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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關鍵條文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23-01-10

本次黨團協商針對「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進行第5次協商,聚焦討論加熱菸載具及必要組合元件納管、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販賣與促銷限制、菸品容器警示圖文面積比例(折衷為50%)、大專校院全面禁菸以及加味菸禁令等核心議題。經朝野立委與行政部門充分溝通與妥協,多數關鍵條文達成共識並修正通過,順利完成朝野協商結論,送交院會進行二、三讀程序。

討論事項一

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協商案

核心議題

  • 加熱菸與必要組合元件之納管機制、上市前健康風險評估審查及相關罰則。
  • 菸品容器警示圖文及文字標示面積比例、加味菸禁令、販賣與促銷限制及校園禁菸範圍。

相關爭議

  • 加熱菸載具管理:朝野對於加熱菸及其必要組合元件是否納入健康風險評估及嚴格管制具共識,但對於審查名稱與傳統紙菸的管理落差有所討論。
  • 警示圖文面積:行政院版提案要求85%,跨黨派委員針對視覺觀感與國際實務提出折衷方案,最終達成50%之共識。
  • 校園禁菸範圍:對於大專校院室內外全面禁菸並納入罰則,引發是否符合大學自治及實務執行之討論,最終尊重教育部政策方向維持全面禁菸。

立法委員發言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主張第七條至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為加熱菸納管之底線。
  • 建議健康風險評估之字眼應改為較中性的上市前審查,避免誤導民眾以為產品對健康無害。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主張加熱菸之必要組合元件應於第三條明確定義,並在產品包裝與說明欄明確標示衛福部審查通過之編號或標章,以杜絕假貨與水貨。
  • 支持大專校院全面禁菸,反對走回頭路。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質疑傳統紙菸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加熱菸卻受嚴格審查之標準不一。
  • 反對警示圖文面積提高至65%或85%,認為過度極端的圖片會造成社會大眾不適,主張維持50%或僅用文字警示即可。
  • 認為大專校院禁菸應尊重大學自治,不宜以法律強制全面禁菸。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支持加熱菸載具及菸品進行兩層審查(器具安全與健康風險),並贊成在第十二條限制業者宣傳健康風險評估。
  • 質疑大專校院地理面積龐大且校內除學生外尚有教職員工,全面禁菸在實務執行與大學自治上恐有困難。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主張組合元件與菸品應一併納入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等相關條文管理。
  • 建議針對販賣類似菸品之小販,其罰則起跳金額可調降為2,000元,以保留裁量彈性。

賴惠員 立法委員

  • 詢問國健署對於未送件前或流通後之風險審查與邊境管理機制規劃。
  • 關心大專校院全面禁菸之實際執行可行性。

相關人員回應

吳昭軍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署長

  • 說明加熱菸之必要組合元件必須與菸草柱一併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通過後採正向表列管理,未通過者全面禁止。
  • 解釋「健康風險評估」為中性名詞,且未來若發現既有市面菸品增加健康風險,可依第二項公告為指定菸品要求審查。
  • 指出第十條改採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添加物,比正面表列更能即時反映市場及避免漏網之魚。
  • 說明經統計全球有77個國家警示圖文面積超過60%,美國為50%。

王必勝 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

  • 說明所有菸品未來皆須符合相關規範與審查機制。

賴俊杰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副局長

  • 說明未來加熱菸載具將設定專屬C.C.C. Code(貨品分類號列),於製造或輸入前須取得國健署審查報告始得放行,進行嚴格邊境與源頭管制。

王明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副署長

  • 說明國內大專校院推動無菸校園已行之有年,超過半數學校為無菸校園,朝野推動全面禁菸符合國際趨勢。

相關後續

  • 第七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相關罰則條文依協商結論修正通過。
  • 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三條等條文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 菸品容器警示圖文及文字面積比例折衷確認為50%。
  • 大專校院維持納入全面禁菸範圍。
  • 全案達成朝野協商共識,免經院長協商與表決,直接送交院會進行二、三讀程序。

原始資料

公報
1122005
卷/期/冊
112/20/5
發布日期
2023-02-10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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