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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選罷法排黑條款:聚焦參政權、修法範圍與執行爭議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3-01

LawTrace 法律歷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主要審查行政院及多位委員所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聚焦於增訂候選人消極資格的「排黑條款」。會議中,委員們就修法範圍、憲法原則、對特定群體影響、政黨責任及修法執行力等議題進行廣泛詢答,行政部門則就其版本提出說明與回應。最終決議將相關議案再定期繼續審查,並要求部會對部分質詢提供書面答復與評估報告。

討論事項一

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核心討論為公職人員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增訂候選人消極資格的「排黑條款」,旨在擴大限制曾犯黑、金、槍、毒、國安犯罪、性犯罪及重罪者參與公職選舉,以回應社會對政治清明的期待。
  • 同時,會議也觸及警消權益、居住正義、兩岸共打機制、公投電子連署系統、原住民投票權保障及政黨法排黑等相關內政議題。

相關爭議

  • 修法範圍與比例原則爭議:行政院版及多數委員提案廣泛納入多種罪行,但時代力量黨團及部分委員質疑其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特別是對於情節輕微、免刑或緩刑者是否應終身剝奪參政權。
  • 無罪推定原則與未定讞判決:時代力量黨團強烈批評行政院版將「尚未確定」的判決納入消極資格,認為此舉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對人民基本權利干預過重。
  • 修法效力與溯及既往:有委員質疑修法通過後是否會如「平均地權條例」般不溯及既往,內政部民政司回應「曾犯」者將永久不得參選,堵住法律漏洞。
  • 對特定群體的影響:多位委員關切原住民因自製獵槍被判刑、年輕人誤觸洗錢罪等情境,呼籲修法應考慮其特殊性與情節輕重。
  • 選舉補助款與「落跑」參選:有委員提出應修正選舉補助款發放機制,避免公職人員任期未滿即「落跑」參選其他職位並重複領取補助款。
  • 政黨法排黑條款:多位委員呼籲內政部應一併推動「政黨法」的排黑修法,以杜絕黑金透過政黨影響力介入政治,質疑執政黨的決心。
  • 公投電子連署系統延宕:中選會的公投電子連署系統自2017年修法後遲未上線,引發委員質疑其效率與資安考量是否合理。

立法委員發言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新增排除黑金槍毒、人口販運、妨害性自主、兒少性剝削及違反國安法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 強調修法是回應民意,保障國家與人民安全,希望儘速三讀通過。

李德維 立法委員

  • 代表國民黨團主張擴大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納入國安犯罪、黑金槍毒、性犯罪、賄選與重罪重刑等。
  • 批評民進黨執政下黑金問題益發嚴重,修法應杜絕黑金政治、落實廉能政治。
  • 質疑行政院版「深度偽造影音」條款恐干預言論自由,如同偷渡數位中介法本質。
  • 要求中選會加速查處聯電創辦人曹興誠疑似違反選罷法案件的結果。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提案公職選罷法新增國安法、反滲透法、組織犯罪、毒品、槍砲、洗錢、性侵害、兒少性剝削等特定行為不得參選;總統副總統選罷法更納入故意殺人、重傷、強盜、詐欺等。
  • 質疑行政部門以「不符比例原則」輕描淡寫重大犯行,強調立法應展現杜絕重大惡行的態度。
  • 關切臺南88槍擊案主嫌在臺潛逃多時才潛逃出境,質疑執法單位檢討不足。
  • 呼籲內政部加強防範柬埔寨詐騙重演,針對首次出國年輕人加強宣導和意向確認。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支持修法,認為黑金槍毒及侵害人身自由、生命財產安全等行為,民眾難以透過選票抗衡,應列入消極條件。
  • 強調公職人員擁有公權力,若具黑金背景將嚴重影響司法與社會安全。
  • 肯定修法將緩刑、行刑權因時效消滅等漏洞堵住,確保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參選。
  • 呼籲內政部與中選會優化身心障礙選舉人投票協助方案,特別是視障朋友的點字板輔助器。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禁止曾涉侵害國家法益罪行者(如反滲透法、國安法等)參與公職選舉。
  • 建議將曾犯黑金槍毒罪行者(如洗錢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納入參選消極資格。
  • 特別主張曾受「免職懲戒處分」的公務人員亦不得參與民選公職。
  • 強調修法關鍵在於各政黨的「政治決心」,民進黨已做好準備,希望朝野共同推動。

陳琬惠 立法委員

  • 代表台灣民眾黨團提案,主張有罪判決確定者即不得登記參選,並增列組織犯罪、槍砲、毒品、洗錢、違反政府採購法及曾受免職懲戒處分者為消極資格。
  • 質疑行政部門對選罷法修法準備不足,呼籲認真面對「打假球」的質疑。
  • 關切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後「不溯及既往」的髮夾彎,質疑政府是否服務炒房投資客。
  • 呼籲內政部長林右昌應站在年輕人立場,實踐居住正義。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罷法第26條之1,增訂民選機關首長於任期中犯特定重罪,經「一審有罪判決」者,即不得登記為下一任公職人員候選人。
  • 質疑現行選舉補助款制度,建議調整補助款給與時間,避免公職人員「落跑」參選其他職位並重複領取補助款。
  • 關切公投電子連署系統延宕,要求中選會提出具體完成時間表。
  • 指出南投補選有選務人員發送負面文宣,要求中選會嚴格督促地方選務人員中立。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肯定排黑目標,但強烈質疑行政院版修法「荒腔走板」,未經預告、專家意見,恐破壞民主、法治、人權。
  • 批評院版「尚未定讞」即褫奪公權終身,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及比例原則。
  • 質疑院版對不同罪行限制標準恣意,且法律效果過於嚴厲(終身不得參選),未考慮情節輕重。
  • 認為修法手段恐無效,難以真正打擊幕後黑道,建議應透過更完整的公職人員行為揭露、政治獻金管制等方式。
  • 建議內政部召開公聽會廣泛討論,並提出「人權影響評估報告」。

游毓蘭 立法委員

  • 關切兩岸共打機制,質疑情資交換比例懸殊,並呼籲擴大跨國共打經費編列。
  • 質疑警消勤務新制導致「血汗警消」問題,要求部長承諾調整警勤加給、夜間加成及爭取加班費比照勞工加成。
  • 關切消防人力不足及裝備老舊問題,特別提及屏東消防員殉職事件,要求通盤檢討消防署汰換標準。
  • 呼籲解決因公受傷警消因健保潛規則需每4週出院一次的問題,使其能專心治療。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肯定排黑修法目的在於健全民主制度,防止黑金槍毒力量左右參政權。
  • 擔憂修法範圍過寬,特別是年輕人誤觸洗錢罪或情節輕微者,恐不符比例原則,剝奪其參政權。
  • 要求法務部和司法院在未來討論時提出專業意見,避免擴大打擊面傷及無辜。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質疑公務員服務法修正導致警消超勤時數受限,恐造成「白加班」或「實質減薪」,要求部長1個月內提出初步調整方案。
  • 關切警察人員底薪低於一般公務人員,要求部長積極爭取解決。
  • 質疑3萬元房貸補貼方案成效不彰,中產階級難以受惠,恐淪為政策買票,要求內政部提供書面說明。
  • 質疑中選會公投電子連署系統自2017年修法後遲未上線,要求提出具體上線期程和資安改善進度。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罷法第26條第6款,增訂但書將原住民因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經判決確定者排除在參選限制之外,強調此舉符合比例原則。
  • 指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3項原住民條款施行日期遲未訂定,導致原住民仍可能觸法,要求內政部督促相關部會儘速訂定。
  • 關切原住民秘密投票問題,指出許多投票所選民人數過少,導致無法秘密投票,要求內政部與中選會研議解決方案或從寬解釋相關法規。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肯定打擊黑金、洗錢,但呼籲修法應給予年輕人機會,避免因一時錯誤而終身剝奪參政權。
  • 關切選舉期間網路假消息、不當廣告對候選人造成的嚴重影響,要求內政部與NCC研議管制措施。
  • 質疑房貸補貼核貸金額門檻過高,未能「雨露均霑」,呼籲考量地方房價差異,讓更多年輕人受惠。
  • 再次強調警消勤務津貼30年未調整問題,要求部長積極解決。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指出警勤加給30年未調整,物價飆漲,建議至少調整10%,並強調其與本俸脫鉤導致軍公教調薪無法惠及。
  • 關切選舉保證金過高,遠高於英、日等先進國家,成為青年參與公共事務的門檻,呼籲中選會研議調降。
  • 指出超勤津貼上限提高但基層員警因薪資點數不足仍無法領滿,形成「看得到吃不到」的困境。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關切原住民獵槍除罪化後,內政部管理辦法遲未出爐,導致原住民仍可能因使用獵槍被判刑,要求部長儘速處理並考慮溯及既往。
  • 質疑國安法等部分條文施行日期未訂定,要求內政部處理法條競合問題。
  • 建議將黑金納入政黨連帶責任,以強化對政黨的約束力。
  • 主張參選資格應在受理登記時即排除,而非等到「經發現」才處理,以避免曠日廢時。
  • 再次強調原住民秘密投票及不在籍投票問題,要求內政部與中選會一個月內提出施行計畫或解決方案。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納入違反國安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反滲透法者不得登記候選人,以杜絕「境外勢力代理人」影響國家安全。
  • 強調公職人員掌握公共資源影響力大,應以更高標準審視參選資格。
  • 質疑內政部未針對選罷法修法影響範圍進行事前統計與評估,要求提交簡易評估報告。
  • 建議內政部應積極規劃社會溝通,在修法通過後舉辦說明會,確保基層民眾了解法案影響與參選資格要求。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肯定選罷法排黑修法,但認為此為「賴清德條款」,批評民進黨因敗選才急於推動。
  • 呼籲修法應擴及「政黨法」,將黑道背景者排除於黨職之外,並已提出政黨法排黑條款修法。
  • 肯定兩岸共打機制在馬英九前總統任內簽署,促成88槍擊案嫌犯遣返,呼籲民進黨政府應派高階警官赴大陸深化兩岸共打,解決民生問題。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對基隆市「第四天然氣接收站」公投案的函釋,認定非屬地方自治事項,與其擔任基隆市長時保護海域的立場矛盾。
  • 要求內政部長林右昌重新審視該函釋,確保地方公投權利不受中央過度干涉,並於1週內回復。
  • 指出函釋援引的電業法、商港法、漁業法等法規,可能過度剝奪地方自治權限,希望部長檢視。

邱臣遠 立法委員

  • 關切新竹棒球場工程弊案,指出時任工務處長吳堂安(現內政部次長)涉有疏失,要求部長釐清事實並說明後續處理。
  • 肯定排黑修法態度,但提醒法界對違憲疑慮,呼籲廣納在野黨意見,並強調政治核心在於執行力。
  • 質疑兩岸共打機制中,88槍擊案嫌犯在大陸落網1個多月才通知我方,詢問兩岸聯繫管道是否正常運作。
  • 關切88會館案顯示警察接受不當飲宴普遍,要求警政署檢討內部紀律並建立配套機制。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指出過去法院判決曾錯誤援引大法官解釋及刑法立法理由,導致情節輕微、緩刑者仍可擔任公職,呼籲修法應明確堵塞漏洞。
  • 強調公務人員或公職人員消極資格的規定,只要合乎比例原則,立法者應有相當的形成自由,不應被舊有錯誤見解束縛。
  • 呼籲中選會及相關行政機關,在修法通過後,必須嚴格執行「有罪判決確定」即不得參選的規定,不應再援引緩刑期滿等見解。
  • 建議立法理由應更清楚說明,確保修法目的達成,避免「白忙一場」。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支持將涉及國安法、反滲透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行者,經判決確定後不得參選,但要求內政部明確規範其樣態。
  • 提案修正選罷法,將原住民因自製獵槍經判決確定者排除在參選限制之外,強調其為文化傳承用途。
  • 建議將違反「學位授予法」第17條,經撤銷學位確定者,納入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消極資格,以維護候選人誠信。

相關人員回應

林右昌 內政部部長

  • 肯定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機制長期暢通,促成88槍擊案嫌犯遣返,並將全力支持警政署追查幕後利益糾葛。
  • 承諾全力支持警消同仁,將指示研議提升警勤加給、夜間加成及出國訓練經費,並於1個月內提出初步方案。
  • 說明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旨在打擊短期投機客,已產生預期心理效果,市場成交量大幅縮減。
  • 回應房貸補貼方案主要針對受疫情影響的中低薪房貸戶,並考慮到六都中低價位房屋交易量。
  • 表示排黑條款修法有其公共性和公益性必要,但會審慎考量人民參政權與比例原則的衡平,特別是刑度輕重問題。
  • 同意修法通過後,內政部會積極透過既有民政系統和研議更多場次說明會,向社會溝通法案影響。
  • 回應金門尚義社宅案,表示將由業務單位、城鄉發展分署及住都中心到現地評估後,再決定是否由中央興辦。
  • 澄清公投法主文和內容需審議,原基隆市公投案程序已回到地方政府,內政部尊重地方政府權責,但若提案違法中央仍有權干涉。
  • 將請警政署和移民署特別注意和加強針對柬埔寨詐騙的防範,針對特定出國特徵加強宣導。
  • 承諾將針對選罷法修法提出「人權影響評估報告」。

廖江憲 法務部參事

  • 表示選罷法第26條涉及清廉政治與人民基本權衡量,法務部對主管機關的取捨敬表尊重,沒有其他補充意見。

劉又菁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

  • 表示選罷法第26條增訂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事涉政策決定,司法院尊重主責機關及立法院職權。
  • 建議行政院草案中「深度偽造影音」條款所稱「聲音、影像」是否包含電磁紀錄用語不明確,建請斟酌。

陳朝建 中選會副主任委員

  • 支持行政院版修法,以完備選舉作業規範、健全競選罷免活動、掃除黑金、防杜境外勢力介入、促進廣告資訊透明公開、遏止深度偽造影音及改進選舉作業。
  • 強調候選人消極資格規定事涉人民參政權,需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並需於選舉公告發布前完成修法公布施行。
  • 回應公投電子連署系統已完成建置,但因資安法修訂及數位發展部建議的42項改善事項,預計3月底前完成改善,資安無虞後將儘快上線。
  • 說明選舉保證金訂定依據法律規定及專家學者建議,並需考量配套的選舉補貼款制度。
  • 表示總統、立委選舉確定合併舉行,相關辦理日期、選舉公告發布及候選人登記時程將於3月10日委員會議拍板後對外公開。
  • 回應原住民不在籍投票問題,表示選務層面可行,但仍需修法,將積極研議。
  • 說明「深度偽造影音」條款與數位中介法不同,主要為維護選舉公正性,並有司法警察機關報案程序。
  • 解釋公職人員選舉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的政黨推薦規定差異,因憲法對總統副總統聯名登記有特別處理。

孫承錦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簡任視察

  • 表示尊重內政部意見及委員會對選罷法修正案的審查結果。
  • 說明人事行政總處主要關注法案中工作人員支給工作費及選舉日應為放假日的規定,並對放假日規定無意見。

邱紹洲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 說明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在對等互利與尊嚴前提下進行情資交流與人犯遣返,近3年雖受疫情影響但仍持續運作。
  • 解釋88槍擊案嫌犯遣返,警方第一時間積極追查並提供情資,陸方逮捕後即時回覆促成合作,屬正常流程。
  • 報告柬埔寨詐騙案受理報案總計688件,已返國429件,目前仍有約10位待釐清,將持續追查。

簡美慧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

  • 表示選罷法第26條消極資格規範旨在過濾不適格者,確保政府公正廉明,屬於立法政策選擇,法務部尊重主管機關及立法院職權。

呂清源 內政部民政司司長

  • 說明修法通過後,現任民意代表雖仍具身分,但下次選舉將不得登記參選,且「曾犯」者將永久不得參選,不會有不溯及既往的問題。
  • 表示國安法主管機關並非內政部,施行日期應由主管機關處理,但相關條文與選罷法競合問題將在逐條討論。
  • 說明政黨連帶責任目前規範賄選,黑金部分若危害同黨候選人也納入處罰規範,但連帶處分政黨部分目前沒有。
  • 確認參選資格排除應在受理登記時即處理,避免「經發現」才撤銷。
  • 解釋公職人員選罷法第57條第3項旨在解決都會區原住民秘密投票問題,可特設投票所,增加投票人數。

葉志成 中選會綜規處高級分析師

  • 報告公投電子連署系統數位發展部建議的42項資安改善事項,已完成37項,剩餘5項預計3月底前完成,待資安無虞後將上線。

賴錦珖 中選會法政處處長

  • 說明中選會將加速處理要求臺北市選委會查處曹興誠案的函文,並提供相關時程資料。

相關後續

  • 討論事項所列議案將再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林文瑞及林為洲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 內政部承諾將針對選罷法修法提出「人權影響評估報告」,下次審查時將請監察院、人權委員會列席。
  • 內政部將於1個月內提出警消加班費、薪資調整的初步方案。
  • 中選會將於1個月內提出原住民不在籍投票的相關方案給委員會參考。
  • 內政部將會後與賴品妤委員溝通關於修法影響評估報告的具體內容。
  • 中選會預計於3月10日委員會議拍板總統、立委選舉合併舉行日期及相關選務工作期程。

原始資料

公報
1122201
卷/期/冊
112/22/1
發布日期
2023-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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