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臺聖文森刑事司法互助及受刑人移交條約、臺帛刑事司法互助協定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4-10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聯席審查我國與聖文森及格瑞那丁政府簽署的刑事司法互助條約與移交受刑人條約,以及與帛琉共和國政府簽署的刑事司法互助協定。會議聚焦於條約的簽署背景、主要內容及效益,並就「雙重可罰原則」的適用、條約與協定名稱差異等議題進行討論。最終,三項條約案均獲照案通過並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文森及格瑞那丁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及「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文森及格瑞那丁政府移交受刑人條約」案
核心議題
- 此案旨在審查我國與聖文森及格瑞那丁政府簽署的刑事司法互助條約及移交受刑人條約,以加強兩國在打擊跨國犯罪、司法互助及受刑人移交方面的合作,並深化邦誼。
- 刑事司法互助條約主要涵蓋協助範圍、請求限制、證據取得、視訊訊問、犯罪紀錄交換、犯罪所得扣押與沒收等;移交受刑人條約則規範移交條件、程序、刑罰執行及爭議解決,基於人道立場提升犯罪矯治效果。
相關爭議
- 「雙重可罰原則」的適用:江永昌委員質疑條約中對「雙重可罰原則」的放棄或彈性裁量(條文規定「得拒絕協助」而非「不予協助」),擔心可能導致檢察官在執行上遇到困難,並要求法務部盤點具體案例。
- 司法互助協定與主權國家關係:劉世芳委員強調司法互助協定是主權國家行為,詢問與無邦交國家簽署司法互助協定的可能性與處理管道,以保障國民權益。
立法委員發言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條約放棄「雙重可罰原則」,指出條文將「不予以協助」改為「得拒絕協助」,賦予裁量權,擔心實務執行問題。
- 要求法務部盤點在臺灣與聖文森及格瑞那丁之間,哪些犯罪行為僅在一方構成犯罪,以釐清條約實施的潛在影響。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確認司法互助協定應是主權國家間的行為,並詢問我國與無邦交國家在司法互助方面的處理管道與可能性。
- 建議外交部與法務部合作,即便無邦交關係,亦可透過司法單位進行司法互助交流,以保障兩國人民權益。
王鴻薇 立法委員
- 指出目前國人受詐騙主要集中於緬甸、泰國、柬埔寨、寮國和杜拜等無邦交國家,認為這些地區更需要司法互助協議。
- 建議法務部應努力與這些詐騙頻發地區簽訂相關司法互助協議或引渡條款,以提供國人實際幫助,而非僅限於邦交國。
相關人員回應
俞大㵢 外交部次長
- 說明臺聖刑事司法互助條約及移交受刑人條約旨在展現我國打擊跨國犯罪決心,促進司法互助與受刑人移交業務交流。
- 指出這是繼與美國等國後簽署的第8個刑事司法互助條約及第6個移交受刑人條約,有助深化邦誼與對外關係。
- 回應劉委員關於與無邦交國司法互助問題時,表示會基於互惠原則處理,並提到我國與貝里斯也有簽署司法互助協定。
蔡碧仲 法務部次長
- 強調臺聖二條約為我國首件與加勒比海友邦簽署的刑事司法互助及受刑人移交條約,具開創性意義,可望成為區域典範。
- 說明條約生效後,兩國可在刑事調查、追訴、審理及犯罪防制中相互協助,包括取得證言、提供證據、執行搜索扣押、凍結犯罪所得等。
- 表示移交受刑人條約有助受刑人返國服刑,提升矯治效果與人權維護,並促進親屬探視及社會復歸。
- 回應王委員關於與詐騙頻發國家簽署司法互助協議的需求時,表示法務部持續努力,並已有個案合作經驗可作為洽簽契機。
汪南均 法務部國兩司副司長
- 解釋條約並未放棄「雙重可罰原則」,在搜索、扣押或財產禁止處分等情況下,仍須符合我國法律規定才會同意處理。
- 說明條約中「得拒絕協助」條款賦予裁量權,旨在互惠原則下,將來我方請求對方協助時亦可適用。
- 表示簽訂協議前會與對方密切磋商,條約約定優於內國法,且執行上沒有問題。
- 回應王委員關於與無邦交國司法互助,表示目前與柬埔寨無法直接聯繫,但有需要時可派遣任務型聯絡官進行警務合作。
相關後續
- 本案經審查後,照案通過並提報院會。
- 院會審議前無需交由黨團協商。
- 推派召委蔡適應委員於院會審議時做補充說明。
- 江永昌委員要求法務部盤點雙重可罰原則相關資料,並以書面形式副知兩個委員會。
討論事項二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帛琉共和國政府刑事司法互助協定」案
核心議題
- 此案旨在審查我國與帛琉共和國政府簽署的刑事司法互助協定,以增進兩國在司法互助、犯罪防治及法醫合作交流,共同打擊跨境犯罪。
- 協定主要內容涵蓋協助範圍、請求形式、視訊訊問、官方紀錄、犯罪紀錄交換、搜索扣押、禁止處分與沒收、爭議解決,並特別約定法醫師至請求方檢驗及解剖屍體等項目。
相關爭議
- 協定名稱「協定」而非「條約」的疑慮:劉世芳委員與蔡適應委員質疑,帛琉作為邦交國,此次簽署的卻是「協定」而非「條約」,與2012年簽署的引渡「條約」不同調,並質疑法務部與外交部對於帛琉內國法規定的解釋(僅總統可簽條約)與實際情況(2012年部長級簽署條約)存在矛盾。
- 「雙重可罰原則」的適用:江永昌委員質疑協定中對「雙重可罰原則」的放棄或彈性裁量(條文規定「得拒絕協助」而非「不予協助」),擔心可能導致檢察官在執行上遇到困難,並要求法務部盤點具體案例。
立法委員發言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協定放棄「雙重可罰原則」,指出條文將「不予以協助」改為「得拒絕協助」,賦予裁量權,擔心實務執行問題。
- 要求法務部盤點在臺灣與帛琉之間,哪些犯罪行為僅在一方構成犯罪,以釐清協定實施的潛在影響。
- 詢問帛琉協定與聖文森條約在犯罪所得分享及爭議解決條款上的差異,要求法務部確認並提供資料。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確認司法互助協定應是主權國家間的行為,並詢問我國與無邦交國家在司法互助方面的處理管道與可能性。
- 建議外交部與法務部合作,即便無邦交關係,亦可透過司法單位進行司法互助交流,以保障兩國人民權益。
- 質疑帛琉作為邦交國,為何此次簽署的是「協定」而非「條約」,並指出我國與貝里斯已簽署司法互助協定。
蔡適應 立法委員
- 質疑帛琉此次簽署「刑事司法互助協定」而非「條約」的原因,並挑戰法務部與外交部關於帛琉內國法僅總統可簽條約的說法。
- 指出2012年我國與帛琉簽署引渡「條約」時,簽署人為帛琉外交部部長而非總統,與本次說法矛盾。
- 詢問2022年帛琉總統曾訪臺,為何未等到總統來臺簽署條約,而是由副總統簽署協定,要求外交部釐清詳細情形。
王鴻薇 立法委員
- 指出目前國人受詐騙主要集中於緬甸、泰國、柬埔寨、寮國和杜拜等無邦交國家,認為這些地區更需要司法互助協議。
- 建議法務部應努力與這些詐騙頻發地區簽訂相關司法互助協議或引渡條款,以提供國人實際幫助,而非僅限於邦交國。
相關人員回應
俞大㵢 外交部次長
- 說明臺帛刑事司法互助協定旨在增進司法互助、犯罪防治及法醫合作交流,有助於深化邦誼與對外關係。
- 指出這是繼與美國等國後簽署的第9個刑事司法互助條約及協定,有助於我國積極參與全球打擊跨境犯罪。
- 回應劉委員關於與無邦交國司法互助問題時,表示會基於互惠原則處理,並提到我國與貝里斯也有簽署司法互助協定。
蔡碧仲 法務部次長
- 強調臺帛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在我國積極參與全球打擊跨境犯罪及鞏固邦交國司法合作關係上具深刻意義,可使我國與大洋洲國家司法合作更全面堅實。
- 說明協定涵蓋取得證言、提供證據、資訊交換、執行搜索扣押、凍結沒收犯罪所得等多項司法互助項目。
- 指出協定特別約定受請求方可指派法醫師至請求方檢驗及解剖屍體,並簽署法醫合作瞭解備忘錄,為我國首個法醫合作事項。
- 回應王委員關於與詐騙頻發國家簽署司法互助協議的需求時,表示法務部持續努力,並已有個案合作經驗可作為洽簽契機。
汪南均 法務部國兩司副司長
- 解釋協定並未放棄「雙重可罰原則」,在搜索、扣押或財產禁止處分等情況下,仍須符合我國法律規定才會同意處理。
- 說明條約中「得拒絕協助」條款賦予裁量權,旨在互惠原則下,將來我方請求對方協助時亦可適用。
- 解釋帛琉此次簽署「協定」而非「條約」的原因是因簽署人為副總統兼司法部長,且帛琉內國法規定只有總統才有權簽署條約。
- 回應江委員關於帛琉協定有犯罪所得分享條款,並確認帛琉與聖文森均有爭議解決條款。
- 回應王委員關於與無邦交國司法互助,表示目前與柬埔寨無法直接聯繫,但有需要時可派遣任務型聯絡官進行警務合作。
周民淦 外交部亞太司司長
- 回應蔡適應委員關於帛琉簽署「協定」而非「條約」的疑問,表示原先欲簽條約,但因帛琉副總統告知只有總統可簽條約,故改簽協定。
- 對於2012年帛琉部長級官員簽署引渡「條約」的案例,表示不清楚原因,是被帛琉方告知。
- 說明帛琉總統於2022年10月曾訪臺,但因故未能於當時簽署條約。
相關後續
- 本案經審查後,照案通過並提報院會。
- 院會審議前無需交由黨團協商。
- 推派召委蔡適應委員於院會審議時做補充說明。
- 江永昌委員要求法務部盤點雙重可罰原則相關資料,並以書面形式副知兩個委員會。
- 外交部被要求將帛琉簽署「協定」而非「條約」的詳細情形彙整後向委員會報告。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3901
- 卷/期/冊
- 112/39/1
- 發布日期
- 2023-05-02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