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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組織法草案審查:聚焦機關職掌與人力配置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3-22

LawTrace 法律歷程:環境部組織法、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織法、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組織法、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組織法、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聯席審查「環境部組織法草案」及所屬機關組織法草案。會議聚焦於環境部名稱、職掌範圍、人力配置、廢棄物管理以及自然資源整合等核心議題。委員對行政院版提案多有疑慮,尤其關切組織升格效益及跨部會協調機制。最終,多項條文及附帶決議經討論後保留,送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環境部組織法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環境部組織法草案」,核心議題為新設環境部的名稱、職掌範圍,以及是否應整合水、土、林等自然資源業務。
  • 討論內容亦涵蓋環境部組織擴編後的人力配置、國家環境研究院的定位與功能,以及如何強化廢棄物管理與跨部會協調機制。

相關爭議

  • 部會名稱爭議:行政院版主張「環境部」,但時代力量黨團與台灣民眾黨黨團主張「環境資源部」或「氣候及環境資源部」,強調應納入水、土、林等自然資源整合,以因應氣候變遷與天災。
  • 業務職掌範圍:委員質疑行政院版第二條職掌內容過於籠統,尤其對氣候變遷、資源循環等重點業務僅用簡短文字帶過,且廢棄物管理業務未明確列出,引發外界對其升格意義與職能發揮的疑慮。
  • 中央與地方權責:委員對環保署在地方環境事件(如桃園美福大火)中的監督與法規適用問題提出質疑,認為升格後中央應加強對重大環境事件的責任與法規補強。
  • 組織擴編效益:委員質疑環保署升格為環境部並增加 264 人員額,是否能有效解決現有環境問題,而非重蹈其他部會擴編後問題未解的覆轍。
  • 環境研究院定位:委員質疑國家環境研究院的職掌內容與其應有的研究定位存在落差,且其人員任用方式是否會開後門。
  • 廢棄物管理:委員普遍關切行政院版組織法中未明確提及「廢棄物管理」或「廢棄物處理」字眼,憂心未來廢棄物處理業務恐被忽視或管理不善。
  • 管理署與循環署分工:委員質疑環境管理署與資源循環署的業務職掌有重疊且分工不明確,認為兩者應整合以提升效率。

立法委員發言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主張應成立「氣候及環境資源部」,將水、土、林等資源統整,以符合 2050 淨零碳排重任。
  • 質疑環保署在桃園美福大火訴願案中撤銷地方罰款,顯示其法制專業不足且修法動能不積極,要求一週內檢視相關法規。
  • 認為環境部職掌不能僅限於「環境業務」,應擴大涵蓋氣候變遷與自然資源,並建議第一條予以保留。
  • 質疑國家環境研究院與資通安全研究院的組織模式,關切研究單位的效益與專業支持。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認為「環境部」名稱簡潔明瞭,不必拘泥於「保護」二字。
  • 呼籲環保署應加強對地方環境事件的監督與處理力道,尤其是在水源地環評等重大個案上。
  • 強調未來環境部應加大保護環境的能量,善用行政程序法處理地方個案爭議。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主張應成立「環境資源部」,將水、土、林等自然資源納入整合,以應對天災與環境整體問題。
  • 質疑行政院版僅為環保署就地升格,未能實現資源整合目標,且對未來環境管理能力表示憂慮。
  • 認為現有環保業務(如廢棄物管理、環評稽查)人力不足且執行不力,升格後若無法解決這些問題,將無法讓人放心。
  • 建議保留相關條文,要求環保署檢討並修改文字,將具體業務職掌寫清楚。

莊競程 立法委員

  • 指出過去環境資源部組改方案多年未實現,行政院改推環境部,雖增加人力,但山林水土保育仍多頭馬車。
  • 關切環境部與其他部會的協調機制,以及環保署如何說明未來分工。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批評環境部就地升格,認為應成立「環境資源部」以統整氣象、林務、礦務、地調所等跨部門資源,有效因應氣候變遷。
  • 質疑若無法先達成成立環境資源部的共識,單純升格恐難解決跨部會整合及中央地方權責問題。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三級機關「氣候變遷署」作為「氣候變遷因應法」的中央主管機關,在法制上是否有循例。
  • 批評組織法未隨附各司處的編制表及職掌,導致討論時無法明確對應,且員額調整彈性過大。
  • 認為組改應適時因應快速變動,不必追求百年不變,應先壯大環境部組織,才有機會擴張功能。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引用帕金森定律,質疑成立部會並擴增人力不一定能解決問題,可能導致問題更嚴重。
  • 要求環保署說明升格為部後預計增加的 264 人員額配置,以及能產生的政策效益。
  • 以數位發展部為例,質疑成立新部會後資安問題反而更嚴重,未能解決核心問題。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認為環境部組織法第二條對氣候變遷和資源循環等重點業務的描述過於簡略,難以說服外界其新增亮點。
  • 主張有必要將環保相關單位升格為部,以提升其位階與其他部會平等。
  • 建議在法條中明確納入「廢棄物處理」的相關文字,以避免外界誤解環境部不再管理廢棄物。

王鴻薇 立法委員

  • 要求環保署說明升格後增加的 264 人員額配置細節,特別是新增署的人力分配。
  • 質疑環保署在美福大火訴願案中駁回地方罰款,認為若升格後無法強化類似公安與環境保護意外的處理,第二條應保留協商。
  • 指出美福大火訴願駁回導致該公司免罰並可能全額取得 30 億保險,擔憂此舉保障企業而非環境保護。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質疑氣候變遷署與國家環境研究院在氣候變遷調適研究方面可能存在的職能衝突。
  • 擔憂國家環境研究院由環檢所與環訓所合併後,是否能發揮預期功能,而非僅是單純合併。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認為環境部第二條職掌應更明確,特別是廢棄物管理、源頭減量等核心業務,不應被模糊或省略。
  • 批評環保署在廢棄物管理方面表現不佳,認為新組織應優先解決此問題。
  • 質疑環境管理署與資源循環署的分工,認為兩者應整合為一個署,避免為升格而升格。

相關人員回應

張子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 回應湯委員,表示將努力改進執行問題,並補正不足的法律規範。
  • 說明此次組改提出環境部是因整合自然資源管理業務存在困難,且現有環境議題急迫,故先聚焦於環境部。
  • 表示已與國發會協商,將在永續會底下擴充橫向協調機制,以解決部會協調問題。
  • 回應賴委員,認為美福大火案並非法律疏漏,而是行政救濟制度中訴願委員會依法律嚴格審查的結果,但承諾檢討相關法規與處罰目的定義。
  • 說明三級機關的詳細業務職掌將寫在其各自的組織法中,而非環境部組織法第二條。
  • 解釋增加的 264 人員額主要配置於氣候變遷署(98人)、資源循環署(74人)及化學物質管理署(42人)。
  • 強調組改不僅是就地升格,而是搭配相關法規修正,擴大職掌,解決長期環境問題,如氣候變遷、廢棄物棄置、資源循環等。
  • 說明資源循環署的業務將從「廢棄物」觀點轉向「資源」觀點,透過兩法合一修法,強化源頭減量、循環再利用及管制。
  • 指出環境管理署將由督察總隊升格,負責地方執行業務、稽查、區域環境治理等,並設 3 個區域中心。
  • 解釋國家環境研究院將提升研究量能,透過比照教職員任用方式吸引學術人才,並整合跨領域研究,初期將與現有研究單位合作。

懷敍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常務副人事長

  • 解釋帕金森定律,認同組織可能越養越大但問題未解決的現象。
  • 說明各機關研究機構的成立會依業務性質評估,適合行政法人或涉公權力執行者會有不同型態,國家環境研究院經評估後認為現有型態妥適。
  • 回應江委員,確認內政部組織法尚未通過,目前正準備審查。
  • 說明立法體例導致各司處職掌未詳列於組織法,編制表也未隨附,但會與相關單位討論是否可做改變。

廖曼利 立法院法制局研究員兼組長

  • 指出環境部組織法草案第二條中,各款句末使用「指導」與「督導」文字不一致,建議主管機關說明其立法含義,以釐清職權界定。

相關後續

  • 第一案的名稱、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條文均先行保留,送黨團協商。
  • 通過賴香伶、劉建國、湯蕙禎委員所提附帶決議 2 案,其中第 2 案經修正文字後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劉建國補充說明,附帶決議一併提報院會處理,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環保署承諾於一週內提出檢討桃園美福大火相關法規的方向,並將兩法合一的修法構想提供給委員參考。
  • 環保署承諾提供各所屬機關組織法資料供委員參考,並將利用時間與委員協調修改條文,使職掌表述更明確。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草案」案

核心議題

本案主要審查「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草案」,討論其成立目的、職掌範圍,以及在淨零碳排目標下,如何強化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業務。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建議若環境部名稱問題一致性處理,則相關子法名稱亦應一致性保留。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建議保留名稱及第一條,以待環境部組織法名稱確定。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名稱及第一條條文均先行保留,送黨團協商。
  • 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通過劉建國、莊競程、湯蕙禎委員所提附帶決議 1 案,經修正文字後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劉建國補充說明,附帶決議一併提報院會處理,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織法草案」案

核心議題

本案主要審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織法草案」,討論其成立目的、職掌範圍,特別是關於廢棄物源頭減量、資源回收與循環利用及清除處理業務的整合與強化。

相關爭議

  • 廢棄物管理納入職掌:委員關切資源循環署的職掌內容是否明確涵蓋廢棄物管理,認為應將其明確列入,避免捨本逐末。
  • 人力與業務負荷:委員質疑資源循環署擴編後的人力是否足以應對從其他部會收回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業務,以及非法棄置等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認為廢棄物管理是環境部的主要業務,應明確列入資源循環署的掌理事項中,避免捨本逐末。
  • 建議保留相關條文,以待協調通過。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建議保留名稱、第一條及第二條,以待環境部組織法名稱確定及職掌內容進一步討論。

相關人員回應

張子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 說明資源循環署的職掌內容已涵蓋廢棄物源頭減量、資源回收與循環利用及清除處理等業務,並非逃避。
  • 表示將提供兩法合一的修法構想,強調從資源循環最大化角度推動,包括源頭減量及透過費用機制促進再利用。
  • 指出修法重點亦包含強化再利用流程管制及違法裁罰罰則。

相關後續

  • 名稱、第一條、第二條條文均先行保留,送黨團協商。
  • 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通過劉建國、莊競程、湯蕙禎委員所提附帶決議 1 案。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劉建國補充說明,附帶決議一併提報院會處理,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四

審查「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組織法草案」案

核心議題

本案主要審查「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組織法草案」,討論其成立目的、職掌範圍,特別是關於化學物質管理、災害預防及應變業務的強化,以及相關財源與人力配置。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建議保留名稱及第一條,以待環境部組織法名稱確定。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名稱及第一條條文均先行保留,送黨團協商。
  • 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通過劉建國、莊競程、湯蕙禎委員所提附帶決議 4 案。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劉建國補充說明,附帶決議一併提報院會處理,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五

審查「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組織法草案」案

核心議題

本案主要審查「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組織法草案」,討論其成立目的、職掌範圍,特別是關於環境管理與執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業務的規劃,以及區域治理的落實。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建議保留名稱及第一條,以待環境部組織法名稱確定。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名稱及第一條條文均先行保留,送黨團協商。
  • 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通過劉建國、莊競程、湯蕙禎委員所提附帶決議 1 案。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劉建國補充說明,附帶決議一併提報院會處理,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六

併案審查「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法草案」案

核心議題

本案主要審查「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法草案」,討論其成立目的、職掌範圍,特別是關於環境研究、檢測、鑑識、認證機構管理及人力發展,以及人員任用方式的彈性與規範。

相關爭議

  • 人員任用方式:委員質疑第五條規定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認為此舉可能開大漏洞,應刪除或明確說明必要性、要件與員額管控。
  • 研究機構選址:委員建議國家環境研究院應優先考量在雲林成立國家級環境研究機構,就近解決當地環境污染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第五條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人員的必要性與透明度,要求解釋必要的程度、要件與員額管控。
  • 認為國家考試制度已可找到人才,不應在制度外開無幅度、無範圍的彈性。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建議刪除第五條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的規定,認為全國環保科系人才充足,此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特殊任用。
  • 建議保留名稱、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五條,以待環境部組織法名稱確定及職掌內容進一步討論。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建議保留名稱、第一條及第二條,以待協調通過。

相關人員回應

張子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 解釋第五條彈性任用是為提升研究量能,向大學或研究機構爭取人才,避免受公務員制度限制。
  • 說明若人才需轉換成公務員可能因待遇問題不願前來,故保留「必要時」的彈性。
  • 表示此為新的嘗試,且只有此機構有此特殊規定,希望吸引學術研究專長人才。

廖曼利 立法院法制局研究員兼組長

  • 提醒第一條「人力發展」後應加上「業務」二字,以符合立法體例,並參考「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的寫法。

相關後續

  • 名稱、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條文均先行保留,送黨團協商。
  • 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通過劉建國、江永昌、吳琪銘委員所提附帶決議 1 案,經修正文字後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劉建國補充說明,附帶決議一併提報院會處理,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123301
卷/期/冊
112/33/1
發布日期
202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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