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朝野協商「礦業法修正草案」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23-04-14
本次黨團協商針對行政院及各黨團、委員所提「礦業法修正草案」進行逐條討論。朝野立委與經濟部針對礦權展限准駁期限、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環評機制、關礦計畫與資訊公開等關鍵議題展開激烈討論。部分條文如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等獲共識修正或列入立法說明通過,但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等核心爭議條文予以保留,送交院長協商處理。
討論事項一
礦業法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及各黨團、委員擬具之「礦業法修正草案」保留條文與新增提案。
- 處理礦權展限、原住民族諮商、環評管制、礦業用地管理及關礦計畫等爭議議題。
相關爭議
- 礦權展限期間准駁期限:時代力量黨團及部分立委主張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准駁展限期間應設1年期限,避免機關無限期拖延;經濟部則認為實務上有困難。
- 原住民族諮商同意與權益:立委孔文吉等人堅持將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範、原基法第21條諮商同意權及正當理由認定等明確納入母法條文,而非僅置於立法說明欄。
- 環境影響評估與總量管制:立委主張應將礦業用地之最終高程、開採總量及聯合稽查機制納入法律本文,以落實持續性環境把關。
立法委員發言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主張原住民地區採取礦物及原基法相關規範應明確納入條文中,不應僅放在立法說明。
- 反對第四十二條未具開採實績卻以正當理由核准展限的規定,認為是霸王條款。
- 主張第六十三條礦產權利金之分配比率應明定於母法中,保障地方與部落權益。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認為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已明確指出礦業權展限為新權利賦予,主管機關應於法定期限內做出准駁決定。
- 質疑主管機關若無限期拖延准駁,將導致環境持續遭受破壞且無法追究責任。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主張將礦業用地審查時的最終高程、開採總量與環評追蹤機制納入法律規定,確保法律保留原則。
- 強調應建置公開透明的資訊網站,讓在地民眾與公民團體共同監督礦場開採。
伍麗華Saidhai 立法委員
- 要求若礦業開採達到高程與總量限制時,應重新辦理環評與原民諮商同意程序,且相關規範應入法。
- 肯定經濟部研擬事項指引的方向,但強調文字應明確化以避免未來爭議。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認為主管機關應訂定明確審核結果的時間,避免行政效能不彰與不確定性。
- 主張原住民諮商事項指引及必要元素應明定於母法本文中,而非僅在說明欄。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主張大小礦均應進行環評,並落實關礦計畫及勞工轉型保障。
- 要求第七十六條之環境調查報告等資訊必須上網公開供民眾監督。
相關人員回應
王美花 經濟部部長
- 說明經濟部在協商期間密集拜會委員,已針對原住民諮商、補辦環評及礦業管理資料庫等意見進行修正與溝通。
- 指出目前累積多起展限案未核准的原因與修法過渡期有關,並強調會對環說書上的開採高度與總量進行嚴格控管。
徐景文 經濟部礦務局局長
- 說明各條文經與委員溝通後,部分同意照行政院版通過,部分已將重點補充於立法說明中。
- 說明現行礦業權展限與礦業用地實際生產環境之關聯,並配合委員意見調整相關子法與規範。
相關後續
- 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二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三條、第八4條等條文照案或修正通過。
- 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五0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等條文保留,送請院長協商。
- 委員及黨團所提部分增訂條文不予增訂,其餘照委員會審查報告通過,保留條文交由院長協商處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4002
- 卷/期/冊
- 112/40/2
- 發布日期
- 2023-05-04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