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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聚焦罰則與人權爭議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3-20

LawTrace 法律歷程:入出國及移民法、海洋產業發展條例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繼續審查「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針對強化國境安全、利用生物特徵識別、擴大訪查範圍、打擊人蛇集團等條文進行討論。會議焦點集中於提高逾期停留者罰則、處罰容留藏匿者以及律師陪同面談權利等爭議。多項條文獲得通過,但部分關鍵條文如第74條、第74條之1及相關附帶決議因委員意見分歧而暫行保留,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上次會議討論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進行決議,確認部分條文通過、不予修正、刪除或暫行保留,並未進行實質討論。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等27案,多數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部分條文不予修正或刪除,第14、15、20、26、43、48條等條文暫行保留。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等14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 通過附帶決議1項,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修訂「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針對監察小組委員組成設黨籍比例限制。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聚焦於「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強化國境安全查驗、利用生物特徵識別查核身分、擴大停居留訪查範圍、增訂處罰人蛇集團,以及提高逾期停留、居留罰鍰,並處罰容留藏匿逾期者的相關條文。
  • 討論內容亦涵蓋律師協助移民面談的權利、無戶籍國民與外國人罰則衡平性,以及對難民或受迫害人士的減免考量。

相關爭議

  • 第74條關於禁止出國者冒用非我國護照的刑度爭議:委員質疑刑度不一可能造成有心人選擇輕罰,且加重刑罰是否與國際潮流背道而馳,對難民或受迫害人士的影響。
  • 第74條之1提高逾期停留罰鍰的合理性:委員質疑加重罰則15倍是否能有效改善移工失聯問題,反而可能導致其更不願投案,並對勞動市場及基層社會造成負面影響。
  • 第74條之1處罰「容留、藏匿或隱避」逾期者的範圍:委員擔憂定義不明確可能誤罰無辜民眾,建議應限縮為「意圖使逾期者從事不法活動」才處罰,避免掃到無辜。
  • 無戶籍國民與外國人逾期罰則的衡平性:委員質疑將無戶籍國民與外國人採齊頭式處罰,未考量其歷史背景及身分特殊性。
  • 律師陪同面談的必要性與行政部門疑慮:委員主張基於人權保障,律師應有權在場協助外國人面談;移民署則擔憂律師可能干擾行政程序或洩漏查驗資訊,影響國安。
  • 對難民或受迫害人士的減免事由:委員關切在無難民法情況下,應在罰則減免標準中納入因避免酷刑、不人道待遇等原因而逾期的情況。

立法委員發言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詢問生物特徵識別系統的具體運作方式。
  • 質疑對無戶籍國民與外國人逾期停留採齊頭式罰鍰是否合理,建議脫鉤處理。
  • 擔憂提高罰鍰恐導致逃逸移工更不願投案。
  • 關切陸港澳人士逾期罰鍰是否同步修正,避免不公。
  • 建議在第74條之1第4項減免標準中,納入因避免生命、身體或自由受侵害而逾期離境的特殊事由。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疑第74條中,持我國護照與非我國護照冒用者的刑罰差異,恐導致有心人選擇輕罰。
  • 認為第74條將禁止出國者與單純冒用者放在同一條文處理,恐造成法條混亂,建議保留修正。
  • 質疑將無戶籍國民與外國人放在第74條之1一同處罰,可能引發執法問題,尤其對歷史共業造成的無戶籍國民。
  • 建議內政部、移民署與委員溝通後再排會審查保留條文。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建議加重第74條中,非受禁止出國對象冒用非我國護照的刑責及罰金。
  • 建議移民署研議在沒有難民法的情況下,於相關條款中提供法源讓因國際問題受迫害人士得以合法居留臺灣。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質疑第74條修法為何不直接增訂未遂犯處罰,而要列舉特定行為種類。
  • 指出第74條將入國與出國(境)定在同一條可能不完全一致,且國際潮流對移民問題意見分歧,我國可討論是否完全一樣。
  • 認為行政部門未充分回答其問題,要求再說明。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反對第74條加重刑罰,認為與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建議移民除罪化的國際潮流背道而馳,可能損害臺灣人權立國形象。
  • 指出第74條所規範的偽造文書行為已有刑法處罰,質疑再增訂特別刑法的必要性,並認為其刑度已高於多項重大犯罪,顯然失衡。
  • 質疑第74條之1構成要件不明確,與就業服務法部分重複,且將「容留、藏匿或隱避」逾期者納入處罰,可能導致臺灣民眾因善意行為受罰。
  • 擔憂加重罰則將加劇基層勞動力短缺問題,並可能導致非法移工與基層員警之間的矛盾和對立。
  • 強調移民問題本質上是勞動問題,臺灣應借鑒日韓經驗改善聘僱制度,而非一味加重刑罰。
  • 支持律師在面談程序中在場,認為律師可協助外國人溝通,避免誤判,並作為機關與當事人之間的橋梁,不應被視為阻礙。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質疑第74條之1加重罰則15倍,對改善移工失聯問題的效益,擔憂可能導致移工更不願投案,惡化工作環境。
  • 認為所謂「不好的活動」應已有其他法律規範,質疑移民法再規範的必要性。
  • 要求釐清「容留、藏匿或隱避」的定義,避免誤罰不知情或僅提供短期協助的民眾。

陳琬惠 立法委員

  • 建議第74條之1不予增訂,認為加重刑罰對失聯移工問題是治標不治本,恐加重歧視。
  • 主張應從根本上探討移工失聯原因,如合法僱主問題、非法僱主吸引方式等,而非僅靠加重刑罰。
  • 強調移工在臺灣社會底層辛苦工作中扮演重要角色。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針對第74條之1第3項,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將處罰對象限縮為「意圖使逾期停留或居留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從事不法活動而容留、藏匿或隱避之者」,以避免誤罰單純提供住宿者。
  • 指出現行條文對容留者的罰鍰(6萬至30萬元)高於逾期者本身(3萬至15萬元),認為不合理。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同意吳玉琴委員的觀點,認為容留行為應與不法活動有關係,避免因好心讓逾期者住一晚就受罰。

相關人員回應

陳建成 大隊長

  • 說明第64條修正為強化國境安全,增列不法取得、偽造、變造、冒用或持冒用身分申請證件非法入出國境的查緝態樣。
  • 說明第74條修法理由為嚇阻不法,提高刑度及罰金,並明確涵蓋大陸、港澳居民入出境情況。
  • 解釋第74條增列第二、三項是為處罰偽變造非我國護照者,因現行僅處罰既遂犯,且刑法偽造特種文書罪刑度過輕,不足以嚇阻。
  • 強調實務上人蛇偷渡頻繁,提高刑度有助於遏止不法集團。

張文秀 組長

  • 說明第68條增訂「以電子設備進行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之辨識」,以利用外來人口生物特徵識別系統進行身分查核,避免當事人未帶證件或欺騙身分。
  • 說明第70條刪除「婚姻和收養關係」限制,擴大停居留訪查範圍,以加強實務管理,防範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活動。
  • 說明第72條之1增訂是為處罰人蛇集團蛇頭,參考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
  • 說明第74條之1是針對逾期停留、居留外來人口攀升,參考日本、韓國等民主國家作法,提高罰鍰至3萬至15萬元,並處罰容留、藏匿或隱避逾期者。
  • 解釋無戶籍國民管理參照外國人,其行為可責性一致,故罰則相同;強調修法目的非針對單純逾期者,而是鼓勵自行到案,並究責長期滯臺從事不法活動者。
  • 表示若有羅美玲委員提及的因避免生命、身體或自由受侵害而逾期離境等特殊事由,將納入減輕或免除處罰的考量。

鐘景琨 署長

  • 補充說明生物特徵識別系統的運用,如「e指通」設備。
  • 表示同意附帶決議第3案律師在場權利,但指出實務上曾有律師教導當事人不配合或拖延審查時間,造成困擾。
  • 建議附帶決議第4案撤案,認為移民公司與律師事務所應在廣告管理等方面盡相同義務,確保把關程序。

林貽俊 組長

  • 回應委員對第74條加重刑罰的質疑,表示提高刑度有助於打擊國際人蛇集團的偷渡及偽造證件行為,並防止人權侵害。
  • 說明對具禁止出國身分者應施以更嚴格限制及處罰,因其已事先經調查事證明確,而一般單純偽造文書則適用較輕罰則。

周鳴瑞 處長

  • 說明陸港澳條例及港澳條例將配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的修法,針對相同的違法態樣進行修正。

黃齡玉 組長

  • 說明第75、76、78、80條修正主要為配合行政罰法,刪除「連續」兩字。
  • 說明第77條為合併現行第77條和第84條,提高入出國未經查驗者的罰鍰數額,並依罰鍰金額由重至輕排列。
  • 說明第79條修正第1項第5款文字,將「陳報營業狀況」改為「移民業務的相關統計」,並配合律師法修正第2項文字,以及刪除「連續」二字。
  • 說明第86條配合律師法修正,新增第2項規定律師事務所屆期未改善者,註銷註冊登記證及公告之,而非勒令歇業。
  • 說明第87條修正第1項第1款為「經司法機關有罪判決確定」,並新增第2項針對律師事務所註銷註冊登記證及公告之,第3項明確處罰主體為「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之律師」。
  • 說明第88條新增但書,針對具殊勳或高專的無戶籍國民,免經共同審核程序,以簡政便民。
  • 說明第95條增訂第5款,對臺灣地區有殊勳或高專者申請居留或定居時,可免收規費1,600元,以示尊榮。

相關後續

  • 第64條、第68條、第70條、增訂第72條之1、第75條、第76條、第77條、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3條、第86條、第87條、第88條、第95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74條、增訂第74條之1、第85條均暫行保留,將另定期繼續審查。
  • 第81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第84條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 附帶決議第1案、第6案暫行保留。
  • 附帶決議第2案、第5案照案通過。
  • 附帶決議第3案修正通過,研議經裁量後得委任律師在第65條面談程序中在場之權利,但涉及國家安全之虞者除外。
  • 附帶決議第4案撤案。
  • 所有暫行保留的條文(含修正動議及附帶決議)均將另定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123301
卷/期/冊
112/33/1
發布日期
202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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