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修正案審查:聚焦候選人資格、選舉公報與死亡處理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4-12
LawTrace 法律歷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繼續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主要討論候選人消極資格(如犯罪紀錄、洗錢防制)、選舉公報揭露內容、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於投票日前或當日死亡之處理機制,以及民意調查發布規範等。多數條文經逐條討論後通過,但部分爭議條款,特別是候選人資格與死亡處理,仍暫時保留待進一步協商。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公職人員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關於候選人資格限制、選舉公報內容、民意調查規範、以及候選人死亡時選舉程序等條文進行審查。
- 核心議題包括擴大候選人消極資格範圍、確保選舉資訊透明性、平衡言論自由與選舉公正性,並處理選舉突發狀況的法律依據。
相關爭議
- 候選人消極資格界定:針對公職人員選罷法第 26 條,對於曾犯洗錢防制、毒品、槍砲彈藥等罪者,是否應納入終身不得參選範圍,以及如何考量年輕人誤觸法網的情況,存在不同意見。
- 無罪推定原則:公職人員選罷法第 26 條中,關於「受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不得登記參選的條款,部分委員認為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應予刪除。
- 少年事件處理法衝突:有委員質疑若擴大揭露犯罪紀錄,可能與少年事件處理法中關於少年犯罪紀錄銷毀的規定產生衝突。
- 總統候選人死亡處理: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 29 條規定,若總統候選人於投票日當天死亡仍繼續選舉,引發委員質疑其合理性及與投票日前死亡即停止選舉之規定不一致。
- 選舉公報揭露犯罪紀錄: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 44 條關於是否應在選舉公報中增訂刊載候選人犯罪紀錄,存在資訊揭露與個人隱私、執行量能及法律扞格等多重考量。
- 深偽影音條款:針對深偽影音的處罰及相關規範,因涉及言論自由及技術認定等問題,仍未達成共識,相關條文暫行保留。
立法委員發言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建議檢舉賄選獎金應免納所得稅,以鼓勵民眾積極檢舉。
- 強調修正選罷法應審慎,不能為一黨一派之私,應充分討論不同意見。
- 對公職人員選罷法第 26 條中,關於洗錢防制與年輕人誤觸法網的問題表達關切,建議再思考。
- 主張選罷法修正應考慮與少年事件處理法等其他法律可能產生的衝突,避免法律扞格。
- 認為若總統候選人於投票日死亡,應停止選舉,因為民眾投票主要為選總統而非副總統。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主張公職人員選罷法第 26 條不應逐款列舉特定法律,而應依犯罪行為的嚴重程度來分類。
- 認為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 44 條應透過強制揭露「故意犯罪受 1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確定之記錄」的方式,讓選民判斷,而非終生剝奪參選權。
- 建議在揭露犯罪紀錄時,應更細緻地考量,如排除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紀錄,以符合國際公約精神。
游毓蘭 立法委員
- 肯定選罷法修正案中多處規定「經有罪判決確定」原則,符合無罪推定原則及國際公約精神。
- 呼籲在討論公職人員選罷法第 26 條第九款(重罪未確定即剝奪資格)時,應更謹慎,避免過度要求基層公職人員。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針對公職人員選罷法第 26 條中洗錢防制罪的納入,關切年輕人初出社會可能被騙而誤觸法網的情形。
- 質疑選舉公報中候選人經歷的真實性,建議應思考如何查證與處理。
- 支持將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工作費數額調整納入物價水準考量,因應招募困難。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建議總統副總統選罷法條文應盡量與公職人員選罷法保持一致性。
- 主張若總統或副總統候選人於投票日死亡,應比照嘉義市市長選舉案例,重新進行選舉,而非繼續投票。
- 認為人民對總統候選人的要求與基層公職不同,應審慎考量相關規範。
- 支持中選會關於調整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工作費數額的彈性,以確保選務順利。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建議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 22 條應更明確區分區域與不分區立法委員得票率,作為政黨推薦總統候選人的依據。
- 關切公職人員選罷法第 26 條中原住民獵槍相關條文的修正,確保權益。
- 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 29 條及第 63 條關於候選人死亡後續處理的規定,提出諸多疑問,認為會產生內部問題和社會爭議。
- 支持莊瑞雄委員關於候選人犯罪紀錄揭露應考慮法律扞格的意見。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詢問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 22 條中,政黨推薦總統候選人資格的立法委員得票率計算方式。
- 對於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 29 條關於候選人死亡後繼續選舉的規定,認為社會期待可能不同,需有社會共識。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對於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 29 條中,候選人死亡後繼續選舉的規定,認為與社會認知可能產生差距,建議保留再研議。
相關人員回應
呂清源 司長 內政部
- 說明多數條文修正旨在讓「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兩法規一致,並符合現行法例與現況。
- 解釋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 22 條修正為更明確區分區域與不分區立法委員得票率,以符合現行實務。
- 說明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 23 條將連署人數基準改為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總數的 1.5%,更為合理。
- 解釋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 29 條關於候選人死亡條款的設計,是為預防投票日當天突發狀況,並考量防暗殺條款與憲法備位元首精神。
- 對於選舉公報刊載候選人犯罪紀錄的提案,提出執行上的困難,包括查證量能、法律扞格(如少年事件處理法)以及可能引發的爭議,建議委員審慎考量。
- 建議先處理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中爭議較小的條文,將第 26 條等爭議較大的條文暫行保留,待後續專心討論。
陳朝建 副主任委員 中央選舉委員會
- 說明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 22 條修正,是將過去法律與憲法未盡一致處拉齊,使政黨推薦資格更合理。
- 解釋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 29 條關於候選人死亡條款的設計,是為處理投票日當天狀況,避免實務困境,並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精神。
- 針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 52 條民意調查規範,提出修正版本,放寬政黨與候選人自行推估的言論,但要求具民調外觀者須載明應載事項,以兼顧言論自由與資訊透明。
廖江憲 參事 法務部
- 支持檢舉賄選獎金的法律位階提升,但免稅部分涉及稅務制度,尊重財政部意見。
- 關於選舉公報刊載候選人犯罪紀錄,認為涉及資訊獲知與候選人隱私保障的衡量,且現行消極資格已做過濾。
陳慧綺 副署長 財政部賦稅署
- 對於檢舉獎金免納所得稅的建議,表示現行 29 類檢舉獎金均未免稅,擔心造成其他部會比照要求。
- 建議檢舉獎金免稅部分應另案研商,並依財政紀律法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提出稅式支出評估報告。
賴錦珖 處長 中央選舉委員會
- 說明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 22 條政黨推薦資格應以政黨票為準。
- 解釋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 52 條民意調查修正版本,規範冷凍期前須具備載資料,且有民調外觀者不得發布,但候選人或政黨自行推估者不在此限。
吳容輝 次長 內政部
- 說明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 29 條關於候選人死亡後續處理,若當選人死亡,副總統遞補符合備位元首的邏輯。
蔡明謙 科長 內政部
- 說明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 29 條增訂是為處理投票日當天候選人死亡狀況,並考量防暗殺條款。
- 指出公職人員選罷法第 110 條在條文項次引用上存在錯誤,需待朝野協商時提出修正。
周玫芳 廳長 司法院
- 說明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增訂第 110 條之 1 關於限制刊播令的強制執行,一般強制執行已具法律效力,且與已保留之第 51 條之 1 相關。
相關後續
- 行政院提案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經討論後多數照行政院提案或比照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正文字通過。
- 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 29 條關於候選人死亡後續處理,經討論後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公職人員選罷法第 26 條關於洗錢防制罪、緩刑條款及農漁會幹部資格限制等,暫行保留。
- 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 26 條關於洗錢防制罪及緩刑條款,暫行保留。
- 公職人員選罷法第 26 條第 10 款(重罪未確定即剝奪資格)不予增訂。
- 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 44 條關於選舉公報刊載候選人犯罪紀錄的提案,暫行保留。
- 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 52 條關於民意調查規範,照行政院修正提案通過。
- 公職人員選罷法第 104 條、第 110 條(深偽條款相關罰則)及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 90 條、第 96 條(深偽條款相關罰則),因涉及深偽議題尚未有共識,暫行保留。
- 莊瑞雄委員等提出之檢舉妨害選舉獎金免納所得稅附帶決議,經討論後通過,並請內政部會同法務部及財政部研議可行性。
- 內政部需整理本次會議所有保留與通過條文,並於下次會議繼續討論未有共識的保留條文。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4101
- 卷/期/冊
- 112/41/1
- 發布日期
- 2023-05-08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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