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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絕黃牛炒作票券法制與行政作為公聽會:定義、罰則及實名制爭議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4-13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開公聽會,聚焦討論「如何有效杜絕黃牛炒作票券歪風之法制及行政作為精進方向」。會議針對黃牛定義、罰則、實名制推動、二手票券平台及查緝困境等核心議題廣泛聽取各界意見,並就文化部及教育部體育署提出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與《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法草案進行討論,多數意見支持加重罰則並強化執法,但對實名制與專法必要性仍存有不同看法,預計將於本會期排審相關修法草案。

討論事項一

如何有效杜絕黃牛炒作票券歪風之法制及行政作為精進方向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會議主要探討如何透過法律修正與行政措施,有效遏止藝文表演及體育賽事票券的黃牛炒作行為,以維護民眾公平購票權益及產業健康發展。
  • 核心議題涵蓋黃牛的明確定義、加重罰則的必要性與實施方式、實名制的可行性與配套措施、二手票券轉讓平台的建立與管理,以及提升查緝效率的精進方向。

相關爭議

  • 黃牛定義與處罰範圍:文化部修法版本將「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及「不正方式取得票券」者認定為黃牛;消費者代表則建議應以「加價販售的價格」為罰鍰基礎,並納入「假借賣票換取不正利益」及「販賣、製作搶票程式」者,同時懲罰「上架、陳列或兜售者」而非僅限於「既遂者」。
  • 實名制推行爭議:文化部及體育署傾向輔導鼓勵而非強制立法,主辦單位及售票系統業者(如KKTIX、拓元)則指出實名制將大幅增加人力、時間成本,導致入場緩慢、排隊過長,並引發退票糾紛與資安疑慮,且認為實名制仍無法完全杜絕黃牛。然而,屠牛小分隊及多位立法委員則強力主張應立法鼓勵或強制實施實名制,認為其能從源頭解決問題,並提出搭配彈性退票方案及政府補助技術升級等配套建議。
  • 罰則輕重與比例原則:文化部草案提出行政罰 10 至 50 倍罰鍰及刑事罰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300 萬元以下罰金。部分委員及專家認為罰則仍偏低,應比照《鐵路法》提高至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300 萬元以下罰金,並納入「預備犯」;但也有學者質疑藝文票券與民生必需品(如運輸票券)的法益權衡不同,過重罰則可能不符罪刑相當原則,尤其對無意圖的年輕學子影響大。
  • 專法制定與分散立法:行政院決議採「分散立法」方式,由各主管機關(文化部、教育部)在各自作用法規中增訂規範。部分立法委員及專家則主張應制定一部涵蓋各產業黃牛行為的「黃牛專法」,以避免多頭馬車、罰則不一,並強化跨部門執法效力,但承認專法曠日費時。
  • 執法困境與查緝精進:警政署指出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僅處罰「既遂」行為,導致「喊價兜售未成交」及「網路平台售票」難以開罰,且檢察官對「外掛程式掃票」常為不起訴處分。消基會及多位委員建議應處罰「上架、陳列或兜售」等預備行為,並建立檢舉獎勵制度,同時擔憂地方文化局、教育局缺乏稽查能力。
  • 二手票券平台:文化部希望輔導業者建立健康的二手票券平台,以原價或低於原價轉讓票券。但拓元執行長認為政府不應介入自由市場建立單一平台,業者競爭能提升服務;高金素梅委員則建議若由政府建立,需先完善資安防護機制。
  • 「票面金額」或「轉售金額」作為罰鍰基礎:文化部以「票面金額或定價」作為罰鍰基礎,考量「獲利」難以證明,避免法院認定困難。時代力量及部分學者則建議以「轉售後的金額」為罰鍰基礎,認為更能嚇阻高額轉售並符合比例原則。

立法委員發言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指出黃牛炒作藝文票券的價差與利潤巨大,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則無法有效遏止。
  • 肯定行政院版修法已移除「10%合理利潤」規定,避免黃牛利潤合法化。
  • 認為修法應更全面考量黃牛樣態,不應僅限於表演形式,並思考二手票券平台與實名制等配套。
  • 強調本次公聽會凝聚跨黨派高度共識,將促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法在本會期通過,作為短期遏止黃牛的第一步。

范雲 立法委員

  • 肯定文化部迅速回應並積極推動打擊黃牛票,支持刪除 10% 合理利潤規定及加重罰則。
  • 主張應持續推動實名制與官方二手票券平台,並借鏡日本經驗,呼籲文化部腳步不能停。
  • 強調加強查緝與鼓勵檢舉是法律落實的關鍵,要求文化部跨部會合作,確保法律不形同具文。
  • 承諾教文委員會將協助《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儘早出立法院,保障消費者文化權益。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指出自 2016 年起即向黃牛宣戰,肯定文化部率先修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直球對決藝文黃牛。
  • 主張加速審議行政院版草案,目標在本會期完成二、三讀。
  • 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則太低且難以執法,提出個人版本將罰則比照《鐵路法》提高至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300 萬元罰金,並納入「預備犯」的處罰。
  • 倡議建立檢舉獎勵制度(民間吹哨者與執法者獎勵),並將實名制及換票平台配套措施納入《文創法》立法,確保行政支持與預算投入。
  • 建議國家長遠應思考制定一部涵蓋各類黃牛行為的「黃牛專法」,以統一執法與罰則。

陳靜敏 立法委員

  • 肯定文化部推動修法,認為現在是解決黃牛問題的最佳時機,並強調透過法律教育年輕學子避免觸法。
  • 已提出《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案,建議加重罰則,納入「預備犯」,並規定轉售須以原價進行,刪除 10% 利潤規定。
  • 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正案中,建議將罰則比照《鐵路法》提高至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300 萬元罰金,並將預備犯納入規範。
  • 主張推動官方二手票券交換平台,確保換票機制透明、公開、合理,並與文化部溝通加入配套措施。
  • 建議實名制應採彈性運用,依廠商需求個案採行,並加強查緝與鼓勵檢舉。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指出黃牛問題嚴重影響民眾文化近用權與市場秩序,雖專法方向未獲府院支持,仍肯定文化部積極提出《文創法》修法。
  • 時代力量版本草案建議裁罰金額應以「轉售後的金額」作為倍數基礎,而非原票面價格,以更有效嚇阻高額轉售。
  • 對於實名制,考量齊頭式執行困難,主張政府應透過協助、獎勵或補助方式鼓勵業者提供實名制服務,而非強制。
  • 強調修法應在各方需求(消費者、藝文工作者、產業)間取得平衡,確保實務執行與取締能被落實,打擊黃牛猖獗情況。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認為黃牛票問題由來已久,隨著藝文消費蓬勃發展,有必要在管理面上精益求精,杜絕非法行為。
  • 支持文化部修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提升罰則,但強調重點在於能否溯源並找出集團式收購轉賣的黃牛,而非僅提高罰金。
  • 對文化部草案中「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的刑事裁罰(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300 萬元罰金)表示可討論其是否符合罪刑法定比例原則,但理解其重懲意圖。
  • 擔憂地方政府文化局在裁罰黃牛案件上的實質執行量與成效,呼籲文化部與地方政府明確執行面,讓國人對修法有信心。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強調藝文是國家靈魂,應全力支持藝文產業發展,並正視黃牛票問題對產業與消費者的影響。
  • 舉例韓國女團演唱會黃牛票價高達 40 萬元,是原價的 45 倍,顯示問題嚴重性,政府需從修法及執行著手。
  • 參考國外經驗,如南韓實名制、日本會員抽票制、澳洲高額罰款(最高 100 萬澳幣),建議臺灣可借鏡。
  • 支持文化部修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條例》,並特別建議建立檢舉獎勵制度,鼓勵民眾共同打擊黃牛。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支持修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杜絕黃牛亂象,但認為黃牛行為充斥各產業,應全面檢討,從公平交易與消費者保護角度思考。
  • 期盼政府能正視黃牛問題,修訂《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或擬訂專法,以展現政府掃黃決心。
  • 主張只要有「高價轉售牟取暴利」的行為,無論代購者或代購單位均應視為黃牛並納入規範。
  • 支持票券實名制,但前提是政府部門與產業界必須建立完善的資訊安全網機制,以保護消費者個人隱私,避免個資外洩憾事。

相關人員回應

王時思 文化部次長

  • 黃牛定義共識為「價格超出票面金額」,文化部已移除 10% 手續費空間,避免誤解為合理利潤,將代購費視為委託協議。
  • 罰則設計以「票面金額或定價」為基礎,考量公關票等無票面金額情況,並避免「獲利」難以證明導致裁罰困難。
  • 刑事罰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300 萬元以下罰金,目標是從源頭阻斷黃牛,並考量年輕觸法者,罰則略輕於《鐵路法》。
  • 行政裁罰目標為只要「有上架販售行為且價格超過票面金額」即構成觸法,不以交易成立為前提。
  • 支持實名制但傾向輔導鼓勵而非強制立法,因實施有技術性困難、成本轉嫁、時間延長等問題,可能引發其他爭議。
  • 支持由業者輔導建立二手票券平台,以原價或低於原價進行健康流通,政府不宜介入自由市場。
  • 承諾將研擬檢舉獎勵制度,鼓勵民眾協助查緝,並加強宣導,讓年輕學子了解加價販售票券已觸法。
  • 懇請支持修改《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求時效性,迅速提供法律依據拘束藝文黃牛票券。

鄭世忠 教育部體育署署長

  • 目前體育賽事黃牛票爭議較少,主要以鼓勵民眾購票觀賽、促進運動產業發展為優先。
  • 配合行政院政策,將研修《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相關規範,並研訂「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防制黃牛票。
  • 修法研議將「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及「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購得」者列為管理標的,訂定相關罰則,由地方政府執行查緝並洽請警察機關協助。
  • 定型化契約草案將納入「非供自用而轉售圖利者不予退票」規定,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 考量實名制將大量增加人力成本及進場驗票時間,目前體育賽事尚無實名制需求。
  • 將健全退票機制,輔導職業運動主辦單位管理,減少黃牛票情況,並提供賽事直播及多平台售票。

陳明君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 現行黃牛票無法律定義,難以區分二手票券,且法律未確立行政罰或刑事罰的具體範圍,導致認知落差。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4 條第 2 款僅處罰「既遂」行為,對於網路喊價兜售未成交者,法院普遍認為屬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範圍,不予處罰。
  • 對於利用「外掛程式掃票」或「駭侵售票系統」取得票券,實務上檢察官常以「僅增加購票速度」或「未癱瘓系統」為由不起訴處分。
  • 行政院決議採「分散立法」方式,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文化部、教育部)修正相關法規處理黃牛票問題。
  • 修法前,警方可依《刑法》偽造文書、妨害電腦使用、詐欺罪查辦不正當搶票行為,並依《社維法》處罰合法方式取得票券後哄抬牟利者(限既遂)。
  • 修法後,除主管機關行政罰外,警方將依法偵辦刑事罰部分,但行政調查仍屬主管機關權責,警方僅提供必要協助。
  • 建議行政裁罰前之行政調查,如有困難應增訂強化行政調查之特別規定,或依《行政程序法》請求警方協助即可,毋需在《文創法》中另行規定,以免壓縮警方維護治安量能。

秦聰杰 開麗娛樂經紀有限公司總經理

  • 黃牛問題長期存在,業界最關心的是明確定義黃牛及如何有效控制。
  • 認為重罰及高程度罰則有必要,特別是針對以賺取學費為目的的學生黃牛,應思考如何避免一般人誤觸法規。
  • 主辦方最擔心演出前大量退票造成損失,這是定型化契約制定的由來。

賀仲薇 屠牛小分隊消費者代表

  • 發起「藝文演出票券三階段實名制」連署,獲逾萬人附議,認為實名制是解決黃牛問題的可行方案。
  • 實名制優點包括降低黃牛掃票意願、避免認定困難,且臺灣已有豐富實名制經驗(如大港開唱、蘇打綠)。
  • 回應實名制疑慮:退票可搭配「退票方案 4A」按比例退費;資安疑慮因註冊會員已交付個資,與實名制無直接因果關係;成本可透過消費者調查接受度或政府補助業者技術提升。
  • 提出 6 點修法建議:立法鼓勵實施實名制、以「加價販售價格」為罰鍰基礎、處罰「假借賣票換取不正利益者」、明確定義「合法購票成本」、懲罰「上架、陳列或兜售者」、處罰「販賣、製作程式者」。
  • 強調黃牛問題非疫情後才發生,已等待 8 年,希望立法能真正有效解決。

褚瑞婷 世新大學博士候選人

  • 強調保護消費者應使其能順利買到票且成功退票,並指出社群媒體上存在許多願意原價讓票的「好人」,應納入黃牛定義考量。
  • 實名制退票機制需再考慮,現行 3 日內退票規定不符許多臨時狀況,建議寬鬆化。
  • 黃牛認定困難,例如高價票轉賣 10 倍利潤,但同時賣出大量原價票,是否仍算黃牛?實際執行是挑戰。
  • 認為目前草案的罰款倍數可能偏低,若黃牛獲利 10 倍卻只罰 5 倍,恐無嚇阻效果。
  • 指出「以票換票」現象日益增多,應納入黃牛定義或法律構成要件考量。

徐則鈺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副董事長

  • 對現行修法版本能否遏止黃牛目的存疑,主要困境在於法院實務見解認為黃牛行為未「既遂」不處罰,導致警方取締白作工。
  • 消基會建議只要有「加價出售意圖」並「上網陳列販售」即應處罰,認為此版本優於現行修法草案。
  • 指出《社維法》第 64 條第 2 款需同時符合「購買」與「出售」兩要件,且需嚴格證據,導致許多黃牛以「無償轉讓」或「票還在手上」規避處罰。
  • 質疑將取締黃牛條文分散至《文創法》或教育部主管法案,文化部與教育部的承辦人員是否具備稽查黃牛的能力。
  • 建議可修正《社維法》第 64 條第 2 款,擴大票券範圍至運輸、遊樂票券之外,並將「意圖營利且上架行為」納入取締處罰,以取得實質進展。

李心榆 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行銷業務

  • 認為政府應對黃牛做出明確定義,並加強警方稽查,避免取締一半的狀況。
  • 支持建置二手票券平台,讓真正無法參與活動的消費者能透過合法平台以原價或低於原價轉讓票券。
  • 實名制應考量主辦單位實際執行面,可能影響入場順序及現場糾紛,建議彈性運用而非強制規定。
  • 認可需要獨立制定黃牛專法,短期可先有基礎罰則,後續再詳細延伸打擊黃牛犯罪行為。

林怡君 華娛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 實務上實名制會產生許多問題,導致售票系統與主辦單位不願採行。
  • 實名制會大幅延長進場時間(例如萬人場地從 1 小時增至 2-3 小時),對消費者權益影響大。
  • 退票辦法第 4 條(按比例退費)雖可搭配實名制,但主辦單位恐因演出結束後仍有大量退票而蒙受票房虧損,故無業者選擇此方案。
  • 實名制仍無法完全杜絕黃牛,黃牛可能轉為收取「代填資料費」,增加獲利空間。
  • 強調真正杜絕黃牛的解決之道應是「重罰」。

林詠能 臺北教育大學文化創意產業經營學系教授

  • 肯定文化部與委員推動修法,但認為應將「黃牛票」與「大量掃票」行為切割開來處理。
  • 從經濟角度看,黃牛買賣本身無人受害,受害的是業者,立法應確保觀眾買得到票、業者不受損失。
  • 對實名制持疑慮,認為我國個資保護法執行困難,商業組織若侵害個資應有嚴謹罰則(借鑒歐盟 GDPR)。
  • 實名制對業者不利,入場檢查會造成惡夢,建議可參考歐盟足球賽事,購票實名但入場不檢查。
  • 立法重點應著重於「大量使用網路機器人掃票」的黃牛業者,並設立更嚴格的退票條件,避免業者損失。
  • 建議可採「廉價票」策略,保留熱門票券當天開賣,讓願付出時間的觀眾購得。
  • 認為罰則應符合比例原則,商業性黃牛罰則不應高於具公共利益性質的公共運輸(如《鐵路法》)。

邱光宗 拓元股份有限公司執行長

  • 拓元長期與黃牛纏鬥,感謝過去修訂定型化契約避免業者損失。
  • 強力支持政府對黃牛做出明確定義,認為沒有法律定義就沒有犯罪與刑罰。
  • 支持以專法針對票券黃牛行為進行規範,因其剝削消費者、排擠公平訂票機會,且不限於藝文票券。
  • 認為以刑罰懲處短期內可遏止黃牛行為,特別是「粉絲黃牛」的投機行為。
  • 實名制對業者有執行困難,認為應無硬性規定必要,由主辦單位自行評斷需求。
  • 檢舉獎勵機制可作為查緝輔助手段,具正面意義。
  • 政府應先明確黃牛定義與罰則,才能要求二手票券交換平台業者配合打擊黃牛並提供資料,特別是針對國外平台。
  • 反對政府建立單一票券交換平台,認為商業競爭能提供更好的服務,避免消費者成為「巨嬰」。

丁度嵐 高雄流行音樂中心代理執行長

  • 黃牛問題猖獗,過去因無法可管、無法可罰,甚至出現黃牛到售票系統公司示威的情況。
  • 支持明確黃牛定義與定罪化,但擔憂後續執行問題,特別是網路交易黃牛(非面交)難以查獲,以及「預備犯」的執法困難。
  • 提醒文化部加強宣導,避免許多「粉絲黃牛」(如學生、媽媽)因不了解法律而誤觸法網。
  • 分享實名制實務經驗:入場時間延長、買票與驗票系統公司不同導致個資無法共享、票口工讀生認定標準不一等問題。
  • 提到國外「防漲票」機制(保留 20% 票券當天開賣)多適用於定目劇,與臺灣演唱會情況不同。
  • 指出實名制問題最終會導致歌迷責罵唱片公司,而非售票系統,影響產業意願。

劉新圓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副研究員

  • 廣義黃牛指在合法銷售途徑外壟斷或銷售商品圖利,特別是需求量大的商品。
  • 藝文票券的迫切性不如民生必需品,故加重黃牛票處罰需充分理由,應從文化政策切入(保障文化平權、強化文創業競爭力)。
  • 支持比照《鐵路法》加重處罰黃牛藝文票券,但認為立專法曠日費時,修正《文創法》是較快且有效的方法。
  • 建議新增條文應放在《文創法》第 14 條之 1,與藝文消費關係最密切。
  • 質疑部分草案罰則重於《鐵路法》,可能違背罪刑相當原則,且罰鍰上限過高(如 300 倍)可能超出《文創法》鼓勵本國文創業的範圍。
  • 支持以「轉售的金額」為罰鍰基礎,取代票面價格。
  • 認為政府不必介入鼓勵實名制,因部分業者已自行實施,且實名制可能造成不便,降低民眾觀賞意願,特別是對弱勢藝文表演。

相關後續

  • 本次公聽會意見將綜合歸納彙編成冊,作為審查《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正草案的重要參考。
  •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正草案預計於下週三進入委員會排審。
  • 文化部承諾將針對檢舉獎勵制度進行研擬,並將檢舉獎金納入本次修法。
  • 文化部承諾將加強宣導,讓民眾了解加價販售票券已屬觸法行為,避免誤觸法網。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將持續關注並積極協調處理黃牛票相關消費者保護事宜。

原始資料

公報
1123901
卷/期/冊
112/39/1
發布日期
202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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