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與海委會業務報告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3-22
LawTrace 法律歷程:入出國及移民法、海洋產業發展條例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開會議,除處理海洋委員會多項預算凍結報告並聽取業務概況外,主要聚焦審查「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及多位委員提案版本。會議中立法委員針對海廢治理、海上搜救能量、海巡人員權益、海洋文化、原住民族用海權益、海洋保育區成效、海底電纜斷線及藻礁生態監測等多項海洋事務提出質詢。最終,「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部分條文經協商通過,部分保留送院會協商,並通過 2 項附帶決議。
討論事項一
處理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海洋委員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7案 (報告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海洋委員會針對 11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包括「國外旅費」、「海洋業務」、「海洋保育業務」、「海岸清潔維護計畫」、「海洋污染監測與應處計畫」及國家海洋研究院相關預算等 7 項凍結案,提交書面報告以申請動支預算。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報告事項第一案經主席宣告,書面報告已送達,預算得以動支,並擬具報告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二
邀請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含海巡署預算凍結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海洋委員會就其業務概況、上會期臨時提案辦理情形及海巡署預算凍結案進行報告,並接受立法委員質詢。質詢內容涵蓋海洋廢棄物治理、國際合作、漁港廢棄物經費分配、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法進度、海上搜救能量(航空分署、無人機)、海巡人員權益(加班費、海勤加給、伙食費、撫卹制度、職階)、海洋文化推廣、原住民族用海權益、海洋保育區設置、臺馬海底電纜斷線、藻礁生態監測及海洋碳匯等多元議題。
- 審查海巡署第 2 目「海巡業務」凍結 200 萬元書面報告。
相關爭議
- 海巡署航空分署設置:主委認為有必要設置航空分署以提升遠洋搜救效率,但過去曾因政府航空量能一元化政策而作罷,目前需重新討論其必要性與可行性。
- 海巡人員加班費與加給:委員認為現行加班費上限及海勤加給不足以合理補償海巡人員長時間海上勤務的辛勞,要求放寬上限並檢討加給制度。
- 海巡人員撫卹制度:委員指出軍、警、文 3 種身分在海巡署內享有不同撫卹待遇,造成不公,要求檢討改善。
- 海洋保育區管理成效:委員指出多處海洋保護區管理成效不佳,部分偏離目標,質疑海委會的監督與協調角色。
- 臺馬海底電纜斷線原因:委員關切電纜頻繁斷裂對國安的影響,質疑是否為人為刻意破壞;主委回應目前無跡象顯示為惡意行為,但會不排除最惡劣情境假設。
- 藻礁生態監測與三接影響:委員要求海保署作為公正第三方加強對三接工程及營運對漁場與近岸生態的監測,並提供科學依據,避免中油球員兼裁判。
- 海洋產業發展與原住民族用海權益:委員主張海洋產業發展條例應納入保障原住民族用海文化及權益的條文,海委會則認為可透過海保法或附帶決議處理,避免實務上的程序問題及法律競合。
立法委員發言
陳琬惠 立法委員
- 關切兩岸海廢國際合作與漁港廢棄物經費分配,建議將垃圾清運量納入經費分配指標,並詢問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進度。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關切近期船難事件,呼籲設置海巡署航空分署以提升遠洋搜救能量,並質疑現有無人機功能不足以應對遠洋搜救。
游毓蘭 立法委員
- 關心海巡人員加班費、海勤加給、伙食費及撫卹制度等權益問題,建議放寬加班費上限、檢討加給,並呼籲解決不同身分撫卹待遇不公的問題。
- 建議人事行政總處官員實地考察艦隊分署海巡隊隊長職階問題,以瞭解其衡平性。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關心海洋文化業務推動,建議海委會積極整合各部會資源,並推動金山「蹦火仔」及貢寮海女等在地文化資產的保存與認證。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質詢海洋產業發展條例中海洋委員會的專屬主管產業,並強調應在條例中納入保障原住民族用海文化及權益的條文,而非僅依附帶決議處理。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關切海洋濫捕導致漁獲量下跌問題,詢問如何用法制改變現況,並關注海洋保育區設置及國際「30x30」目標達成。
- 要求海委會提出臺馬海底電纜頻繁斷線的改善報告。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關切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三接)對藻礁生態及漁場的影響,要求海保署作為公正第三方加強監測,並會後提供相關調查資料與行動計畫。
- 要求海委會扮演整合平台角色,說明中油藻礁基金的應用規劃。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再次呼籲加速籌建海巡署航空分署,以強化海上救援能量及應對灰色地帶威脅。
- 關心海洋運動發展條例中水域活動保險及海委會對地方創生與海洋運動推展的協調角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關心海委會原住民人力招募、警勤加給及演訓特別津貼,並建議恢復東沙、南沙駐守官兵眷探。
- 希望海委會支持原民會「航海計畫」並提供航行安全協助及經費補助,另建議未來編列相關預算。
- 建議海委會增補委員中的原民會代表,以納入原住民族意見。
李德維 立法委員
- 關切海洋三法(保育法、海域管理法、產業發展條例)立法進度遲緩原因,詢問海委會何時能送審。
- 關注海洋保育與產業發展的衡平,以及海洋保護區管理成效不佳的問題,要求海委會說明改善進度。
林文瑞 立法委員
- 強調海洋三法儘快上路的重要性,以保障臺灣海洋環境。
- 詢問海委會在海洋保育法通過前,如何提高海洋保護區效能,並改善管理監測不足及檢討機制無法統合的問題。
- 建議海委會應購置更多先進遙測飛機,以提升業務效率。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關心北海岸海洋地方創生計畫推動成效,期許海委會投入更多資源給予地方居民諮詢輔導。
- 建議海委會應主動評估在北海岸設置海洋產業園區的可能性,並給予地方政府建議與輔導措施。
- 建議海委會籌組中央與地方業務協調小組,並輔導地方政府成立或轉型海洋事務專責機構。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關切海域管理法修法進度,強調其對離岸風電與海域空間秩序的重要性,並擔憂海委會處理海域管理法的人力與專業不足問題。
- 建議海委會加速海域管理法推動,並在修法通過前,針對海洋資料治理(蒐集、保存、交換、揭露、應用及驗證)訂定一套遊戲規則或辦法。
- 要求海委會提出人力補齊計畫與期程報告,並在 3 個月內訂定海洋資料治理相關辦法。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詢海洋產業發展現況,關切海岸水泥化及海廢問題,要求海委會加強改善。
- 建議推動國家級海洋生物救傷中心及海洋聲學中心,以加強鯨豚等海洋生物的救傷與研究。
- 關切天然氣第四接收站(四接)對基隆港周邊的環境風險,要求海委會積極參與環評並評估其推動適宜性。
邱臣遠 立法委員
- 詢問海委會成立 5 年來的業務推動成績,以及主委對人力、預算編制和跨部會協調效率的看法。
- 強調海委會應主動整合行政資源,化被動為主動推動海洋產業發展,並明確重點發展產業。
- 要求海委會提供近期海上急難事件的搜救作業標準程序報告,並密切關注臺馬海纜斷線事件是否為人為刻意行為。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關心海洋碳匯價值創造,建議將嘉義沿海地區(東石、布袋、義竹)列為藍碳復育研究計畫的優先實驗場域。
- 強調嘉義蚵仔養殖與濕地生態的結合,希望海委會能將藍碳效益帶入當地社區,鼓勵志工持續投入沙灘復育工作。
相關人員回應
管碧玲 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 海廢治理需國際合作,已透過 APEC 平台與日本簽署合作備忘錄,期望與中國大陸建立更完整鏈結。
- 漁港暫置區廢棄物經費分配將納入垃圾清運量作為指標,以鼓勵地方清理。
- 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已完成協商,等待行政院排定院會審議。
- 重提海巡署航空分署設置議題,認為海空一體能大幅提升遠洋搜救效率,並考慮制定 72 小時黃金救援的更積極機制。
- 海巡人員加班費上限將比照警消外勤人員調高至 19,000 元,並持續爭取其他加給。
- 海巡人員伙食費問題將與國防部討論,撫卹制度不公問題會持續努力解決。
- 海洋文化推動將從「海洋視角」出發,讓人民自我認同、再發現,並積極爭取預算推廣。
- 海洋產業發展條例中,海委會主要扮演協調整合角色,而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海洋監測、測繪、海洋環境保護及海洋非生物資源為海委會專屬業務。
- 海洋保育法修法進度較慢,但海洋污染防治法已協商完畢,將儘快送審。
- 海洋保育與產業發展應衡平,產業發展將植入海洋保育要求條件。
- 海洋保護區管理成效已有所提升,海委會設有治理平台發揮監督與協調角色。
- 臺馬海底電纜斷線事件目前無跡象顯示為惡意行為,已請中華電信成立巡邏船隊加強監控。
- 藻礁觀測站持續運作,海保署扮演公正第三方,將統整監測系統、檢測項目及指標等報告給委員。
- 海委會已主動盤點產業需求,並將協調金融機構提供融資支持,推動海洋產業發展。
- 針對原住民族航海計畫,海巡船艦將提供戒護,並補助 30 萬元經費,未來將爭取更多支持。
- 已要求科文處草擬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修正草案,以制定許可辦法管理海洋資料,彌補海域管理法通過前的空窗期。
- 海洋保護區「30x30」目標具挑戰性,但會努力達成,並將思考時間表與方法論。
- 海洋保護區治理平台將用於改善管理監測不足問題,已見提升。
- 海委會將規劃人力補齊計畫,以應對海域管理法通過後的龐大業務。
- 支持將嘉義海域列為藍碳復育優先場域,將加強輔導好美寮濕地等紅樹林基地。
周美伍 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海巡署署長
- 海巡署 2,000 噸以上艦艇具直升機起降設備,可支援遠洋搜救。
- 無人機系統現有 43 艘,下階段將增加 12 艘,並已開始中、遠程無人機的建案,與中科院合作研發特定機種。
- 東沙、南沙同仁休假正常,眷探部分因 COVID-19 影響曾受限,目前東沙可安排,南沙則因交通輸具限制較難實現。
黃向文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署長
- 藻礁觀測自 2019 年持續進行,設有 3 個監測站,桃園與新竹皆有,並搭配海洋保育巡察員每月巡視。
- 海保署主要監測保育類生物及藻礁生態,並補助桃園市政府進行海域水文調查。
- 與中油監督委員會合作,分享調查結果並提醒補強需求。
沈建中 海洋委員會海洋資源處處長
- 海洋產業發展條例第一條旨在提升海洋產業發展、競爭力及政策統合,並確保若有其他法律規定更有利則從其規定。
- 海洋基本法已規定各機關可編列預算辦理國家海洋日相關活動,與委員提案精神相符。
- 第十條獎補助條文針對 16 項海洋產業,整理並例舉了創新、合作、品牌、市場拓展、人才培育等態樣。
王茂城 海洋委員會海洋資源處處長
- 海洋產業園區設置法源來自產創條例,規劃、勘選、公聽會及環評程序已會考慮各類敏感區位,不需在條例中特別增加避開海洋保護區的規定。
- 關於原住民族權益保障,建議回歸各產業對應主管機關的法律去訂定,避免法律扞格及競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代表
- 第十條有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特定事項輔導獎勵的規定,建議維持院版條文,因增加海委會定期檢討權責可能產生疑義。
相關後續
- 海巡署「海巡業務」凍結 200 萬元書面報告經審查通過,同意動支預算並提報院會。
- 海委會允諾將垃圾清運量納入漁港廢棄物經費分配指標。
- 海委會將於會後 2 週內提供藻礁生態監測相關機制、累積調查資料及中油藻礁基金應用規劃報告。
- 海委會將於會後 2 週內向賴品妤委員面報中央與地方海洋事務協調小組及地方海洋專責機構輔導方案。
- 海委會將於會後 3 個月內,利用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訂定海洋資料治理的遊戲規則或辦法。
- 海委會已爭取到海巡同仁演訓特別津貼,每日 580 元,並可回溯至 111 年 8 月 4 日生效。
討論事項三
審查「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案 (含行政院及各委員提案共8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共 8 個版本,旨在整合分散於多部法律的海洋產業規範,以提升產業競爭力、兼顧環境永續並達到政策統合與事務協調之效能。
- 討論重點包括立法宗旨、海洋產業定義、產業發展政策擬定、海洋資料庫建立、海洋發展基金財源、金融協助、產業園區劃設、人才培育與職業訓練、獎補助措施及免關稅優惠等。
相關爭議
- 立法宗旨是否納入「永續」及「海洋文化」:部分委員主張第一條應納入「永續」發展概念,海委會同意納入「永續」,但認為「建構海洋文化之社會環境」不宜列入,因海洋文化已是產業之一且不宜突顯。
- 海洋產業定義是否納入「海洋地方創生」:賴品妤委員提案將「海洋地方創生」納入海洋產業定義,海委會建議以附帶決議方式處理,因其為涵蓋全面性產業的發展方針而非單一產業。
- 海洋產業園區劃設與原住民族用海權益: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提案要求第八條明定產業園區劃設應避開海洋保護區並保障原有海域使用者權益,特別是原住民族用海權益。海委會認為現行產創條例審查已考量敏感區位,且原住民族權益保障可透過海保法或附帶決議處理,避免法律競合及實務程序問題。
- 海洋發展基金設立與財源:委員提案建議設立海洋產業發展基金,但海委會表示成立基金須有適足財源,目前財源籌措困難,主計總處恐不支持。
- 免徵關稅優惠期限:行政院版本訂為 3 年,羅致政委員提案訂為 5 年。財政部建議支持行政院版本,考量財政健全及產業市場衡平性。
立法委員發言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提案將國家海洋日加強全民海洋活動宣傳納入條例,以提升海洋日意義與能見度。
- 提案將輔導、協助、獎勵或補助對象資格條件等辦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檢視。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提案強調建立海洋資料庫、匡列預算、提撥金額予海洋發展基金的重要性,以提升海洋產業競爭力並兼顧環境永續。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認為海洋產業發展條例內容應更充實,建議黨團協商時集思廣益。
- 提案第四條應增列保障原住民族傳統用海文化及權益的條文,強調此為海洋基本法已明定之政府責任,不應僅以附帶決議處理。
- 提案第八條應明定海洋產業園區劃設應避開海洋保護區,並保障原有海域使用者權益。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提案第一條應加入「永續」二字,以促進海洋產業永續發展。
- 提案第五條應建立海洋產業統計資料庫,以作為未來產業發展的重要工具。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支持第一條納入「永續」二字,認為其符合海洋產業整體永續發展的精神。
- 提案第四條應納入「深層海洋產業」以促進東海岸發展,後經海委會解釋已涵蓋於「海洋非生物資源」中。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支持第一條納入「永續」二字,認為海洋永續是長期不變的目標。
- 提案第四條應納入「海洋地方創生」,強調其對保存地方文化、發展特色經濟及解決城鄉問題的重要性。
- 支持第十一條羅致政委員提案,增列「推動職業訓練場所」以培養多元海洋產業人才。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提案第五條應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海洋產業發展政策並定期檢討修正,同時建立海洋產業統計及出版年報。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提案第十一條應增列「推動職業訓練場所」以培養多元海洋產業人才。
- 提案第十三條免徵關稅優惠期限訂為 5 年。
相關人員回應
管碧玲 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 同意第一條納入「永續」二字,因產業發展應植入保育概念。
- 建議將「海洋地方創生」以附帶決議方式處理,因其為全面性發展方針而非單一產業。
- 針對保障原住民族用海權益,建議以附帶決議處理,或納入海保法,避免在產業發展條例中因抽象用語造成實務程序問題及法律競合。
- 表示設立基金困難,因須有適足財源,目前海洋發展基金財源規劃為備而不用。
- 同意第十一條納入「推動職業訓練場所」的提案。
- 表示免徵關稅優惠期限訂為 3 年是基於財政紀律體例,若財政部同意 5 年則可討論。
沈建中 海洋委員會海洋資源處處長
- 說明第一條立法宗旨為促進海洋產業發展、提升競爭力及政策統合,並從優適用其他法律規定。
- 說明海洋基本法已規定國家海洋日相關活動,與委員提案精神相符。
- 說明第十條獎補助條文已涵蓋多種產業輔導、補助態樣。
王茂城 海洋委員會海洋資源處處長
- 說明產業園區設置已依產創條例進行,規劃、環評等程序已考量各類敏感區位,不需在條文中重複規定。
- 建議原住民族權益保障回歸各產業主管機關法令訂定,避免法律扞格及競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代表
- 建議第十條維持院版,避免增列海委會定期檢討輔導獎勵辦法造成權責疑義。
相關後續
- 名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一條修正通過,將「為促進海洋產業之發展」修正為「為促進海洋產業之永續發展」。
- 第二條與第三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四條保留,將送院會協商。
- 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六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七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八條保留,將送院會協商。
- 第九條修正通過,增列委員莊瑞雄等人提案第十一條第二項為第三項,內容為「為鼓勵國民參與海洋活動,各級政府應在國家海洋日,加強全民海洋活動宣傳;並鼓勵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辦理各項海洋活動。」
- 第十條修正通過,增列委員莊瑞雄等人提案第二項為第二項,並修正文字為「前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輔導、協助、獎勵或補助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獎助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檢視。」
- 第十一條修正通過,增列委員羅致政等人提案第四款為第四款,內容為「四、推動職業訓練場所,開辦海洋產業相關所需人才訓練課程,及相關人才認證機制,並建立人才庫媒合平台。」
- 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十五條保留,將送院會協商。
- 第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通過附帶決議 2 項:1. 為有效掌握海洋產業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求提供所轄海洋產值統計資料並建立資料庫,各機關應配合。 2. 海洋委員會在統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海洋產業時,應結合地方政府,積極推動地方創生工作,以振興地方經濟。
- 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與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與議事人員整理。
- 討論事項第二案至第九案均已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莊瑞雄召委補充說明,並須經過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3301
- 卷/期/冊
- 112/33/1
- 發布日期
- 202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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