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23-04-17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針對「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討論。經朝野立委與官員協商後,確認第一條、第三條、第七條至第十條維持現行條文,第二條照行政院與考試院提案通過,第四條參照委員提案修正通過以賦予基金運用彈性並聘用專業人員,第五條採納謝衣鳯等人之提案,其餘條文則依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討論事項一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之部分條文修正,聚焦於基金運用之彈性、專業人員聘用機制,以及基金運用核定程序。
- 釐清現職人員退撫基金與個人帳戶制、公保準備金之基金區隔、監理會組織及委外代操規範。
相關爭議
- 基金用人與專業彈性:國民黨團提案希望賦予更大空間聘用專業人員以提高績效,經討論後由銓敘部提出文字修正納入第四條基金用途中處理。
- 基金運用核定程序:第五條原條文規定需經行政院核定,最終依謝衣鳯等人之提案刪除或修改,改為僅需經考試院通過,不需再經行政院通過。
立法委員發言
謝衣鳯 立法委員
- 主張第五條基金的監理或運用只要經過考試院通過即可,不需要再經行政院通過。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對於第四條修文明確表達支持,認為給予一定經費與用人彈性,讓基金聘請優秀專業人才,有助於大幅提升投資績效。
- 針對其他未具爭議之條文表示不堅持、好、OK 等配合態度,以加速協商效率。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職人員退撫基金與個人帳戶制、公保準備金在法規、監理會組織與委外代操上的關連性與區隔。
- 確認自行操作部分與聘用專業投資人才之運作現況。
相關人員回應
周志宏 銓敘部部長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第四條及第六條原條文設計屬過去基管會委員制時代,現因組織已改為管理局之首長制,故相關文字需由「本會」調整為「本局」。
- 建議將委員希望用於用人費用的訴求,透過文字調整納入第四條第三款基金投資運用、稽核及績效管理所需之經費中處理。
- 說明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僅適用於現職人員退撫基金之自行運用;個人帳戶制與公保準備金則有各自的監理會設置辦法,且多採委託其他機關代操。
- 證實給予彈性經費有助於延攬投資專業人員協助基金運用。
相關後續
- 第一條、第三條、第七條至第十條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第二條照考試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四條納入委員曾銘宗等人提案意見,修正考試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 委員曾銘宗等19人提案之第五條、第六條不予採納。
- 第五條照委員謝衣鳯等人提案通過。
- 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4002
- 卷/期/冊
- 112/40/2
- 發布日期
- 2023-05-04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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