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排黑、假訊息與民調規範爭議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3-29
LawTrace 法律歷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 8 次全體委員會議繼續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討論公職人員消極資格、選舉廣告假訊息防制、民意調查發布規範及選舉補助款等議題。會議就多項條文進行協商,其中第 26 條關於排黑條款的緩刑認定、毒品與洗錢防制,以及第 51 條之 3 假訊息緊急限制刊播令、第 53 條民調發布規範等條文因爭議較大而暫行保留,其餘條文則照行政院提案或修正後通過。
討論事項一
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第二十六條至第一百三十四條)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關於公職人員參選消極資格的擴大,特別是涉及黑金、槍、毒、貪污等重罪的終身限制,以及在選舉期間對假訊息、不實廣告和民意調查發布的管制措施進行討論。
- 會議也觸及了選舉補助款的計算方式、當選無效的遞補事由,以及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在條文規範上的一致性問題。
相關爭議
- 第二十六條第六款(毒品、洗錢):王美惠委員關切年輕人可能因不慎被冒用帳號而捲入洗錢防制法案件,是否應終身不得參選。此外,莊瑞雄委員建議針對原住民自製獵槍部分應有例外規定,該部分暫保留。
- 第二十六條第七款(重罪重判與緩刑):莊瑞雄委員質疑對已服刑完畢並當選多屆的民意代表,新法若溯及既往將剝奪其參選資格,缺乏更生機會。邱顯智委員認為將毒品、洗錢、槍砲罪與內亂外患罪等同視為終身不得參選,其分類及背後民主價值判斷有問題,建議應有期間限制。黃世杰委員則主張緩刑期間應不得參選,以維持刑法執行一致性。行政院與部分委員對於「緩刑期間或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的法律效果文字表達不同意見。
- 第五十一條之三(緊急限制刊播令):司法院強烈反對由法院處理緊急限制刊播令,理由包括行政部門更熟悉網路事務、法院不宜過早介入政治辯論、構成要件寬鬆可能導致大量聲請、2 日內裁定程序困難,以及可能產生法院駁回聲請被誤解為假訊息為真的風險。羅致政委員及黃世杰委員則認為法院應承擔此責任,並提出 48 小時裁定反而能減少濫訴,且現有民事訴訟假處分機制效率不足。
- 第五十三條(民意調查發布規範):黃世杰委員及賴品妤委員質疑行政院版本擴大管制範圍至「民意彙計、推估、預測資料」,恐限縮一般民眾言論自由,尤其對街訪、政論節目評論、賭盤數據等是否受限感到疑慮。中選會則表示此修正旨在彌補現行法規對「非學理上民調」管制漏洞,避免假訊息影響選舉,但承認執行上仍有困擾,並強調個案判斷的複雜性。
立法委員發言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對於年輕人可能不慎被冒用帳號而落入洗錢防制法,若形成有罪判決定案,應接受嚴重處罰。
- 支持黃世杰委員關於緩刑條文的修正建議,認為修改後的條文比較實在。
- 質疑中選會對法案的溝通不足,認為應更積極表達對不理想法案的意見。
- 認為司法院應因應社會進展,加快處理速度,不應抱持古典想法。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第二十六條第六款關於原住民自製獵槍部分,建議先保留,待擬定修正動議後再討論。
- 質疑第二十六條排黑條款的邏輯,認為對已當選多屆、服刑完畢的民意代表,新法剝奪其參選資格具溯及性,不符更生精神。
- 認為司法院對緊急限制刊播令的意見過於古典,應考慮在選舉期間行政部門可能受質疑,法院作為公正機關更應介入。
- 建議第五十三條民意調查規範應修正條文內容或在立法說明中舉例,以釐清管制範圍,避免過廣限縮言論自由。
- 提出附帶決議,建議檢舉選舉舞弊獎金不課徵所得稅。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質疑第二十六條排黑條款將毒品、洗錢、槍砲罪與內亂外患罪等同視為終身不得參選,其背後分類及民主價值判斷有問題,建議應有期間限制,考量更生可能。
- 認為現行條文對共同體的危害分類欠缺正當性,應更細膩區分。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質疑第二十六條第八款將「於緩刑期間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納入不能參選範圍,與現行許多法律中「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的立法政策不符,要求內政部提出詳細說明。
- 強調立法政策應整體檢討,而非僅針對單一法律修改緩刑規定。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解釋第二十六條第八款將緩刑宣告者納入不能參選範圍,是為了回復刑法原意,確保刑期執行完畢後才可參選,以維護一致性和安定性。
- 認為第五十一條之一關於媒體查證義務,責任應加諸於廣告託播者,而非受託刊播的媒體或廣告公司,並強調資訊揭露透明化、建立公開平台的重要性。
- 批評司法院對緊急限制刊播令的消極態度,認為其說法欠缺想像力,並指出假處分平均結案速度慢是法院功能不足的表現。
- 主張第五十三條民意調查規範中「民意彙計、推估、預測資料」的定義模糊,要求中選會明確說明管制範圍,例如街訪、賭盤數據等是否受限,以免過度限縮言論自由。
- 建議第七十四條關於當選無效遞補事由的修法,應明確區分與當次選舉公正性相關者才適用遞補,而非事後發生的事由。
李德維 立法委員
- 質疑第二十六條第九款(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判決尚未確定者不得參選)是否過於嚴格,尤其是僅一審判決的狀況,並詢問其與總統選罷法規定一致性的理由。
- 關切保安處分條款,認為對基層村里長等職務的參選限制是否過於嚴苛,要求說明考量。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認為選罷法修正應聚焦於限制參選資格,文字應清晰,避免個案爭議。
- 關切保安處分條款適用範圍,特別是對於基層民代是否過於嚴苛,要求內政部說明。
- 質疑第五十三條民意調查規範中「民意彙計、推估、預測資料」的範圍過廣,要求內政部具體說明哪些情況受管制。
- 建議第五十三條若保留,內政部應修正條文內容或在立法說明中舉例,以釐清管制範圍。
- 提醒內政部在修法過程中,應注意新舊條文對照及整體法條順序的調整,避免產生混淆或遺漏。
陳琬惠 立法委員
- 針對第五十一條之三緊急限制刊播令,要求司法院再次說明,並詢問是否有新的執行方案。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要求行政部門說明上一屆提出緊急限制刊播令的理由,以及如何回應司法院提出的執行困難。
- 強調緊急限制刊播令的「時間」是關鍵,而非聲請費用。
- 認為法院若不介入假訊息,將影響選舉結果的正當性,並表示 48 小時裁定反而能減少選前濫訴,讓法院認證文宣真偽,進而減少訴訟量。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針對第五十一條之一媒體查證義務,關切廣告託播中間人(廣告公司)的查證能力,並提出媒體查證作業流程、查證結果有效性及行政機關資訊有誤時媒體連帶責任等 3 個問題。
- 關切第五十三條民意調查規範可能限縮一般民眾合理評論自由,要求內政部解釋清楚,例如個人社群媒體發文評論是否受罰。
- 提案增訂第二十六條有關農漁會法的新款,建議納入保留條文討論。
相關人員回應
呂清源 司長 內政部
- 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七款重罪重判的標準為本刑 7 年以上且判處 10 年以上徒刑確定,並指出義大利等國也有類似規定。
- 說明第二十六條第八款針對非前六款重罪,僅在刑期尚未執行完畢、緩刑期間或罹於時效時不能參選,執行完畢後仍可參選,並非終身限制。
- 回應第二十六條緩刑期間參選問題,強調行政院政策是緩刑期間不得參選,不論罪行輕重。
- 說明第五十一條之一媒體查證義務,認為廣告業者收取廣告費,應承擔查證義務,且政治獻金法已有查證經驗可供參考。
- 解釋第一百零三條之一(賭博罪)修正動議,指出莊瑞雄委員關切不限於公共場所及人際娛樂性賭博,行政院版本將比照刑法第 266 條規範,以明確化適用範圍,排除娛樂性賭博。
- 承諾第五十一條之一的執行細節將在施行細則中訂定。
賴錦珖 處長 中選會法政處
- 解釋第二十六條緩刑期間參選問題,現行法規輕罪緩刑期間可參選,重罪則否,地方制度法亦有類似規定,修法後行政院政策是緩刑期間均不得參選。
- 說明第五十一條之一媒體查證義務,指出媒體無行政調查權,只能要求託播者出具切結書,形式上查證即可減輕義務。
- 表示第五十三條民意調查規範的修正旨在解決實務上對「非正式民調」認定困難,避免法條架空,並澄清管制範圍是針對假訊息、假民調,而非一般言論。
- 回應黃世杰委員質疑,強調現行法規對非學理民調的管制確實有不足,修法旨在將過去的共識文字入法,避免行政與司法機關的歧異,但個案認定仍需逐案審認。
陳朝建 副主任委員 中選會
- 支持行政院版本關於第四十八條不分區立委電視辯論補助,認為由中選會直接承辦會「公親變事主」,且濫用誘因不高。
- 針對第二十六條第七款緩刑條文,建議簡化文字為「曾犯前六款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並受緩刑之宣告者,亦同」,以求明確。
- 說明第五十三條民意調查條文修正旨在將過去共識文字入法,定義清楚民意調查,避免行政與司法機關歧異,並強調管制範圍不會擴及社區支持等非民調形式的言論。
蔡信誼 專門委員 NCC
- 說明第五十一條之一媒體查證義務,因現行法規無此規定,故無實務經驗可參考,但支持為防堵境外勢力影響選舉而設立此查證義務。
- 強調查證機制需建立可行性,並兼顧媒體商業需求。
周玫芳 廳長 司法院
- 反對第五十一條之三緊急限制刊播令由法院處理,理由包括行政部門更熟悉事務、法院不宜過早介入政治辯論、構成要件寬鬆可能導致大量聲請、2 日內裁定程序困難。
- 指出取消相對人擔保金制度可能導致濫訴,且法院駁回聲請恐被誤解為法院認證訊息為真。
- 建議維持在民事訴訟定暫時狀態處分處理,並承諾法院會儘速處理此類案件,無需特別明訂時限。
- 說明第一百十條之一關於罰則,認為強制執行法已有更強力規定(如怠金、管收),故此條無訂定必要。
蔡明謙 科長 內政部
- 說明第七十四條關於當選無效的遞補事由已修正,框定為犯賄選或妨害投票正確罪且與該次選舉有關者才適用遞補,解決了過去與數十年前案件相關的遞補爭議。
- 指出第一百零四條及第一百十條部分條文因與第五十一條之三緊急限制刊播令連動,故建議連動保留或部分保留。
吳容輝 次長 內政部
- 承諾第五十一條之一的施行細則將在執行上做出,以利遵循。
- 同意研議黃世杰委員關於第七十四條第三、四項「經判刑確定」文字是否與新立法例連動的問題。
相關後續
-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部分修正)、第四款(部分修正)、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原第 8 款)、第十款(原第 9 款)、第十一款(原第 10 款)、第十二款(原第 11 款)、第十三款(原第 12 款)、第十四款(原第 13 款)、第十五款(原第 14 款)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二十六條第六款(毒品、洗錢、槍砲管制條例)、增列第七款(緩刑宣告)、賴品妤委員所提第二十六條增訂一款(農漁會法)、原第九款(受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判決尚未確定)等條文暫行保留,待後續討論。
- 第四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四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二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五十一條之三(行政院提案)、羅致政委員所提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二暫行保留。
- 第五十三條(民意調查規範)暫行保留,請內政部回去充分討論委員意見,修正條文內容或在立法說明中舉例,下次再討論。
- 第五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七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其中第二項增列「於登記參選該公職身分之選舉」等文字,第三項後段修正為「經有罪判決確定之情事」,第四項末段修正為「經法院判決有罪情事者,不在此限」。
- 第一百零三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第一項修正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亦同。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原第二項遞移為第四項。
- 第一百零四條因與第五十一條之三連動,暫行保留。
- 第一百一十條第三項、第五項保留,其餘均通過。
- 羅致政委員所提第一百十條之一暫行保留。
- 第一百一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一百三十四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通過附帶決議 1 項:建議選舉檢舉獎金不課徵所得稅,供相關主管機關參酌。
- 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3701
- 卷/期/冊
- 112/37/1
- 發布日期
- 202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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