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修法協商:聚焦深偽條款與消極資格爭議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4-13
LawTrace 法律歷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持續協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案的保留條文,主要討論羅致政委員提案的緊急刊播令、深偽影音條款,以及公職人員消極資格限制(包含農漁會賄選、洗錢防制法適用年輕人、緩刑者參選權限與溯及既往問題)。部分條文經討論後通過,但涉及深偽條款與多項消極資格限制的條文因委員意見分歧,最終保留並送交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繼續協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案之暫行保留條文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先前未能達成共識的條文進行協商,核心議題涵蓋緊急限制刊播令、深偽影音規範以及公職人員消極資格的具體限制範圍。
- 討論聚焦於多項具爭議性的條文,包括羅致政委員提出的緊急限制刊播令、行政院版深偽條款的適用範圍與疑慮,以及公職人員消極資格中對農漁會賄選、洗錢防制法受害者、緩刑宣告者及不同層級公職的參選限制。
相關爭議
- 緊急限制刊播令:羅致政委員提案增訂緊急限制刊播令,但司法院認為現行民事訴訟定暫時狀態處分已足以解決,且該提案在立法程序、法院專業性、迅速性及構成要件認定上存在疑慮,羅委員最終贊同司法院看法。
- 深偽條款與數位中介法疑慮:國民黨團對行政院版深偽條款可能與數位中介法產生再生問題感到疑慮;內政部則澄清選罷法深偽條款設計不同,僅限當事人發動下架申請,政府機關不涉入。
- 農漁會賄選是否納入消極資格:賴品妤委員主張應將農漁會賄選納入公職人員消極資格,認為農漁會非一般人民團體且賄選已有刑責;內政部、法務部及司法院則認為這是射程範圍的衡量問題,建議可考慮從農漁會相關法規另行修正。
- 洗錢防制法適用年輕人問題:王美惠委員及賴品妤委員關切年輕人因求職遭詐騙利用而觸犯洗錢防制法,恐導致終身無法參選,影響基本權益;內政部次長表示需考量社會觀感,但未提出具體解決方案。
- 消極資格限制的層級與溯及既往: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認為公職人員消極資格限制應依職位層級有所區分(如村里長與總統),不應一概而論,並質疑對已獲緩刑宣告者終身剝奪參選權的合理性,以及新規定對現任公職人員的溯及既往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主張應將農漁會賄選納入公職人員消極資格,理由是農漁會身兼金融任務,且其選舉賄選已有刑責,不應被視為一般人民團體。
- 支持王美惠委員對洗錢防制法納入消極資格的考量,特別是針對年輕人因被詐騙而觸法,可能導致終身無法參選,希望能有更周延的處理方式。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主張公職人員消極資格限制應分層級考量,不應對基層公職(如村里長)適用與高層級職位相同的嚴格標準。
- 質疑對已獲緩刑宣告者終身剝奪參選權的合理性,認為輕罪獲緩刑者應有改過自新機會。
- 關切新規定對現任公職人員的溯及既往問題,可能導致已連任多屆者因舊案而無法繼續參選,呼籲內政部應整體思考制度設計。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認同社會對將洗錢防制法納入消極資格的期待。
- 支持王美惠委員關於年輕人因洗錢防制法問題可能無法參選的擔憂。
- 建議將洗錢防制法相關條文保留,送黨團協商,因部會未能提出具體解決方案。
相關人員回應
周玫芳 司法院廳長
- 針對羅致政委員的緊急限制刊播令提案,認為現行民事訴訟的定暫時狀態處分已能適當解決問題。
- 指出羅委員提案在立法程序、法院專業性、迅速性、構成要件寬鬆、聲請人及相對人範圍過廣,以及48小時內完成裁定時間困難等問題。
- 建議在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一百零四條及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九十條的深偽條款中,增列「電磁紀錄」以涵蓋更廣泛的犯罪態樣。
呂清源 內政部司長
- 說明羅致政委員所提緊急限制刊播令提案,經與司法院溝通後,羅委員已贊同司法院看法,故不予採納。
- 澄清行政院版深偽影音條款(第五十一條之三)與數位中介法設計不同,強調僅由當事人發動下架申請,政府機關不涉入。
- 解釋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二十六條消極資格限制的考量,主要針對與公職關聯性高的犯罪行為,農漁會賄選是否納入是射程範圍的衡量問題,建議可在農漁會相關法規中另行修正。
- 說明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相關罪責服刑完畢或赦免後,公法上視同未犯罪,因此不適用選罷法限制。
- 報告經檢視法律變更除罪化問題後,除了鄭委員提出的原住民單純擁有的槍砲彈藥刀械已處理外,其他與第二十六條規定相關罪責無關。
吳容輝 內政部次長
- 說明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和洗錢防制法納入消極資格,是考量社會對這些違法行為的重視與不能接受。
- 提醒若將洗錢防制法部分拿掉,需注意可能造成的社會觀感問題。
廖江憲 法務部參事
- 確認農漁會賄選確實有參考選罷法訂定刑事責任。
- 表示是否將農漁會賄選納入公職人員消極資格,是射程範圍的取捨與衡量問題,並非法律制度上的對錯,尊重主管機關與立法院的決定。
陳朝建 中選會副主任委員
- 建議深偽條款的條次應調整為第五十一條之一,以符合法規編排邏輯。
相關後續
- 羅致政委員等17人提案增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二均不予採納。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第六款、第七款及賴品妤委員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農漁會賄選部分)均予以保留。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行政院提案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三(深偽條款)予以保留。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末句「聲音、影像」後增列「、電磁紀錄」等文字後保留。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條第三項、第五項保留。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羅致政委員等17人提案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二均不予採納。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行政院提案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三(深偽條款)予以保留。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第二項末句「聲音、影像」後增列「、電磁紀錄」等文字後保留。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第五項保留。
- 內政部需針對委員提出之未定案部分(如賴品妤委員的農漁會部分、王美惠委員的年輕人洗錢防制法部分)再與委員溝通並思考修訂方案,以完備法令。
- 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並請內政部補充立法說明,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4101
- 卷/期/冊
- 112/41/1
- 發布日期
- 2023-05-08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