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修正案審查:聚焦參選資格、競選規範與假訊息防制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3-16
LawTrace 法律歷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繼續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就民選首長一審有罪限制參選、政黨推薦與初選規範、競選費用補貼、假訊息防制及選舉賭盤等關鍵條文進行協商。多項條文經討論後通過,但對於境外勢力干預、緊急限制刊播令、民意調查發布限制及選舉賭博等具高度爭議性或執行困難的條文,則暫行保留待進一步研議與協商。
討論事項一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協商)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多項條文進行協商,涵蓋了公職人員參選資格的限制、政黨推薦與初選辦法、競選活動的規範、選舉人名冊查閱、投票所管理員選任、政黨解散後不分區立委資格、當選無效後的遞補機制、罷免案的領銜人制度、罷免後再參選限制、幽靈人口條款、選舉賭盤、境外勢力干預選舉廣告、行政中立原則、以及性別保障名額等廣泛議題。
- 核心焦點在於如何完善選罷法,以防堵選舉弊端、應對新興科技挑戰如深偽技術,並確保選舉過程的公平性與透明度,同時兼顧言論自由與實務執行可行性。
相關爭議
- 民選首長一審有罪限制參選:莊瑞雄委員提案限制一審有罪者不得參選,以提升道德標準,但內政部認為應待判刑確定;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則質疑現行第26條未充分考量各方意見,特別是原住民族獵槍除罪化問題。
- 政黨初選公權力介入:民眾黨團提案規範政黨初選辦法,但內政部認為初選屬政黨內部自治,公權力不宜過度介入。
- 競選保證金門檻調整:行政院提案將保證金不予發還的計算基準從「選舉人總數」改為「投票人數」,導致門檻降低。張宏陸及王美惠委員質疑此舉恐變相鼓勵濫選,尤其影響基層選舉,且不應因少數里有行方不明人口逕遷戶政事務所的問題而全面降低門檻。
- 境外勢力介入選舉廣告查證:行政院提案要求媒體對競選廣告出資者進行查證,但多位委員質疑小型廣告商及媒體查證能力不足,且境外資金流向複雜難以追溯,恐使法條淪為具文,並要求明確罰則及執行細則。
- 緊急限制不實廣告刊播令:羅致政委員提案賦予法院緊急裁定權,要求即時下架深偽或錯假訊息,以應對選舉期間的快速影響。司法院則認為不適合由法院作為第一線審核機關,應由行政部門處理,法院職司事後救濟,引發委員對法院態度及行政部門效率的質疑。
- 選舉賭盤規範:行政院提案新增選舉賭博罪,將非公然賭博也納入規範並提高刑度。莊瑞雄委員質疑其射程過廣,恐使一般民眾私下打賭也觸法,且未有效區分開賭盤者與一般參與者,擔憂執法困難與過度限制。
- 民意調查發布限制:行政院提案擴大民意調查相關資訊的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的限制範圍,從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前10日,未載明應載事項或民調以外的預測資料均不得發布。黃世杰及王美惠委員擔憂此舉將嚴重限制言論自由,影響媒體評論與政論節目,且民眾恐輕易觸法。
立法委員發言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提案限制民選機關首長一審有罪即不得再登記參選,旨在激發討論並提升政治道德標準,同時承認法律上判決確定的重要性。
- 質疑選舉賭博罪條文射程過廣,恐導致一般民眾私下打賭亦觸法,且未有效區分組頭與一般參與者,擔憂執法困難及過度限制。
- 要求行政部門對其提出的條文規範意義及執行問題,提出更圓融且有說服力的解釋。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指出第26條(與第26條之一相關)是選罷法關鍵條文,但行政機關未充分考量所有立委意見,特別是原住民族自製獵槍除罪化與相關判刑確定案件的處理。
- 建議內政部、中選會及相關部會應再召開協商會,重新考慮各委員及黨團版本,並說明不能採納的理由。
- 認為競選保證金不予發還的計算基準不應因少數村里戶政事務所人口爆增問題而全面降低,應單獨針對特殊情況訂定規範。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支持行政院版第28條關於政黨推薦候選人的規定。
- 質疑將競選保證金不予發還的計算基準從「選舉人數」改為「投票人數」會大幅降低門檻,擔憂此修正不合理,特別是對於基層選舉的影響。
- 對政黨辯論會補助門檻設為三分之一登記政黨同意提出擔憂,認為台灣政黨眾多,恐變相成為公費廣告機制,建議保留此條文讓中選會與內政部再思考。
- 建議將所有涉及境外勢力介入選舉廣告的相關條文(第51條之幾)全部保留,避免浪費時間於無法處理的細節。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支持行政院版第28條、第29條、第31條、第45條、第46條、第47條、第52條、第57條、第58條、第59條、第66條、第67條、第68條、第70條之一、第73條之一、第76條、第86條、第92條、第104條之一、第117條、第120條等條文。
- 質疑將競選保證金不予發還計算基準改為「投票人數」不合理,特別是對於里長或鄉鎮市民代表等小型選舉,要求內政部解釋修正用意。
- 對於新增選舉賭博罪條文表示擔憂,認為需釐清何謂賭博,避免一般民眾私下打賭或開玩笑也觸法,建議保留。
- 提案修正第59條之一,建議將選務工作人員支給基準「並隨物價水準調整」改為「並參照物價水準調整」,以提供中選會調整法源依據,獲主席與其他委員支持。
- 認為外國籍配偶可在造勢場合亮相、遊行、拜票,但應限制其助講,因助講影響力較大,恐影響選舉大局。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不認同司法院關於緊急限制刊播令「無須法官保留」的說法,認為現行法制下已有民事假處分和刑事證據保全途徑,應明確化法律要件,讓法院在實務上發展見解。
- 提醒委員訂定緊急限制刊播令並非萬靈丹,候選人仍需承擔提告風險及言論自由保障的挑戰。
- 對政黨辯論會補助門檻設為三分之一登記政黨同意表示擔憂,認為可能成為變相公費廣告機制,但亦指出可提供小黨公平宣揚理念的機會。
- 質疑民意調查發布限制條文範圍過大,從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前10日,將限制未載明完整資訊的民調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恐過度限制言論自由,增加大量觸法案件。
- 建議第74條(當選無效後遞補)暫行保留,請內政部和中選會準備完整說明,釐清修法後各種選舉態樣的處理路徑,因其與地方制度法連動且影響重大。
- 主張立法院在法律修正案中應以「三讀日期」為準,而非行政部門慣用的「總統公布日期」,以維護立法機關主體性,認為行政部門法制作業應檢討。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支持第51條之一修正條文精神,認為應建立更良好民主防衛機制,防範境外勢力透過資金和廣告影響選舉。
- 提醒廣告商查證境外勢力實務執行困難,特別是小型工作室,要求內政部規劃如何確認合理努力,並建立輔導指引機制。
- 支持深偽技術納入選罷法討論,但質疑第51條之三是否僅限深偽,或應涵蓋其他錯假訊息,並關切法規如何因應未來快速變化的AI技術以避免被規避。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支持第51條之一境外勢力介入選舉廣告查證,但質疑技術上如何查證出資者是否為境外資金或虛假身份,特別是地下匯兌資金,擔憂法條難以執行。
- 支持羅致政委員的緊急限制刊播令提案,認為其能即時處理選舉亂象,相較於行政部門需長時間鑑識,更具實務效益。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緊急限制刊播令,賦予法院裁定權,要求即時下架選舉期間的錯假訊息,以防選舉結果被扭曲,並指出法國、德國等國已有類似法制。
- 認為行政院版第51條之三僅處理深偽技術,而其提案更廣泛處理錯假訊息,希望行政部門表態並說明為何此次未再提出緊急限制刊播令。
- 質疑司法院對緊急限制刊播令的法理說明,認為其說法與實務脫節,且不理解為何他國可行而我國有法理問題,強調應由司法部門裁定以保障人權法制。
陳琬惠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62條,建議將候選人政黨名稱或Logo印於所有選舉選票上,以方便選民辨識,不應僅限於總統、立委選舉。
- 呼應羅致政委員的緊急限制刊播令提案,認為其在實務上對抑制選舉亂象非常重要,希望行政部門能找出解決方案。
李德維 立法委員
- 支持民眾黨團第62條提案,建議將政黨名稱印於所有選舉選票上。
- 提供韓國選舉號次做法供參考,即現任或執政黨為1號,其他政黨依序,認為可減少號次宣傳困擾,建議中選會研究他國號次決定方式。
- 認為將境外勢力廣告查證責任推給媒體或廣告商不可行,若為宣示性則可支持,但若要求比照政治獻金法查證,恐超出商業行為能力,建議行政部門再思考。
相關人員回應
呂清源 內政部司長
- 表示民選首長一審有罪限制參選應待判刑確定,尤其針對黑金槍毒等罪行。
- 認為政黨初選屬於政黨內部自治,公權力不宜過度介入,故不宜將其納入法規。
- 解釋第29條修正主要為規範政黨廢止或撤銷情況,使規定更明確。
- 說明第32條將競選保證金不予發還的計算基準從「選舉人總數」改為「投票人數」,旨在降低門檻,更有利參選人領回保證金,因各選區投票率不一,特別是補選投票率較低。
- 解釋第50條刪除競選罷免活動期間的提案不可行,因該期間相關參選人義務加重,若刪除將導致競選期間不明確,引發選罷法與其他法律競合問題,執行上會有困難。
- 解釋第56條外國人、陸港澳人士原則上禁止干預我國選舉,但考量配偶關係,部分助選行為開放如亮相、遊行、拜票,但助講因對政治干預程度較高故仍受限。
- 重申行政部門無法出具緊急限制刊播令,仍需經過司法機關裁定,並表示司法院對此有執行困難的考量。
- 針對第59條之一,認為物價波動幅度不一,且中選會會在考量物價上漲因素下彈性訂定支給基準,故支持院版,不建議直接寫入條文。
陳朝建 中選會副主任委員
- 建議第28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以解決候選人由多個非運作政黨推薦的不合理現象,並澄清總統、副總統可多黨推薦是因憲法增修條文特別規定。
- 解釋第32條將競選保證金不予發還的計算基準從「選舉人總數」改為「投票人數」,是為明確用語,並考量戶政事務所逕遷戶籍導致選舉人數虛增問題,降低門檻有利參選人。
- 說明第48條修正旨在以公費讓登記政黨有政見發表機會,並參考總統選罷法規定,經三分之一以上登記政黨同意可請電視台舉辦辯論會並申請補助。
- 回應第51條授權中選會訂定細則,是因相關型態、樣態繁雜,需彈性處理,且會依法定程序不逾越母法規定。
- 針對第62條民眾黨提案將政黨名稱印於所有選舉選票上,表示技術上可行。
- 解釋第92條修正係將「同一公職」明確限縮為「同一選舉區」,避免對參選資格限制過大,解決實務上對條文解釋的爭議,使其更符合憲法精神。
- 說明第98條之一新增幽靈人口罷免條款,是為補足刑法未規範罷免部分,完善法規,並表示刑責時間與刑法一致。
蔡清明 內政部科長
- 解釋第32條將競選保證金不予發還的計算基準從「選舉人總數」改為「投票人數」,是為了降低不予發還的門檻,有利於參選人領回保證金。
- 說明第41條增訂公職人員補選時競選經費最高金額比照原選舉計算,明確化經費標準。
- 解釋第42條增訂「減除政治獻金之餘額」是配合政治獻金法,使選舉與罷免的競選經費申報免稅規定一致。
- 說明第43條刪除國家每年對政黨撥補競選費用補助金規定,因政黨法已有明文,避免重複規範。
- 解釋第45條將「大眾傳播媒體」修正為「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明確化媒體範圍。
- 說明第46條第一項修正係配合第48條,對不分區立委公辦政見發表會或競選活動增訂除外規定,並將公辦政見發表會舉辦辦法授權中選會明文規範。
- 說明第47條第十項關於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辦理次數、時間的規定,已移至修正條文第48條之一。
- 解釋第51條之一關於境外勢力廣告查證,比照政治獻金法規定,要求廣告商向經濟部等單位查證資金來源是否為外陸港澳資,若屬實則不得刊播。
- 說明第57條刪除投票日後選舉人可查閱選舉人名冊規定,是為避免賄選者窺探投票狀況,現僅檢察官或法院可行使職權開拆。
- 說明第66條旨在依現行各級選委會權責分工,律定選舉投票日前或投票當天發生不可抗力情事時的處理機制,使其明確化。
- 解釋第67條、第68條修正旨在明確化婦女保障名額的文義,確保婦女當選名額不足時視同缺額,不會由男性遞補。
- 說明第70條之一增訂當選人公告前死亡時,選委會的作業機制,確保缺額能重新補選。
- 解釋第73條之一新增條文,配合政黨法,規範不分區當選人若所屬政黨解散(除因合併外),其資格將受影響。
- 說明第76條增訂罷免案提議人需指定備補領銜人,以確保原領銜人因故死亡或不願續任時,罷免案可持續進行。
- 解釋第86條修正旨在明確罷免辦事處設置由領銜人負責,並授權中選會訂定相關辦法。
- 說明第112條修正係擴大政黨連坐處罰適用對象至已獲政黨黨內初選提名的參選人,以防搓圓仔湯行為。
- 解釋第117條明確化當選人於登記參選時犯賄選相關行為,有當然停止職務的適用,並擴及正、副議長賄選案。
- 說明第120條僅將當選無效之訴的提起時間從30天延長至60天。
蔡明謙 內政部科長
- 補充說明第32條將保證金不予發還門檻從「選舉人總數」改為「投票人數」,是考量現行有許多行方不明人口戶籍逕遷至戶政事務所,導致部分投票所選舉人數爆增,修正是為了讓參選人更容易領回保證金。
賴錦珖 中選會法政處處長
- 解釋第48條關於政黨辯論會補助,是因上次選舉有小黨要求派代表辯論,而非僅提供錄影帶宣傳,故增訂相關規定。
- 解釋第50條不宜刪除競選活動期間規範,因該期間選罷法對特定行為有容許或禁制規定,若刪除將使中選會難以經年累月規範政治活動,執行上會有問題。
- 解釋第53條民意調查相關規定,是為回應法院判決,將原先僅規範「發布」擴大至「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以確保符合程式的民調才能在選舉公告發布後至投票日前10日期間發布,避免媒體散布假訊息,但承認「民意彙計、推估、預測資料」的範圍擴張很大。
- 說明第56條外國人不干預他國內政是普遍原則,但考量配偶關係,比照行政中立法,允許其部分助選行為如遊行、拜票,但助講因政治干預程度較高故仍受限。
劉又菁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
- 針對羅致政委員的緊急限制刊播令提案,司法院認為不實廣告刊播限制在法理上不需要「法官保留」,且法院不適合作為第一線審核機關,應由行政部門職掌即時判斷任務,法院則職司事後權利救濟。
- 強調行政部門在通訊傳播、網絡媒體事務上具備熟悉度、專業度、彈性、快速反應性及充足人力資源,更適合處理第一線即時判斷任務,且現行法制多採行政管制模式,單獨由法院裁定將破壞選罷法機制。
廖江憲 法務部參事
- 說明新增選舉賭博罪(第103條之一)與刑法賭博罪主要差別在於,刑法賭博罪有「公然」要件,而選罷法條文不限於公然,非公然賭博也包含在內,且刑度較高。
梁紹洲 警政署副局長
- 回應境外資金查證問題,表示一般洗錢或地下匯兌案件查證並非即時可完成,若有具體據點可較快查證,但無法保證一天內完成,若要刊登廣告需等待查證結果,恐影響選舉時效性。
蔡信誼 NCC專門委員
- 回應境外勢力廣告查證問題,表示法律要求媒體進行查證應考量「期待可能性」,即只要求實際做得到的,過度要求恐導致罰則無法成立,執行上會有困難。
相關後續
- 第4條、第6條、第7條、第12條、第19條、第22條、第28條、第29條、第31條、第36條、第38條、第41條、第42條、第45條、第46條、第47條、第48條之一、第51條、第52條、第57條、第58條、第59條、第66條、第67條、第68條、第70條之一、第73條之一、第76條、第86條、第92條、第104條之一、第117條、第120條、第132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增訂第5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32條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將第4項第3款末句「投票人數」修正為「選舉人數」。
- 增訂第59條之一照王美惠委員等18人提案修正通過,將句中「並隨物價水準調整」修正為「並參照物價水準調整」。
- 第62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 第98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增訂第1項「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原第1項遞移為第2項、原第2項遞移為第3項,並修正為「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124條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第1項第3款句中「第98條之一第1項」修正為「第98條之一第2項」。
- 第5條、第24條、第25條、第33條、第40條、第44條、第50條、第69條、第130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第8條、第9條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 增訂第26條之一、增訂第28條之一、增訂第112條之一不予增訂。
- 第14條、第15條、第20條、第26條、第43條、第48條、第53條、第56條、第74條、第103條之一、第104條、第110條、第110條之一、第112條、第134條暫行保留。
- 增訂第51條之一、第51條之二、行政院增訂第51條之三、委員羅致政等17人增訂第51條之一、委員羅致政等17人增訂第51條之二均暫行保留。
- 通過附帶決議1項。
- 請內政部針對委員提出的意見整理,並於下次定期審查前提供委員參照。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3001
- 卷/期/冊
- 112/30/1
- 發布日期
- 2023-04-12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