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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法務部業務報告與刑法185-3條修正草案審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3-09

LawTrace 法律歷程:中華民國刑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聽取法務部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報告,並針對多項社會矚目議題進行質詢,包括陳宗彥案、黑幫活動、詐欺犯罪、檢調洩密等。會議主要討論「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聚焦毒駕定義與罰則加重,雖各方對條文細節有不同意見,但均同意嚴懲毒駕。最終,所有相關提案併案保留送黨團協商,法務部則承諾對質詢事項進行調查與檢討。

討論事項一

邀請法務部部長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法務部報告其司法改革、打擊犯罪、人權保障、法制健全、行政執行、國際合作、矯正效能、司法保護、清廉形象、調查工作及資訊整合等12項業務概況及未來施政重點。
  • 委員質詢內容廣泛,涵蓋陳宗彥案進度、南投補選賄選疑慮、黑幫活動囂張、檢察官偵查不公開、行政法人財產申報、虛擬貨幣申報、詐欺犯罪防制、國賠法互惠原則、反滲透法適用及民法慰撫金請求權等社會高度關切議題。

相關爭議

  • 陳宗彥案重啟調查進度緩慢,當年簽結檢察長身份、簽結理由及未通知臺南市政府追究行政責任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引發外部介入質疑。
  • 南投立委補選期間,候選人以貼文宣貼紙給付2,000元的方式,其是否構成賄選的法律界定不明確,引發社會對選舉公平性的疑慮。
  • 黑幫竹聯幫明仁會高調舉辦春酒,其囂張行徑與法務部「一舉殲滅」黑幫的報告成果形成強烈反差,引發民眾對政府掃黑決心與成效的質疑。
  • 檢察官偵查不公開原則未能有效落實,高虹安案及陳宗彥案偵查細節外洩,以及檢察官簽結案件的浮濫與不作為,導致民眾對司法公正性與信任度降低。
  • 行政法人董監事及高層人員目前無需財產申報,被質疑為弊案漏洞,與公帑使用原則不符,應納入申報範圍。
  • 虛擬貨幣作為高價值財產,目前未明確納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範圍,恐成為洗錢及不法所得隱匿的管道。
  • 詐欺犯罪手法不斷翻新,首腦難以追捕,打詐國家隊成效受質疑,且社群媒體帳號申請門檻過低助長詐騙,引發民眾對政府防詐能力的擔憂。
  • 國賠法對外國人適用互惠原則,特別是涉及中國籍人士的國賠案件,其法律解釋與兩岸關係的政治敏感性引發爭議,修法方向需釐清合法居留認定。
  • 反滲透法自2020年實施以來,起訴案例稀少,其對境外敵對勢力滲透的防堵成效不足,被質疑法條構成要件或執法教育存在缺失。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國民黨團強力支持嚴懲毒駕,要求法務部及司法院提出具體修法條文。
  • 質疑陳宗彥案重啟調查進度緩慢,要求法務部儘速查明當年簽結檢察長身份、簽結理由及未通知臺南市政府追究行政責任的原因,並高度懷疑有外力介入。
  • 指出南投立委補選中候選人以2,000元讓計程車貼文宣貼紙疑似賄選,要求法務部明確界定此類行為是否構成賄選,並定期公布查辦標準。
  • 呼籲法務部依法行政,對南投補選賄選情事應敢辦、辦到底,維持對檢察官的信心。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關切最高法院大法庭定調立委喬事收錢構成貪污,詢問檢察官辦案標準。
  • 建議高檢署應讓全國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接受30小時憲法課程養成教育。
  • 主張法務部研修制度應深耕臺灣本土文化,而非僅抄襲外國經驗。
  • 質疑高虹安案偵查進度,認為不應讓民眾感覺司法不作為,並肯定法務部在司法改革上的努力。
  • 詢問潤寅詐貸案主嫌被美方驅逐出境後,是否有其他重大經濟犯罪嫌疑人可循此模式遣返,並要求繼續追查官員涉案可能性。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主張毒駕修法應明確標準值及程序,以利執法及合憲性。
  • 質疑竹聯幫明仁會高調辦春酒是挑釁公權力,要求法務部與警政署拿出有效措施遏止黑幫氣焰。
  • 指出行政機關法規命令公告期程不一,有只公告3天的情況,要求法務部應在行政程序法中明確規範公告期程,保障民眾參與權益。
  • 質疑內政部戶役政資料外洩案中,2,300萬人資料僅售5,000美元的真實性,要求調查局追查資料來源及部會疏失,並提交書面報告。

王鴻薇 立法委員

  • 要求法務部在中選會公告前,明確界定計程車貼文宣廣告是否構成賄選,並公布查辦標準。
  • 痛批竹聯幫明仁會高調辦春酒,與法務部報告中「一舉殲滅」黑幫的成果不符,質疑政府掃黑決心。
  • 關切南部88槍擊案主嫌「紅龜」逍遙法外,質疑黑幫在臺灣囂張行徑,要求法務部提出具體解決方案。
  • 詢問今年選舉年是否會執行死刑,並質疑法務部將球丟回給大法官,未積極執行已定讞死囚。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質疑監所收容人被計入投票權人卻無法投票,要求法務部積極研討保障收容人參政權的法律依據與執行方式,並於10天內提交書面報告。
  • 指出國家賠償案件中,政府向有過失公務人員求償率極低(平均僅3.91%),要求法務部積極督促各機關提升求償效益。
  • 引用民調數據指出民眾對司法公正性及改革滿意度不及四成,高達九成民眾認為檢察官辦案受政治力影響,要求法務部正視並改進以提升司法公信力。
  • 舉高端、基亞內線交易案為例,質疑檢調辦案時機受政治力影響,造成人民對司法公正性產生疑慮。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強調檢調辦案應避免政治力介入,但質詢個案時也需小心,不應將鄉民留言作為辦案依據。
  • 認為政府不應將死刑作為展現氣魄的政見,建議法務部定期公布未執行死刑案件的考量,讓大眾理解。
  • 質疑苗栗縣長鍾東錦520萬元禮車來源,要求廉政署調查是否構成不當餽贈,並提出杜絕歪風的修法方案。
  • 揭露南投補選期間有違法監票密錄行為,並提供國民黨地方縣議員組織文件,證明此行為有計畫性且行之有年,要求法務部嚴查是否涉及妨害秘密及政黨介入,給予交代。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推動國民檢察審查會制度進度緩慢且方向不明,特別是在司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拿掉交付審判後,該制度的定位與作用更需釐清。
  • 指出2021年國家洗錢資恐風險評估報告已將線上遊戲事業列為高風險洗錢弱點,要求法務部比照第三方支付,將其納入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的管制範圍。
  • 針對毒駕零容忍修法,要求法務部盤點酒駕與毒駕在行政罰與刑法中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的處罰差異,確保法規一致性。
  • 要求法務部明確毒駕的閾值標準及採檢方式,以解決執法認定困難,並確保修法能有效落實毒駕零容忍目標。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揭露「哆奇玩具商城」大規模消費糾紛,質疑其為單純周轉問題或涉嫌詐騙,要求法務部主動偵辦,並確認是否有專案小組處理網購詐欺案件。
  • 建議法務部打詐平臺應加強與消保官合作,因許多受害者會先向消保單位申訴。
  • 追問6.5公斤安非他命失蹤案的調查結果,質疑調查局證物保存措施,特別是RFID系統能否有效防範人為掉包,要求說明具體改善措施。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關切街友被利用為詐騙集團人頭帳戶問題,指出地檢署對居無定所街友的通緝到案率低,要求法務部研究對策,並協助這些弱勢群體。
  • 質疑執行機關在街友繳納罰金時,不允許分期付款而要求一次繳清,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檢察署辦理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要點」不符,要求部長重視並調查原因。
  • 建議應讓無力繳納罰金的街友有機會服社會勞動,提供自新機會,並要求法務部一個月內提出整體調查與評估報告。
  • 提醒監獄管理問題,關切受刑人夾帶手機入監等亂象,呼籲法務部與矯正署重視監獄文化扭曲,並排專案討論改善矯正精神。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質疑國賠法對外國人適用互惠原則,特別是涉及中國籍人士的國賠案,其法律解釋引發兩岸關係爭議,建議修法取消互惠原則但需釐清合法居留定義。
  • 質疑反滲透法適用成效不足,以前陸軍上校向德恩簽署投降同意書卻以貪污罪起訴為例,指出難以確認滲透來源導致反滲透法難以適用,要求法務部加強執法教育或修法補強。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國民法官法庭首宗殺人案準備程序中,檢察官拒絕送量刑前社會調查,稱量刑為法官專屬權力且考量隱私,但其說法與司法院的鑑定評估手冊及實務發展不符。
  • 指出司法院已訂定重大矚目刑事案件量刑前調查鑑定評估手冊,要求法務部針對檢察官及司法官學院規劃相關教育訓練,確保檢察部門在國民法庭審理中能充分理解被告狀態,避免不公平審判。

陳琬惠 立法委員

  • 關切臺南88槍擊案,指出郭再欽在光電利益中扮演重要角色,質疑其否認涉足光電是說謊,要求檢調單位持續偵辦,並確認是否掌握被開槍廠房已移轉蔡清旭名下。
  • 質疑蔡氏兄弟作為英系金主,是否影響檢調辦案,要求法務部秉持公正態度,不考量政治因素,持續追查光電案中涉及的經濟部臺鹽綠能前董事長陳啟昱等高層。
  • 質疑部長上任以來視察地檢署行程多與賄選相關,卻未排行程至臺南地檢署關心陳宗彥案及88槍擊案,要求部長明確表達對此案的態度與承諾,加快偵辦速度並定期說明。

游毓蘭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將「偵查不公開」作為萬用靈丹,但媒體仍能掌握高虹安案便當細節及陳宗彥案內部簽呈外流,批評檢調洩密問題嚴重。
  • 指出臺北地檢署對洩密案的不起訴書與公文自相矛盾,質疑法務部對高虹安案洩密調查虛應了事,未認真查證記者向檢調查證的消息來源。
  • 批評檢察官簽結案件浮濫,例如陳宗彥案未經約談即簽結,以及柯志恩教授被控學術不倫案未經偵訊即不起訴,嚴重損害當事人名譽與司法公信力,要求法務部加強品質控管機制。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指出黑幫高調辦春酒對年輕人產生不良示範效應,要求法務部應從長遠角度遏止此類行為,避免對社會產生負面影響。
  • 質疑行政法人董監事目前無需財產申報,恐成為弊案漏洞,建議修法將其納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範圍,以提升透明度並預防貪腐。
  • 詢問虛擬貨幣是否已納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建議應加速研議並明確規範,因虛擬貨幣常被用於洗錢,對防弊機制至關重要。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打擊詐欺犯罪成效不彰,被逮捕者多為車手等基層人員,首腦逍遙法外,要求法務部提出具體對策,並建議打詐國家隊應定期公布執行情形。
  • 詢問司法院詐欺案件被害人獲得和解與調解的總金額與詐欺金額的比例,要求提供相關數據,以了解實際賠償狀況。
  • 建議應針對詐欺案被害人提出一套完整賠償機制,考量其經濟困境,並研議是否納入犯罪被害人保護機制,由國家提供適當補償。
  • 呼籲法務部與司法院重視詐騙問題,指出詐騙不僅造成財產損失,更傷害國人彼此信任,政府應全面動員打擊詐騙。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檢察官與高階警官出入88會館案,重大洗錢嫌犯郭哲敏潛逃海外的洩密者至今未明,要求法務部加速行政調查並公布報告。
  • 指出金融詐騙高手鍾文智多次涉案,法院已認定其為幕後黑手,但檢察官卻未起訴,質疑其背後是否有政商名流撐腰,要求法務部徹查並儘速起訴。
  • 關切臺北監獄收容人持有智慧型手機弊案,質疑矯正機關高層協助夾帶,要求法務部政風小組獨立調查,而非僅由矯正署自清。
  • 追問調查局毒品遺失案後,RFID證物管理系統的建置進度,要求儘速完成全國建置,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 指出臺南市議長賄選案中郭再欽涉入光電案,且光電案場有不法掩埋廢棄物情形,要求法務部檢調單位儘速調查。
  • 詢問請託關說登錄機制是否落實,要求法務部提供執行情形書面說明。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詢問法務部長蔡清祥是否願意接受推薦擔任司法院大法官,並關切其公職生涯規劃。
  • 建議檢察官他案簽結案件應比照國民參與不起訴處分審查機制,讓人民檢視,減少黑箱疑慮。
  • 強調法務部查緝綠能產業弊案時應秉持客觀公正,不受政治力影響,證據到哪裡就辦到哪裡,以取得社會信任。
  • 指出83.6%民眾不贊成大麻除罪化,87.8%民眾反對廢除死刑,要求法務部明確表示不推動大麻除罪化或廢死,並依法執行死刑。
  • 關切臺日之間缺乏司法互助協定,建議法務部積極與日本洽簽引渡或司法互助協議,共同打擊跨國犯罪。

廖婉汝 立法委員

  • 引用韓劇「法錢」劇情,質疑檢察官「不起訴誰」的權力過大,自由心證彈性高,可能導致不公,並舉例說明基層賄選案偵辦過程中的可疑情況。
  • 關切屏東新司法大樓及屏東監獄閒置土地活化進度,並指出監獄客滿問題主要源於毒品犯罪。
  • 建議毒品防制應從學校驗尿開始,產生嚇阻效果,並質疑現有戒毒方法的成效,呼籲加強毒品查核。
  • 質疑詐騙集團利用國際轉接電話線路進行詐騙,中華電信等電信業者為何將線路賣給詐騙集團,並建議國安單位應透過監聽系統,從轉接節點查緝詐騙線路。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肯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三讀通過,但質疑該法保留條文佔77%,實施期程不明,要求法務部提出第二章、第三章、第五章的優先實施時間表,並爭取預算與人力。
  • 建議第六章保護機構的董事會應依新法專業配額重新組成,並逐步增加犯保協會的專任人力,使其專業化,以落實法律執行。
  • 承諾若法務部在爭取預算與人力方面需要協助,將樂意與人總或主計總處溝通,共同推動法律落實。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質疑刑法第146條第2項規定「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的合理性,認為「幽靈候選人」合法但「幽靈選民」卻違法,且檢察官詢問投票對象違反無記名投票原則。
  • 指出偏遠地區民眾因就業遷戶籍後,為支持親友而將戶籍遷回投票,此為常態,不應被視為違法,要求法務部與內政部、中選會共同檢討修法。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主張民法第194條關於不法侵害他人致死時精神慰撫金請求權主體涵蓋過窄,應擴大至隔代教養等具有特別密切關係的親屬,以符合社會變遷及人權保障。
  • 指出法務部2016年對民法修法意見稱德國、法國無相關規定是錯誤的,並舉德、日實務與立法潮流已肯認關係密切遺屬有慰撫金請求權為例,要求法務部重新審視。
  • 要求法務部提供2017年民法債編研究修正小組討論過程與結論,若無則應在1個月內提出民法第194條研究修正計畫,並承諾支持法務部增編業務經費以進行相關研究。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指出詐騙集團猖獗且手法翻新,利用LINE、臉書等社群軟體假冒名人行騙,質疑LINE帳號申請過於容易助長詐騙,要求法務部與LINE公司對話,加強帳號控管及認證機制。
  • 建議法務部應代詐騙集團被害人取得執行名義,協助其追討犯罪所得,因被害人常因精力耗盡而無力進行民事訴訟。
  • 建議法務部與內政部及銀行端協調,對曾參與詐騙集團(如車手)者限制其銀行開戶及借貸往來,從根本上改變其人生,遏阻詐騙行為。
  • 強調各單位應橫向串聯,共同打擊詐騙,讓參與詐騙者付出代價,以重建社會信任。

相關人員回應

蔡清祥 法務部部長

  • 尊重檢察官偵辦陳宗彥案的職權,承諾將要求高檢署儘速查明當年未通知臺南市政府追究行政責任的原因,並對外說明。
  • 承諾將南投立委補選中貼文宣貼紙疑似賄選的資訊轉交檢察機關調查,並將請最高檢察署研究明確界定此類態樣是否構成賄選。
  • 表示對黑幫高調辦春酒深惡痛絕,已要求警政署成立專案小組,檢察官將全力支持偵辦,貫徹政府掃黑政策。
  • 回應檢調辦案不應受政治力影響,會加強與民眾溝通,辦案依證據呈現做決定。
  • 表示將持續與美方及其他國家保持密切聯繫,追查外逃要犯行蹤,並爭取遣返國內接受法律制裁。
  • 同意將民法第194條擴大請求權主體的建議轉交民法修正小組討論,並承諾將儘速提供過去的討論資料。
  • 表示將積極與LINE公司聯繫,探討如何打擊詐騙集團利用LINE帳號進行詐騙的問題。
  • 澄清議長、副議長選舉無當選無效之訴的法律依據,並非雙重標準。

莊榮松 法務部廉政署署長

  • 說明陳宗彥於臺南市政府任職期間,臺南市政府政風處未接獲其遭檢舉案件。
  • 表示苗栗縣長鍾東錦520萬元禮車案,苗栗縣政府政風處已依指示進行行政調查,將提供書面報告。
  • 同意研議將行政法人董監事納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範圍。
  • 表示已確定將虛擬通貨納入財產申報範圍,目前正在開會研議細節,預計最快今年上半年完成。
  • 承諾將要求各機關政風人員落實請託關說登錄機制,並提供執行情形書面說明。

黃麟倫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說明刑法第185條之3現行條文在審判實務上並非不能操作,但若要明確宣示嚴懲毒駕,修法應具體化授權與檢驗標準。
  • 指出法務部原草案理由針對毒品施用、危害健康訂定,未涵蓋所有毒品,且有轉授權民間訂定標準的疑慮,恐不符合憲性審查。
  • 建議毒駕修法應由衛福部及法務部訂定公告閾值,明確對交通安全的影響,以利法官適用。
  • 對於民調顯示民眾對司法信任度問題,表示中正大學等民調數據有持續上升趨勢,並認為問卷對象設定可能影響結果。
  • 回應詐欺被害人賠償問題,表示犯罪被害人保護機制目前未納入,且需考量國家財政負擔能力,但可列入研議,並指出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陳映華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副組長

  • 說明食藥署目前已針對尿液檢驗部分,公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中的閾值,作為判斷尿液檢體是否服用毒品的依據,並確認該閾值是科學方法可測出的值。
  • 提醒目前公告的閾值主要針對新興毒品,並未涵蓋所有傳統毒品,且僅限尿液檢體,無血液檢體標準,建議修法時一併考量。

吳東文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毒品查緝中心主任

  • 說明調查局已查獲戶役政資料外洩案的出售對象為陸籍人士,並已揭露偵查進度,但仍持續追查是否有其他共犯或駭客組織,至於資料取得途徑仍在調查中。

王俊力 法務部調查局局長

  • 針對戶役政資料外洩案,說明已查獲出售對象為陸籍人士,並認為有必要讓社會大眾知道,但對於該陸籍人士是否有其他共犯及資料取得途徑仍在追查中,將提供完整書面報告。
  • 說明6.5公斤毒品遺失案,後在航機站地下室找到,現場有化學桶阻擋鐵櫃,目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仍在指揮偵辦中,並表示已改善毒品保管措施,要求專庫專人、雙人保管及監視器監控,確保證物安全。

周輝煌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 承諾將在10天內提交書面報告,說明未來法務部如何建置保障收容人參政權的計畫。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 委員楊瓊瓔等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二

繼續併案審查「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行政院、司法院及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修正草案,主要針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的認定標準、罰則加重及累犯規定進行討論。
  • 核心爭議點在於毒駕行為的認定,特別是應採抽象危險犯或具體危險犯,以及尿液或血液檢測閾值的明確性,以確保執法明確性與合憲性。

相關爭議

  • 毒駕認定標準:行政院版提出「尿液檢驗判定為陽性」作為毒駕處罰條件,但司法院及部分委員認為此規定過於抽象,可能導致法官認定困難及違憲疑慮,主張應明確訂定毒品或其代謝物達一定濃度值以上。
  • 閾值公告與涵蓋範圍:衛福部食藥署已公告部分新興毒品的尿液檢測閾值,但其未涵蓋所有傳統毒品且無血液標準,引發討論是否應將這些閾值納入法條或立法理由,以提升執法明確性。
  • 刑法最後手段性與打擊面過廣:司法院質疑洪孟楷委員提案刪除「致不能安全駕駛」要件,認為可能使打擊面過廣,有違刑法最後手段性及憲法比例原則之虞。
  • 罰則加重與嚇阻效果:部分委員提案提高再犯致死、致重傷、致傷害的法定刑度,但司法院建議應斟酌提高刑度能否有效嚇阻,或應強化執行面及其他配套措施。

立法委員發言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主張刪除「致不能安全駕駛」文字,回歸只要吸毒、喝酒上路就適用本法處分,以杜絕僥倖空間。
  • 新增再犯酒駕、毒駕致人傷害的處分,並提高再犯致人死亡、致人重傷的刑度,從最輕5年調為7年,致重傷從3至10年修正為5至12年。
  • 強調酒駕、毒駕零容忍是政府與立法機關共同態度,應持續努力防範。

溫玉霞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將「施用毒品,經檢驗尿液為陽性者」及「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列為處罰條件,以明確毒駕認定要件,利於執法。
  • 指出酒駕認定及處罰已明確且廣為宣傳,但毒駕認知較少,執法不易,毒駕危害生命更甚酒駕,應明確法條以有效減少行為。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建議依照謝衣鳯、吳怡玎委員及本席提出的修正動議,將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為:「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常用毒品檢出濃度值以上。」第三款則在首句加上「前二款」。
  • 強調毒駕比酒駕更惡劣,強烈主張修法讓毒駕認定更明確,以嚴懲犯罪。
  • 建議若短時間內無法達成共識,可將所有修正案出委員會送黨團協商,再擇期溝通。

謝衣鳯 立法委員

  • 指出彰化員警遭毒駕撞死事件層出不窮,主張應儘速將毒駕入法以遏止犯罪,宣示司法單位對毒駕的重視。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將行政院版第四款「施用毒品而其尿液經檢驗判定為陽性」改為「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以明確認定標準。
  • 強調修法目標是訂定一條讓社會認同、檢調執行、法院裁判的共同法案。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質疑刑法第185條之3第一項第三款「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的現行條文,詢問在審理時是否有難以釐清、無法認事用法或判決的困難,建議維持原條文。

相關人員回應

蔡清祥 法務部部長

  • 法務部主動提出修正草案,贊同嚴格遏止毒駕,並感謝委員會排審。
  • 認為行政院版條文「施用毒品而其尿液經檢驗判定為陽性」更簡明清楚,因閾值由衛福部訂定,客觀明確。
  • 主張法律應讓全民看得懂,法條不應過於冗長,只要吸毒駕車經驗尿為陽性即處罰,採抽象危險犯概念。
  • 同意在立法理由中說明衛福部訂定的閾值,以利執法明確,但不希望將其寫入條文,避免冗長與不明確。

黃麟倫 司法院副秘書長

  • 同意遏止毒駕的立法目的,但認為法務部原草案的抽象宣示不足,法官在判定時會無法使用,恐有違憲疑慮。
  • 支持委員提出的修正條文方向,認為將授權和檢驗標準具體化,比法務部原條文明確,能讓法官安心適用。
  • 指出衛福部目前訂定的閾值與毒品駕駛問題無直接關係,且部分標準由民間訂定,質疑其授權明確性,擔心無法通過合憲性審查。
  • 表示現行條文「致不能安全駕駛」在審判實務上並非不能操作,但若要修法,希望條文能更明確,或至少在立法理由中清楚說明衛福部標準確實針對毒駕而訂。

陳映華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副組長

  • 說明食藥署已公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中的閾值,作為判斷尿液檢驗是否服用毒品的依據,這些閾值是科學方法可測出的濃度值。
  • 提醒目前公告的閾值主要針對新興毒品,未涵蓋傳統毒品,且僅限尿液檢體,無血液檢體標準,建議修法時一併考量。

相關後續

  •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等17案及所有修正動議,因意見不同,併案保留送黨團協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謝衣鳯出席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122701
卷/期/冊
112/27/1
發布日期
2023-04-06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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