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177條修法公聽會:業務員契約性質與權益保障爭議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3-22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召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核心議題聚焦於保險業務員勞務契約(僱傭或承攬)認定爭議、現行承攬契約條款顯失公平問題,以及業務員獎懲與救濟程序是否處於不利地位。與會學者、律師及工會代表普遍呼籲政府應介入訂定規範以保障業務員權益,而金管會與勞動部則就法規權責與修法可行性表達意見。會議最終將各方建言彙編,作為未來修法參考。
討論事項一
召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探討司法院釋字第740號解釋未能有效解決保險公司與業務員之間勞務契約(僱傭或承攬)認定歧異的問題,以及保險法是否有必要明定業務員勞務契約相關事項。
- 同時討論現行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在獎懲及救濟程序上是否使業務員處於不利地位,以及相關事項是否應會同勞動部訂定以加強勞動權益保障。
相關爭議
- 司法院釋字第740號解釋的效力與適用:部分學者及工會認為該解釋未能解決實務上「假承攬真僱傭」的爭議,導致業務員權益受損;另有學者強調該解釋保障契約自由原則,認為應由個案認定,不宜強制特定契約類型。
- 勞務契約入保險法之適當性:金管會及部分學者認為保險法主要規範保險契約權利義務及保險業監理,勞務關係應回歸民法及勞動基準法,不宜在保險法中疊床架屋;然工會及部分學者主張因爭議長期未解,且業務員受公司高度管理,應透過立法在保險法中訂定最低保障標準。
- 承攬契約條款的公平性:律師及工會代表指出許多承攬契約條款要求業績達成、終止後取消續期佣金、任意變更報酬方式等,顯然與承攬性質不符,且違反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的附合契約規定,對業務員顯失公平。
- 業務員管理規則的獎懲與救濟程序:工會代表質疑現行申復與覆核機制由公司及同業公會主導,存在「球員兼裁判」疑慮,且書面審查不足以保障業務員權益;金管會則強調管理規則已要求納入業務員代表意見、提供陳述機會,並設有兩層救濟管道,且未排除民事訴訟,認為已合理保障業務員權益。
- 主管機關權責不明:工會代表反映金管會與勞動部互踢皮球,導致承攬契約爭議無法可管,業務員只能透過高成本的訴訟尋求救濟;勞動部表示反對「假承攬真僱傭」,願與金管會合作研議指導原則,金管會則認為管理規則主要涉及行政管理,無須會同勞動部。
- 勞動部介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必要性:工會及部分委員提案修法,要求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應會同勞動部訂定,以確保勞動權益;金管會則擔憂此舉恐導致勞務給付類型強制化的結果,並與保險法立法目的不符。
- 續期佣金爭議:工會代表指出,承攬業務員離職後往往無法領取續期佣金,導致長期服務的努力付諸東流,形成經濟從屬,認為此為不合理條款。
立法委員發言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強調社會和諧及勞工權益保障的重要性,指出許多承攬契約實為僱傭關係,勞工處於弱勢地位。
- 呼籲主管機關應傾聽弱勢勞工心聲,瞭解實際困難,並思考如何幫助38萬名保險業務員。
- 承諾將提供支持,協助業務員解決被恐嚇、威脅等不公平待遇問題。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提出民眾黨修法版本,建議將保險業務員懲處事項限縮於招攬行為,並將此訂於母法位階。
- 主張應設置公正客觀的懲處委員會,成員應包含全國性業務員工會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及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
- 提案修訂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要求保險業務員的勞務契約、教育訓練及其他攸關勞動權益事項,應由主管機關會同勞動部訂定。
相關人員回應
陳宣劭 律師 大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 釋字第740號解釋未能真正解決保險業務員勞動契約爭議,實務上多數保險公司仍將勞務契約定性為承攬,缺乏勞基法保障。
- 承攬契約中常見不合理約定,如要求達成業績、終止契約後不給付續期佣金、任意變更報酬方式,顯與承攬性質不符且對業務員顯失公平。
- 質疑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將招攬行為獎懲辦法授權各公司訂定,違反再授權禁止原則。
- 現行申復覆核制度由保險公司及同業公會主導,處分作成者與覆核機關高度重疊,有「球員兼裁判」疑慮,且書面審查不足以保障業務員工作權益。
- 建議主管機關可參考消保法第17條,擬訂定型化契約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保障承攬型業務員權益。
葉啟洲 教授 政治大學法學院
- 認同不應存在「假承攬真僱傭」情況,但對在保險法中規定勞務契約類型持保留態度。
- 認為保險法主要目的在保護被保險人權益,與保險公司內部人員勞務契約關係較遠。
- 強調釋字第740號解釋保障勞務契約類型選擇自由,市場應提供僱傭與承攬兩種選擇,業務員可自主選擇。
- 指出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本質是課予保險業者管理義務以保護被保險人,而非賦予處分權力,且不服處置仍有申訴及民事訴訟途徑。
徐婉寧 教授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 釋字第740號解釋已明確指出應依「從屬性」個案判斷勞動關係,此為勞動法領域的古典問題,無法通案解決。
- 認為透過保險法明定業務員契約事項困難且未必合適,因勞務契約基於私法自治原則有選擇自由,強制特定關係將過度侵害契約自由。
- 強調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旨在強化招攬行為行政管理,屬業法性質,非認定勞動契約依據。
- 現行管理規則已要求獎懲辦法納入業務員代表意見、懲處前陳述意見及事後救濟機制,符合勞動法懲戒權行使要求,不認為使業務員處於不利地位。
何瑞富 副教授 東吳大學法律系
- 指出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附合契約條款不自由)可適用於保險公司與業務員之間,若契約條款顯失公平則無效。
- 批評承攬合約中常見的限制報酬給付期限(如7年後停止)、業務員未提供服務即無法領取報酬、公司可任意變更報酬方式、未達業績標準即終止契約等條款,皆明顯違反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
- 強調承攬合約的終止(不再招攬新保單)與承攬工作的完成(個別保單簽署完成應得報酬)應獨立區分,不容混淆。
- 期待主管機關能訂定相關示範條款或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終結各家保險公司契約亂象。
邱羽凡 副教授 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 指出釋字第740號解釋自2016年發布至今,保險業務員契約爭議仍未解決,個案認定方式無法實現勞資和諧。
- 認為「假承攬真僱傭」問題嚴重且已蔓延至外送員等其他產業,影響全社會勞動關係穩定,需採取更積極的解決方案。
- 主張應針對特定行業別(如保險業務員)訂定明確的從屬性認定標準,可參考歐盟經驗,推定符合特定特徵者為勞工,並允許業者反證推翻,以維護契約自由但保障勞工權益。
- 建議至少應訂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或更高層次的法令保障,以避免業務員因公司管理行為而失去自由卻無保障。
陳俊元 系主任 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
- 對在保險法中界定業務員勞務契約類型持保留態度,認為保險法規特質在於契約法與監理法聯合,主要著重於保險業業務、財務、監理及消費者保護。
- 指出保險業對業務員的監理具有公法與私法色彩,公司履行監管義務時,從業務員角度感受到的卻是管理與壓力,這種特殊性應予檢討。
- 建議主管機關可制定規範或個案處理的參考準則,或建立定型化契約、模範條款或輔助判斷標準,以紓解個案訴訟源,提高勞工預見可能性。
- 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是否應會同勞動部訂定持保留態度,認為民法契約定性與監理法規定性不必然相等,且可能產生主管機關權責疑慮。
蔡坤穎 理事長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 批評保險公司以考核機制、要求招攬新客戶來領取舊有報酬等方式,實質上將承攬關係轉化為僱傭關係,卻不給予僱傭保障。
- 指出業務員經濟從屬於公司,離職後過去努力的報酬全數喪失,質疑其合理性與公平性。
- 強調業務員工作時間長,卻無加班費,且公司以管理規則為由,直接終止合約,導致業務員工作權喪失且求助無門。
- 呼籲政府應制定最低標準保障業務員,避免保險公司任意終止合約,讓業務員有基礎保障。
金憶惠 副秘書長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 承認保險業勞務爭議自1998年納入勞基法以來一直存在,釋字第740號解釋承認僱傭、承攬或其他類型勞務契約的契約自由。
- 對保險法明定業務員勞務契約持保留態度,認為保險法主要為市場監理與消費者保護,非解決勞務契約關係。
- 說明現行管理規則中業務員獎懲與救濟程序,包括公司訂定獎懲辦法須有業務員代表參與、公會申訴委員會組成多元(含消費者、業務員、學者專家、業者代表),且召集人由消費者代表擔任,並非單純書面審理,認為已保障業務員權益。
- 擔憂勞動部會同參與規範訂定,可能導致勞務給付類型強制化的結果。
莊敬祥 理事 高雄市保險服務職業工會
- 澄清工會並未要求保險法修訂必須定性業務員勞務屬性,而是希望規範勞務契約,且業務員願意接受管理規則的規範與獎懲。
- 指出保險公司堅持承攬契約是為規避勞基法、高額勞健保負擔(轉嫁政府與業務員)、職災責任,並利用定型化契約限制業務員契約自由。
- 批評金管會與勞動部均稱無法可管承攬契約爭議,導致地方法院成為業務員唯一主管機關,訴訟成本高昂。
- 揭露保險公司契約條款存在不合理之處,如要求主管為業務員錯誤賠償、單方隨時修改契約與行政作業手冊、將勞動法競業禁止條款寫入承攬契約。
- 舉例說明金管會曾介入銀行業與保險代理人示範合約,證明主管機關有能力訂定示範合約保障業務員工作權。
嚴慶龍 理事長 中華民國保險業務聯合總工會
- 指出因缺乏明確法規管理,法院成為業務員唯一救濟途徑,導致訴訟成本高昂且不公平。
- 強調保險公司目前多採混合制,終止僱傭契約後,業務員被迫上法院訴訟,面臨巨大經濟壓力。
- 主張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勢必要修改,並應納入勞動部,使其能介入處理業務員合約問題,確保僱傭關係適用勞基法,承攬關係有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
- 要求釐清續期佣金在承攬合約中的認定,以及考核評量機制的問題。
黃縉原 常務理事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 以29年經驗控訴保險公司承攬合約條款顯失公平,包括要求業務員支付全額勞健保成本、公司得隨時扣除款項、公司得隨時終止合約等,違反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
- 強調業務員面臨冗長訴訟的經濟與精神壓力,且公司內部及公會的申復管道中業務員代表處於少數,難以發揮實質作用。
- 懇切呼籲給予全國38萬保險從業人員合法、合理的合約及公平的救濟管道,以實現社會祥和與勞資和諧。
張業宇 理事長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 請求保險局介入公司關於保單服務接班、接續服務辦法,特別是服務權與佣金權分離導致勞資爭議不斷。
- 提及公司在勞保局檢舉後修訂工資總額6%提撥,但之前未更正部分是否退還勞工,請求保險局與公司法遵研究,以避免集體訴訟。
- 指出公司合約允許雙方隨時終止,曾有濫用裁量權之情事,且公司隨時公布辦法修改達數十次,影響客戶服務與薪資報酬,應向主管機關報備。
- 分享有同事因公司資遣後打贏訴訟,卻僅獲最低基本工資且不還客戶,導致須重新簽回客戶,津貼計算等問題仍在訴訟中,凸顯業務員困境。
曾有秀 代表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 形容保險從業人員為「社會高收入的窮人」,因高收入需繳高額稅金及健保費,但退休金提撥卻依僱傭合約低報,導致「繳最多、領最少」。
- 控訴保險公司不給予合約選擇權,業務員被迫簽署公司指定合約,且為爭取勞退6%全薪納保,遭公司恐嚇威脅,最終被迫撤件。
- 分享同事遭遇,因制度爭議被公司取消合約,雖經訴訟法院判回復工作,但公司僅回復僱傭合約卻不給承攬合約,導致無法招攬業務,形同部分工時,最終罹患精神疾病。
- 呼籲金管會與勞動部保障業務員權益,確保長期服務客戶者能領到應有的退休金。
施瓊華 局長 金管會保險局
- 認為保險法旨在規範保險契約權利義務及保險業監理,業務員勞務關係本質與一般勞務契約無異,應回歸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不宜於保險法中規範。
- 強調釋字第740號解釋已載明保險業務員勞務契約基於私法自治原則,有契約形式及內容選擇自由,可為僱傭、委任、承攬或居間。
- 說明管理規則目的在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及維護保險市場紀律,並非界定勞務關係性質,且已透過要求獎懲辦法納入業務員代表意見、提供陳述及救濟機會等方式,強化正當法律程序以維護業務員權益。
- 指出管理規則第19條之1設有申復、覆核救濟制度,係為保障業務員權益,且不排除原有民事救濟管道。
- 反對由主管機關或公會設置獎懲委員會,認為業務員與公司為私法契約,公司懲處非行政處分,且公會與業務員無契約關係,由公會審理恐喪失既有兩層救濟程序。
- 認為管理規則絕大多數規定涉及行政管理事宜,與勞動部主管事項無涉,無須會同勞動部,但個案修法涉及勞動事務時,將邀集勞動部研商。
- 表示勞動部已訂定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及檢核表,保險局已轉請公會轉知會員公司應依此判斷從屬性並遵守。
- 承諾將針對業務員提出的個別公司勞務契約爭議進行瞭解,並針對個案提供協助。
王厚偉 司長 勞動部關係司
- 重申勞動部反對「假承攬真僱傭」,已透過行政指導及規範,明確區分僱傭與承攬的界線,要求僱主承擔應有責任與義務。
- 指出交通部觀光局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有訂定勞務契約規範,保障導遊領隊權益,可作為參考。
- 表示會持續與金管會合作,共同努力研訂保險從業人員勞務契約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以確保業務員權益。
- 建議建立對話平台,並鼓勵保險工會與公司簽訂團體協商,勞動部將提供協助。
- 建議保險公司在訂定懲處規定時應納入工會意見或經勞資會議討論,並設立申訴委員會,納入工會或勞工代表,確保內部懲處公正。
- 建議保險同業公會可邀請勞動法學者加入覆核委員會,以更貼近勞動與保險利益的均衡。
簡立忠 總經理 臺灣證券交易所
- 強調員工是企業核心競爭力關鍵,企業永續經營需經營好員工關係,交易所重視上市公司員工權益與人權保障。
- 說明交易所配合主管機關在重大訊息公開方面,要求公司揭露勞動權益侵害事件、勞資糾紛、抗議或罷工等資訊。
- 表示IPO申請公司會意見徵詢勞動部其勞動情形,並透過公司治理評鑑引導公司關注勞動情形。
- 指出ESG報告書中對勞工部分有具體揭露項目,並推動公司在ESG報告書揭露ESRS及RBA相關資訊,以增進全體勞工權益。
林豐文 參事 法務部
- 指出司法實務上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案件眾多,民事契約原則上尊重私法自治,由雙方自由約定。
- 強調勞雇關係是否具備「從屬性」是司法實務判斷勞動契約的重要依據,並依照個別契約訂定內容就具體個案判斷。
- 表示法務部尊重大院及主管機關的政策決定,若有需要,願意協助進行必要的相關法制作業配合工作。
相關後續
- 本次公聽會與會者所有寶貴發言意見將作為未來修法參考,並彙編成冊送交立法院全體委員及出席者參閱。
- 若有其他書面意見或相關資料,請儘速提供,將併入本次公聽會報告。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3301
- 卷/期/冊
- 112/33/1
- 發布日期
- 202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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