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修正草案協商:特定對象住宿場所落日條款與納管爭議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23-03-22
本次黨團協商討論「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特定對象住宿場所是否應延長落日條款及排除適用。交通部觀光局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訂,以維護產業公平與信賴保護原則;朝野立委則對輔導合法化進度、違規營業管理及是否延長過渡期持不同意見。因無共識,主席裁示全案保留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一
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檢視發展觀光條例中針對特定對象住宿場所的十年過渡期與落日條款,並討論是否放寬或修正相關規定。
- 探討既有特定對象住宿場所(如青年活動中心、國軍英雄館、教師會館等)之合法化輔導進度與公平競爭問題。
相關爭議
- 是否延長或放寬落日條款:提案委員主張修法延長或調整特定對象住宿場所規範,但民進黨黨團及交通部認為不應無限期延展,否則將失信於民並造成合法旅館業的不公平競爭。
- 違規與管理執行:交通部指出部分特定對象場所實際已對不特定對象營利營業,若再放寬恐引起1萬4,000多家合法旅宿業者反彈;立委則認為重點在於落實稽查與重罰非特定對象使用,而非透過修法放寬。
立法委員發言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認為修法應整體思考,並比照違規露營場輔導機制先做背景調查與盤點。
- 擔憂部分場所位於山坡地、生態敏感區或水源保護區,若未釐清即放寬納管問題將更為嚴重。
- 支持交通部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訂。
李德維 立法委員
- 詢問觀光局對剩餘未合法化業者的盤點狀況與後續協助機制。
- 詢問教育部針對青年活動中心住宿設施管理及安全維護辦法廢止後之相應輔導措施。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指出10年落日條款將屆,若再透過修法包庇特定名詞與對象,將是失信於民且破壞產業公平競爭。
- 強調特定對象住宿未明確定義,且住客皆需面對安全與品質問題,民進黨黨團反對將此款項納入修法。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指出適用對象涵蓋12大類單位團體,涉及層面廣泛。
- 認為問題核心在於執行與管理面,若特定對象場所違規開放給一般民眾使用應予重罰,而非一味禁止。
相關人員回應
林信任 交通部觀光局副局長
- 說明 104 年增訂第七十條之二後賦予既有業者 10 年過渡期至 114 年,實務發現許多特定對象場所已對不特定對象營利,與旅館業無異。
- 全臺合法旅宿已達 1 萬 4,000 多家且部分地區供過於求,若再放寬恐引發合法業者反彈。
- 現存 96 家業者中,經評估約 35 家可合法取得旅館登記證,其餘選擇退場或作其他使用,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訂。
簡瑛誼 交通部觀光局組長
- 說明青年活動中心因先前遭教育部排除,且權責涉及黨產問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尚未確認,需待確認後再進行後續合法化輔導。
相關後續
- 朝野立委與行政部門未達成共識。
- 全案保留送院會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3202
- 卷/期/冊
- 112/32/2
- 發布日期
- 2023-04-17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