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候選人資格、選務規範與境外滲透防範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3-15
LawTrace 法律歷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多項修正草案,重點討論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涵蓋黑金槍毒、國安、洗錢、破產等)、選舉廣告管理、不實訊息緊急處理機制,以及小三通運能恢復與金馬觀光振興報告。會議對多項條文提出修正動議與保留意見,並要求行政機關就爭議點提供書面說明,部分議案將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大陸委員會業務概況及恢復小三通運能正常化與金馬觀光經濟振興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大陸委員會就其業務概況進行報告,並與內政部、交通部、經濟部、農委會、海委會及財政部關務署等部會,共同針對恢復小三通運能正常化進程、海關/證照查驗/檢疫/安檢(CIQS)相關配合工作,以及振興金馬地區疫後觀光與經濟措施進行專題報告。
- 委員們就報告內容進行質詢,政府官員則答復說明。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邱太三 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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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容輝 內政部政務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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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文中 交通部常務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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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正祺 經濟部政務次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杜文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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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英偉 財政部關務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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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忠龍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副署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羅一鈞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副署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醫療應變組副組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委員林文瑞、張其祿、林楚茵、陳明文、邱志偉等 5 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 1 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及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四十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聚焦於公職人員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關於候選人消極資格的擴大限制(包括黑金、槍、毒、國家安全、洗錢、破產、性侵害等罪行),以及選舉活動規範、不實訊息處理機制、政黨提名制度、投票日放假、重新計票範圍等議題的修正。
- 會議特別強調在保障公民參政權與維護選舉公平性、國家安全間取得平衡,並討論各項修正提案在實務執行上的可行性與法律一致性問題。
相關爭議
- 候選人消極資格認定:關於「有罪判決確定」與「判刑確定」的法律解釋差異,以及緩刑期滿後是否仍受參選限制的爭議,影響資格剝奪的範圍與時效。
- 洗錢防制法適用範圍:有委員擔憂將洗錢防制法第 14 條、第 15 條納入消極資格,可能誤傷無犯意或受騙的年輕人,認為應有比例原則考量。
- 原住民獵槍除罪化:有委員提出原住民因自製獵槍遭判刑者應排除在參選限制之外,因現行獵槍規格規範與傳統文化衝突,且相關修法尚未完成。
- 緊急限制刊播令:關於不實競選或罷免廣告的緊急處理,提案委員主張法院應於 48 小時內裁定移除,但司法院認為此類行政管制不宜由法院作為第一線審核機關,並涉及現行民事訴訟法制銜接及實務可行性。
- 媒體廣告署名範圍:提案委員建議將網路等大眾媒體廣告納入署名要求,與現行僅限報章雜誌的規定保持一致性。
- 破產者參選資格:有委員質疑單純因財務困難而破產者,是否應被剝奪參選公職的權利,認為此限制恐過嚴。
- 重罪重判與參選限制:行政院提案對於犯前 6 款以外之罪,若最輕本刑 7 年以上且判處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終身不得參選,有委員質疑其比例原則及是否有其他國家類似立法例。
立法委員發言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緊急限制刊播令,要求法院於 48 小時內裁定移除選舉相關的錯假抹黑訊息,以確保選舉公平性。
- 主張將所有大眾媒體廣告(包括網際網路)納入署名要求,以確保選舉遊戲規則公平。
- 對內政部僅以「立意良善」回應其提案表示不滿,認為行政院應支持此類修法。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公職人員及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 26 條,將「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者」修正為「經有罪判決確定」,以涵蓋特別刑法所定之叛亂罪。
- 建議將「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修正為「曾犯刑法分則第四章瀆職罪、貪污罪,經有罪判刑確定」,以提升候選人廉潔謹慎風氣。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對於將洗錢防制法納入候選人消極資格表示擔憂,認為不應終身剝奪年輕人因不小心涉入洗錢而參選的機會,應考量比例原則。
- 建議投票日應明確規定為放假日,以利民眾投票。
- 提案將刑法第 228 條(利用權勢性交罪)納入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疑將破產者納入不得參選資格的合理性,認為若非危害他人,不應因此剝奪參選權。
- 對於選舉人名冊查閱範圍限縮為本人及戶內人員表示疑慮,認為恐影響杜絕幽靈人口的查核機制。
- 提出法律條次變動可能導致查核困難,要求中選會解決認定問題,避免事後補救造成社會成本浪費。
- 建議將所有委員的修正動議交由內政部及相關機關統一研議,再聚焦討論,以提升審查效率。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針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提案增列但書,排除原住民因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而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之參選限制,以保障原住民族政治參與權。
- 對選舉人應在「原戶籍地之投票所」投票的規定表示擔憂,認為可能導致原住民在都會區投票時無法保障秘密投票,建議保留討論。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認為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應考量比例原則,不應全部皆為終身不得參選,建議依罪行嚴重程度(刑度)區分限制期限(例如 3 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限制 5 年)。
- 主張刪除行政院版第 26 條第 9 款「判決尚未確定」即限制參選的規定,認為在未定讞前剝奪參選權過於嚴苛,尤其對基層公職。
- 建議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5 條、第 96 條(妨礙投票)納入消極資格,並補充政府採購法、政治獻金法等與民主法治相關的犯罪。
- 指出立法院法制局曾建議將居住期間縮短為 3 個月,質疑行政院版反而延長至 6 個月,不符現代社會流動性。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主張將國安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情工法、反滲透法等違反國家忠誠的罪名納入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以建立民主防衛機制。
- 建議將強盜殺人、性侵害等嚴重罪行納入消極資格,但應設有期限(例如服刑滿 10 年後可恢復參選),而非終身剝奪。
- 認同查證幽靈人口的重要性,擔憂縮短居住期限可能增加查證困難及幽靈人口問題。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強調應將違反國安三法及反滲透法者納入不得參選限制,以防範境外勢力代理人透過民主制度破壞國家安全。
- 要求內政部提供本次修法對社會影響的評估與統計報告,並規劃舉辦說明會,以利委員審查及社會溝通。
- 建議將農會法及漁會法中涉及賄選的罪行納入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以確保選舉公正性。
李德維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對候選人參選資格的限制,是否也應同步限制其擔任公務員的資格,認為危害公務員職位可能更大。
- 建議應區分不同罪行的限制程度,而非一律終身剝奪參政權,並詢問是否有其他國家對重罪重判者設有終身參選限制的立法例。
- 指出銓敘部對公務人員任用法中緩刑期滿的解釋,可能導致有罪者仍可參選或擔任公職,建議明確修法以避免此漏洞。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主張對第 26 條第 1 款至第 7 款的「有罪判決確定」文字進行明確化,以避免因銓敘部對緩刑期滿的解釋,導致有罪者仍可參選,要求內政部研擬更清晰的條文。
- 解釋褫奪公權與消極資格限制不同,後者僅限制參選權而非全面公民權。
- 認為行政院版第 26 條第 8 款(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一定期間)及第 9 款(判決尚未確定)規定合理,第 9 款並非終身限制,僅針對登記當下狀態。
- 建議第 26 條第 3 款(賄選罪)應研議更具概括性的寫法,避免列舉條文掛一漏萬。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提案將行賄者納入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認為若僅限制收賄的公務人員,而行賄者仍可參選,將不合理。
- 主張將躲在公司法人背後,以公司名義危害國家安全、勞動條件、環境、公共衛生或食安的操縱者,剝奪其參選資格。
陳琬惠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4 條,將被選舉權年齡與選舉權年齡盡量保持一致,認為候選人能力應由選民決定。
- 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5 條,允許政黨提名區域候選人同時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候選人,以培養政治人才。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認為立法應考量罪行與剝奪參選資格的連結性及射程範圍,不應將所有罪行都納入,尤其對輕罪者。
- 質疑第 26 條第 3 款列舉式規範可能掛一漏萬,建議應綜合考量相關罪名與罪行,以避免遺漏。
相關人員回應
呂清源 內政部民政司司長
- 說明行政院版草案考量擔任公職的連結性,將危害國家忠誠(內亂外患、國安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反滲透法)、貪污、賄選、組織犯罪及重刑重判(最輕本刑 7 年以上且判處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納入消極資格。
- 解釋破產宣告在多數法律中皆為擔任特定職務的限制,故納入候選人消極資格符合立法形成。
- 澄清洗錢防制法僅納入第 14 條及第 15 條,非全部條文,並非所有洗錢罪皆限制參選。
- 說明原住民傳統獵槍除罪化已逾 20 年,現行因獵槍判罪者多為舊案,影響應不大。
- 指出第 26 條第 143 條(受賄罪)在選罷法初期未納入,因其損害法益較小,但主席提出的正副議長選舉受賄部分可再討論。
- 回應委員提出的性侵害等其他罪行,行政院版已透過「重罪重判」原則涵蓋,不另列舉。
- 坦承無法提供修法影響的評估與統計報告,因無權查核全國犯罪紀錄,但認為修法對排除不適任公職者有正面影響。
- 解釋第 26 條第 7 款與第 9 款差異:第 7 款針對「曾犯」且「判刑確定」的重罪重判者,第 9 款則針對登記當下「判決尚未確定」但已達一定刑期的狀況,並非終身限制。
- 說明第 26 條第 12 款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者,需經懲戒法院裁定,屬司法裁判結果。
陳朝建 內政部政務次長
- 回應第 15 條居住期間爭議,強調為法律一致性(與總統選罷法、公投法),且 6 個月可杜絕幽靈人口,縮短恐影響查證與查賄。
- 針對第 22 條選舉人名冊查閱,說明現行行政規則已限制憑身分證僅能查閱本人及戶內資料,修法旨在將此行政命令法制化,以兼顧個資保護。
賴錦珖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處長
- 說明第 22 條「公告閱覽」實務上是將名冊置於公所供選舉人查閱本人及戶內資料,以避免抄錄名冊用於買票或罷免。
- 坦承法律條次變動確實增加查核困難,但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條次變動不影響實質適用,實務上會追溯查詢。
- 指出因候選人眾多,查核難免有遺漏,過去針對遺漏者依選罷法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本次修正第 29 條後,若未查到可事後提當選無效。
相關後續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 條、第 6 條、第 7 條、第 8 條、第 9 條、第 12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22 條、第 24 條、第 25 條及第 26 條部分條文,因有爭議或需進一步研議,將暫行保留。
- 委員羅美玲所提附帶決議,關於各級選委會監察小組委員黨籍比例限制,經中選會建議修正文字後通過,要求中選會修訂「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 條、第 24 條及第 25 條,因提案委員未到場或不堅持,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內政部及中選會需針對委員提出的多項爭議點(如洗錢防制法適用、幽靈人口查核、法律條次變動影響、各項罪名與限制參選的比例原則等)提出書面說明與研議意見。
- 本次會議將先審查至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6 條,明日 9 時繼續開會審查後續條文。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3001
- 卷/期/冊
- 112/30/1
- 發布日期
- 2023-04-12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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