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審查:聚焦定義、附款許可與安全把關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3-30

LawTrace 法律歷程:再生醫療製劑條例、再生醫療法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持續審查「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等11案,逐條討論法案名稱、章名及多項條文。會議主要爭議點集中於再生醫療製劑的定義、是否限縮細胞來源、附款許可的定位及條件、審議會權責,以及對病患權益和產業發展的平衡。最終,多項關鍵條文如第1、3、4、6、9、21條因爭議未解而保留,其餘條文則經討論後通過,全案將提報院會並交付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等11案 (逐條討論)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進行逐條審查,核心議題涵蓋法案名稱、再生醫療製劑的定義與分類、製造販賣業者規範、附款許可機制、上市後安全監視與管理、以及藥害救濟等,旨在建立再生醫療製劑的完整管理法規。
  • 討論重點在於如何在確保製劑安全、品質、有效性的前提下,兼顧醫療迫切需求、促進產業發展,並明確界定主管機關權責與審查標準。

相關爭議

  • 法案名稱爭議:行政部門建議採用「再生醫療製劑條例」,排除「製品」或「技術」等詞,因製劑屬藥品範疇;部分委員支持,但未有明顯爭議。
  • 第一條立法目的爭議:委員建議將「安全」置於首位,並納入「維護醫療迫切需求病人得儘速使用」以保障病患權益;行政部門認為此舉可能限縮未來醫療發展範圍,建議維持院版。
  • 第三條定義爭議:委員建議將再生醫療製劑中的「細胞」限縮為「人類細胞」,並明確納入「藥事法第六條及第六條之一」;行政部門及部分委員則主張不應限縮,應與國際定義接軌,以利研究發展,並強調後續有嚴格把關機制。
  • 第四條分類爭議:委員建議在基因治療製劑、細胞治療製劑等分類中限縮細胞來源為「人類細胞」;行政部門及部分委員則認為應維持院版,涵蓋異種細胞以符合國際趨勢及未來廣泛應用。
  • 第六條附款許可與審議會權責爭議:委員質疑附款許可是否會成為藥品審查的「後門」,並對再生醫療審議會的定位(諮詢性或決策性)及其權責產生疑慮,擔心可能造成各方角力;行政部門則強調審議會具把關功能,且附款許可有其必要性。
  • 第九條附款許可條件爭議:委員建議在附款許可條件中明確加入「滿足醫療迫切需求」字樣,並要求衛福部明確界定「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的認定標準,以避免浮濫及斂財;行政部門認為院版已涵蓋相關精神,並解釋「得」的用法及認定流程。
  • 第十九條藥害救濟門檻爭議:委員關切現行藥害救濟門檻高,建議應降低標準;行政部門回應藥害救濟法已對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有相關規定,附款許可的製劑則另有其救濟措施。

立法委員發言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贊成法案名稱為「再生醫療製劑」,並支持將「安全」置於第一條立法目的之首。
  • 建議在第一條納入「維護醫療迫切需求病人得儘速使用」之權益,認為製劑昂貴,應強調其在迫切需求時使用。
  • 主張將第三條的再生醫療製劑定義中的細胞限縮為「人類細胞」,並納入「藥事法第六條及第六條之一」規範,以考量免疫排斥風險。
  • 對附款許可中「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的認定標準存有疑慮,擔心可能導致浮濫申請及高額費用卻無效的情況。
  • 建議檢討藥害救濟門檻,使其更易於敏感族群申請。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支持將「安全」置於第一條立法目的之首,與昨日審查的「再生醫療法」保持一致。
  • 支持行政院版第三條的再生醫療製劑定義,認為不應限縮研究範圍,以利再生醫療製劑的發展與創新。
  • 針對第九條附款許可,建議加入「滿足醫療迫切需求」以嚴格把關,強調其為例外規定,需有更明確的限縮條件。
  • 說明附款許可對於罕見疾病及緊急醫療需求的重要性,符合研究倫理及國際趨勢,並非為廠商開後門。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支持不增訂章名,並支持行政院版第五條關於製造販賣業者的規範。
  • 建議第一條先保留,待明確再生醫療製劑的審核標準後再行處理。
  • 質疑第六條的附款許可可能成為藥品審查的「後門」,擔心審議會的權責定位不明,恐淪為各方角力,並憂慮其對國人健康保障的影響。
  • 要求衛福部提供現行特管辦法下已核准細胞治療案例的成效數據,以評估法案開放的影響。
  • 建議應審慎考量開放異體細胞甚至動物細胞製劑的風險與能力,傾向支持限縮於人類細胞。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強調再生醫療製劑的定義應與國際通用慣例接軌,不應自我限縮於人類細胞,以免與國際脫節。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支持行政院版第三條定義,強調其與「再生醫療法」文字一致,且不應限縮於人類細胞,因再生醫療製劑的應用範圍廣泛,包含基因、細胞、組織工程及複合製劑。
  • 解釋第四條的分類符合國際專業方向,並指出再生醫療製劑不僅限於抽血回輸,亦包含植入物等多元應用,支持院版。
  • 強調附款許可是為罕見疾病或緊急狀況提供治療機會,符合醫療倫理,並非為廠商開後門,且許多國家也有類似機制。
  • 支持蘇巧慧委員在第九條加入「滿足醫療迫切需求」的修正動議,認為可在特殊狀況下更嚴格把關。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支持行政院版第九條,認為「滿足醫療迫切需求」的文字已包含在「為診治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中,無須重複增訂。
  • 強烈支持附款許可的推動,認為其是「圖利病人」而非廠商,旨在搶救危急病患,提供其嘗試治療的希望,並非免除三期臨床試驗,而是允許在特定條件下提早使用。
  • 支持行政院版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

相關人員回應

吳秀梅 食藥署署長

  • 說明法案名稱「再生醫療製劑條例」旨在涵蓋製劑全生命週期管理與促進產業發展,不建議使用「製品」或「技術」。
  • 解釋行政院版條文數量不多,不需增訂章名。
  • 強調第一條作為藥事法特別法,已納入委員提案精神,不建議限縮於「醫療迫切需求」,以免限制未來醫療發展。
  • 說明第三條定義不限於人類細胞,是參考國際做法,若限縮將阻礙研究發展,後續審查仍有把關機制。
  • 澄清附款許可的審查機制嚴謹,需經食藥署與醫藥品查驗中心科學審查,並送再生醫療審議會把關,針對危急生命、嚴重失能疾病,且僅完成二期臨床試驗者。
  • 解釋第十條附款許可應包含療效驗證試驗、收費機制、不良反應救濟措施等,且因非正式藥證,不適用藥害救濟法。
  • 說明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關於提供者合適性、知情同意、招募廣告規範等條文皆有詳細規定。
  • 確認第十七條安全監視資料需保有個人資料以利追蹤,但不會對外公布,監視期限將另訂子法。
  • 說明第十八條藥商及醫療機構應保存再生醫療製劑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保存方式與期限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 解釋第十九條救濟機制,有藥證者適用藥害救濟法,有附款許可者依其申請時提出的救濟措施執行,且藥害救濟的門檻針對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
  • 說明第二十條罰則主要針對違反第十五條招募廣告相關規定。

薛瑞元 衛生福利部部長

  • 回應第九條「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的認定標準將由衛福部訂定認定基準,並在個案申請時判斷,申請者為藥商而非病人。
  • 澄清癌症一、二期不一定認定為「危及生命」,需視個別癌症狀況及是否有其他治療方式判斷。

石崇良 署長

  • 強調國際上再生醫療製劑定義不限於人類細胞,若限縮將阻礙研究發展,且其定義與疫苗不同,旨在治療、修復人體細胞、組織、器官。
  • 說明臨床試驗期數的迷思,指出精準醫療時代下,罕病用藥或CAR-T療法可能在二期即獲藥證,附款許可旨在提供無法等待三期試驗的病患治療機會,符合國際趨勢(如日本的conditional approval、美國的right to try act)。
  • 說明第九條「得」的用法,指廠商可選擇申請附款許可,若不符則走一般查驗登記。
  • 澄清藥害救濟程序中,訴願救濟僅針對行政機關對處分對象(如藥廠),病人治療無效不屬於訴願範圍,但法案有設計救濟程序。

劉越萍 醫事司司長

  • 報告特管辦法執行現況,每年約有200多名癌症末期患者接受細胞治療,目前無重大異常通報或嚴重傷害,但因患者常接受多種治療,難以進行傳統對照組實驗來分析成效,僅能確認無重大嚴重傷害發生。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 不增訂章名,委員邱議瑩及邱泰源等人的章名提案不予採納。
  • 行政院版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九條及第二十一條因委員間有不同意見,無法達成共識,故先予保留,將送黨團協商處理。
  • 行政院版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經討論後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多項委員提案條文因已納入院版或藥事法有相關規範,故不予採納。
  • 附帶決議兩案將保留,待協商時一併處理。
  •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主席承諾儘速召開協商會議。

原始資料

公報
1123702
卷/期/冊
112/37/2
發布日期
2023-04-27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