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法審查:聚焦人權、移工、黑戶與反歧視議題
LawTrace 法律歷程:入出國及移民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移民業務機構定義、無戶籍國民居留、非法入出國處罰、外國人禁止入國期間、難民庇護、外籍配偶家庭團聚、永久居留條件、外國人集會遊行權及反歧視條款等議題進行協商。會議中委員與行政部門就多項條文提出修正建議與爭議,部分條文獲通過,但難民庇護、外籍配偶家庭團聚、外國人集會遊行權、律師在場協助強制驅逐程序及反歧視條款等爭議較大條文則暫予保留,待後續處理。
討論事項一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三條)
核心議題
討論移民業務機構的定義範圍,特別是新增律師事務所是否符合現行法規慣例。
相關爭議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質疑將律師事務所此類民間組織列為機構是否開創先例,與長期對機構定義的認知(傾向政府機關)不同;行政部門回應立法體例上較少見,但立法機關有定義職權。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質疑將律師事務所列為移民業務機構是否開創先例,並要求法務部說明其定義範圍。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詢問此定義變更是否可行,並指出此舉為開創性做法。
相關人員回應
廖江憲 參事
- 說明一般機構定義範圍較廣,將事務所列為機構在立法上較少見,但立法機關有定義職權,可將其寫明。
相關後續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二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五條)
核心議題
討論放寬無戶籍國民入境及申請定居的條件,使其持有效護照即可入境並直接申請定居,無年齡限制。
相關爭議
王美惠委員詢問延長無戶籍國民停留有效日期是否比照港澳免簽或落地簽證,以及是否會縮短停留時間。
立法委員發言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詢問無戶籍國民延長有效日期應如何比照港澳規定,以及停留時間是否會縮短。
相關人員回應
林貽俊 組長
- 說明此次修法大幅放寬無戶籍國民條件,持有效護照即可入境並直接申請定居,且無年齡限制,除非有恐怖組織等特殊不予許可條件。
相關後續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三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六條)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四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七條之一)
核心議題
增訂對協助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對象非法出國者的處罰規定。
相關爭議
邱顯智委員質疑此條款的處罰對象(有戶籍國民與非法入國無戶籍國民)及是否參考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而新增的必要性。
立法委員發言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質疑此條款的處罰對象具體為何,並詢問是否為參考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而新增的規定。
相關人員回應
張文秀 組長
- 說明此條款參考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處罰對象為任何使有戶籍國民非法出國或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國者,不論國籍。
相關後續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五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八條)
核心議題
討論延長無戶籍國民停留期間的條件,特別是針對孕婦懷胎月數限制的放寬,以及親屬連結條件的調整。
相關爭議
- 第一款關於孕婦延長停留:羅致政等委員提案欲刪除「懷胎七個月以上」的限制,改為「懷胎」即可。行政部門擔憂若無限制可能導致外國人利用懷孕長期滯留,影響入出境管理;邱顯智委員與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則認為第一款與第二款要件不同,應考慮人道考量。
- 第三款關於親屬連結:張宏陸委員質疑若刪除「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限制,是否會對所有在台居留的外國人及偷渡者開放;行政部門澄清對象僅限於合法來台的無戶籍國民,且偷渡者不適用。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建議不要立即決定第一款關於孕婦延長停留的修正,認為羅致政等委員的提案有其考量之處。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同意第一款應再討論,認為第一款與第二款要件不同,並支持羅致政委員版本,認為不限制7個月以上是比較人道的考量。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要求行政部門進一步解釋第一款的修正內容,以助委員理解。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認為若只要懷胎即可停留過於寬鬆,恐造成漏洞;並質疑第三款若刪除「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是否會對所有在台居留的外國人及偷渡者開放。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說明此條文是針對合法進來的無戶籍國民,偷渡者不在此列;並贊成羅致政委員版本修正第三款。
相關人員回應
鍾景琨 署長
- 建議保留第一款「懷胎七個月以上」的規定,因7個月內孕婦出國有生命危險可適用第二款;同意刪除第三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限制以放寬親屬連結,但強調對象為無戶籍國民且需合法來台。
林貽俊 組長
- 解釋原規定懷胎7個月以上是因考量飛航限制,若不設限可能導致外國人利用懷孕延長停留,影響入出境管理。
相關後續
- 照委員羅致政等22人提案修正通過,但第一項第一款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第三款照羅致政委員的提案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六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九條)
核心議題
討論放寬曾在臺灣居留的僑生畢業後在台工作的居留門檻,以利留住人才。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認為行政院版規定周全,適當放寬居留門檻,有助於將曾在台居留的僑生畢業後留在台灣工作,以留住人才。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贊成行政院版,認為應攬才並希望無戶籍國民能留在台灣,支持修正第九條第四款。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行政院版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七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十條)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八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十二條)
核心議題
配合修正條文第10條第1項第4款,增訂無戶籍國民在國內出生、未辦理出生登記,出國後持我國或外國護照入國者,可申請定居的事由,以排除其不得申請定居之規定。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要求行政部門說明此條文的修正內容及目的。
相關人員回應
林貽俊 組長
- 說明此條文是配合第10條第1項第4款,增訂無戶籍國民「在國內出生,未辦理出生登記,出國後持我國或外國護照入國」可申請定居的事由,排除其不得申請定居的規定。
相關後續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九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十五條)
核心議題
配合無戶籍國民逾期居留處罰條文移列,修正援引的條項,並配合第34條、第38條之4增訂再延長收容規定,修正原第6項規定。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林貽俊 組長
- 說明此條文是配合無戶籍國民逾期居留處罰移列至第74條之1第2項,並配合第34條、第38條之4增訂第4項至第6項關於再延長收容的規定,修正原第6項。
相關後續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十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十八條)
核心議題
修正對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之外國人禁止入國期間,從最長3年延長至最長10年,並討論其裁量標準及對勞動政策的影響。
相關爭議
- 禁止入國期間的延長:行政院提案將禁止外國人入國期間從最長3年拉長到10年,理由是現行期間過短不足以遏阻逾期停留或居留,並參考日韓等國規範。邱顯智委員質疑此舉是否能解決問題,認為重罰可能不符全球化趨勢,且裁量標準不明確,主張應維持至少1年、不得逾3年。
- 對新住民家屬的衝擊:羅美玲委員指出,延長禁止入國期間可能對因特殊情況逾期停留的新住民親屬造成衝擊,使其無法再入境,缺乏人道考量。移民署回應將透過「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處理特殊案件,給予減免。
- 裁量標準與國際觀感:張宏陸委員、邱顯智委員及王美惠委員建議將禁止入國期間折衷調整為5年或7年,以符合國際期待,並要求移民署明確裁量基準,避免過度干預人權。
立法委員發言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質疑將禁止外國人入國期間拉長到10年無法解決非法移工問題,認為核心問題在於勞動政策限制移工自由轉換雇主。
- 主張此修法本質上是處理勞資糾紛,不應以重罰方式處理,且裁量標準不明確,可能導致任意運用。
- 建議禁止入國期間應至少1年,並不得逾3年,而非重罰。
- 支持張宏陸委員提出的折衷方案,將禁止入國期間改為7年,並要求明確裁量基準。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指出延長禁止入國期間可能對新住民親屬(如協助坐月子的母親)造成衝擊,使其因逾期停留而無法再入境,缺乏人道考量。
- 要求移民署明確說明如何區分新住民家人與其他逾期停留者,並將減免規定納入作業辦法。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認為應嚴加管理,修法應以國家利益和社會安全為最高原則。
- 建議將禁止入國期間折衷為7年,認為這是對長期存在問題的務實做法。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詢問10年禁止入國期間的依據,建議折衷改為5年或7年,以兼顧修法目的與國際人權觀感。
相關人員回應
張文秀 組長
- 說明此條款是針對所有逾期停留和居留的外來人口,非僅針對移工,立法背景源於2018年底觀宏專案越南籍旅客集體失聯事件。
- 指出台灣過去1至3年的管制期較日韓(5年以上)為低,有民團反映處罰過輕,導致外來人口不遵守規定。
- 強調10年並非每個案件都適用,移民署訂有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依逾期時間分級管制,並對與台灣連結性高者(如公民配偶、育有子女者)提供減免或免管措施。
- 認同移工問題需從源頭解決,移民署會提供查處經驗給勞動部參考,共同解決移工失聯問題。
鍾景琨 署長
- 表示目前對逾期居留者的處罰工具有限,收容最高100天且費用由政府支付,管制3年過短,參考國外立法例(日韓有期徒刑以下處罰)台灣相對較輕。
- 承諾會透過「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處理新住民家屬等特殊案件,給予減半或免管等保障,但對大部分案件仍需維持適當處罰。
- 同意將禁止入國期間酌降至7年作為折衷方案,並承諾明確裁量基準。
相關後續
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第三項的「十年」修正為「七年」。
討論事項11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二十一條)
核心議題
新增各權責機關依法律通知禁止出國的規定,以確保通知的合法性與執行依據。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林貽俊 組長
- 說明此條文主要是新增各權責機關依法律通知禁止出國的規定,以增加相關的權責依據。
相關後續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12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二十一條之一)
核心議題
新增任何人不得使外國人非法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的外國人出國的規定,並擴及港澳居民,以遏止非法偷渡及協助脫逃行為。
相關爭議
王美惠委員詢問此條款是否針對偷渡行為,並質疑現行條款中是否已有相關規定,行政部門則說明此為新增條款以彌補現有漏洞。
立法委員發言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詢問此條文是否關於偷渡,並質疑現行條款中是否已有類似規定。
相關人員回應
張文秀 組長
- 說明此條文與第七條類似,旨在規範任何人不得使外國人非法入國或使受禁止出國處分的外國人出國,並適用於港澳居民。
林貽俊 組長
- 解釋過去僅有兩岸偷渡問題,但現今外國人(如越南籍)繞道大陸偷渡來台情況嚴重,甚至導致海難,因此有增訂此條文的必要性。
相關後續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13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二十二條)
核心議題
討論在台灣缺乏難民法的情況下,如何處理已入境並被認定為「可能為難民」者的身分、居留權利及生活問題,避免其處於法律真空狀態。
相關爭議
難民身分認定與權利保障:洪申翰、邱顯智、林昶佐委員主張,對於已入境並被審定為「可能為難民」者,應給予停留及居留許可,以解決其在台工作、就醫等基本生活權利處於法律真空狀態的問題。移民署則認為難民議題具高度敏感性,社會未有共識,現階段採個案處理,不宜訂入法條,避免成為通案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提案修訂條文,加入「或可能為難民」的規定,讓經審查機制認定為難民者可取得停留及居留許可,解決其在台生活、就醫、工作等法律真空問題。
- 強調此修法非爭取新難民法或大量難民湧入,而是處理現有實質案例面臨的困境,便於管理並減少社會問題。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支持洪申翰、羅致政委員的提案方向,認為應放寬外國人入國後申請外僑居留證的時間,將「可能為難民」納入考量,是合理且人道的作法。
- 強調此條文旨在解決行政部門面臨的實際問題,讓在申請居留或政治庇護期間的潛在難民獲得居留許可。
林昶佐 立法委員
- 支持洪申翰委員的提案,認為制定難民法是巨大且長遠的議題,現階段應處理已在台或偶爾來台的難民個案,解決其就醫、工作等實際生活問題,避免其身心壓力及成為社會不定時炸彈。
- 反對移民署僅採個案處理,擔憂未找委員協助的個案將無法獲得妥善照料。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要求移民署針對委員提出的難民問題進行說明,認為情況複雜。
相關人員回應
張文秀 組長
- 說明難民議題具高度敏感性,社會各界尚未有共識,且牽涉層面複雜,非單一條款能處理。
- 表示政府現階段對難民庇護需求採個案處理,並與相關行政部門研討在過渡期間提供最大協助。
鍾景琨 署長
- 回應目前有協處機制,可發給外僑登記證讓難民在台有身分,並協請相關部會比照外僑居留證方式處理就業、就醫問題。
- 強調行政院立場仍希望維持個案處理,避免訂入法條後成為通案問題。
相關後續
暫行保留。
討論事項14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二十三條)
核心議題
討論外國人居留許可申請條件的修正,特別是關於藍領移工配偶子女來台居留的差別待遇、家庭團聚權保障,以及對配偶死亡或離婚後外籍配偶再婚與合法居留條件的限制。
相關爭議
- 藍領移工配偶子女來台居留權:邱顯智委員質疑修法對藍領移工配偶及子女來台居留設有差別待遇,認為台灣對移工人力的依賴日益增高,應朝更開放的民主社會發展。行政部門則解釋移工政策定位為補充性,但已推出「留用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計畫」,符合條件者可轉為移民並申請配偶子女依親。
- 配偶死亡後外籍配偶再婚限制:邱顯智委員、賴品妤委員及羅美玲委員認為第九款「且其未再婚」的規定不合理,侵犯婚姻自由及家庭團聚權,主張應以在台有未成年子女為主要考量,不應限制再婚。行政部門解釋此限制是為避免「連鎖移民」,擔憂若外籍配偶在母國再婚,其新配偶亦會主張依親來台。
- 離婚後外籍配偶合法居留要件:邱顯智委員質疑第十款「且曾在我國合法居留」的要件過於嚴格,可能導致僅停留過的外籍配偶無法來台照顧子女,影響家庭團聚權。行政部門說明此設計是為了方便曾有合法居留身分者可持停留簽證入境轉換居留,並已透過第31條放寬離婚後對子女有撫育事實者的居留權。
- 兒童最佳利益與家庭團聚權:賴品妤委員及林昶佐委員強調,修法應考量兒童最佳利益及家庭團聚權,放寬外籍配偶因照顧在台未成年子女而申請居留的條件,並解決因配偶過世或離婚後,外籍配偶可能喪失居留權導致子女無人照顧的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質疑修法對藍領移工配偶及子女來台居留的差別待遇,認為台灣應朝更開放的社會發展,不應排除移工融入社會的管道。
- 認為第九款「且其未再婚」的限制不合理,侵犯婚姻自由,應以在台有未成年子女需撫育為主要考量。
- 質疑第十款「且曾在我國合法居留」的要件過於嚴格,可能導致僅停留過的外籍配偶無法來台照顧子女。
- 強調應以子女與母親的團聚權為側重點,不應有其他行政目的考量,並刪除第九款「其未再婚」的要件。
林昶佐 立法委員
- 主張應讓有未滿18歲親生子女在台居住且有戶籍的國民,其外籍配偶因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等原因可留台照顧小孩。
- 擔憂若採個案處理,許多家庭將無法獲得協助,導致小孩在台照顧不周。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指出現行條文未考慮到配偶過世後,外籍配偶可能因離境而喪失居留權導致子女無人照顧的問題,建議放寬限制。
- 主張兒童權利公約已內國法化,修法應保障兒童最佳利益與家庭團聚權。
- 建議第五款到第七款應修訂,讓因身心障礙生活無法自理的未成年子女,即使年滿18歲也能繼續申請居留。
- 認為第四項第四款「未再婚」的限制不合理,應以受家暴外籍配偶本人作為保護對象。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指出第九款「未再婚」的規定可能無法涵蓋所有複雜的家庭樣態,如已取得身分證的新住民再婚問題。
- 要求行政部門澄清第九款與第十款的差別,特別是關於與外國人再婚的情況。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擔憂若外籍配偶回母國再婚後,又攜帶新配偶來台,可能造成複雜的衍生性婚姻問題,導致連鎖移民。
相關人員回應
黃齡玉 組長
- 說明行政院外籍勞工政策定位為補充性,非移民,但已推出「留用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計畫」,符合條件者可轉換身分並申請配偶子女依親。
- 解釋第九款增列「未再婚」是為方便未再婚者可持停留簽證入境轉換居留,並避免「連鎖移民」問題,即外籍配偶在母國再婚後,其新配偶亦主張依親來台。
- 說明第31條已放寬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者可繼續居留,且第23條旨在便利其離境後再入境。
- 說明第九款與第十款的設計旨在處理不同情況,第十款針對曾合法居留者,而第九款旨在處理台灣配偶死亡後外配在台有小孩的情況。
- 澄清若外籍配偶與國人再婚,可依依親規定申請居留,但若與外國人再婚,則需審慎考量是否有連鎖移民疑慮。
相關後續
暫行保留。
討論事項15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二十三條之一)
核心議題
規定外國人持外僑居留證,因居留原因變更或消失時,可向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以符合實務需求。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黃齡玉 組長
- 說明此條文是依照實務需求,針對居留原因變更或消失者,可向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僅做文字調整。
相關後續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16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二十四條)
核心議題
增訂外國人申請居留或變更居留,若有偽造、變造後內容不實或無正當理由未與依親對象共同居住等情形,得不予許可或撤銷、廢止已許可資格。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黃齡玉 組長
- 說明此條文新增「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的標題,並在內容上新增第五款「內容不實」及第八款「無正當理由未與依親對象共同居住,或有關婚姻真實性之說詞、證據不符」,以符合實務需求並參考大陸配偶管理辦法。
相關後續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17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二十五條)
核心議題
討論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的條件,特別是將藍領移工居留期間不計入永久居留期間的規定,以及對其融入台灣社會管道的限制。
相關爭議
藍領移工永久居留權:邱顯智委員質疑修法延續將藍領移工居留期間不計入永久居留期間的政策,認為這使得移工融入台灣社會的管道被嚴格收緊,呼籲應更根本地思考台灣與移工的關係,並適度調整政策。行政部門則堅持移工政策的補充性定位,但已推出「移工留才久用方案」作為留才管道,認為全面開放影響過大,需行政院討論。
立法委員發言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支持行政院提案,特別是其採納了委員提案的最後一項,並增加對設有戶籍國民配偶的排除限制。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質疑修法延續將藍領移工居留期間不計入永久居留期間的政策,認為這使得移工融入台灣社會的管道被嚴格收緊,呼籲應更根本地思考台灣與移工的關係。
- 肯定「移工留才久用方案」的進步性,但認為現行限制仍過於嚴格,應適度調整。
相關人員回應
黃齡玉 組長
- 重申行政院外籍勞工政策定位為補充性,其居留期間不計入永久居留,但已開闢「移工留才久用方案」作為留才管道,已有超過2,000人申請。
- 表示全面開放所有外籍勞工申請永久居留影響甚巨,需行政院層級討論。
相關後續
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增訂第十二項條文為「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無不良素行之認定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討論事項18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二十六條)
核心議題
討論在台出生之未成年外國人(俗稱「黑戶小孩」)的居留權問題,以及如何給予適當支持與法律保障,避免其無身分、無福利、無照護的困境。
相關爭議
- 黑戶小孩居留權:吳玉琴委員及邱顯智委員主張,應基於兒童最佳利益,放寬在台出生未成年外國人的居留權,不應限制其父母須持有居留證,並將此明文化入法。行政部門則說明現行已有作業規定,對無依兒少會核發外僑居留證並協助協尋父母或收出養,且已能解決大部分問題,擔憂若條文過於寬鬆,可能導致所有非法停留者在台所生子女皆可取得居留證,造成管理問題。
- 政策誘因與管理挑戰:王美惠委員擔憂若條文過於寬鬆,可能鼓勵非法在台人士生育子女以取得居留權,增加社會管理負擔,並質疑是否應鼓勵外國人在台生育而非鼓勵台灣人。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呼籲修法應考量在台出生未成年外國人(黑戶小孩)的居留權問題,認為應給予其居留權、就業權、福利權、健康權,並以兒童公約精神給予支持。
- 質疑行政院版本仍限制父母須持有居留證,排除黑戶小孩,未能解決其在台的生存困境。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支持吳玉琴委員版本,主張應從子女最佳利益角度出發,不應限制在台出生未成年外國人取得外僑居留證的條件。
- 認為將現行作業規定明文化入法,可展現台灣對兒童權益的態度,並讓法規更清晰。
- 反駁行政部門擔憂過於寬鬆的說法,認為給予孩子居留證並無不妥,且與政治無關。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擔憂若條文過於寬鬆,可能鼓勵非法在台人士生育子女以取得居留權,增加社會管理負擔,並影響治安。
- 主張解決少子化問題應鼓勵台灣人而非外國人在台生育。
相關人員回應
黃齡玉 組長
- 說明現行制度下,醫療院所會通報新生兒,內政部可掌握所有在台出生子女。
- 指出對非本國籍無依兒少,內政部已有作業規定,會核發外僑居留證,並提供健保、就學、就業保障,協助協尋父母或收出養,最終可歸化國籍。
- 對有依兒少,提供母子安置處所,協助一同返國,強調非法居留者應返回母國。
- 擔憂若條文過於寬鬆,可能導致所有合法或非法停留者在台所生子女皆可取得居留證,造成管理問題。
相關後續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19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二十九條)
核心議題
討論外國人在台集會遊行權的保障範圍,特別是是否應包含停留者及非法停留者,以及如何平衡人權保障與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的維護。
相關爭議
- 外國人集會遊行權的範圍:行政院提案放寬合法停留及居留的外籍人士的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權。邱顯智委員主張應依國際人權公約精神,保障所有外國人(包括非法停留者)的和平集會權,認為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不應過窄限縮,且應刪除立法理由中對合法停居留的限定。張宏陸委員、王美惠委員及陸委會則擔憂若放寬至停留者,可能因國情特殊(如中共人士持外國護照來台進行不符我國利益的集會遊行)而產生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風險,主張應維持原版本,不予放寬。
- 合法與非法集會遊行的界定:邱顯智委員指出,實務上判斷集會遊行合法或非法界線模糊,可能導致外國人難以判斷,且警察許可制本身存有爭議,不應將判斷責任加諸於外國人。
立法委員發言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認為條文放寬讓停留者也能參加遊行過於寬鬆,可能導致中共年輕人持他國護照來台參加抗議活動,對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構成風險,建議刪除「停留」字樣或嚴格處理。
- 強調自由民主不應無限上綱,應以保護台灣2,300萬人安全自由為最重要目的。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主張集會遊行權是言論自由的本質,依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政公約,外國人、移民、尋求庇護者、難民甚至無國籍人皆應享有和平集會權。
- 認為即使非法停留者,其集會遊行權也應受保障,不應與合法停居留者有過大差別待遇,並要求刪除立法理由中對合法停居留的限定。
- 指出實務上判斷集會遊行合法或非法界線模糊,不應讓外國人難以判斷,且此舉可能與憲法解釋不符。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認為台灣國情特殊,此條文不應修改,應回復原版本,以考量國家安全風險。
- 主張保護台灣2,300萬人的安全自由是首要目的,普世價值應一步一步來。
相關人員回應
周鳴瑞 處長
- 說明公政公約雖保障集會遊行權,但有除外規定,國家可基於國安、公共秩序等因素透過法律保護,不需完全給予。
- 擔憂若放寬停留者權利,大陸人士取得外國國籍後可能來台主張支持武統等爭議活動,刺激國內民情。
- 指出港澳條例目前準用移民法,放寬後可能導致港澳居民來台呼應中共政策,建議停留部分不放寬。
張文秀 組長
- 說明修法刪除「或工作」是因就服法已有規範,不重複規定。
- 解釋將「但合法居留者,其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不在此限」修改為「但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不在此限」是為加強人權保障,涵蓋停留與居留的外籍人士。
- 增訂第二項規範任何人不得使外國人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的活動。
相關後續
暫行保留。
討論事項20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三十一條)
核心議題
討論外籍配偶因家庭暴力離婚或配偶死亡後,其居留權的保障,特別是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撫育事實、會面交往等條件的放寬,以及再婚限制的合理性。
相關爭議
- 家暴離婚外配居留權與再婚限制:賴品妤、吳玉琴、邱顯智委員認為,現行條文對遭受家庭暴力離婚的外籍配偶,若無未成年子女則可能失去居留權,且行政院版第四項第四款仍綁定「未再婚」限制過於嚴苛,侵犯婚姻自由,應以受暴者本人作為保護對象。行政部門解釋此限制旨在避免「連鎖移民」,且若與國人再婚可依親居留,若有子女則可依撫育事實居留。
- 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與撫育事實:賴品妤、林昶佐委員主張,外籍配偶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困難,應放寬為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即可繼續居留,以落實兒童最佳利益與家庭團聚權。行政部門已將此納入第三款修正。
- 子女成年後外配居留權:賴品妤委員指出,現行規定導致外籍配偶在子女成年後可能被迫分離,建議第五款應放寬為子女成年後亦可申請居留,以提供穩定身分保障。行政部門已在第五項新增規定,允許子女成年後父母仍可繼續依親居留。
- 離婚後30日內再婚的規定:邱顯智委員質疑第九款關於離婚後30日內與原依親對象再婚的規定過於狹窄且匪夷所思,認為應擴大適用範圍。行政部門解釋此設計旨在簡政便民,處理衝動性離婚後短時間內復婚的情況,並參考大陸配偶管理辦法。
立法委員發言
邱臣遠 立法委員
- 代表民眾黨團提出版本,強調保障兒童基本權利中的家庭團聚權,配合民法修正監護權用語,並保障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或會面交往者可繼續居留。
- 建議擴大保護範圍,保留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關於遭受家庭暴力且經法院核發保護令者的規定,不與第四款合併。
- 增訂第七款,保障外籍移工因職災有繼續治療必要時可繼續居留;增訂第八條,比照大陸地區人民離婚後30日內與原依親對象再婚者不廢止居留許可。
- 原則上支持行政院版本,但希望透過修法期許台灣成為兒童幸福國家和人權進步國家。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支持將取得監護權修正為對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以解決外配取得監護權困難的問題。
- 質疑第四項第四款「未再婚」的限制不合理,認為應以受家暴外籍配偶本人作為保護對象,不應綁定再婚條件。
- 建議放寬第五款規定,讓子女成年後外籍配偶仍可申請居留,以保障單親外籍配偶在台的穩定身分,落實兒童最佳利益與家庭團聚權。
- 強調若外籍配偶沒有小孩,但因受家暴離婚後仍有後續事務需處理,不應因再婚而無法繼續居留。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支持行政院版將「扶養事實」納入,尊重用詞為「撫育」。
- 支持比照大陸地區人民辦法,將外籍配偶離婚後30天內與原依親對象再婚者不廢止居留許可。
- 認為第二款「未再婚」的限制過於嚴苛,等於要求受家暴離婚者守寡或單身扶養家庭,應再說明清楚。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主張第二款「因遭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的限制不必要,結婚是個人基本權利,不應因再婚而有差別待遇。
- 認為第九款關於離婚後30日內又與原離婚對象再婚的規定匪夷所思,涵蓋範圍過窄,應修正為離婚30日內與我國國民再婚即可申請延期。
- 指出行政部門擔心「連鎖移民」的考量,但認為不應因此限制受家暴者的居留權,應以其在台有未成年子女為優先考量。
林昶佐 立法委員
- 強調應讓因為照顧未滿18歲親生子女的國民,其外籍配偶因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等原因可以留下來。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詢問行政部門設計「未再婚」與「有再婚」的原理及擔憂,要求攤開來講清楚。
- 指出若外籍配偶回母國再婚,又想帶新配偶來台,情況會非常複雜。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指出若外籍配偶與國人再婚可依親居留,但若與外國人再婚,則需釐清是否適用第十款,或仍受「未再婚」限制。
- 舉例新住民已取得身分證,若與移工結婚,男方回母國面談後是否算連鎖移民,質疑法條適用性。
相關人員回應
黃齡玉 組長
- 說明本條最大的變革是整併第二款與第四款為修正後行政院版第二款,放寬受家暴離婚者即使無子女、未再婚,只要有家暴事實即可留台。
- 解釋第三款已放寬為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即可留台。
- 說明第九款設計是為方便衝動性離婚者在30日內與原依親對象復婚,可從寬認定,屬簡政便民措施,非限制再婚權。
- 說明第五項規定已放寬,即使子女成年,依第三款、第四款准予繼續居留者,其父母仍可繼續依親居留,不會因孩子長大而被迫離境。
- 解釋第二款「未再婚」限制是為避免「連鎖移民」概念,擔憂外籍配偶回母國與外國人結婚後,其配偶亦主張依親來台,造成變相移民。
- 澄清若外籍配偶因家暴離婚,但有子女,可依第三款居留;若無子女,但有家暴事實且未再婚,可依第二款居留,若再婚則可依再婚事實申請,但需視再婚對象是否為國人或在台外國人。
廖江憲 參事
- 說明主管機關的立法說明已闡述立法背景,立法技術參考兩岸條例,是綜合考量下的版本。
相關後續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21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三十二條)
核心議題
討論對已取得居留證者,若因犯罪經緩刑宣告,是否應從寬處理,不予廢止其居留證。
相關爭議
文字差異:溫玉霞委員提案與行政部門宣讀的修正文字在「或緩刑宣告者」與「或經宣告緩刑者」之間存在差異,需要確認。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建議採用溫玉霞委員的提案版本,因為其僅修正後段,前面沒有改動。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確認溫玉霞委員提案的文字,並認為應與其他條文保持一致。
相關人員回應
黃齡玉 組長
- 說明委員提案希望對因犯罪經緩刑宣告者從寬處理,不廢證,行政部門尊重並同意,並宣讀修正文字為「但因過失犯罪或經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相關後續
照委員溫玉霞等18人提案修正通過,第三款「或緩刑宣告者」修正為「或經宣告緩刑者」。
討論事項22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三十三條)
核心議題
討論永久居留證持有者因犯罪經緩刑宣告不廢證,以及放寬永久居留者在台居住條件,由每年住滿183天改為最近5年平均每年183天。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黃齡玉 組長
- 說明第三款增加或經緩刑宣告者不會直接廢止其永久居留證,與居留證寫法一致。
- 說明第四款放寬永久居留者在台居住條件,由每年住滿183天改為最近5年平均每年183天,以因應全球化趨勢,提升友善度。
相關後續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23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三十六條)
核心議題
討論外國人被強制驅逐出國時,是否應賦予其委任律師在場協助的權利,以提升人權保障,並平衡國家主權與行政效率的考量。
相關爭議
- 律師在場協助的必要性與影響:洪申翰、羅致政等委員提案,主張強制驅逐出國程序中應允許委任律師在場協助,認為這符合行政程序法精神,提升人權保障,且律師可協助弱勢外國人表達意見。行政部門則反對,理由包括行政程序法排除入出境事項適用、涉及國家主權與國安(如支持武統者)、案件量大恐影響勤業務、現行機制(錄音錄影、通譯、強出審查會)已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且其他國家(如日韓、澳洲)亦無此規定。
- 國家主權與人權保障的平衡:行政部門強調入出境事件涉及國家主權,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中委任律師的規定,且台灣面臨特殊國情(如大陸籍人士),若律師在場可能拖延緊急處理,影響國家安全。邱顯智委員則認為律師僅為協助陳述意見,非訴訟,不應視為洪水猛獸,且應保障受憲法遷徙自由保障的外國人獲得救濟的權利。
立法委員發言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強調委任律師協助是行政程序的一部分,符合大法官釋字第708號、第710號解釋,保障憲法遷徙自由,尤其對語言不通的弱勢外國人有其必要性。
- 反駁行政部門擔憂律師會造成問題的說法,認為律師是協助機關與外國人處理問題,僅協助陳述意見,不影響機關最終決定。
- 質疑行政部門以國情特殊為由拒絕律師在場協助的理由不夠具體,且與國際人權趨勢不符。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要求行政部門坦白說明不允許律師在場協助的具體理由,認為委任律師在場對一般民眾而言是進步的法制表現。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認為條文是「得」委任律師,行政機關沒有理由拒絕,律師在場反而能協助當事人更清楚陳述,不會影響作業,且民主國家應能容忍。
- 質疑行政程序法第三條是否排除入出境事件委任律師的規定,要求行政部門明確說明。
相關人員回應
張文秀 組長
- 說明現行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外國人入出境事項涉及國家主權,不適用委任律師在場的程序規定,並參考韓國、澳洲、新加坡等國做法。
- 指出強制驅逐出國涉及國家安全,且移民署在調查處分過程中會錄音錄影、提供通譯、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 強調強制驅逐案件量大(年約13,000件),若每個案件都需等律師在場,將嚴重影響勤業務運作,造成實務困難。
- 說明對於與台灣連結性高的居留對象,已有「強出審查會」機制,成員包含學者、律師、人權專家,可申請律師在場協助說明,因此無必要將所有對象納入。
鍾景琨 署長
- 擔憂若律師在場,對於處理如大陸籍人士發表不友善言論等緊急強制驅逐案件,程序將被拖延,影響國家主權維護。
- 強調外國很少有台灣這樣特殊國情,有一個「好鄰居」在旁邊,因此不宜完全比照他國做法。
- 重申移民署已有強出審查會,不需再開放至連停留者強制出境亦可請律師,認為這涉及國家主權問題。
吳容輝 次長
- 補充說明澳洲、韓國等國家在強制驅逐程序中也沒有律師在場協助的規定,認為這是國家高權行為。
相關後續
暫行保留。
討論事項24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三十八條)
核心議題
討論降低撤銷收容替代措施的門檻,增訂「不得從事違反法令之活動或工作」作為收容替代管理條件,以加強對外來人口的管理,並解決疫情期間無法遣返導致非法活動的問題。
相關爭議
- 收容替代措施的門檻與人身自由:邱顯智委員質疑增訂「不得從事違反法令之活動或工作」作為撤銷收容替代措施的門檻,可能過度降低門檻,且若長期無法驅逐出境(如因疫情、天災),應讓被收容者安心生活,而非無限期拘束人身自由,認為此舉與我國法制精神及國際趨勢不符。行政部門則解釋此條款旨在解決疫情期間收容替代者從事非法活動的問題,並明確化違反收替條件者可重新起算收容時間,以杜絕利用機會違法者。
- 工作權與國人就業權益:邱顯智委員認為若客觀上無法驅逐,應允許被收容者在當地生活甚至工作,但行政部門認為賦予非法身分者工作權將牽涉國人就業權益保障,爭議性高,且移民法難以處理就服法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質疑增訂第六款「不得從事違反法令之活動或工作」可能過度降低撤銷收容替代措施的門檻,並擔憂此舉與不能無上限拘束人身自由的法制主張相違背。
- 主張若客觀上無法長期驅逐出境(如因疫情、天災),應停止收容並釋放,讓他們能安心生活,不應將不利益全部由被收容者承擔。
- 認為第六款涵蓋範圍太廣,可能將正當工作也納入禁止範圍,使被收容者無路可走。
相關人員回應
張文秀 組長
- 說明增訂第六款是因為疫情期間許多收容替代對象違反法令規定,影響社會治安,此條款旨在明確化違反收替條件者可重新起算收容時間,杜絕利用機會違法者。
- 強調收容替代的主要目的是保全強制驅逐手段,一旦情況解除應儘快遣送,不希望他們留在台灣。
- 指出賦予非法身分者工作權將牽涉國人就業權益保障,爭議性高,移民法難以在此處理。
相關後續
暫行保留。
討論事項25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三十八條之一)
核心議題
修正關於暫予收容及停止收容處分,將法院駁回聲請續收、延收後,實務上實施收容替代的做法明文化,以保障人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張文秀 組長
- 說明此條文是將實務上法院駁回續收、延收聲請後,移民署會實施收容替代的做法明文化,以保障人權,與第三十八條的修正內容無直接相涉。
相關後續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26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三十八條之四)
核心議題
討論在天然災害或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強制驅逐出國時,是否應允許對特定對象(如偷渡犯、危害國安者)再延長收容,以及延長收容的合理性與人權保障。
相關爭議
- 延長收容的合理性與範圍:邱顯智委員質疑在長期無法驅逐出境的情況下,一再延長收容是否過度干預基本權利,認為應更明確類型化,建議將「未經許可入國」改為「有嚴重危害國家利益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等更嚴格條件。行政部門則解釋此條款是因應疫情期間無法遣送的實務困境,對象已限縮為偷渡犯及違反反滲透法/國安法者,且需經國安機關會商並採法官保留,程序嚴謹,旨在確保國人安全環境。
- 司法院的意見:邱顯智委員指出司法院對院版建議應明定恢復正常遣送作業應立即遣返,顯示法官對長期收容的疑慮。
立法委員發言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質疑一再延長收容對基本權利造成嚴重干預,尤其針對長期無法驅逐出境者,應更明確類型化,建議將「未經許可入國」改為「有嚴重危害國家利益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 指出司法院對院版建議應明定恢復正常遣送作業應立即遣返,顯示對長期收容的擔憂。
相關人員回應
張文秀 組長
- 說明此條文是因應疫情期間無法遣送出境的實務困境,大法官解釋當時未考量疫情狀況,對移民署管理造成挑戰。
- 強調規定嚴謹,需因天然災害或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對象限縮為偷渡犯或違反國安法/反滲透法者,且需會商國安機關並採法官保留。
- 指出此修正旨在預防未來可能發生的類似情況,確保國人安全環境。
鍾景琨 署長
- 補充說明只要班機恢復遣送,一定會立即遣送,因為每次40天的延長聲請,若班機恢復,法官也不會核准,且需會商國安機關,此為事理之所當然。
相關後續
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討論事項27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三十八條之七)
核心議題
配合第三十八條之四新增再延長收容制度,並將法院駁回案件後實務上停止收容替代的做法明文化,以保障人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張文秀 組長
- 說明第一項是配合第三十八條之四再延長收容制度的文字修正;第二項是將法院駁回停止收容替代案件後,實務上做停收處分的做法明文化,以保障人權。
相關後續
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討論事項28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三十八條之八)
核心議題
配合第三十八條之四新增再延長收容制度,並明確規定違反收容替代義務或條件時,其收容期間應可重新起算。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提醒此條文與第三十八條保留有關聯,建議一併保留。
相關人員回應
張文秀 組長
- 說明此條文配合第三十八條之四,將違反收容替代應遵行規定者列入可延長收容對象,並明確規定違反收替義務或條件時,其收容期間可重新起算。
相關後續
暫行保留。
討論事項29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三十八條之九)
核心議題
配合再延長收容事件,允許採遠距審理,以符合實務上收容事件透過視訊會議執行的現況。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張文秀 組長
- 說明此條文是配合再延長收容事件,允許採遠距審理,因為實務上收容事件已透過視訊會議實行。
相關後續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30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七章、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六條)
核心議題
刪除第七章及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六條等條文,因人口販運防制法已對相關事項有所規範,避免重複。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鍾景琨 署長
- 說明刪除這些條文是因為人口販運防制法已規範相關事項,不需重複。
相關後續
照委員羅致政等17人提案通過,刪除第七章、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
討論事項31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四十七條)
核心議題
修正第二項但書,明確入國旅客搭機(船)前,經權責機關同意入國(境)者,得排除未具入國許可證件者限制搭載的規定,以符合實務作業。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陳建成 大隊長
- 說明此條文是因應現行入國(境)旅客(含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及無戶籍國民)可適用臨時停留許可,修正第二項但書以排除未具入國許可證件者限制搭載的規定,符合實務作業。
相關後續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32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四十八條)
核心議題
討論建立「旅客訂位及行程分析系統」蒐集旅客資料,並規範資料管理、利用及保存期限,以平衡國家安全需求與個人資料保護。
相關爭議
資料保存期限與利用:莊瑞雄委員提案要求蒐集資料後應妥善保管,並於5年後註銷或銷毀。行政部門則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將資料保管與銷毀細節透過子法規範,並主張資料應封存逾5年,以因應司法審理或案件偵查需求,解封需有合法程序,避免銷毀後無法回溯追查。
立法委員發言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建議資料應封存而非銷毀。
相關人員回應
黃耀樑 組長
- 說明國家比照先進民主國家建立旅客訂位及行程分析系統,需詳細明定資料蒐集範圍,並承諾在子法中妥善保管資料。
- 建議蒐集逾5年資料應封存而非銷毀,以因應司法審理或案件偵查需求,解封需有合理合法程序,避免資料無法回溯追查。
- 表示將依院版最後一句話,訂定子法辦法來規範資料管理利用及保存的具體內容。
鍾景琨 署長
- 建議將資料管理細節放在管理辦法中。
相關後續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並做附帶決議要求訂定管理利用辦法,規範蒐集逾5年資料應封存及相關解封條件。
討論事項33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四十九條)
核心議題
配合第四十八條修正,在條文中增加「第一項」文字。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陳建成 大隊長
- 說明此條文是配合第四十八條的修正。
相關後續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34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五十二條)
核心議題
在條文中增加「傳染病」相關文字。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35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五十五條)
核心議題
配合律師法修正,將律師事務所納入可經營移民業務的範圍,並調整相關申請與註冊登記用語。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黃齡玉 組長
- 說明此條文是配合律師法修正,將律師事務所納入移民服務業務經營範圍,並將用語從「申請經營許可」改為「申請領取註冊登記證」,以及變更註冊事項時需在1個月內申請換發。
相關後續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36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五十六條)
核心議題
規範移民業務機構(含律師事務所)的業務範圍,特別是國外移民基金廣告的審閱機制,以及移民業務案件統計的陳報要求,以確保消費者權益和市場管理。
相關爭議
- 律師事務所廣告送審:主席及陳玉珍委員提案認為律師推展業務規範已有廣告保存記錄及不得引人錯誤的規定,應回歸律師自制,不需再將廣告逐案送審。行政部門則主張,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市場管理秩序,律師事務所廣告仍應送審並賦予審閱字號,以避免市場混亂,且律師事務所成立條件已較移民公司寬鬆,管理層面有必要納管。
- 移民業務案件統計:陳玉珍委員提案認為業務統計可能涉及個資,應加註「除涉及個人資料外」。行政部門澄清所要求的是案件數量統計,不涉及個人基本資料,因此無需特別排除個資,且此為基於消費市場保護的業務檢查需求。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黃齡玉 組長
- 說明修正第四項但書,要求國外移民基金廣告應逐案送移民公會審閱確認後轉報本署核定,並增加「應」字,以確保消費者權益及資訊正確性。
- 說明第六項修正為「移民業務案件統計」,明確化僅要求統計數字,不涉及個人基本資料,旨在瞭解國人移入移出狀況及經營業務內容,便於市場管理。
- 回應委員質疑律師事務所廣告送審問題,強調為確保消費者保護及市場管理次序,律師事務所廣告仍應納管送審,若律師已自制則不會造成額外負擔。
- 回應委員質疑業務統計可能涉及個資,澄清僅要求統計數字,不會要求提供個資,且移民署有權依本法授權訂定管理辦法,辦理業務檢查。
相關後續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37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五十七條)
核心議題
配合律師法修正,增訂律師事務所得經營移民業務的規定,並澄清其應具備的要件。
相關爭議
律師事務所經營移民業務的要件:陳玉珍委員提案質疑第二項「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具備之要件」過於空泛。行政部門澄清,律師事務所經營移民業務已排除資本額、專業人員、保證金等限制,僅需提供成立資料或主持律師資訊等合理要件,不會無限上綱或增加額外負擔。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黃齡玉 組長
- 說明此條文主要是配合律師法修正,增訂律師事務所得經營移民業務的第二項。
- 回應陳玉珍委員對「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具備之要件」的疑慮,澄清律師事務所已免除資本額、專業人員、保證金等限制,僅會要求成立相關資料或主持律師資訊等合理要件,不會增加額外負擔。
相關後續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38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六十二條)
核心議題
修正反歧視條款,討論主管機關是否應主動調查公然歧視行為,以及歧視行為的構成要件是否應移除「致權利受不法侵害」的限制,以落實反歧視精神。
相關爭議
- 主管機關主動調查公然歧視:陳以信委員提案,鑒於現行反歧視條文從未有成立案例,且公然歧視行為嚴重性高,主管機關應主動依職權調查。行政部門反對,認為主動調查恐過度干預言論自由,且歧視感受主觀,難以界定「公然歧視」的不確定法律概念,並指出目前民眾已有行政救濟、民法損害賠償、刑法公然侮辱罪等被動受理管道。
- 歧視構成要件「致權利受不法侵害」: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主張應刪除「致權利受不法侵害」的要件,因其難以舉證,導致過去12年來無一案例成立,且就業服務法中也無此限制。行政部門則認為此要件必須保留,否則難以主張維護何種權益,審查會亦難以審斷。
立法委員發言
陳以信 立法委員
- 指出第六十二條是國家唯一明文的反歧視條文,但從未被有效運用,建議新增第二項,要求主管機關應主動依職權調查「公然歧視行為」,以落實反歧視的憲法精神。
- 強調公然歧視行為嚴重性高,不應僅限於私人之間,且現行舉證困難導致無案例成立。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主張應刪除第二項「致權利受不法侵害」的要件,因為此要件難以舉證,導致過去12年來沒有一件歧視案通過,且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對歧視並無此限制。
- 認為應交由主管機關組成的審議小組審議,而非要求當事人舉證權利受侵害,且罰則輕微,無刑責。
相關人員回應
黃齡玉 組長
- 說明現行條文限定歧視需因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五種因素才能提起,且需主張權利受不法侵害才能依法處理。
- 反對主管機關主動調查公然歧視,認為可能過度干預言論自由,且「公然歧視」是不確定法律概念,歧視感受主觀,難以律定。
- 主張「致權利受不法侵害」的構成要件必須保留,否則難以主張維護何種權益,審查會也難以審斷。
- 承認歷年來29個歧視案例中,沒有一個案件成立,主要因當事人無法主張權益受損或缺乏直接證據。
相關後續
暫行保留。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2701
- 卷/期/冊
- 112/27/1
- 發布日期
- 2023-04-06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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