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逐條審查:聚焦地熱、小水力、建築光電與離島獎勵
LawTrace 法律歷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主要針對地熱能開發、小水力發電定義、建築物強制設置太陽光電,以及離島地區再生能源獎勵等條文進行逐條討論。會議中,委員們就生態衝擊、空白授權、強制性規定及公平性等議題提出多項質疑與修正建議。最終,多數具爭議的條文與附帶決議均保留,送交黨團協商處理,僅部分條文維持現行法條文或不予增訂。
討論事項一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 (第三條)
核心議題
- 本條旨在調整再生能源名詞定義,包括刪除離岸風電領土範圍限制以利深水發展,以及擴大小水力發電定義,允許新建水利設施併同設置小水力發電設備。
- 討論重點在於小水力發電定義放寬後的配套措施,以避免潛在的生態疑慮和管理問題。
相關爭議
- 小水力定義放寬疑慮:委員擔憂僅調整定義而無明確設計指引或管理辦法,可能導致為發電而興建水利設施的動機增加,引發生態衝擊。
- 空白授權問題:委員批評條文對子法授權過於籠統,缺乏具體規範如操作性定義、分級管理等,恐造成執行上的混亂與無限上綱。
- 生態影響與友善開發:委員關注小水力發電可能對河川、排水、灌溉溝渠等水域生態造成的衝擊,主張應限縮開發場域或確保兼顧生態功能。
立法委員發言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要求經濟部清楚說明子法將訂定的小水力發電管理方向,以避免定義模糊導致的濫設與管理問題。
- 擔憂缺乏明確規範會造成「無限上綱」及管理困難。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支持小水力發展,但提醒放寬定義可能提高為發電而興建堤壩的誘因,造成生態疑慮。
- 建議增訂授權條文或附帶決議,要求在子法中訂定分級管理與設計指引,以完善配套措施。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指出小水力發電可能造成水域生態衝擊,應更進一步界定「溪流友善」的發電形式,並限縮開發場域。
- 批評條文為「空白授權」,要求經濟部明確說明規模、標準、例外情形、抽查機制及罰則等細節。
相關人員回應
游振偉 經濟部局長
- 說明第三條修正主要為離岸風電刪除領土範圍限制,並允許小水力發電結合新建水利設施。
- 表示小水力發電相關操作性定義與規範將在設備認定標準草案等子法中訂定,保留技術發展彈性。
- 強調小水力發電利用水流動能與位能,不會取水,水流仍回歸水道。
曾文生 經濟部次長
- 解釋修正精神為在既有開發行為中一併考量再生能源設置,如水利建設結合小水力。
- 認為生態敏感區迴避與設計型態難以在母法中窮盡,應在後續行政管制規範。
相關後續
- 第三條條文保留,待第二輪討論。
- 請經濟部研擬相關附帶決議文字。
討論事項二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 (第六條)
核心議題
本條討論再生能源推動目標的訂定方式,特別是是否在條文中明定分年目標,以及各部會推動再生能源目標的應負擔比例。
相關爭議
- 分年目標與滾動檢討:經濟部擔心在條例中明定分年目標(如2050年)會與國發會的滾動式檢討產生不一致。
- 各部會目標與現行機制:經濟部認為行政院已有定期工作會議分配各部門任務,無需在條例中重複訂定。
立法委員發言
蘇治芬 立法委員
- 表示業務單位(經濟部)的說明有其道理,詢問召委意見。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同意經濟部關於各部會目標的說法。
- 建議在第一項中增加「一百三十九年」(2050年)目標,與2025年目標併列。
相關人員回應
游振偉 經濟部局長
- 重申在條例中訂定動態目標可能與行政院的滾動檢討產生不一致。
相關後續
第六條維持現行條文通過。
討論事項三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 (第七條)
核心議題
本條討論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用途,主要涉及綠電轉供電價差額補貼、學校機關再生能源教育補助,以及離島地區再生能源開發的優先獎勵議題。
相關爭議
- 綠電轉供電價差額補貼:經濟部認為綠電轉供價格高於躉購制度,若再補貼會造成重複補貼,不宜訂定。
- 離島地區優先獎勵:陳玉珍委員主張將離島地區優先獎勵法制化;經濟部則認為現行躉購費率機制已考量離島成本差異給予加成,擔心額外優先補助會造成不公平,且疊床架屋。
- 法源明確性與公平性:陳亭妃委員質疑離島優惠措施的法源依據不明確,要求經濟部說明;孔文吉委員則認為既然原住民族地區有加權費率,離島也應有同等待遇,以符合法制化。
立法委員發言
陳玉珍 立法委員
- 主張將離島地區的再生能源獎勵法制化,認為這不會增加預算,而是補足法源。
- 指出離島地區應與原住民族地區享有同等保障地位,建議在法律中明確規範離島地區。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要求經濟部清楚說明離島地區優於本島的相關措施法源依據,避免疊床架屋或未來政策不穩定。
- 建議若不增訂條文,應在立法說明中清楚闡述對離島地區的保障與機制。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支持在條文中增加「離島」以反映其特殊性及對台電成本的助益。
- 建議對離島的協助應更全面,不只躉購費率,還應包括儲能及電網設施等整體考量。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支持將「離島」納入條文,認為既然有原住民地區,離島也應同等待遇,符合法制化。
相關人員回應
游振偉 經濟部局長
- 說明綠電轉供電價差額補貼不宜,因會造成重複補貼。
- 表示學校機關推動再生能源教育已有現行經費編列機制。
- 指出離島地區在躉購費率上已有加成(未併聯加15%,併網加4%),已考量其成本和效率,額外優先補助恐造成不公平。
- 說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已要求訂定躉購費率制度,委員會會依成本收益衡平考量離島地區加成。
曾文生 經濟部次長
- 同意可在立法說明中增加對離島地區特殊性的闡述與內涵。
相關後續
- 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暫行保留,請經濟部再思考文字修正、立法說明或其他方式,並將整體問題一併考量,待第二輪討論。
- 第七條附帶決議保留。
討論事項四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 (第十二條)
核心議題
- 本條討論用電大戶設置再生能源設備的義務,以及公有建築物設置再生能源設備的規範。
- 另有委員提案針對用電大戶超出義務量的儲能設備,允許其參與電力交易市場,以增加投資誘因並提升電網彈性。
相關爭議
- 用電大戶門檻調整:經濟部建議待現行5,000瓩以上用電大戶條款的2年檢討完成後,再評估是否將門檻下修至800瓩。
- 公有建築物設置義務:委員建議將「優先設置」改為「應設置」,以強化強制性;經濟部則認為原條文已能達到目的,且公共工程規劃時已有一體要求。
- 儲能設備參與電力交易市場:委員主張在法律中明確規範,讓用電大戶超出義務量的儲能設備可直接參與電力交易平台;經濟部則表示已與台電檢討,可在執行面處理,透過需量反應等方式給予費用,但不一定需修法。
立法委員發言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大戶條款,允許用電大戶在履行一定義務後,多餘的儲能設備容量可參與電力交易市場,以增加投資誘因及電網彈性。
- 認為應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中明確規範,而非僅限於台電的電費扣抵。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建議將公有建築物「優先設置」再生能源設備的規定,修改為「應設置」,以強化法律的強制性與明確性。
相關人員回應
游振偉 經濟部局長
- 建議用電大戶門檻下修應待現行條款2年檢討後再評估。
- 表示公有建築物設置再生能源,經濟部尊重委員會決議。
- 回應洪委員提案,表示經濟部與台電已在檢討,讓用電大戶超出義務量的儲能設備有機會參與電力交易系統,且不需透過修法,可在執行面處理。
曾文生 經濟部次長
- 說明已安裝的儲能設備不應閒置,可透過需量反應獲得電費,有助於虛擬電廠發展。
- 強調台電調度處正規劃光儲等純發電單位參與調頻工作,整體配置將符合委員需求。
相關後續
第十二條保留,待第二輪討論。
討論事項五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 (第十二條之一)
核心議題
- 本條為新增條文,旨在規範未來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的建築物,應強制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但排除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
- 討論重點在於強制設置的規模定義、免除條件、配套措施、對民間的影響及與其他法規的銜接。
相關爭議
- 空白授權與定義不明:多位委員質疑條文對「一定規模」、「受光條件不足」及「其他免除情形」等概念定義模糊,缺乏具體標準,恐造成執行困難和民怨。
- 強制性與效益爭議:林岱樺委員強烈反對對民間建築物強制設置,認為台灣地小人稠、日照差異大,效益不彰且可能破壞景觀,影響防火避難、屋頂綠化及住戶活動空間。
- 增加建築成本與社會對話不足:委員擔憂強制設置將增加建築成本,最終轉嫁消費者,且缺乏足夠的社會對話與說服機制。
- 與其他法規銜接:委員關切本條與建築技術規則、日照權、農委會相關設施等法規的銜接問題,擔心造成法律衝突和執行混亂。
- 執行與罰則:委員質疑若無明確抽查、核實機制及罰則,此條文恐淪為無效立法。
立法委員發言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建議在條文中加入「及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尊重各使用地管理機關(如農委會、觀光局)對設施高度、面積和比例的意見。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質疑強制設置太陽光電的配套措施不明,目標是自主發電還是與台電併網?
- 擔憂增加建築成本轉嫁消費者,且對「一定規模」和「受光條件不足」等定義不明,恐導致執行困難和民眾質疑。
- 批評此為「無限上綱授權」給營建署,缺乏營建署的具體執行說明,極度危險。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指出條文為「空白授權」,應參考柏林太陽能法案,明確界定適用範圍(如可用面積、建築類型、時間基準)、最小覆蓋面積、最小裝置容量、例外及豁免情況。
- 要求經濟部說明法律效果、抽查與執行的具體規定,以確保法律的強制力與落實性。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強烈反對對民間建築物強制設置太陽能,認為台灣日照差異大、建築密集,效益不彰且可能破壞景觀。
- 指出強制設置影響防火避難、屋頂綠化及住戶休閒空間,且舉證受光條件不足程序複雜,易生民怨。
- 建議對民間建築應採獎勵方式,並從公有建築物推動,反對將農舍、魚塭、畜牧設施等農委會所屬民間建築物納入強制規範。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強調立法應能落實,但此條文因定義不明顯有爭議,北中南東日照差距大,各縣市標準不一,恐造成全國混亂。
- 建議內政部與能源局應專案處理,彙整各縣市相關標準,避免政府政策產生質疑與比較。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認為立法應解決問題而非製造問題,擔憂此條文因「一定規模」、「受光條件不足」等抽象概念而不可行,變成無效立法。
- 指出此條文牽涉建築技術規則修改及北向日照權概念,與營建署的討論需更細緻,建議不予增訂。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建議此條文保留,綜合討論國際強制立法進程及國內路徑、期程,再行修改。
- 肯定強制設置屋頂太陽光電的方向符合國際期待,但台灣狀況需綜合考量強度與節奏。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贊成保留,但提醒能源局應思考強制設置可能遇到的問題,並建議可鼓勵但不宜強制。
相關人員回應
游振偉 經濟部局長
- 說明台灣屋頂型光電技術已成熟,國際有立法例,將朝此方向推動。
- 解釋電力系統將併入建築物內線,與台電系統併接,可透過躉購制度設置。
- 表示經濟部與內政部已多方討論,未來將嫁接至建築管理法規,透過建照管理。
- 說明初步想法將參考德國50平方公尺以上規模,並保留屋頂曬衣等功能空間。
- 舉例寺廟等特殊建築可免除,並表示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另定,因尚需大量討論與配套。
相關後續
- 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保留,待進一步說明、溝通與整體思考。
- 第十二條之一附帶決議保留。
討論事項六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 (第十二條之二)
核心議題
本條討論公民電廠的規劃與推動,主要涉及是否需增訂條文以促進公民參與再生能源發電。
相關爭議
公民電廠增訂條文必要性:經濟部認為現行能源局已有公民電廠鼓勵辦法,分規劃與執行階段提供獎勵,建議維持院版不予增訂。
立法委員發言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詢問政府是否支持民間在國內設置小型電廠,以協助電力來源。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促進公民電廠的計畫、目標期程,簡化微型設備申裝認證,並協助社區公民電廠與地方政府協調。
相關人員回應
游振偉 經濟部局長
- 說明能源局已有公民電廠鼓勵辦法,分兩階段提供獎勵,建議維持院版不予增訂。
- 表示對小型電廠在國外設置沒有特別限制,但針對國內設置需再瞭解。
相關後續
- 第十二條之二不予增訂。
- 第十二條之二附帶決議保留。
討論事項七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 (第十三條)
核心議題
本條討論再生能源熱利用的獎勵補助範圍,特別是是否應明確將一般廢棄物、事業廢棄物及地熱能熱利用納入獎勵項目。
相關爭議
- 廢棄物熱利用明確性:楊瓊瓔委員主張應明確將一般廢棄物、事業廢棄物及農業廢棄物納入獎勵,以解決廢棄物處理量能不足問題;經濟部則認為現行條文已有「其他具發展潛力之再生能源熱利用」可資運用,且應優先鼓勵循環經濟,避免阻礙廢棄物再利用。
- 地熱能熱利用明確性:陳琬惠委員主張應將「地熱能熱能利用」明定於條文,並給予企業獎補助,以加速產業化發展,尤其考量宜蘭等地區的特性。
立法委員發言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提案明定將一般廢棄物、事業廢棄物納入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以解決廢棄物處理困境,並鼓勵工廠、廠家及處理業者投入。
- 強調農業廢棄物亦可作為熱能燃料,應給予補助與獎勵。
陳琬惠 立法委員
- 堅持將「地熱能熱能利用」明定在第十三條,並給予企業相關獎補助,以加速其商業規模形成。
- 提出地熱能可運用於農漁業溫室、乾燥、輕工業、氫氣製造等,具有發展潛力。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補充說明在淨零目標下,再生能源發展不應僅限於成本效益高的地區,即使目前成本較低者也應投入,這與過去節能減碳的概念不同。
相關人員回應
游振偉 經濟部局長
- 說明地熱發展已有第十五條之一至之五專屬條文規劃,不需在第十三條重複。
- 對於廢棄物熱利用,表示現行條文「其他具發展潛力之再生能源熱利用」已可輔導補助,且應優先促進循環經濟,避免阻礙廢棄物再利用。
相關後續
- 第十三條保留,待後續處理。
- 第十三條附帶決議保留。
討論事項八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 (第十五條)
核心議題
本條討論燃燒型生質能電廠的設置限制,以及國有不動產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收益的回饋對象,並探討原住民族地區的相關規範。
相關爭議
- 生質能電廠設置地點:經濟部提案刪除燃燒型生質能電廠僅限工業區的限制,回歸地用管理機關規範;邱議瑩委員質疑農委會對農業區設置電廠的立場,擔憂影響農業使用目的。
- 收益回饋對象:孔文吉委員主張國有不動產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收益除回饋直轄市、縣(市)政府外,應增加鄉鎮市區公所,特別是原住民地區。
- 廢棄物認定與環境衝擊:陳椒華委員擔憂生質能電廠燃燒廢棄物可能產生戴奧辛、重金屬等致癌物,對鄰近地區造成嚴重影響,建議保留並召開公聽會。
立法委員發言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質疑農委會對農業區設置生質能發電廠的立場,擔憂與農業使用目的不符,並詢問農業廢棄物未來處理方式。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主張國有不動產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收益應回饋至鄉鎮市區公所,特別是原住民鄉鎮區公所,以增加地方回饋比例。
- 建議在原住民族地區的相關規定中,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並應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指出生質能或燃燒廢棄物電廠可能產生戴奧辛、重金屬等致癌物,對鄰近地區影響大,建議保留並召開公聽會。
相關人員回應
游振偉 經濟部局長
- 說明本次修正刪除燃燒型生質能電廠僅限工業區的限制,回歸地用管理機關容許機制。
- 回應孔委員,表示回饋部分可回歸原基法規範,原住民諮商已納入第十五條之五。
- 澄清委員提及的台南電廠為燃氣電廠,非生質能電廠。
莊老達 農委會處長
- 支持能源局刪除工業區限制的版本。
- 說明農業用地若設生質能電廠,需循變更程序,農委會將審查是否影響周邊農業生產,並由能源主管機關依電業法申請。
相關後續
第十五條保留,再行溝通。
討論事項九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 (第十五條之一至第十五條之五)
核心議題
- 本系列條文為新增,旨在整合地熱開發相關法規,將地熱開發分為探勘、開發許可及營運三階段,並規範原住民族土地的取得諮商同意等。
- 討論重點在於探勘許可年限、政策環評、專區規劃、尾水回注比例、展延期限,以及既有地熱業者是否需補辦原住民知情同意權。
相關爭議
- 探勘許可年限與展延:委員建議探勘許可年限為3年或放寬展延期限;經濟部建議維持2年,但展延一次一年且無次數限制。
- 政策環評與專區規劃:委員建議地熱開發應有政策環評或專區規劃;經濟部傾向採潛能區規劃,政策環評回歸環保署規定。
- 尾水回注比例:孔文吉委員質疑90%回注比例的學理依據,認為應考量溫泉產業利用,可適度降低回注比例。
- 既有地熱業者補辦原住民知情同意權:孔文吉委員主張比照礦業法,要求既有地熱業者補辦原基法第21條原住民知情同意權;經濟部則認為此為新訂法,不涉及過去已核准情況。
- 原住民諮商同意程序:洪申翰委員建議若有地熱專區概念,應由政府出面將整個專區打包一次性與鄰近部落進行諮商同意,避免部落不勝其擾;經濟部則認為權利義務關係應由未來開發者與部落諮商,政府僅在潛能區規劃時溝通原則。
立法委員發言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提醒第十五條之二中尾水回注的文字應注意多樣態,並要求產業鏈分析應更全面完整,同時應針對水質進行科學分析。
- 建議地熱開發的展延期限應適度放寬,以因應其不可測性。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堅持地熱探勘與開發許可若在原住民族地區,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 建議在第十五條之四增列第二項,規定地熱能專供發電設備使用,但經審議核准可作其他用途。
- 主張比照礦業法,在第十五條之五增列第二項,要求既有地熱業者補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原住民知情同意權。
- 質疑90%尾水回注比例的學理依據,認為應考量溫泉產業利用需求,可適度降低回注比例。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地熱申請規定與環評法規是否有扞格,以及是否與環團召開座談取得共識,建議保留並召開公聽會。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建議若劃設地熱專區,應由政府出面將整個專區打包一次性與鄰近部落進行諮商同意,以簡化程序並改善與部落關係。
相關人員回應
游振偉 經濟部局長
- 說明本次修法提出5條專屬條文,將地熱開發分為探勘、開發許可及營運三階段,並納入原住民族土地諮商同意規定。
- 建議探勘許可年期為2年,並解釋政策環評回歸環保署規定,專區劃設參考國外成功案例。
- 表示公部門將承擔地熱資源初級探勘風險,並提供優惠補助辦法分攤開發初期風險。
- 說明尾水回注要求90%,保留10%供溫泉利用,以維持地熱資源永續利用,並需評估對溫泉產業影響。
- 澄清地熱探勘許可與開發許可為本次修法新增,不涉及過去已核准情況,且現行法令若涉及原基法仍需諮商同意。
- 表示修法過程已與關心地熱開發團體討論,並召開公聽會,環評法規未受影響。
相關後續
- 第十五條之一至第十五條之五全部保留,待後續溝通與協商。
- 第十五條之一至第十五條之五修正動議均保留。
討論事項十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 (第十五條之六)
核心議題
本條討論山坡地開發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關係,涉及條例是否可排除下位子法規範。
相關爭議
條例與子法關係:經濟部認為用條例排除下位子法管制規則不適當,已透過行政協調解決問題,建議不予增訂。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游振偉 經濟部局長
- 說明用條例排除下位子法管制規則不適當,已透過行政協調解決問題,建議不予增訂。
相關後續
第十五條之六不予增訂。
討論事項11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 (第十五條之七)
核心議題
本條討論是否增訂地熱開發獎勵措施,以及地熱專區管理辦法的訂定。
相關爭議
- 地熱開發獎勵:何欣純委員提案鼓勵地熱開發並給予獎勵,時間不得少於10年;經濟部表示已有現行獎補助規範,建議不予增訂。
- 地熱專區管理辦法:蘇治芬委員提案對通過政策環評的地區訂定地熱專區管理辦法;經濟部傾向採潛能專區劃設方式,並表示專區與政策環評後續再規範。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游振偉 經濟部局長
- 說明地熱開發已有現行獎補助規範,建議不予增訂。
- 表示傾向採潛能專區劃設方式,專區管理辦法與政策環評後續再做相關規範與處理。
相關後續
第十五條之七不予增訂。
討論事項12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 (第十八條之一)
核心議題
本條討論地熱發展相關資訊公開的規定,以及是否應保障原住民就業與鼓勵其參與投資經營地熱事業。
相關爭議
資訊公開與原住民參與:民眾黨團提案要求資訊公開、保障原住民就業並鼓勵其參與投資認股;經濟部認為現行條文已要求業者按季提供資料,可掌握取水狀況,建議照院版。
立法委員發言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支持民眾黨團提案,認為保障原住民就業、鼓勵原住民參與投資認股共同經營地熱事業是前瞻性想法。
相關人員回應
游振偉 經濟部局長
- 說明現行條文已要求開發業者按季將資料送交能源局管理,可掌握取水狀況,建議照院版。
相關後續
第十八條之一保留,留待協商處理。
討論事項13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 (第十八條之二)
核心議題
本條討論是否應另外成立地熱發展基金,以支應地熱開發可能造成的衝擊或影響。
相關爭議
地熱發展基金設立:民眾黨團提案設立地熱發展基金,並規定基金用途及來源;經濟部認為其他再生能源未有此處理,且衝擊應在申設過程規劃處理,建議不予增訂。
立法委員發言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支持民眾黨團設立地熱發展基金的提案,認為其前瞻性,不應輕易放棄。
相關人員回應
游振偉 經濟部局長
- 說明其他再生能源未有此類基金,且地熱開發衝擊應在申設過程規劃處理,建議不予增訂。
相關後續
第十八條之二保留,待協商處理。
討論事項14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 (第二十條之一)
核心議題
本條討論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罰則規範,特別是針對違反地熱開發相關規定的法律效果。
相關爭議
罰則明確性與法律效果:孔文吉委員建議增列違反第十五條之五(原住民諮商同意)時,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探勘或開發許可,以強化法律效果並督促業者遵循原基法規定。
立法委員發言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建議在罰則中增列對違反第十五條之五規定的處罰,即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探勘或開發許可,以強化法律效果並確保業者遵循原基法。
相關人員回應
游振偉 經濟部局長
- 說明罰則需配合前面條文確定後才能安排,建議保留。
相關後續
第二十條之一保留,配合前面文字再整體調整。
討論事項15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 (第二十三條)
核心議題
本條討論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特別是第十二條之一(建築物強制設置太陽光電)的施行日期規範。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游振偉 經濟部局長
- 說明若第十二條之一保留,則第二十三條的施行日期規範應併同處理。
相關後續
第二十三條保留,一併處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1803
- 卷/期/冊
- 112/18/3
- 發布日期
- 2023-02-07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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