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外役監條例修正案與多項法案廢止案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2-12-29
LawTrace 法律歷程:外役監條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多項法律廢止案及「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中,委員們就外役監遴選條件、社會安全風險評估、貪污犯適用性、縮刑制度、以及監控人力與資源等議題進行了廣泛討論與質詢。最終,所有廢止案均審查完竣並提請院會公決,而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因尚需整合各方意見,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司法院函請審議的「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多位委員及黨團所提的修正草案進行併案審查,主要針對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內容進行逐條討論與決議。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大體討論完畢,進行逐條審查。
- 第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均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 第六條、第八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九條、第六十五條及第六十六條,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增訂第十九條之一、第三十條及第五十三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不予增訂。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歐珀出席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二
廢止「少年輔育院條例」案等4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併案審查行政院及多位委員提案廢止「少年輔育院條例」、「考銓處組織條例」、「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及「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主要因這些條例已不具實質法效性或機關已改制,旨在完備法制作業程序。
相關爭議
- 少年矯正學校處遇制度的沿用爭議:江永昌委員質疑法務部在少年矯正學校仍沿用類似監獄的累進處遇制度,與其改制為矯正學校的本意相悖,且與外役監擬以「行狀善良」取代累進處遇的成人制度產生衝突。
- 法務部對少年累進處遇制度的立場:陳明堂次長表示少年矯正學校處遇實施條例草案正在修正中,很有可能會拿掉「累進處遇」,並朝向學習評量方式處理,但尚未有確定方案。
立法委員發言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在少年矯正學校處遇實施條例草案中仍沿用「累進處遇制度」,與矯正學校的本意不符,應改為多元處遇措施如外出就學、就業等。
- 認為法務部在外役監用「行狀善良」取代累進處遇,但在少年矯正學校卻仍沿用累進處遇,政策前後矛盾。
陳靜敏 立法委員
- 關心考試院在廢止「考銓處組織條例」後,其組織架構及正在推動的政策,特別是國考電腦化測驗的進度,期望教育部能協助遊說大專院校整備電腦試場。
- 建議考試院在推動雙語國家政策時,應審慎評估英檢作為應考資格的門檻與內容難易度,避免影響報考人數。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支持廢止「少年輔育院條例」及「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因少年輔育院已改制為矯正學校,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因大法官解釋已失去法效性。
- 回應少年矯正學校處遇實施條例草案正在修正,考慮拿掉「累進處遇」並參考司法院提出的學習評量方式。
- 表示會請檢察司研究並請臺高檢處理對民意代表網路恐嚇言論的起訴標準,強調人人應受保障。
- 承諾會強化落實外役監受刑人外出工作或返家探視的監控機制,每日聯繫並全面普查,異常情況2小時內通報警政系統。
- 澄清外役監逃亡犯罪與2020年民進黨修法無關,該修法是因應大法官775號解釋對累犯比例原則的要求。
- 表示法務部已報人事總處備查輪班制,該給予法警的加班費會全額給予,不會苛扣,並會調查法警班表及人力問題。
劉建忻 考試院秘書長
- 支持廢止「考銓處組織條例」,因該條例自民國39年裁撤後即未再使用,且考試院組織法已刪除其設置法源。
- 說明考試院近年推動多項法案,包括廢除監試法、服務法全文翻修、保障法修正、112年新制通過及專技轉公職條例修正。
- 表示未來將有任用法條文協商及法律專業人員四合一考試待排審,並將送組織調整案至立法院。
- 說明國考電腦化需教育部協助遊說大專院校設置電腦試場,目前醫事領域多已e化,唯護理考試人數眾多,全面e化預計至120年。
- 回應雙語國家政策,考試院會謹慎觀察語言素養提升與門檻過高影響報考人數之間的平衡,並與用人機關審慎評量設置標準。
劉文仕 監察院副秘書長
- 支持廢止「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因各區行署自民國40年7月起已停止工作,該條例不具實質法效性。
鄭文瑤 教育部學特司專門委員
- 表示會將委員提出教育部協助國考電腦化測驗的需求帶回相關業務單位報告,並與考試院建立溝通平台,追蹤整備進度。
相關後續
- 廢止「少年輔育院條例」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廢止「考銓處組織條例」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廢止「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廢止「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繼續併案審查多達23個版本的「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重新檢討外役監受刑人遴選資格、強化監控機制、提升社會安全、以及確保受刑人復歸社會的中間處遇功能,以回應社會對臺南殺警案後的修法期待。
- 討論內容涵蓋遴選門檻的嚴格化、特定罪名(如貪污犯、重大經濟犯)是否應排除、遴選程序的專業化與透明度、縮刑制度的合理性、以及矯正機關人力與資源的配置等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 遴選條件限縮與矯治本意之爭:游毓蘭委員、湯蕙禎委員、林昶佐委員等主張應大幅限縮遴選條件,排除重大暴力犯罪者,以回應社會安全疑慮。時代力量黨團邱顯智委員及黃世杰委員則擔憂過度限縮,特別是單一罪名排除,可能導致外役監失去中間處遇的本意,且對社會風險評估缺乏實證基礎。
- 貪污犯是否應排除適用外役監:陳歐珀委員與鄭運鵬委員強烈主張應排除貪污犯及重大經濟犯罪者,避免外役監成為「權貴天堂」。法務部陳次長則回應,貪污犯逃亡機率較低,且過去未曾排除,但會考慮在遴選標準中納入繳回犯罪所得比例等補強措施。
- 遴選機制專業性不足與黑箱疑慮:邱顯智委員指出現行遴選審查基準表與受刑人風險關聯性不明,專業人員(社工、心理師)參與不足,且遴選小組外部專家難以有效把關,導致社會對遴選過程有「黑箱」的質疑。
- 縮刑制度的適當性:湯蕙禎委員質疑外役監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幅度過大,相較一般監獄過於優惠,應予檢討。矯正署黃署長回應縮刑是法律規範,但會考量社會看法,並解釋早期外役監農作辛苦。
- 外役監定位與矯治體系整合:黃世杰委員強調外役監應作為受刑人釋放前的中間處遇,但現行矯治體系缺乏細緻的風險分級評估與完整的處遇計畫,導致用罪名排除的方式違反矯治原理,且可能讓最需要中間處遇的重刑犯無法獲得幫助。
- 累進處遇制度的改革與「在監行狀善良」的模糊性:江永昌委員批評累進處遇制度已知問題卻未改善,法務部卻在外役監遴選中以「在監行狀善良」等不確定法律概念取代,質疑其取代的合理性與明確性。
- 監控人力與設備負荷:陳歐珀委員關切外役監受刑人外出工作及返家探視的監控機制是否能有效落實,並質疑矯正署現有人力與設備是否足以負荷全面性監控的需求。
立法委員發言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強調外役監修法應兼顧社會安全與受刑人復歸社會,目標是降低再犯率。
- 主張遴選程序應納入專業人員訪談,改善風險評估,而非僅依罪名武斷判斷。
- 反對過度限縮不得遴選條款,特別是單一罪名限縮,擔憂造成階級性差異,使外役監成為「權貴天堂」。
- 質疑遴選審查基準表與收容人風險關聯性不明,要求澈底檢討並與風險評估連結。
- 指出專業人員(社工、心理師)參與遴選審查不足,要求增補人力並強化遴選小組的專業把關功能。
游毓蘭 立法委員
- 認為現行外役監遴選條件過於寬鬆,導致重大暴力犯罪人仍有機會遴選,不符民眾法感情。
- 以林信吾殺警案為例,強調應「補破網」修正過去放寬的遴選門檻,還原外役監中間性處遇本意。
- 建議實施電子監控,以彌補人力、物力有限下返家探視脫逃的問題。
- 質疑法務部對公聽會專家學者意見的修正進度不明,並關切重刑犯若完全排除外役監可能缺乏中間處遇機會。
- 關心外役監外役作業型態應調整,不應僅限於農作,應結合產業發展,如工業或服務業。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增列犯貪污治罪條例或重大經濟犯罪者、洩漏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者不得遴選,避免其利用外役監隱匿犯罪所得或影響國家安全。
- 質疑外役監受刑人縮刑幅度過大(每月縮短4-16天),相較一般監獄過於優惠,應檢討其適當性。
- 詢問逾假未歸者是否應直接以脫逃罪論處,並要求提供近3年逾假未歸案件統計數字。
林昶佐 立法委員
- 強調修法重點在維護社會安全,確立嚴謹的遴選規範,以處理員警遭外役監逃犯殺害的問題。
- 主張延長有期徒刑執行門檻至逾三分之一、累犯逾二分之一,並排除故意犯罪致死、最輕本刑十年以上、重傷、強盜等高風險罪名。
- 建議增加「在監行狀善良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作為核准返家探視的要件,並授權法務部訂定具體辦法。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指出本會期已多次討論外役監條例,但法務部草案內容仍與專家學者意見有落差,修法方向不明確。
- 強調社會大眾對外役監修法高度期待,應迅速修法解決脫逃造成的社會維安問題。
- 主張應排除重大金融及貪污犯罪者,避免外役監成為「貪污者或重大經濟犯罪者的天堂」。
- 關切外役監受刑人外出工作或返家探視的監控機制是否落實,並質疑矯正署人力與設備是否足夠。
- 建議法務部應盡速妥適整合各方意見,提出更周全、完整的修法版本及配套管理制度,並向社會公眾說明。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指出外役監的性質應定位為「釋放前之中間處遇」,而非單純的懲罰。
- 強調矯治體系應重視受刑人風險分級評估及搭配矯治計畫,以降低再犯率並促進社會銜接。
- 批評現行修法草案僅追求速度,卻未能整體檢討矯治制度,用罪名排除的方式違反監獄學與刑罰學原理。
- 質疑用罪名排除重刑犯,可能導致最需要中間處遇者無法進入外役監,且外役監最終可能充斥最不需要此處遇者。
- 建議法務部應重新檢討累進處遇制度,並引入風險評估措施及個別處遇計畫,而非僅在一開始用罪名排除。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認為外役監的本質已變,與1962年制定時的初衷不符,建議可考慮廢除外役監,將訓練在監獄內執行。
- 強烈主張應排除貪污犯適用外役監,認為他們不應享受公權力給予的福利,且不需要外役監來適應社會。
- 要求法務部澄清外役監逃亡犯罪與2020年因大法官解釋而修法的「累犯」條款無關,避免外界誤導。
- 關切網路恐嚇言論的起訴標準,認為檢察官對民意代表的恐嚇案件不起訴會助長肆無忌憚的風氣,要求檢察機關檢討。
陳以信 立法委員
- 根據矯正署統計數據,指出強盜、詐欺、竊盜、槍砲彈藥等罪名與脫逃有較高關聯性,而刑期長短與脫逃無明顯關係,但「剩餘刑期」長者脫逃率較高。
- 要求矯正署提供更細緻的剩餘刑期統計資料,以作為制度改革的依據。
- 對法務部放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施用、持有」毒品者可申請外役監表示擔憂,要求提供毒品犯在監處遇及出獄後再犯狀況的統計資料。
- 詢問法務部關於選前查緝不法金流案件暴增的原因,並要求提供其中涉及中國大陸當局試圖介入臺灣選舉的案件數量。
- 關切司法官四合一考試後,律師養成訓練延長至一年,實習津貼是否足夠,以及法務部對檢察官甄選方式(是否仍有筆試)的規劃,避免影響考生負擔或弱化養成品質。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臺南88槍擊案等重大案件在選前未大規模偵辦,選後才大辦,批評檢調「辦藍不辦綠」,傷害司法公信力。
- 詢問矯正署外役監最大容量、目前面臨問題及所需協助,並要求提供外役監出獄後再犯比率及再犯率最高的前3類受刑人資料。
- 關切外役監BOT案的落實進度及400位收容容量何時可執行。
- 對美國監獄委外管理模式表示興趣,詢問法務部是否曾考察其優缺點。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強調外役監設置目的應是正面鼓勵表現良好者,但未歸人數比一般監獄高,顯示有討論空間。
- 詢問矯正署長,在社會熱議外役監時,法律應如何修正才能協助其執行落實「中間轉介」的功能。
- 關切矯正署心理諮商人力不足(缺額兩至三成),並質疑以臨時人員編制可能導致問題。
- 要求矯正署提供BOT案的具體落實日期,包括400位容量何時可執行。
- 關心法警人力不足及加班問題,要求法務部說明解決方案及如何保障法警權益。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外役監條例第四條第五款,增訂但書將「原住民因自製獵槍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判刑者」排除在不得遴選之列。
- 理由是現行自製獵槍辦法不周延,導致原住民因不符規範而觸犯第八條,但其社會危害性較低,不應一概排除外役監資格。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承諾會向部長報告,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並提供相關書面報告。
- 表示法務部對外役監修法有兩大重點:前門消極條件(提高遴選門檻)和後門積極條件(強化在監考核、明確化遴選條件)。
- 回應「10年以上」重罪門檻是參考國民法官法,但會於逐條討論時明確表達立場。
- 強調外役監絕非「某一個族群的天堂」,貪污犯與重大經濟犯罪者過去未被排除是因其逃亡機率較低,但會考慮提高門檻,並要求繳回沒收款或不法所得作補強。
- 承諾會強化落實外役監受刑人外出工作及返家探視的監控機制,已改為每日視訊聯繫並全面普查,異常情況2小時內通報警政系統。
- 回應「在監行狀善良」為不確定法律概念,將在授權辦法中訂定審核基準並納入風險評估。
- 說明矯正署已規劃增加心理師、社工師等心社人員,以臨時人員方式進用,並已報人事總處同意。
- 表示外役監遴選小組會引進外部人員,並提供更多資料讓外部成員實質參與把關。
- 說明外役監外役作業已不限於農作,八德外役監已結合科技業,未來會擴大工作項目。
- 承諾會將原住民自製獵槍案件排除不得遴選外役監的建議列入綜合考量,於逐條討論時再議。
- 說明逾假未歸者,無正當理由且故意者,依現行法第21條第3項以「脫逃論罪」,並雙重處理(檢察署偵辦與在外日數不算刑期)。
- 表示法警輪班新制已定案,並已報人事總處備查,會給予法警1比1加班費或補休,且補休以小時為單位,2年內休畢。
- 承諾會調查北檢法警班表「花花班」及臺南地檢署法警人力不足、不聘職代等問題,並於10日前提供處理方式。
- 回應律師不當廣告問題,會請檢察司律師科加強與律師公會聯繫,並查明檢察署是否曾因廣告問題提起律師懲戒。
- 回應司法官四合一考試後檢察官甄選方式,構想可能採筆試與口試,筆試類似性向測驗,仍以口試為主,並會審慎處理。
黃俊棠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 說明矯正署已在9月至10月修改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以風險評估為基礎,規劃學理化、分級制的評估因素。
- 表示已規劃增加心社人員至416位,目前已採勞務採購方式進用306位,並將逐步納入編制。
- 說明外役監目前最大容量為2,071人,並有3個外役監、6個外役分監,共9處。
- 表示八德外役監有一個BOT案,預計增加400位收容容量,將結合科技業提供工作訓練,預計明年可執行。
- 回應外役監出獄後再犯率資料會後提供。
- 回應逾假未歸者均以準脫逃罪論,行文地檢署偵辦,除非有不可抗力因素。
- 回應縮刑是一個法律規範,會考量社會各界看法,希望外役監與一般監獄差異不要太大。
- 澄清岩灣技訓所意見箱投書未處理事件是因紙張卡住,並非掩蓋,已拍照並處理。
- 說明少觀所少年違規事件以「緩懲罰」措施處理,如規勸,而非掩蓋,因對少年以保護為原則。
- 表示每個禮拜都會由秘書與政風人員定期開啟意見箱,確保投書不會被卡住。
劉建忻 考試院秘書長
- 補充說明司法官四合一考試,第一試和第二試由考試院負責,通過後進入法務部實務學習一年,再各自甄試司法官或檢察官。
- 說明律師養成訓練延長至一年,半年在律師事務所實習,半年在司法機關學習,並將制度化由國家支付津貼,津貼會高於最低工資額。
- 回應司法官甄選第三試以口試為主,檢察官甄選方式仍在細節設計中,但會考量如何計算口試與前面筆試分數,以選出更好人選。
- 表示會將委員對司法官養成制度的建議(如先擔任律師一定年限再甄選)納入排審時的詳細規劃說明。
相關後續
- 討論事項第五案「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尚須討論,本次會議處理到此,作如下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 委員林思銘及楊瓊瓔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1801
- 卷/期/冊
- 112/18/1
- 發布日期
- 2023-02-07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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