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選罷法修正草案:聚焦參政權、候選資格與幽靈投票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3-27
LawTrace 法律歷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繼續審查多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主要議題涵蓋保障受監護人選舉權、調整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排黑條款)、以及選民居住期間規定。會議針對各項條文進行協商與討論,部分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部分則暫行保留,待下次會議繼續審查或送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二十七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持續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共27項「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旨在對現行法規進行修訂。
- 核心議題包括外國人逾期停居留或非法工作之禁止入國期間裁罰標準、新住民家屬人道考量、移民署面談程序中律師在場權利、以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8條資料管理與保存規範。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針對外國人因逾期停、居留或非法工作之禁止入國期間,應視情節輕重訂定裁罰標準。
- 主張具新住民家屬身分者,應基於人道考量,酌減或不予禁止入國。
- 提案建議研議移民署面談程序中,除涉及國家安全外,當事人得委任律師在場之權利。
- 提案建議針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8條資料之管理、利用及保存,應訂定管理利用辦法,並規範逾5年資料解封條件。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針對外國人因逾期停、居留或非法工作之禁止入國期間,應視情節輕重訂定裁罰標準。
- 主張具新住民家屬身分者,應基於人道考量,酌減或不予禁止入國。
- 提案建議研議移民署面談程序中,除涉及國家安全外,當事人得委任律師在場之權利。
- 提案建議針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8條資料之管理、利用及保存,應訂定管理利用辦法,並規範逾5年資料解封條件。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針對外國人因逾期停、居留或非法工作之禁止入國期間,應視情節輕重訂定裁罰標準。
- 主張具新住民家屬身分者,應基於人道考量,酌減或不予禁止入國。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針對外國人因逾期停、居留或非法工作之禁止入國期間,應視情節輕重訂定裁罰標準。
- 主張具新住民家屬身分者,應基於人道考量,酌減或不予禁止入國。
- 提案建議研議移民署面談程序中,除涉及國家安全外,當事人得委任律師在場之權利。
- 提案建議針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8條資料之管理、利用及保存,應訂定管理利用辦法,並規範逾5年資料解封條件。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針對外國人因逾期停、居留或非法工作之禁止入國期間,應視情節輕重訂定裁罰標準。
- 主張具新住民家屬身分者,應基於人道考量,酌減或不予禁止入國。
- 提案建議研議移民署面談程序中,除涉及國家安全外,當事人得委任律師在場之權利。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針對外國人因逾期停、居留或非法工作之禁止入國期間,應視情節輕重訂定裁罰標準。
- 主張具新住民家屬身分者,應基於人道考量,酌減或不予禁止入國。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針對外國人因逾期停、居留或非法工作之禁止入國期間,應視情節輕重訂定裁罰標準。
- 主張具新住民家屬身分者,應基於人道考量,酌減或不予禁止入國。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研議移民署面談程序中,除涉及國家安全外,當事人得委任律師在場之權利。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4條、第68條、第70條、增訂第72條之1、第75條至第80條、第83條、第86條至第88條及第95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1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4條,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增訂第74條之1及第85條,均暫行保留。
- 通過附帶決議3項:針對外國人逾期停居留或非法工作之禁止入國期間,應視情節輕重訂定裁罰標準,具新住民家屬身分者應人道考量酌減或不予禁止入國。
- 通過附帶決議3項:建請移民署研議除涉及國家安全外,得經裁量後允許律師在場協助面談之權利。
- 通過附帶決議3項:針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8條資料之管理、利用及保存,應訂定管理利用辦法,並規範逾5年資料解封條件。
- 討論事項暫行保留部分(含本次及第4次會議共10條條文、修正動議及附帶決議),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處理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海洋委員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7案 及 審查海巡署第2目「海巡業務」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案 (報告事項第一案至第七案,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處理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單位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多項預算凍結案的書面報告審查,並評估其動支許可。
- 具體項目包括海洋委員會的國外旅費、海洋業務、海洋保育署的海洋保育業務、海岸清潔維護計畫、海洋污染監測與應處計畫,以及國家海洋研究院的國外旅費與海洋研究業務。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說明預算凍結提案要旨。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說明預算凍結提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管碧玲 主任委員 海洋委員會
- 報告海洋委員會業務概況及上會期臨時提案辦理情形,並答復委員質詢。
相關後續
- 海洋委員會所提7案預算凍結書面報告均已送達,預算得以動支,將擬具報告提報院會。
- 海巡署第2目「海巡業務」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案同意動支,將擬具報告提報院會。
- 委員陳玉珍及楊瓊瓔等2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討論事項三
審查「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至第九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共8案「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旨在促進海洋產業的發展。
- 討論內容涉及條例名稱、各章節條文、鼓勵國民參與海洋活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輔導獎勵辦法,以及海洋產業人才培訓等。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一條首句,將「為促進海洋產業之發展」修正為「為促進海洋產業之永續發展」。
- 提案建議為有效掌握海洋產業發展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求提供所轄海洋產值統計資料並建立資料庫。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提案第一章章名、第二章章名、第七條、第三章章名及第十六條,但未被採納。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提案第七條未被採納。
- 提案第九條第二項關於鼓勵國民參與海洋活動之文字,增訂為第三項。
- 提案第十條第二項關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輔導、協助、獎勵或補助辦法之檢視機制,增訂為第二項。
- 提案建議海洋委員會應結合地方政府,積極推動地方創生工作以振興地方經濟。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提案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未被採納。
- 提案第十一條第四款「推動職業訓練場所,開辦海洋產業相關所需人才訓練課程,及相關人才認證機制,並建立人才庫媒合平台」增訂為第四款。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為有效掌握海洋產業發展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求提供所轄海洋產值統計資料並建立資料庫。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為有效掌握海洋產業發展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求提供所轄海洋產值統計資料並建立資料庫。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為有效掌握海洋產業發展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求提供所轄海洋產值統計資料並建立資料庫。
- 提案建議海洋委員會應結合地方政府,積極推動地方創生工作以振興地方經濟。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之名稱、第2條、第3條、第5條至第7條、第12條至第14條及第16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1條除首句修正為「為促進海洋產業之永續發展」外,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委員賴瑞隆等、莊瑞雄等及羅致政等部分提案不予採納。
- 第9條增訂委員莊瑞雄等提案之鼓勵國民參與海洋活動文字為第3項,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10條增訂委員莊瑞雄等提案之輔導、協助、獎勵或補助辦法檢視機制為第2項,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11條增訂委員羅致政等提案之海洋產業人才訓練及認證機制為第4款,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4條、第8條、第15條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游毓蘭等所提修正動議,均予以保留。
- 通過附帶決議2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求提供海洋產值統計資料並建立資料庫。
- 通過附帶決議2項:海洋委員會應結合地方政府推動地方創生工作。
- 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莊召集委員瑞雄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四
繼續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四十六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繼續審查行政院、黨團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共46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旨在完備選舉罷免制度。
- 主要討論焦點包括保障身心障礙者選舉權、修正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排黑條款)、規範選務程序、以及選民居住期間的認定標準。
相關爭議
- 受監護宣告者之選舉權 (選罷法第14條):雖然行政院與吳玉琴委員皆支持刪除受監護宣告者無選舉權之規定,但有委員擔憂可能產生監護人投2票的問題,以及未來執行面如何確保受監護人能獨立行使權利。
- 選民居住期間規定 (選罷法第15條):行政院版本建議將選民居住期間從4個月延長至6個月,以與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及公投法一致,並強調「在地主義」;然而,邱顯智委員、李德維委員等認為應維持4個月或縮短至3個月,指出國際趨勢為縮短,且延長可能侵害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並增加「幽靈投票」爭議。
- 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 (選罷法第26條):
- 1. 緩刑與免刑者參選資格:內政部建議增列條款,即使受緩刑宣告且未被撤銷者,仍不得參選前6款(內亂、外患、貪污等)重罪。邱顯智委員認為此舉過於嚴苛,可能導致終身不得參選,且對於因揭弊等特殊情況獲免刑者不公,應謹慎考量。
- 2. 犯罪類型與終身參選限制: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將更多罪名(如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政治獻金法、政府採購法、刑法偽證罪等)納入限制參選資格,並區分刑度以限制參選年限。內政部對部分輕罪是否應納入終身限制表示疑慮,認為應考量參政權與法益衡平。
- 3. 農漁會賄選入法:賴品妤委員強調農漁會賄選案例層出不窮,其重要性與公共利益不亞於公職人員,應將農漁會賄選納入選罷法規範。內政部則以農漁會為人民團體為由,未將其納入,引發委員不滿。
- 4. 槍砲、毒品與洗錢防制法罪名:行政院版本建議將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之罪者,終身不得參選。邱顯智委員認為此限制過廣,應改以刑度區分限制年限,並擔憂年輕人因一時不察借出帳戶而誤觸洗錢罪,導致終身不能參選。王美惠委員也表達對年輕人誤觸洗錢罪導致終身剝奪參選權的擔憂,但強調支持嚴懲詐騙與洗錢。
- 5. 原住民槍枝問題:針對原住民族單純僅犯未經許可製造、轉讓、運輸自製獵槍、魚槍或其主要組成零組件、彈藥之罪,內政部同意納入但書,但中選會擔憂查證困難,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則強調判決書會有明確罪名與條次,不應以此為由限制參選。
- 選舉公報刊載候選人犯罪紀錄 (選罷法第47條、總統選罷法第44條):時代力量黨團建議選舉公報應彙集候選人故意犯罪受1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之紀錄。內政部及中選會對此持保留態度,擔憂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可能衍生選舉紛擾、影響選務執行期程與正確性,且司法院網站已有相關查詢功能。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公職選罷法第14條及第18條,刪除受監護宣告者無選舉權的規定,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
- 建議修正第18條第3項,將「表示其意思者」修正為「表達其意見者」,並使監護人得依受監護人請求協助或代為圈投。
- 強調臺灣歷經2次身權公約審查,皆被指出受監護人無法投票是違反公約精神,呼籲委員支持修法。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強烈支持刪除受監護宣告者無選舉權之規定 (選罷法第14條),認為這是進步立法。
- 反對將選民居住期間從4個月延長至6個月 (選罷法第15條),認為是開倒車,國際趨勢是縮短,且4個月行之有年無窒礙難行之處。
- 指出延長居住期間可能加劇「幽靈人口」問題,特別是對離鄉背井的原住民。
- 對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 (選罷法第26條) 的法律效果持謹慎態度,認為不應不分輕重一律終身不得參選,應有層次區分。
- 建議將更多侵害國家法益的重罪納入消極資格限制,如國安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
- 反對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等罪名,一律導致終身不得參選,主張應以刑度區分限制年限。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擔憂刪除受監護宣告者無選舉權規定後,未來執行可能產生監護人投2票的問題。
- 指出延長選民居住期間至6個月會增加候選人遷戶籍的不便,並導致原住民鄉親因支持親人遷戶籍而被認定為「幽靈投票」而遭起訴。
- 提案修正公職選罷法第26條第6款,為原住民單純僅犯未經許可製造、轉讓、運輸自製獵槍、魚槍或其主要組成零組件、彈藥之罪增訂但書,不在此限,以保障原住民權益。
- 澄清「幽靈投票」與選民居住期間規定無直接關係,但卻是原住民地區常被起訴的問題。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認為選民居住期間規定應維持4個月,但考量總統副總統選罷法與公投法皆為6個月,建議先保留第15條再討論,或統一修訂為6個月以避免法令不一致。
- 認為幽靈投票樣態很多,不應以單一樣態概括而論。
李德維 立法委員
- 認為將選民居住期間從4個月改為6個月是「反潮流」與「反民主」的緊縮政策。
- 主張應將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的居住期間放寬為4個月,而非將公職選罷法收緊,以符合更自由、民主、開放的時代趨勢。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強烈主張將農漁會賄選納入公職選罷法規範,認為農漁會深入地方、具重大影響力與公共利益,其賄選問題層出不窮,不應以其為人民團體為由排除在外。
陳琬惠 立法委員
- 索取蔡英文政府上任以來,因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而被判決或剔除參選資格的實際案例資料,以供修法參考。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支持選民居住期間維持4個月,若要一致化可修正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為4個月。
- 支持針對黑金、槍械、洗錢等行為採嚴謹規定,甚至更嚴格規範。
- 擔憂年輕人因求職等原因,在不知情情況下將帳戶借給他人使用,可能被認定為洗錢罪幫助犯,導致終身不得參選,呼籲立法應考慮此類特殊情況,避免罪及無辜。
- 澄清並非反對嚴懲洗錢犯罪,而是關注特殊個案可能造成的誤判。
相關人員回應
呂清源 司長 內政部
- 支持刪除受監護宣告者無選舉權之規定,並建議維持現行條文關於「陪同之人」協助身心障礙選舉人投票的範圍,認為其已包含監護人且較寬廣。
- 說明選民居住期間從4個月改為6個月,是為與公投法及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一致,並基於「在地主義」考量,希望投票人對當地公共政策及候選人有足夠瞭解。
- 指出過去選罷法曾將居住期間改為4個月是因候選人參選方便,非內政部提案。
- 解釋第20條規定遷出戶籍未滿4個月者須回原戶籍地投票,與原住民秘密投票問題無關。
- 針對候選人消極資格,建議增列一款處理前6款重罪受緩刑宣告者,即使緩刑期滿未撤銷,仍不得登記參選。
- 解釋行政院版第26條第3款主要規範賄選重罪,與擔任公職連結性高,不考慮將輕罪納入終身限制。
- 對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增列國安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第6項等,表示尊重委員會共識。
- 建議不將已廢止且曾被宣告違憲的「檢肅流氓條例」之罪納入消極資格限制。
- 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政院版本已限縮至製造、販賣、運輸等重罪,吸食不在其中。
陳朝建 副主任委員 中央選舉委員會
- 支持刪除公職選罷法第14條受監護宣告者無選舉權之規定,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
- 關於選罷法第18條「表示其意思」修正為「表達其意見」,尊重大院審議結果,但強調受監護宣告者如無識別或意思能力,監護人等不得代為圈投。
- 表示候選人消極資格查證需各機關協力,中選會將依修法內容確實審查。
- 對選舉公報刊載候選人犯罪紀錄持保留態度,認為應審慎斟酌是否符合公費編印選舉公報目的、比例原則,且可能衍生爭議,並指出司法院網站已有查詢功能。
- 支持內政部關於原住民槍枝相關罪行之修正意見,但擔憂選務機關在短時間內釐清是否為「單純僅犯」之執行困難。
周玫芳 廳長 司法院
- 肯定身心障礙者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之修法方向,支持刪除公職選罷法第14條受監護宣告者無選舉權的規定。
- 針對洗錢防制法相關罪名,表示是否構成犯罪需視具體個案認定,無法一概而論。
廖江憲 參事 法務部
- 指出實務上,若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供他人使用,且主觀上認識帳戶可能用於洗錢,基於幫助犯意提供,仍可能構成洗錢罪的幫助犯。
- 強調個案判斷的重要性,無法一概而論。
相關後續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4個月居住期間)。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8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0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1款至第5款初步達成共識,但關於「有罪判決確定」與「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的文字(涉及緩刑與免刑者參選資格)仍有爭議,將留待黨團協商。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3款修正動議4 (關於議長賄選) 修正文字通過,刪除「曾」字。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4款增列國安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6款中原住民槍枝相關修正動議,將照內政部修正後版本通過,但執行細節需再研議。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6款關於毒品、洗錢等問題,以及第7款之後的條文,將於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 委員陳琬惠索取蔡英文政府上任以來因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而被判決或剔除參選資格的相關資料,中選會將整理提供。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3701
- 卷/期/冊
- 112/37/1
- 發布日期
- 2023-04-27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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