鍰額度,加強保障行人安全。
- 第45條修正通過,納入林奕華委員提案,增訂教練車禮讓規定及罰則。
- 第56條之1修正通過,將罰鍰調整為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
- 第66條修正通過,增訂第2項,規範牌照吊扣期間違規導致吊銷者,需待原吊扣期滿後始得請領牌照。
- 第67條修正通過。
- 第67條之1不予修正。
- 第68條不予修正。
- 第74條修正通過,調整罰鍰上限為3,600元。
- 第85條之3按照行政院再修正版本通過。
- 第93條不予修正。
- 所有保留條文與附帶決議一併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二
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及非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預算案
核心議題
- 繼續審查交通部主管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民航事業作業基金、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航港建設基金及觀光發展基金等5個單位的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
- 主要內容涵蓋各單位的業務計畫、營業收支、服務成本、轉投資計畫、重大建設事業、資金運用及補辦預算等項目。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1202
- 卷/期/冊
- 112/12/2
- 發布日期
- 2023-01-18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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