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黨團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23-04-11

本次黨團協商針對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進行審議,主要聚焦於法案名稱、總則條文及保留地定義等核心議題。因各版本架構與定義分歧,且部分委員及黨團未出席,朝野立委與原民會代表針對條文保留與否充分交換意見。最終主席裁示先行散會,未來將先召開會前會整合各方意見後,再擇期繼續協商。

討論事項一

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等案協商

核心議題

協商行政院版及多位委員所提之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相關法案,聚焦於法案名稱、主管機關設置及原住民保留地之定義與範圍。

相關爭議

  • 法案名稱:部分委員主張納入「權利回復」等字眼以彰顯精神,行政院與其他委員則建議維持「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避免名稱過於繁雜。
  • 原住民保留地定義與範圍:主席主張應將舊部落、日據時代被收歸國有且未發還之土地納入定義,原民會則認為現階段應以既有管理辦法之提升為主,相關範圍留待後續傳統領域法案處理。
  • 主管機關與執行機關:主席提案增設原住民族土地管理署以解決原民會人力不足問題,人事行政總處與原民會則考量組織基準法及權責分工,建議維持原民會規劃政策、鄉鎮市公所執行的現行架構。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立法委員

  • 建議將法案名稱綜合各版本修改為「原住民族保留地權利回復及管理利用條例」。
  • 主張法案第一條應引用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而非第三項。
  • 提案增設原住民族土地管理署,以因應原民會管理國有土地之人力不足問題。
  • 主張原住民保留地定義應包含既有保留地、增劃編保留地、舊部落公有地及日據時代被收歸官有未發還之土地。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為使法案儘速進入實質程序並送交院會,表示對法案名稱不再堅持。
  • 關切未來若成立原住民族自治區時相關條文與所有權歸屬之銜接。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認為「權利回復」多用於威權或白色恐怖時期,不宜將所有版本的精神與文字全部納入法規名稱中。
  • 對鄉鎮市公所有無能力作為複雜保留地的執行機關抱持疑慮,主張相關條文保留。
  • 指出各版本架構與土地定義差異過大,難以在協商中直接整合,建議保留後續再談。

伍麗華Saidhai 立法委員

  • 支持使用「權利回復」等字眼的法案名稱,以便一般民眾望文生義理解法案精神。
  • 希望推動有意義的實質討論,並建議召開會前會邀集所有原住民委員進行整合。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指出各版本條文差異大且部分提案未經審慎研擬,若逐條保留將導致協商流於形式。
  • 建議召集人先透過會前會整合各方意見,再進行正式協商。

相關人員回應

谷縱.喀勒芳安 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建議法案名稱維持行政院版的「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避免名稱過長或產生混淆。
  • 說明行政院版第一條已納入承認及回復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之精神,且授權依據源自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
  • 針對組織設置,說明原民會僅負責政策規劃與協調,執行由地方鄉鎮市公所辦理,且自治區及土地海域調查尚缺法源。
  • 說明本次立法目的在於提升現有管理辦法的法律位階,故保留地定義與範圍建議維持行政院版。

蔡獻緯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專門委員

  • 為避免機關疊床架屋及權責不清,建議維持由原民會規劃、鄉鎮市公所執行之分工,不宜增設新機關。
  • 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不得以作用法規定機關組織,建議不予增訂土地管理署。

杜張梅莊 原住民族委員會處長

  • 說明本次立法重點在於現有保留地管理辦法的法位階提升,處理既有保留地現行法令。
  • 補充說明傳統領域等較廣範圍之土地將採取分流立法,留待下一階段研擬。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保留。
  • 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等條文均保留。
  • 主席裁示另行安排會前會邀請相關委員與原住民委員整合意見後,再擇期繼續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124002
卷/期/冊
112/40/2
發布日期
2023-05-04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