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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審查:聚焦定義、範圍、權益與財政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3-16

LawTrace 法律歷程:營養師法、癌症防治法、社會福利基本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共7個版本的「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會議針對法案的適用對象(國民或人民)、社會福利定義、保障水平(基本或適足生活)、原住民族及弱勢族群權益、社工勞動保障、經費編列與檢討週期等核心條文進行逐條討論。多項條文因各方意見分歧,包括對「以家庭為中心」的理解、外國人福利的界定、以及社會福利經費成長機制等,最終決議保留送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案 (含行政院及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確立我國社會福利的基本方針、目標及各福利項目的內涵,以健全社會福利體制並保障國民基本權利。
  • 討論範圍涵蓋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津貼、福利服務、醫療保健、國民就業及社會住宅等7大社會福利事項,並探討其運作機制、專業人力與財源配置。

相關爭議

  • 法案適用對象:行政院版建議適用「國民」,而范雲委員等提案則主張應擴及「人民」,以涵蓋新住民等未具國籍但居住在臺者,衛福部則擔憂「平等互惠原則」可能限縮現行對外國人的福利。
  • 社會福利保障標準:蘇巧慧委員及洪申翰委員主張將「保障國民基本生活」提升為「最適生活水準」或「適當生活程度」,以接軌國際人權公約並提升保障高度,衛福部則認為「基本生活」已包含「有尊嚴」之意涵且「最適」概念定義不明。
  • 「以家庭為中心」的福利服務原則:范雲委員及黃秀芳委員認為「以家庭為中心」可能限縮對無家者、受虐者等失去家庭支持者的照顧,主張應回歸「以人為本」,衛福部則強調「家庭」在此指共同生活者,旨在提供更全面服務。
  • 社工及社福從業人員勞動權益:范雲委員、王婉諭委員主張應比照教育、文化基本法,明確保障社工及社福人員的生存權、工作權,並處理薪資回捐等問題,衛福部則認為現行法案已有相關原則性規定,細節應於子法處理。
  • 原住民族社會安全體系與健康政策: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要求在基本法中明確納入「規劃建立原住民族社會安全體系」及「促進原住民族健康發展」等條文,以避免後法優於前法原則產生適用疑慮,衛福部則解釋相關精神已在其他條文或現行原基法中,且獨立的《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正在審查中。
  • 社會福利經費編列與成長:王婉諭委員提案要求將社會福利經費成長率與消費者物價指數(CPI)連動,以確保經費穩定成長並符合社會需求,衛福部則認為此為重大結構性調整,需進一步討論。
  • 無家者權益保障:范雲委員、洪申翰委員及王婉諭委員主張應在社會救助條文中明確列入「無家者」為保障對象,避免因資格認定問題而遭排除,衛福部則回應「不利處境」已涵蓋無家者,且現行社救法已將「遊民」納入服務範圍。

立法委員發言

林昶佐 立法委員

  • 指出臺灣社會福利體系因社會變遷而產生諸多問題,現行法規分散缺乏整體輪廓與原則。
  • 強調制定社會福利基本法有助於確立基本方針、目標、充實專業人力及保障國民社會福利基本權利。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支持第一條使用「國民」作為法案主體,但在第15條主張應基於平等互惠原則保障居住在臺外國人的基本生活與福利。
  • 認為社會福利基本法應以「最適生活水準」為保障目標,而非僅限於「基本生活」,以符合基本法的最高層次精神。
  • 提出應定期檢討社會福利預算編列及專業人力訓練、配置情形,並評估未來經費與人力編制。

范雲 立法委員

  • 主張將第一條「國民」改為「人民」,以與教育基本法、文化基本法一致,並涵蓋新住民等實際受福利服務者。
  • 建議在第三條增加「消除各種形式歧視與不利處境」為宗旨,並在第四條納入「外觀」作為平等機會的考量因素。
  • 提案應明確保障社會工作者及社會福利事業從業人員的生存權與工作權,並應杜絕薪資回捐等不當情事。
  • 認為福利服務應回歸「以人為本」,不應限縮於「以家庭為中心」,以避免排除無家者、受暴者等失去家庭支持者。
  • 主張在協商會議中應邀集工會團體代表參與,以保障社福從業人員勞動權益。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建議在第三條社會福利基本方針中增加「族群均衡」原則,以反映原住民族與非原住民族間在醫療、就業、住宅等方面的差距。
  • 主張將第四條中「依法律予以特別保障」修正為「依法令」,以涵蓋行政規則的扶助措施。
  • 要求在第四條第三項明確納入「政府應規劃建立原住民族社會安全體系」,避免因後法優於前法原則導致原住民族基本法之適用疑慮。
  • 建議在第九條醫療保健條文中增列「政府應促進原住民族健康發展,積極建構以原住民族為主體之健康政策」等內容,以符合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及原住民族健康需求。

賴惠員 立法委員

  • 支持第一條使用行政院版「國民」的用詞,認為社會福利應以本國國民為優先。
  • 主張在第四條明確政府對離島及偏遠地區國民的照顧應「以法律予以特別保障」。
  • 強調第十一條社會住宅應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協助推動,以確保國民居住權益,避免地方政府怠惰。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建議第三條將「保障國民基本生活」改為「適當生活程度」,以接軌臺灣已簽署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 主張在第六條社會救助中明確納入「無家者」為保障對象,並提供「居住、社會連結與心理重建」服務。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建議將第二條及第九條的「醫療保健」修正為「健康與醫療照護」,認為此用詞更符合現代醫療潮流及全人、全家、全社區照護的發展。
  • 主張在第九條醫療保健中增加「維護生命品質與尊嚴」的文字,以提升對長者及社區照護的重視。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支持在第四條平等機會條款中納入「外觀、容貌、體態」等因素,以避免對年輕但有特殊狀況者的歧視。
  • 對於第八條「以家庭為中心」的福利服務,認為一般民眾容易誤解為傳統家庭,可能影響福利申請,建議重新討論。
  • 關切社會福利基本法通過後,衛福部是否會偕同相關部會盤整並處理現行法律的競合問題。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主張第十七條社會福利政策會議應由各級政府「首長」親自擔任召集人,以彰顯業務重要性並落實政策執行與管考。
  • 提案第十九條社會福利經費應連結CPI成長率,每年調整以保障穩定成長,並將「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急難災害、特殊境遇、無家者、身處生活危殆狀態」等具體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 強調第二十五條應明確規範社會福利事業「遵循勞動基準法」及設置勞動申訴平台,以保障基層社工勞動權益並杜絕薪資回捐。
  • 建議第三十條相關法規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完成制定、修正或廢止,以加速社會福利體制健全化。

莊競程 立法委員

  • 支持主席提出的第八條福利服務應加入「以人為本」概念,以避免僅以家庭為中心而忽略無家者、受虐兒等特殊境遇者。
  • 質疑第七條使用「社會津貼」而非「社會福利津貼」的考量,認為作為基本法應更明確其社會福利性質。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衛福部社家署署長

  • 行政院版採廣義社會福利,涵蓋7大項,故第一條使用「國民」定義,因其範圍廣泛且符合憲法意涵,人身安全等人道服務則不受國籍限制。
  • 「最適」生活水準為不確定法律概念,建議維持「基本生活」並於說明欄補充其包含「符合人性尊嚴」。
  • 第三條中「尊重個人尊嚴」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已涵蓋「消除歧視」與照顧不利處境族群之意涵。
  • 第四條已特別強調對離島、偏遠地區及原住民族的特別保障與自主發展,將「族群」納入第三條恐重複。
  • 「無家者」已涵蓋於「不利處境」中,且現行社會救助法第17條已將「遊民」納入服務對象,不需特別列舉。
  • 「社會津貼」比「福利津貼」更廣義,能涵蓋育兒津貼等非排富項目。
  • 行政院版第八條「以家庭為中心」旨在提供更全面、積極的服務,解決個案背後複雜的家庭因素,而非忽略個案需求。
  • 第十二條政策綱領檢討週期建議維持5年,以配合主計總處統計調查時程,並認為人權及性別觀點在政策訂定時已是基本考量。
  • 第十四條政府委託辦理福利服務的協商機制,主要針對服務方案內容,與工會團體代表參與整體政策審議的性質不同。
  • 第十九條「專款專用」可能限縮經費運用彈性,故建議不予明定,而關於社會福利經費成長率之提案為大議題,需保留討論。
  • 第二十條旨在充實社會福利專業人力並建構資格認證、登錄、訓練及督導管理制度,未來將整合相關法規。
  • 第二十一條公部門人員教育訓練可於說明欄中強化納入勞動權益與性別意識,不需直接寫入條文。
  • 第三十條相關法規修正範圍龐大,設定3年或2年期限執行恐有困難,建議不訂定具體時間。

李麗芬 衛福部次長

  • 強調「基本生活」並非最低標準,應為「符合人性尊嚴的基本生活」,「尊嚴」應受尊重而非提升。
  • 解釋行政院版移除外國人福利條文的原因是,若採「平等互惠原則」可能限縮現行已提供給外國人的福利(如健保),人道救援則屬普世價值不受影響。
  • 「家庭」在社工實務中定義為「共同生活的人」,不限於傳統家庭,以家庭為中心是為避免服務破碎化,提供更全面服務。
  • 「遊民」已在社會救助法中被列為服務對象,住宅法亦有特殊對象保障,故「無家者」已受涵蓋。
  • 第十七條政策諮詢會議由首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召集人,是考量實際運作彈性,避免首長因會議過多而難以參與。
  • 第十九條關於生活危殆狀況是新名詞,需進一步討論其與急難紓困的關係,並指出社救法修法影響層面廣,正進行影響評估研究計畫。
  • 承諾將范雲委員關心的勞動權益和性別意識納入第二十一條教育訓練的說明欄中。

吳欣修 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 社會住宅的廣義範疇已包含包租代管、租金補貼等,未來住宅法可能需啟動修法以做更明確定義。
  • 社會福利設施在社會住宅興建中是基本配備,會徵詢地方教育與社福單位需求,衛福部與教育部亦有補助。
  • 都市計畫法第26條、第42條已將社福設施用地納入都市計畫檢討重點,營建署可透過都計審議要求地方政府規劃,此為最務實且快速的方式。
  • 修訂平均地權條例和土地徵收條例以規劃社會福利用地是龐大工程,建議可在立法說明中強化指導與要求。

劉英秀 法務部參事

  • 解釋「後法優於前法」原則僅適用於法律規定有不一致或衝突的情況。
  • 指出原住民族基本法與社會福利基本法兩者皆為基本法,規範範圍廣泛但彼此不衝突,故可並行適用。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社會福利基本法」照行政院及各委員版本通過。
  •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修正為「保障國民適足生活」並於說明欄強化)、第五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於說明欄強化勞動權益與性別意識)、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於說明欄強化土地利用規劃)及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行政院提案的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保留,送黨團協商。
  • 委員提案的范雲等提案第五條、張育美等提案第十四條、蘇巧慧等提案第十五條、范雲等提案第十六條、蘇巧慧等提案第二十二條、張育美等提案第二十二條、蘇巧慧等提案第二十五條及吳玉琴等提案第十七條保留,送黨團協商。
  • 所有保留條文將於黨團協商時一併處理,行政部門需提出具體回應方案。
  • 本日會議所提書面資料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原始資料

公報
1123101
卷/期/冊
112/31/1
發布日期
2023-04-13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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