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法通則修正草案審查暨財政議題質詢
財政委員會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12-26
LawTrace 法律歷程:地方稅法通則
本次財政與內政委員會聯席會議主要審查「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聚焦地方稅率調整權限與民眾權益保障。會議亦廣泛討論經濟展望、稅收「超徵」與「還稅於民」爭議、國安基金運作、統一發票獎金分配,以及稅制改革等重要財政議題。多項法案與臨時提案經協商後保留送院會協商或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一
審查「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釐清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中,地方政府調整地方稅率的30%上限是否僅適用於中央立法的稅種,以賦予地方政府更大的財政自主權,並解決長年來法院判決不一的爭議。
- 核心爭議點在於如何在保障地方自治權的同時,兼顧人民權益,避免地方政府過度調高稅率。
相關爭議
- 法條解釋與適用範圍:提案委員賴士葆主張第四條限制應僅限於中央立法的地方稅源,讓地方自訂稅源有更大彈性;沈發惠委員則認為原立法意旨及部分法院判決顯示30%上限應適用所有地方稅,修法恐疏漏人民權益。
- 法院判決見解不一:代理部長阮清華提及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不一致,而沈發惠委員與傅崐萁委員各自引用不同判決,對第四條適用範圍有不同解讀。
- 地方自治權與人民權益平衡:沈發惠委員擔憂若修法明確排除地方自訂稅率的上限,可能導致地方政府任意調高稅率,影響人民權益保障,要求財政部提出配套措施。
- 地方財源與中央集權:傅崐萁委員強調地方稅課稅是地方自治核心,並舉花蓮縣礦石稅為例,說明地方政府有完善審議機制,不應過多限制其稅率調整權限。
立法委員發言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將30%稅率調整上限明確限於「中央立法之地方稅」,以提升地方政府自籌財源能力。
- 指出目前地方政府財源多仰賴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其他縣市自籌財源不足三成,應賦予地方更多課稅彈性。
- 強調地方政府課稅需經地方議會監督與同意,並有財政學者支持不應過多限制。
- 質疑政府超徵稅收去向,主張應「還稅於民」並呼籲銀行不應「雨天收傘」影響中小企業。
- 關心綜所稅免稅額是否應提高以減輕民眾負擔。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贊同修法明確化,但不反對將第四條明確化於中央立法的地方稅。
- 擔憂修法後地方自治事項的地方稅率調整將無上限,可能疏漏人民權益保障,要求財政部提出配套措施。
- 引用法院判決,認為目前第四條仍對所有地方稅有拘束力,並質疑財政部對立法意旨的解釋與原始條文不符。
- 指出花蓮礦石開採稅爭訟案凸顯法條問題,強調地方自治權與人民權益保障需兼顧。
傅崐萁 立法委員
- 強調中央所訂定的地方稅與地方自治條例中的特別稅有差異,後者應尊重地方自治精神,經過地方議會同意及中央核備,並設有公聽會等機制。
- 指出花蓮縣政府在105年開徵礦石採取稅時,經業者一致同意,且近期法院判決認定地方稅法通則的30%調幅上限不適用於地方特別稅條例。
- 表示花蓮縣政府的財務管理考核連續5年獲得甲等,證明地方財政紀律良好。
- 呼籲財政部在相關說明上應更清楚,避免引發誤解。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關心高房貸負擔率與房價所得比問題,特別指出新北市囤房稅尚未通過導致非自住住家增加,要求財政部持續推動。
- 要求財政部釐清囤房稅在地方稅法通則下屬「法定地方稅」或「特別地方稅」,以明確地方政府調整稅率的空間和人民的確定性。
- 提醒政府應提早因應虛擬資產、虛擬貨幣及網路交易等新興經濟活動的課稅問題,以確保稅收公平性。
相關人員回應
阮清華 代理部長 財政部
- 對於賴委員士葆等人提案將第四條「地方稅」範圍定明為「中央立法之地方稅」,表示與原立法意旨尚無不符,尊重委員會審議結果。
- 說明地方稅法通則第三條是地方政府開徵新稅,稅率由地方權責自訂,第四條及第五條則針對中央立法之地方稅與國稅,賦予地方政府在30%範圍內調整徵收率或附加徵收權限。
- 承認法院判決不一致,並提到今年10月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定30%上限僅限於中央立法的地方稅。
- 承諾會通盤考量修法可能對人民權益的影響,並研議配套措施。
- 解釋「實徵數大於預算數」是因預算編列與執行時間差導致的估算問題,並強調總預算與特別預算併計後仍是赤字。
- 對於「還稅於民」議題,表示需透過預算程序並經立法院同意,且認為發放如「三倍券」、「五倍券」等公共政策形式,更能結合經濟復甦。
- 說明財政部已邀集公股行庫,指示在經濟趨緩時避免「雨天收傘」,鼓勵承作政策性貸款。
- 表示會洽主計總處確認CPI數據,並將租金特別扣除額納入評估。
- 承諾將把統一發票未領取獎金的爭議帶回研究,並說明會加強宣導邊境解封查驗規定。
許慈美 署長 財政部賦稅署
- 說明目前地方稅自治條例有72個通過,總稅收約159億元,主要集中在桃園、臺東、南投、花蓮等地,其中臺東土石採取及景觀維護特別稅6年收約55.9億元。
- 解釋印花稅與土地增值稅排除在地方稅率調整之外,是因涉及徵收金額較大且稅基具移動性,避免地方政府搶稅。
- 說明小規模營業人降稅措施是國稅局主動處理,無需業者申請。
- 解釋統一發票總獎金與實領獎金的差額,部分用於兌獎手續費、防逃漏稅業務費,並表示未兌領獎金會滾入增開獎項,強調不會「摳納稅人的錢」。
呂清源 司長 內政部民政司
- 說明地方政府組織員額依戶籍人口數為基準,如臺北市人口跌破250萬導致副市長減少,屏東縣未來亦可能因人口減少而減少議員席次。
- 表示「地方警察機關員額設置參考標準」使用靜態人口、面積等基準,未納入流動人口數,導致各地警力不足。
- 指出補助中低收入戶殯葬費用屬地方自有財源,應尊重地方意見,但若地方財源不足,則需由財政部協調解決。
相關後續
- 「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附帶決議均保留送院會協商。
- 臨時提案第1案(關於統一發票獎項與組數調整)及第2案(關於小規模營業人查定稅額主動調降)均修正通過。
- 財政部需研議如何確保地方自治團體依據第三條所為自治條例之審議及稅率擬訂,以確保不疏漏人民權益,並落實租稅法定主義及維護賦稅公平精神。
- 財政部需將委員關於「經濟成果全民共享」的建議帶回行政院,與財經、金融相關部會再做討論,並希望能在年前有具體回應。
- 財政部需針對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的過往函釋、統一規範及FinTech數位轉型潮流進行檢討,並評估將支票改為電匯、電子交易者免列印花稅適用類別的可行性,預計1個月內提出可行性評估報告。
- 財政部需洽主計總處確認CPI數據,並評估將租金列為特別扣除額的政策。
- 財政部需會同地方政府稅捐單位研擬改善對策,以解決地方稅收紓困政策難以到位及申報協力義務的問題,並以書面回復余天委員。
- 財政部需盡速提出《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版本,以健全地方財政、解決地方財政制度失衡,並以書面回覆王美惠委員及鄭麗文委員。
- 相關部會需在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
- 委員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部會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1301
- 卷/期/冊
- 112/13/1
- 發布日期
- 2023-01-19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