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原住民族權益、判決門檻與裁判效力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12-28
LawTrace 法律歷程:憲法訴訟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繼續併案審查「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核心議題涵蓋原住民族集體權保障、憲法法庭判決評議門檻,以及違憲判決效力對已確定裁判的影響與救濟途徑。多位立法委員對司法院提案表達疑慮,司法院則就效率與法安定性提出回應。最終,部分爭議條文保留送黨團協商,其餘條文照案通過或維持現行規定。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進行審查,重點討論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中對原住民族集體權的保障機制、判決評議通過門檻的調整,以及違憲判決效力對已確定裁判的影響與救濟途徑。
相關爭議
- 原住民族集體權保障 (第19條之1):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認為現行及司法院提案條文未充分尊重原住民族作為「民族」的意見,且現行法條無法適用於其民族地位,主張應明確規定徵詢並尊重原住民族意見;司法院則回應可透過指定專家學者或法庭之友機制處理。
- 憲法判決評議門檻 (第30條):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提案將大法官判決同意門檻從現行過半數提高至三分之二,認為憲法判決常推翻立法權,應比照修憲門檻;司法院則擔憂此舉將導致案件審決不易,降低審查效率,建議維持現行規定。
- 當事人聽審權與程序參與 (第8、15、24、28條):邱顯智委員質疑司法院提案擴大憲法法庭篩選到庭當事人、合併審理案件僅擇一辯論而不通知其他當事人到庭等規定,恐限制當事人聽審權,損害裁判正當性;司法院則強調訴訟經濟與公益性,並指出其他書面陳述及直播等方式已提供參與機會。
- 不受理案件聲請書公開透明 (第18條):邱顯智委員主張應公開所有不受理案件的聲請書,以供社會檢驗憲法法庭的選案標準,避免恣意性;司法院則以人力負擔、個資隱私及避免網站資訊量爆炸為由反對,但表示大法官提出意見書的不受理案件已公開聲請書。
- 違憲判決效力與既有確定裁判處理 (第53條):江永昌委員與邱顯智委員對司法院提案區分溯及失效與立即失效的處理方式,特別是立即失效情況下已確定裁判的執行問題表達疑慮,擔心可能導致依違憲法律所為的判決繼續執行,主張應有明確救濟途徑;司法院則解釋刑法已有相關免執行規定,且第33條賦予大法官諭知執行方式的權限,並強調過去自動溯及失效的規定未周延考量我國背景。
- 合併審理案件代表性: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建議合併審理案件的聲請人可合意推薦代表性案件進行言詞辯論,並保留其他當事人的發言時間與旁聽席位;司法院認為此舉實務上窒礙難行,可能延宕案件,且發言時間恐流於形式。
- 憲法訴訟程序整體完備性:主席陳歐珀委員指出憲法訴訟法實行以來已出現許多問題,特別是案件來源多元但審理程序缺乏事實整理、爭點集中與審理計畫,影響裁判品質,建議司法院應重新研議,完善程序面並合理規範關係人參與與法庭之友期間等。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憲法訴訟法第19條之1,要求憲法法庭審理涉及原住民族集體權案件時,應徵詢並尊重原住民族意見,而非僅將原民會視為代表。
- 提案修正憲法訴訟法第30條,建議將憲法法庭判決評議同意門檻提高至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避免少數大法官推翻立法權。
- 強調現行第19條規定不足以保障原住民族權益,因原住民族是民族而非一般團體或機關,不應以機關代表。
- 對於司法院秘書長回應其第30條提案,認為三分之二門檻已算低,且可討論針對不同案件類型設定不同門檻,以維護立法權。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版修正草案側重法官角度,恐忽略當事人聽審權,削弱裁判正當性,特別是對敗訴當事人而言,程序參與是強化信任的重要因素。
- 認為第15條擴大審查庭選案裁量權,可能導致更多案件被以「不備其他要件」為由不受理,且應公開不受理案件聲請書以供社會公評選案標準。
- 指出第18條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公開不受理聲請書,能讓社會大眾檢驗憲法法庭選案標準,提升透明度,並建議可採折衷方案如篩選重要案件或建立當事人聲請公開機制。
- 反對第24條合併裁判僅擇一案辯論,認為會剝奪其他當事人參與言詞辯論機會,不利於司法體系信任,建議應設計讓被併案當事人有旁聽席位及補充發言機會。
- 關切第53條關於違憲判決效力的修正,認為若大法官決定不溯及既往失效,可能動搖過去依該法律所做判決的正當性,特別是刑事判決,應處理個案救濟問題。
- 強調在法的安定性與實體正義之間,司法院應更合理說明權衡考量,並處理個案權利保障問題。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對司法院第53條提案(關於違憲法規範立即失效後,已確定裁判效力不受影響)表達強烈疑慮,認為若法律已宣告違憲,不應再繼續執行依該法所做的判決,否則將導致人繼續被關押或權利受損。
- 指出刑法第2條第3項僅處理刑事案件,但違憲判決可能涉及民事、行政處罰等附屬案件,司法院提案未能全面處理。
- 認為大法官宣告法律違憲時,應明確指出「違憲範圍」,這是憲法法庭的責任,不應將判斷責任推給個案執行程序,否則將造成混亂且無法有效救濟。
- 主張憲法法庭應承擔其在最高法律地位上的責任,而非為減輕工作負擔而縮減判決效力的明確性,並強調第33條「得」諭知執行機關、種類及方法,應改為「應」。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針對第53條,指出立即失效與溯及失效的區別,並質疑在立即失效情況下,由誰判斷「違憲範圍內」是否不再執行,以及此規定能否真正解決問題。
- 提及江永昌委員擬增訂第53條第3項,規定「前項確定裁判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於違憲範圍內不得再予執行,但另有諭知者不在此限」,並請司法院說明其可行性。
- 強調憲法訴訟法制化以來出現許多問題,建議司法院應重新檢視學者專家意見,完善憲法訴訟程序,包含關係人參與標準、法庭之友期間合理性等。
- 表示決定案件受理與否最終仍由大法官決定,應讓他們有更多精力完善已成熟案件的審理,而非耗費大量時間說明不受理理由,以提升裁判品質。
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回應鄭天財委員,表示憲法訴訟程序對於原住民族集體權的保障,可依第19條第1項後段指定專家學者提供專業意見,或依第20條聲請為法庭之友提供資料。
- 反對鄭天財委員將判決評議門檻提高至三分之二的提案,解釋舊法曾有此規定但導致案件審決不易,降低審查效率,不合比較法上多數決通例。
- 回應邱顯智委員關於法庭之友聲請時間,表示審理細則將明定,目前實務上已公告言詞辯論前1個月至5個月可聲請,未來會滾動檢討。
- 反對時代力量黨團第24條第2項關於合併審理案件聲請人推薦代表性案件的建議,認為實務窒礙難行,因憲法訴訟具公益性不宜由聲請人任意處分,且可能延宕案件。
- 反對時代力量黨團第24條第3項關於保留未受指定案件當事人發言時間的建議,認為合併審理案件數量龐大,發言時間恐流於形式且造成言詞辯論冗長。
- 反對時代力量黨團第18條公開所有不受理聲請書的提案,理由為增加書記廳大量人力審查遮掩工作,且可能使憲法法庭網站充斥無憲法重要性資訊,阻礙公眾尋找重要資訊。
- 補充說明第18條,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11條已規定可逐步公開國家機關、立法委員、法院聲請案件及受矚目不受理案件的聲請書,以促進議題討論。
- 回應邱顯智委員關於優先旁聽權,認為不需修法,可透過修改旁聽規則解決。
- 回應江永昌委員關於第53條,解釋已確定刑事判決在法律變更不處罰時可依刑法第2條第3項免執行,不致發生問題;並指出若讓所有立即失效判決產生執行封鎖效果可能過度,且可能對民事勝訴方不利。
- 說明第53條修正原因,承認原憲法訴訟法對立即失效判決溯及效力未周延考慮我國背景,例如通姦罪解釋前後的案件量;強調第33條已賦予大法官諭知個案不執行的權限。
相關後續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第19條之1、第30條、第53條等爭議條文保留送黨團協商。
- 第1條、第6條、第8條、第14條、第15條、第18條、第19條、第20條、第24條、第28條、第33條、第34條、第49條、第59條、第63條、第65條、第66條、第95條等條文照司法院提案通過或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增訂第29條之1不予增訂。
- 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陳歐珀出席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1601
- 卷/期/冊
- 112/16/1
- 發布日期
- 2023-02-04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