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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文化委員會:全中運督導、高教人才與校園議題檢討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3-16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主要針對112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中運)競賽場地與設備問題進行專題報告及質詢,並討論高教人才斷層與退休機制。會議中,委員們對全中運場地缺失、體育署督導不力及棒球經典賽程安排等提出嚴厲批評與改進建議,教育部與體育署承諾檢討並強化相關機制。此外,會議通過多項臨時提案,涵蓋校園性別友善廁所、高教人才薪資退休、企業球隊勞保納保、私校退場學生分發及專案教師工作保障等議題。

討論事項一

「解決高教人才斷層危機,如何塑造合理高教人才退休機制」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本次專題報告聚焦於我國高等教育面臨的人才流失問題,特別是教授人數的減少與年輕教職人員比例的下降,並探討現行薪資結構及退休制度對人才留任的影響。
  • 會議討論如何塑造更合理的退休機制,以因應高教人才斷層危機,並提出政策研討會議的建議。

相關爭議

高教人才流失與薪資制度:委員指出我國大專校院教授流失逾2千人,且50歲以下專任教職人員連5年下跌,平均年薪與國際先進國家差距達3至8倍,顯示薪資結構及退休制度未能有效留住人才。

立法委員發言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要求教育部配合行政院針對教育人員的調薪規劃提出具體作法,並考慮教師與一般公務員調薪脫鉤的可能性。
  • 要求教育部於2個月內提交教師調薪相關作法的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林騰蛟 教育部常務次長

  • 表示教育部已針對高教人才薪資與退休制度問題召開小組會議研討。
  • 承諾將於2個月內提交相關報告。

相關後續

  • 教育部需於2個月內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高教人才薪資結構及退休年金制度的政策研討會議結果及精進作法。
  • 教育部需於2個月內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說明教育人員調薪規劃的作法。

討論事項二

「強化112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競賽事宜之督導查核機制」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本次專題報告主要針對112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中運)在競賽場地與設備方面頻繁出現的問題,包括網球場施工不當導致選手受傷、跆拳道電子設備異常致賽事中斷等,探討現行督導查核機制不足之處。
  • 會議旨在檢討並強化全中運的組織運作、承辦縣市遴選、場館會勘、工程驗收及緊急應變等機制,以提升賽事品質並保障選手權益。

相關爭議

  • 全中運場地設備問題與選手安全:多位委員指出新竹縣承辦全中運的網球場地施工匆促、鋪沙不平導致選手受傷,以及跆拳道電子設備異常中斷比賽,嚴重影響選手權益和賽事公平性。
  • 承辦縣市責任與體育署督導失靈:委員批評新竹縣政府對場地問題態度不佳,縣長預定出國,且將責任推給選手不熟悉場地;體育署則被質疑督導不力、預警機制失靈,導致問題頻傳。
  • 全中運承辦意願與究責機制:體育署坦言因擔心加劇縣市承辦意願低落的困境,尚未訂定明確的究責機制,引發委員對現行獎勵辦法不足的質疑。
  • 棒球經典賽賽程安排與主場優勢:委員質疑中華隊在WBC經典賽中作為主辦國卻無主場優勢,賽程安排不利選手表現,並要求體育署檢討其在賽事安排上的主導權與監督機制。
  • 校園運動設施年限規定:委員指出主計總處對校園運動設施(如PU跑道、人工草皮)的統一使用年限規定僵化,導致設施損壞卻無法及時修繕,學生及社區居民受傷頻傳。
  • 體育教練證照與不適任問題:委員對柔道教練摔死幼童事件後,體育教練證照制度、不適任人員資料庫及兒少安全訓練知能的缺乏表示擔憂,要求教育部明文禁止無證教練授課。
  • 全國性體育賽事醫護與薪資:委員批評全中運計畫書中醫護站規範不足,且體育署補助護理師時薪僅300元,遠低於市場行情,影響專業人員參與意願。

立法委員發言

萬美玲 立法委員

  • 質疑全中運跨性別學生運動員參賽計畫無人報名原因,並建議教育部檢討定義模糊不清及家長對公平性的擔憂。
  • 關切跨性別選手可能影響其他選手升學甄試權益,建議甄試採外加名額應更細膩規劃。
  • 質疑WBC經典賽台灣作為主辦國卻無合理賽程安排,體育署應積極與WBCI洽商,不應將所有賽事協商權利交由民間公司。
  • 要求體育署新任署長帶回檢討,未來重大賽事應由體育署主辦,展現政府魄力與積極度。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嚴厲批評全中運場地設備問題導致選手枯等6小時、受傷,認為賽事荒謬且不負責任。
  • 質疑新竹縣政府在賽前未求援,且承諾補助高額經費卻導致史上最差勁全中運,要求體育署追回補助並全面考核應變流程。
  • 強調資格賽已狀況連連,正式賽事更令人擔憂,要求體育署加強監督輔導,不能讓選手權益受損。
  • 質疑新竹縣長在賽事期間預定出國的態度,認為其完全擺爛。

李德維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對唐嘉鴻選手受傷事件的關心程度,並對將全中運問題無限上綱至首長擺爛的說法表示不認同。
  • 關切LPGA今年無法在台灣舉辦的原因,並建議體育署多關心高爾夫球和拳擊等奧運奪牌潛力項目協會的狀況,提供更多協助。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對全中運網球選手受傷深感心疼,要求體育署與新竹縣政府究責,並提出6個月內建立固定體育工程審查機制。
  • 質疑每次賽事執委會主委為縣市長,但實際與會層級不足,要求體育署思考如何提高層級以確保賽事品質。
  • 要求教育部明文禁止沒有教練證的人開課、授課、指導、訓練,並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修正草案,以保障兒童人權及安全訓練。
  • 對體育署將教練證照責任推給家長檢視的說法表示無法接受,強調應建立不適任教練資料庫與處理機制。

陳靜敏 立法委員

  • 對全中運場地施工匆促、驗收不實導致選手受傷表示憤怒,批評新竹縣政府將責任歸咎於選手不熟悉場地。
  • 質疑新竹縣長在場地未準備妥當情況下仍預定出國,顯示其不負責任態度。
  • 要求體育署提出檢核報告,並研議將「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推動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經費原則」第十條之一的「得」改為「應」,以強化對承辦縣市的監督與懲處。
  • 關切全大運計畫書醫護站規範不足,要求全國性賽事應有統一規範,並檢討護理師低薪問題。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批評新竹縣政府在獲得高額補助後,全中運仍狀況連連,特別是網球場地釀選手受傷、跆拳道電子設備異常,顯示準備不足。
  • 質疑跆拳道比賽在設備異常後為何必須當天比完,導致選手身心俱疲,影響表現。
  • 建議體育署增加賽前實地會勘次數與檢核內容,並掌握修繕進度,善盡督導責任。
  • 呼籲體育署加速瞭解全運會及全國原住民運動會準備狀況,確保選手安全與預算有效運用。
  • 關切台灣棒球發展,建議體育署盤點球場、運用運科中心,從基層開始培訓,提升棒球實力。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批評台灣棒球普及性不足,基層球隊數量遠低於日本,主要問題在於球場缺乏,要求體育署盤點球場並重視基層發展。
  • 嚴厲譴責全中運場地不專業,導致選手受傷,並質疑體育署補助經費後未能有效監督地方政府的施工品質與驗收。
  • 指出台中市社區運動中心網球場緩衝區設計不符標準,要求體育署檢討場館設計規範與審查機制,確保選手安全。
  • 強調體育署不應只給錢,應拿出魄力,確保場館專業性與施工品質,以選手優先考量。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歸結全中運為「史上最爛」,指出場地設備差、應變處置差、新竹縣政府態度差、體育署督導預警機制失靈等4大問題。
  • 批評新竹縣政府在場地出狀況後未曾主動向體育署請求協助,且將責任推給選手不熟悉場地。
  • 要求體育署強化課責與懲處機制,將表現不佳的地方主辦機關列為不受歡迎名單,避免未來再發生類似情況。
  • 關切校園運動設施因主計總處年限規定僵化,導致設施損壞卻無法修繕,學生受傷頻傳,要求體育署2個月內檢討鬆綁規定並提供彈性補助方案。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質疑體育署因擔心降低縣市承辦意願而未訂定全中運究責機制,並建議檢討「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的獎勵辦法,改為實質經費補助以提高承辦意願。
  • 建議體育署考量由專業民間公司承辦全中運等大型賽事,以解決縣市承辦意願低落及專業度不足的問題。
  • 批評體育署在WBC經典賽中未掌握賽程安排,導致中華隊無主場優勢,要求檢討體育署在賽事安排上的角色與監督權責。
  • 建議體育署修訂「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將民間公司納入申辦流程法制化,以強化對承辦單位的監督。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批評體育署對羅嘉翎選手因規則變更導致體重超標事件態度消極,只安慰選手、指責教練,未主動提供各國比賽規則協助,顯示其官僚心態。
  • 質疑全中運場地勘查與會議均由體育署主持,卻將責任全推給新竹縣政府,體育署應共同面對問題。
  • 指出全中運無縣市願承辦是癥結所在,體育署應檢討獎勵制度,改變長期官僚、被動的結構性問題,並積極爭取資源,而非獵巫找戰犯。
  • 強調體育署應轉變態度,與選手、教練、地方政府站在一起,共同振興台灣體育。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提醒體育署新任署長注意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的籌備問題,包括原民會及地方原民代表參與度不足、中央與地方橫向聯繫不佳導致人力分配與場地規劃混亂。
  • 建議原住民族運動會應與原民會合作,篩選具原住民族文創或美食特色的攤販,突顯賽事特色。
  • 要求體育署將原住民族運動會成績納入原住民族運動人才資料庫。
  • 指出因報名機制問題,許多原住民選手因戶籍地限制而錯過報名時間,要求體育署檢討橫向聯繫機制,確保選手權益。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質疑全中運網球場施工問題導致選手受傷,以及跆拳道電子設備異常中斷比賽,顯示場地驗收與督導機制失靈。
  • 要求體育署檢討施工過程的進度檢核與預警機制,並盤點承辦縣市合作模式,確保即將到來的全大運不再出包。
  • 呼籲體育署盤點全國1,893座運動場館中超過20年使用年限的場館,爭取經費進行耐震補強,確保選手安全環境。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關切2023年全國運動會(全運會)在台南舉辦,場館設備整修經費不足,地方政府排序補助導致許多場館未獲改善,要求體育署明確中央與地方的角色分工。
  • 質疑體育署將補助經費全交由地方政府決定排序,導致民代夾在中央與地方之間難以回應基層需求。
  • 要求體育署具體說明場館專案補助的分配原則與後續爭取經費的計畫,並提供詳細資料給辦公室。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再次質詢WBC經典賽賽程安排問題,質疑台灣作為主辦國為何未能爭取到有利賽程,要求體育署說明悍創公司與WBCI洽商細節及未回復書面說明的原因。
  • 強調未來5年國際一級棒球賽事頻繁,體育署應汲取教訓,參考日美經驗,召集相關單位研議官方如何協助爭取主場優勢與談判空間。
  • 要求體育署1個月內召集相關單位討論未來官方協助主辦國際棒球賽事的作法,並提供開會資訊。

范雲 立法委員

  • 質疑新竹縣政府在全中運場地出包後,對外宣稱體育署肯定縣長籌辦表現,要求體育署發聲明反駁假消息,避免被吃豆腐。
  • 指出企業聯賽球隊隊員勞保納保情況嚴重不足,近五成球員未納保,特別是學生球員淪為勞保孤兒。
  • 要求體育署將企業球隊應為球員納保(勞保、職災保險)列入補助企業球隊的必要條件,並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以健全運動產業環境、保障運動員勞動權益。
  • 建議體育署未來在經費審核與核撥時,將球員納保情況納為依據之一。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關切台南學甲壘球場基底使用焚化爐底渣的問題,強調底渣含有重金屬與碎玻璃,可能危害運動者健康,要求教育部重視並了解場域設置的適宜性。
  • 批評次長僅回應紅土層厚度不足,未正視焚化爐底渣帶來的吸入性危險,要求教育部更深入了解並要求地方政府重視健康危害問題。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揭露足協長期積欠裁判費、旅行社住宿費、機票費、活動場地費等款項,總額高達數千萬,影響相關從業人員生計。
  • 質疑體育署已撥款給足協,但款項仍未支付廠商,且足協將責任推給體育署聲稱款項不得挪用,要求體育署釐清並介入調查。
  • 批評體育署對足協財務問題處理遲緩,在足協已改選後仍以「等待改選」為由拖延處理。
  • 要求體育署一週內回復撥補具體時間與措施,一個月內完成所有財務撥補,並依國體法成立專案小組進行財務查核,以月為單位定期對外說明足協負債及還款狀況。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建議檢討學校衛生法第七條規定,將附設幼兒園班級數納入校護設置40班的計算標準,以因應少子化下幼兒健康照顧需求增加的現況。
  • 陳情去年全民運動會健美比賽限制選手使用自備膚色劑,只能使用比賽單位準備的膚色劑,質疑有壟斷或圖利單一廠商之嫌,要求體育署查明原因並宣示未來原則,輔導產業公平競爭。

陳以信 立法委員

  • 質疑台南原規劃的小巨蛋改建國家科學未來館,十幾年來進度遲緩,從20多億暴增至近80億預算,卻仍未有實質內容,質疑其已成「幻想館」。
  • 批評教育部對科學未來館政策反覆不定,公聽會臨時取消,促參方向搖擺,要求教育部2週內提交書面報告說明政策變動原因及具體計畫。

鄭正鈐 立法委員

  • 對全中運網球場地未鋪平導致選手受傷、比賽延期、移地舉行,以及高中組球場圍籬縫隙過大等問題表示嚴重關切。
  • 要求體育署詳加調查廠商施工草率情形,並釐清為何斥資3,700萬整修的網球場仍出現離譜缺失。
  • 要求體育署在一個月內簡報跆拳道電子設備異常的原因,並公布懲處名單,以維護運動公平性及參賽者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林騰蛟 教育部常務次長

  • 表示全中運跨性別選手參賽計畫首度辦理,去年截止報名無選手,將分析原因,並持續辦理檢討。
  • 說明跨性別選手甄試採外加名額,且全中運成績非唯一升學依據。
  • 回應WBC經典賽賽程由悍創公司與WBCI協調,體育署將要求未來洽談時爭取對主辦國有利賽程。
  • 承認全中運場地問題遺憾,將全力善後,並與承辦單位積極處理受傷選手醫療照顧及賽程調整。
  • 承諾從下週起對所有全中運、全大運場館進行總檢查,確保符合規範,並於6個月內提出強化審查規劃機制。
  • 承諾研議將兒童安全訓練納入教練值勤及回流訓練,並修改相關法規建立不適任教練通報系統。
  • 說明體育署已要求足協提出財務重整計畫,並已撥補今年度經費2,600萬元,國際足總也已核撥130萬美金。
  • 表示體育署將積極協調足協處理欠款問題,並會對委員提出的兩大訴求積極處理、依法督導。
  • 說明學校衛生法對校護設置標準不含幼兒園,將研議是否將幼兒園納入班級數計算。
  • 針對健美比賽膚色劑爭議,表示體育署已召開檢討會,原則上要求協會若需指定廠牌應提早公告,否則不應指定。
  • 說明台南科學未來館案已提報行政院兩次,正研議促參可能性,公聽會因政策方向未定而取消,承諾1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說明政策變動原因。

鄭世忠 教育部體育署署長

  • 對全中運場地設備問題導致選手枯等、受傷表示感受不好,承諾加強實施全面總體檢。
  • 說明跆拳道比賽中斷後,經技術會議與各隊共識決定當天比完,但承認選手會有疲累現象,已要求新竹縣政府避免再發生。
  • 認同全中運場地選擇應以選手考量為主,承諾未來遴選機制將徵詢有多次舉辦經驗的城市意願。
  • 承諾會後將親自與臺北市體育局長聯繫,確保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交通、路標及攤販規劃等問題不再發生。
  • 說明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已增加足球項目,並會將賽事成績納入原住民族運動人才資料庫。
  • 承認漏報選手問題,承諾未來將加強各鄉鎮區公所的橫向聯繫,但因公平性考量,無法讓漏報選手補報。
  • 承諾未來將請企業聯賽主辦單位輔導參賽隊伍依勞動部建議成立投保單位,將球員納保列為經費審核與核撥依據之一。
  • 說明體育署已在第一時間與羅嘉翎教練聯繫,要求其了解競賽規程,並將協助協會翻譯重要賽事規程。
  • 表示體育署將積極介入全中運場地選擇,確保以選手習慣場地為考量,而非縣市政府方便性。
  • 承諾將從獎勵制度改善全中運無縣市願承辦的困境,並會積極介入協助縣市政府辦理賽事。
  • 說明運科中心將籌組董事會,結合運科人員、科技業與產業,希望實際發揮效益,提供全民與學校體育資源。

許馨文 教育部體育署設施組組長

  • 說明前瞻經費補助地方場館,1億元用於風雨球場,1億元用於全國性賽會,台南市全運會相關補助共2.1億元,由地方政府排序執行。
  • 表示目前正在爭取另外的公建計畫,以解決地方政府排序後仍有漏網之魚的問題。

相關後續

  • 教育部與體育署將持續監督、輔導新竹縣政府檢討全中運籌辦缺失,確保後續賽事順利進行。
  • 體育署將於2個月內提出強化全中運督導機制的書面報告,包含提前遴選期程、加強會勘密度、強化場館管考及裁判聘任規範等。
  • 體育署將針對校園運動設施年限規定進行檢討,並於2個月內提出檢討方案,必要時行文各縣市政府突破年限限制。
  • 體育署需於3個月內提出教練證照制度、不適任人員資料庫及兒少安全訓練知能的修正草案。
  • 體育署將研議將全中運舉辦準則中的獎勵辦法制度化,納入績效考量給予實質經費補助。
  • 體育署需於1個月內提出WBC經典賽事安排精進作法及檢討報告,並召集相關單位討論未來官方協助主辦國際棒球賽事的作法。
  • 體育署將對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的籌備問題加強橫向聯繫,確保選手報名、場地規劃、文創攤販及民意代表參與等事項落實改善。
  • 體育署將盤點全國運動場館,爭取公共建設經費,協助地方政府進行耐震補強。
  • 體育署將向陳亭妃委員辦公室具體說明體育設施專案補助的分配原則與後續爭取經費的計畫。
  • 體育署將督促足協處理財務問題,一週內回復撥補具體時間與措施,並以一個月內完成所有財務撥補為目標,同時成立專案小組進行財務查核並逐月報告。

討論事項三

臨時提案1:校園性別友善廁所及宿舍設置指引

核心議題

  • 為確保所有學生能在校園安心如廁,推動符合標準的性別友善廁所,並強化其安全性、友善性及隱私保護,以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精神。
  • 教育部已通過「校園性別友善廁所及宿舍設置指引」,但需進一步提高其強制力、檢視既有設施並挹注經費,以提升設置比例。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公告指引、宣導至全國學校,並研擬提高指引強制力。
  • 要求教育部檢視指引訂定前已設的性別友善廁所,4年內改善所有「未符合標準」者。
  • 建議教育部參考範本提出指引配套參考手冊,並研議挹注經費,每年提升全國各級學校個別校內總建物覆蓋率5%,直到50%總建物皆有符合標準的性別友善廁所。
  • 建議研擬將校園性別友善廁所設置入法規,參考無障礙廁所規範。

范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公告指引、宣導至全國學校,並研擬提高指引強制力。
  • 要求教育部檢視指引訂定前已設的性別友善廁所,4年內改善所有「未符合標準」者。
  • 建議教育部參考範本提出指引配套參考手冊,並研議挹注經費,每年提升全國各級學校個別校內總建物覆蓋率5%,直到50%總建物皆有符合標準的性別友善廁所。
  • 建議研擬將校園性別友善廁所設置入法規,參考無障礙廁所規範。

相關人員回應

林騰蛟 教育部常務次長

  • 同意將提案要求的一個月書面報告修正為兩個月。

相關後續

教育部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校園性別友善廁所及宿舍設置指引」的公告、宣導、強制力研擬、既有廁所改善、參考手冊研議及經費挹注等措施。

討論事項四

臨時提案2:高教人才薪資結構及退休年金制度政策研討會議

核心議題

  • 鑑於我國大專校院教授流失嚴重,且專任教職年齡分布50歲以下人員連5年下跌,台灣教授平均年薪與國際先進國家差距大,顯示高教人才薪資結構及退休制度無法留住人才。
  • 提案要求教育部邀集相關部會召開政策研討會議,以解決高教人才流失問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邀集相關部會,針對高教人才之薪資結構及退休年金制度召開政策研討會議。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邀集相關部會,針對高教人才之薪資結構及退休年金制度召開政策研討會議。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邀集相關部會,針對高教人才之薪資結構及退休年金制度召開政策研討會議。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邀集相關部會,針對高教人才之薪資結構及退休年金制度召開政策研討會議。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教育部應邀集相關部會,針對高教人才之薪資結構及退休年金制度召開政策研討會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五

臨時提案1:企業球隊球員勞保納保

核心議題

  • 體育署統計顯示近五成企業球隊球員未納勞保,特別是企業女子壘球、中華射箭企業及木蘭足球聯賽,甚至有學生球員因企業認定非僱傭關係而淪為勞保孤兒。
  • 為健全運動產業環境並保障運動員勞動權益,提案要求體育署研議將企業球隊為球員納保勞保及職災保險列為補助必要條件。

相關爭議

  • 僱傭關係認定與勞保納保:企業球隊常以學生球員領取津貼而非薪資為由,認定非僱傭關係而不投保勞健保,導致球員在訓練比賽風險下缺乏保障。
  • 勞保局認定與勞保孤兒:有學生球員欲透過職業工會加保,卻被勞保局認定有一定雇主而無法加保,形成勞保孤兒。

立法委員發言

范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體育署研議將企業球隊應為球員納保(勞保、職災保險)列入補助企業球隊之必要條件。
  • 強調球員訓練與比賽時面臨風險,不應因身分不同而缺乏保障,且僱傭關係不應由企業單方面認定。
  • 指出體育署補助企業聯賽,理當明確規範並要求企業保障球員權益,不應僅止於鼓勵或輔導。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提案,要求體育署研議將企業球隊應為球員納保列入補助企業球隊之必要條件。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提案,要求體育署研議將企業球隊應為球員納保列入補助企業球隊之必要條件。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提案,要求體育署研議將企業球隊應為球員納保列入補助企業球隊之必要條件。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提案,要求體育署研議將企業球隊應為球員納保列入補助企業球隊之必要條件。

相關人員回應

林騰蛟 教育部常務次長

  • 同意將提案要求的一個月書面報告修正為兩個月。

相關後續

體育署需於2個月內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研議將企業球隊為球員納保(勞保、職災保險)列入補助企業球隊的必要條件。

討論事項六

臨時提案2: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學生分發辦法修正案

核心議題

  •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實施後,仍存在安置學生可能被分發至財務、校務或師資有問題的「預警學校」之風險。
  • 此問題可能導致分發學生學習品質無保障、面臨再次分發困境,提案要求教育部修正分發辦法,規定預警學校不得為分發學校。

相關爭議

預警學校安置學生問題:現行規定僅禁止專案輔導學校為分發學校,但預警學校仍可安置學生,可能導致學生從倒閉學校轉入財務或教學品質有問題的學校,增加輟學或再次分發風險。

立法委員發言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研擬修正「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停辦時仍在校學生分發辦法」,規定預警學校不得為分發學校。

范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研擬修正「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停辦時仍在校學生分發辦法」,規定預警學校不得為分發學校。

相關人員回應

林騰蛟 教育部常務次長

  • 同意將提案要求的一個月書面報告修正為兩個月。

相關後續

教育部需於2個月內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研擬修正「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停辦時仍在校學生分發辦法」,規定預警學校不得為分發學校。

討論事項七

臨時提案3:專案教師工作保障

核心議題

  • 大專校院專案教師勞動環境長期血汗,缺乏續聘保障及申訴救濟機制,即便教學評鑑優良也可能遭恣意不續聘。
  • 提案要求教育部研擬修正草案,保障專案教師工作權,增訂不續聘相關標準及程序,並準用教師法申訴程序。

相關爭議

  • 專案教師工作權與續聘保障不足:《專科以上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對專案教師工作保障不足,缺乏續聘保障,學校可能恣意不續聘,且申訴救濟權益少於學生兼任助理。
  • 不適任標準與申訴程序缺乏:現行制度缺乏避免恣意不續聘的標準與程序,且專案教師無法準用教師法申訴程序,權益受損時難以求助,監察院及法制局均曾提出糾正與建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就保障專案教師工作權、增訂不續聘標準及程序、準用教師法申訴程序等三點研擬修正草案方向。
  • 特別關切避免恣意不續聘的第二點,希望教育部能有較快的進度。

陳靜敏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就保障專案教師工作權、增訂不續聘標準及程序、準用教師法申訴程序等三點研擬修正草案方向。

范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就保障專案教師工作權、增訂不續聘標準及程序、準用教師法申訴程序等三點研擬修正草案方向。

相關人員回應

林騰蛟 教育部常務次長

  • 建議將提案文字修正為「修正草案方向」,以保有研議彈性。
  • 表示第二點(避免恣意不續聘)在現行實施原則已有規範,會依委員意見持續盤點檢視,可較快進行。

陳佩君 教育部專門委員

  • 說明涉及法規研議需時間,希望增加「方向」二字以保留彈性。
  • 表示第二點(避免恣意不續聘)在現行實施原則已有相關規範,可較快進行盤點與檢視。

相關後續

教育部需於2個月內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就保障專案教師工作權、增訂不續聘相關標準及程序、以及專案教師得準用教師法申訴程序等三點研擬修正草案方向。

原始資料

公報
1123001
卷/期/冊
112/30/1
發布日期
2023-04-12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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