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審查:聚焦交付審判轉型與程序保障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4-06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數項刑事訴訟法及其施行法修正草案,主要討論包括將聲請救濟期間由5日延長至10日,以及將交付審判制度從「視為提起公訴」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以強化審檢分立原則及外部監督機制。會議中委員針對修法依據、司法資源分配、國家法益監督缺口、指認程序法制化及檢察官人事議題提出質詢。最終,延長期間的修正案通過,而涉及交付審判轉型的修正案則全案保留,送交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四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為使訴訟當事人聲請救濟時間更充分,將聲請回復原狀及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處分之期間,由現行5日延長為10日,以保障當事人權益並完善救濟規定。
相關爭議
曾銘宗委員質疑司法院提出修正案缺乏統計數據作為依據,認為修法應有更堅實的基礎。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在未提供統計數據基礎下,將聲請回復原狀及撤銷或變更處分期間從5日延長至10日的合理性。
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承認目前沒有統計資料顯示過去大部分案件是否都在第5日才提出聲請,但表示延長期間是為了保障當事人有更充分的救濟時間。
相關後續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四百十六條條文按照兩院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二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七條文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配合刑事訴訟法第67條及第416條修正,增訂施行法條文,確保在新法實施前尚未屆滿的聲請期間,適用修正後延長為10日的規定,以保障聲請人權益並利實務運作。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支持依照召集委員的修正動議通過此案。
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贊同委員提出的條次調整修正動議,認為應按修正動議的條次處理以確保正確性。
相關後續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增訂第七條之十七條文按照委員的修正動議通過。
討論事項三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將現行刑事訴訟法中法院裁定交付審判時「視為提起公訴」的制度,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以維護審檢分立與控訴原則,並完善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外部監督機制。
- 明確區分檢察官偵查與法院審查程序,並界定可再起訴的「新事實或新證據」範圍。
相關爭議
- 制度變革的必要性與依據:曾銘宗、湯蕙禎、林思銘委員質疑將交付審判制度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的理由是否充分,認為現行制度行之有年且有其優點,且修法依據(如公聽會、統計數據)不足,程序流於主觀。
- 審檢分立與控訴原則的衝突:司法院認為現行「視為提起公訴」違反控訴原則,可能導致法院「自己起訴自己判」;但林思銘委員認為檢察官仍蒞庭執行控訴程序,不必然違反審檢分立。
- 自訴案件低有罪率與司法資源浪費:鄭運鵬委員指出自訴案件有罪率極低(約5%),遠低於公訴案件(96%),質疑轉型為自訴是否會浪費司法資源,並建議長期應逐步廢除自訴制度。
- 國家法益監督機制缺口:江永昌委員指出本次修法僅處理個人法益的外部監督,但對於侵害國家法益的案件,若檢察官不起訴且再議駁回,目前仍缺乏外部審查機制,建議仿效日本檢察審查會或奧地利權利保護委員會制度。
- 新事實或新證據的調查範圍:江永昌委員質疑司法院內部要點將法院調查範圍限縮於偵查中曾發現的證據,與刑事訴訟法條文及德國、日本立法例中法院可自行調查新證據的精神相牴觸,導致新舊條文及要點間的衝突。
- 自訴後公權力介入的疑慮:江永昌委員擔憂准許自訴後,若公權力完全退出,自訴人將難以自行搜索、扣押或蒐集證據,使自訴淪為「丟包」,與現行交付審判制度下檢察官仍可協助公權力偵查的情況不同。
- 偵查中案件與偵結案件自訴權的矛盾:林思銘委員指出,修法允許偵結案件轉軌自訴,卻不允許偵查中案件自訴,認為此制度設計本末倒置,建議應直接允許偵查中案件自訴。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未提供統計數據,如自訴案件數量、審結時間等,作為轉軌為「准許提起自訴」的修法依據。
- 認為現行交付審判制度已實施數十年,其優點在於提供不起訴處分的外部監督機制,質疑突然大變革的必要性。
- 建議全案保留,待充分溝通意見後再進行討論。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認為將交付審判轉軌為自訴是「不倫不類」且「錯亂」,質疑為何不回歸原有的檢察官再議制度,以維持審檢分立大原則。
- 呼籲司法院和法務部應深思,不要隨意轉變制度,以免造成民眾對法律程序的困惑。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指出自訴案件有罪率極低(5%),遠低於公訴案件(96%),質疑自訴制度浪費司法資源。
- 建議長期應逐步廢除自訴制度,以提升檢察官公信力,避免社會不信任檢察體系。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質疑此次修法程序流於主觀,未廣泛徵詢律師界、學界意見或召開公聽會。
- 不認同「視為提起公訴」違反控訴原則的說法,認為檢察官仍會蒞庭執行控訴程序,不構成審檢分立問題。
- 擔憂轉軌自訴後,案件進入法院系統需經兩組法官審理,恐耗費龐大司法資源,且法官人力不足以支撐。
- 認為修法允許偵結案件轉軌自訴,卻不允許偵查中案件自訴,制度設計有矛盾,建議應直接允許偵查中案件自訴。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指出修法僅處理交付審判轉型,卻未補足長期以來對於侵害國家法益或社會法益案件,若檢察官不起訴且再議駁回時,缺乏外部審查機制的問題。
- 認為司法院內部要點將法院調查新證據範圍限縮於偵查卷證,與刑事訴訟法條文及德國、日本立法例中法院可自行調查新證據的精神相牴觸。
- 擔憂准許自訴後,若公權力完全退出,自訴人將難以自行搜索、扣押或蒐集證據,使自訴淪為「丟包」,與現行交付審判制度下檢察官仍可協助公權力偵查的情況不同。
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說明修法主要理由是現行「視為提起公訴」制度被質疑違反控訴原則,可能導致法院「自己起訴自己判」,且檢察官實行公訴時可能違反其意願。
- 指出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是為避免違反控訴原則疑慮,並回應司改國是會議關於改善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外部監督機制的決議。
- 承認對於自訴案件的統計資料(如案件數、有罪率)目前手上沒有完整數據,但後續補充110年自訴案件被告587人,有罪28人。
- 表示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的外部監督機制,除了交付審判轉型,也應考慮檢察審查會制度,但需要時間研議。
- 對於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一百三十四點(限縮調查範圍)可再檢討,因其是參考93年高院法律座談會意見而訂定。
- 解釋在准許自訴後,自訴人委任律師提起自訴才正式進入審判,法官可依聲請調查證據,包括搜索等強制取證行為。
蔡碧仲 法務部次長
- 補充說明公訴案件的有罪率約為96%。
- 解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後,被害人可聲請再議,但若仍不服,外部監督機制(如交付審判)提供向法院再次檢視的機會。
- 希望司法院能提供檢察官在交付審判程序中做無罪論告的案例,若屬實法務部將檢討。
- 說明檢察官與法官應超出黨派之外,職責上必須公正,迴避規定實務上難認定,且擔任司法官後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相關後續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
- 第一百六十一條至第四百二十八條等所有條文均逕行保留,送交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四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二十條文草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配合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增訂施行法條文,規範在新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而未確定之聲請交付審判案件,其後訴訟程序應依新法終結,並將交付審判之聲請視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
- 所有條文均一併保留,送交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3802
- 卷/期/冊
- 112/38/2
- 發布日期
- 2023-04-28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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