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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逐條審查:聚焦查證人制度與法庭之友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12-26

LawTrace 法律歷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聯席會議繼續審查「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會議主要進行逐條審查,其中針對查證人制度的適用範圍及專家揭露義務進行說明,並就「法庭之友」制度的引入產生激烈辯論。最終,多數條文照案通過或經修正動議通過,但「法庭之友」條文經討論後決定暫不增訂,司法院將進一步研議。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進行逐條審查,旨在完善智慧財產案件的訴訟制度,並導入新興的證據調查與專家參與機制。
  • 討論重點包括查證人制度的適用範圍、專家證人的揭露義務、訴訟代理人資格,以及備受爭議的「法庭之友」制度是否引入民事訴訟。

相關爭議

  • 第 19 條查證人制度的適用範圍:江永昌委員質疑為何擴及第三人,與日本法僅限對造不同;司法院解釋台灣實務上證據常存在第三人處,故有擴大必要。
  • 第 21 條查證人揭露義務:江永昌委員質疑查證人與鑑定人揭露義務規定不一;司法院說明新興訴訟專家參與應課以揭露義務以確保客觀性。
  • 第 29 條「法庭之友」制度是否引入:黃世杰委員質疑此制度在民事訴訟中對當事人主義與辯論主義的影響,擔憂資訊來源與品質難以審查,建議暫不增訂並通盤檢討。
  • 第 29 條「法庭之友」制度是否引入:江永昌委員強烈支持引入「法庭之友」,認為智慧財產案件具公益性與外部性,主管機關及利害關係人意見至關重要,不應受當事人聲請或他造意見拘束,法院應可依職權應用。
  • 第 29 條「法庭之友」制度是否引入:邱顯智委員亦支持「法庭之友」作為補充鑑定制度不足、引入多元專業知識的良好機制,認為條文已賦予法官裁量權且有辯論機會保障當事人權益,不應刪除。
  • 第 29 條「法庭之友」制度是否引入:司法院林秘書長輝煌考量委員意見後,建議暫不增訂此條文,將進行通盤研究後再提出。

立法委員發言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查證人制度擴及第三人是否妥當,因日本特許法僅限對造。
  • 詢問查證人與鑑定人在揭露義務上的差異,並關心未來鑑定人揭露義務的看法。
  • 關切智慧財產刑事案件中私選鑑定與民事事件專家證人的地位與分工問題。
  • 強烈主張應引入「法庭之友」制度,認為智慧財產案件影響廣泛,政府主管機關及各界利害關係人的意見至關重要。
  • 認為法院應有職權主動徵求意見,不應受限於當事人聲請或他造意見。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質疑在民事訴訟中引入「法庭之友」制度的必要性,及其對當事人主義、辯論主義的影響。
  • 擔憂「法庭之友」資訊來源與品質缺乏限制與審查機制,可能造成不當影響或被操縱。
  • 建議司法院應通盤考量並提出完整配套措施後,再推動此制度,故暫不予增訂。
  • 認為民事訴訟本質上以當事人利益為核心,與憲法訴訟的對事判決性質不同,不宜廣泛適用職權主義徵求外部意見。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支持引入「法庭之友」制度,認為其能補充鑑定制度不足,引入多元專業知識,有助法官正確認事用法。
  • 指出草案條文已訂定寬鬆,賦予法官裁量權,且意見採納前需經兩造辯論,已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
  • 強調智慧財產案件具公益性與外部性,判決影響知識經濟市場及產業策略,有必要納入更多意見。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建議將第 29 條「法庭之友」的討論保留至會議最後再處理。

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同意第 17 條、第 40 條、第 47 條、第 51 條、第 70 條、第 75 條文字修正,移除「之」字。
  • 說明第 50 條序文及第 1 款的「審定」應改為「處分」,以涵蓋商標法等規定。
  • 建議第 28 條關於私選鑑定與專家證人地位分工問題,因涉及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應於該案討論時處理。
  • 表示司法院將針對第 29 條「法庭之友」制度進行通盤研究,甚至委託學者做專題研究,待穩妥後再提出,故建議本次會議暫不增訂該條文。

林錦村 法務部次長

  • 建議第 17 條第 1 項「之規定」的「之」字應予刪除。
  • 建議第 40 條第 5 項文字修正為「關於聲請或請求撤銷……」以更完整明確。
  • 建議第 47 條第 6 項及第 7 項「之規定」的「之」字應予刪除。
  • 建議第 51 條第 1 項「之規定」的「之」字應予刪除。
  • 建議第 70 條第 2 項「之」字應予刪除。
  • 建議第 75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的「之」字應予刪除。
  • 建議第 78 條第 2 項「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應參考毒危條例,將偵查中及歷次審判中自白納入減輕或免除其刑的考量。
  • 表示法務部尊重司法院與兩院會銜版本,同意第 29 條暫不增訂的決定。

張銘晃 法官

  • 說明第 19 條查證人制度擴及第三人,是因台灣實務上很多證據資料已交付第三人持有,故有必要性。
  • 解釋第 21 條查證人有揭露義務,與鑑定人不同,是因新興訴訟需要專家參與,應課以揭露義務確保客觀性與成果品質。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逐條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第 29 條「法庭之友」條文經討論後決定暫不增訂,司法院將進一步研議。
  • 第 17 條、第 40 條、第 47 條、第 51 條、第 70 條、第 75 條等條文經文字修正通過。
  • 第 50 條序文及第 1 款的「審定」修正為「處分」後通過。
  • 第 78 條經修正動議通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因應第 29 條不予增訂及修正動議修正之條次,請司法院整理調整之條次,並配合調整立法說明,儘速備文函送審查會列入審查報告。

原始資料

公報
1121302
卷/期/冊
112/13/2
發布日期
2023-01-19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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