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組織法與所屬機關組織法草案聯席審查紀要
LawTrace 法律歷程:交通部組織法、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聯席審查交通部及所屬機關組織法修正草案共 9 案,主要討論交通部組織調整、觀光署、中央氣象署、公路局、高速公路局、鐵道局、民用航空局、航港局及運輸研究所等組織法案。會議聚焦於資位人員轉任權益、鐵道局業務範圍、氣象署定位與政務官任命彈性等議題。多數法案條文經討論後保留送黨團協商,部分附帶決議經文字修正後通過,並要求交通部就相關議題研議並提出報告。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交通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交通部部本部組織法修正草案,聚焦於其職掌範圍、次級機關設置,以及改組後對現有資位人員與派用人員轉任權益的影響。
- 討論內容也涵蓋了對鐵道局業務職掌中「場站開發」的適宜性,以及中央氣象署在交通部體系內的角色定位等議題。
相關爭議
- 資位人員與派用人員權益:李昆澤委員質疑公路局、高速公路局及航港局資位人員與派用人員若未在期限內轉任,將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職務至離職,恐與廉政輪調原則抵觸,影響人員任用彈性。
- 鐵道局業務範圍爭議:陳椒華委員質疑鐵道局同時負責「營運監理」與「場站開發」業務,恐有球員兼裁判之嫌,建議應將開發業務獨立或重新評估其適任性。
- 中央氣象署定位:賴香伶委員質疑中央氣象署是否應繼續隸屬交通部,考量其與氣候變遷及災防的連動性,建議可考慮納入環境資源部。
- 政務官任命彈性:曾銘宗委員強烈反對觀光署長等重要職位可由政務官擔任的雙軌制,認為會影響事務官升遷機會,且可能導致「酬庸」,缺乏專業性。
- 用人彈性與專業性:邱顯智委員與林俊憲委員就政務官任命彈性進行討論,認同引入業界人才推動觀光的重要性,但同時也需避免酬庸,並確保公務體系的專業與人才培育。
立法委員發言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關切公路局、高速公路局及航港局的資位人員及派用人員,若未在 113 年 6 月 18 日前轉任,將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職務至離職,這與廉政輪調原則牴觸,影響人員任用彈性。
- 建議將相關條文調整為「留任原敘定資位原相當職務至離職為止」,以保留人員任用彈性。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鐵道局同時負責「營運監理」與「所屬場站開發」業務的適宜性,認為監理單位不應同時負責開發業務,建議刪除開發部分並重新討論分工。
- 對於中央氣象署的職掌,關切「氣候現象之監測、分析、模擬推估及報告」的具體內容,並要求公開更多雨量、地震及微地震等資料供民眾查詢。
- 建議未來大地震報告應與地調所合作,納入斷層相關調查現象。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質疑中央氣象署是否應繼續留在交通部,認為其氣候變遷、災防等職掌可能更適合環境資源部。
- 對高階文官可由民間專業者擔任的趨勢表示支持,但要求國家應明確說明轉型目的,並補足基層公務同仁的培訓制度,避免人才斷鏈。
- 擔憂政務官空降可能導致向上領導問題,強調遴選過程需謹慎評估弊利。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強烈反對觀光署長等職位可由政務官任命,認為這會影響事務官的升遷機會,且可能導致「酬庸」,缺乏專業性。
- 主張交通部所屬機關首長應由專業事務官擔任,以保障基層公務人員的升遷機會。
- 要求交通部部本部、觀光署及運輸研究所相關涉及政務官任命的條文一併保留,送朝野協商。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認同觀光業務可能需要業界優秀人才,但同時也擔憂政務官任命可能導致「酬庸」問題。
- 指出台灣觀光國際化程度與歐洲國家有差距,業界人才具備國際經驗或有助益,不應過於侷限。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支持政務官任命的彈性,認為可以廣納社會適當人才,特別是觀光事業推動多元,公務體系內觀光推廣實務人才難尋。
- 強調民主政治是責任政治,執政黨會為任命負責,不應因擔心弊案而限縮用人彈性。
相關人員回應
王國材 交通部部長
- 贊同李昆澤委員關於資位人員調動彈性的意見,表示會讓相關人員有彈性發展。
- 說明鐵道局負責場站開發是因高鐵特定區土地開發業務已由其執行多年且績效良好,目前無其他更適合單位,且國外也有鐵路經營與場站開發結合的案例。
- 表示中央氣象局與各行各業合作愉快,尤其在交通領域運用多,且氣象局同仁希望留在交通部。
- 指出交通部兩位政務次長皆由常任文官升任,強調雙軌制能選拔優秀人才,無論文官或業界人才,皆可彈性任用。
陳焜元 交通部人事處長
- 承認資位及派用人員權益與機關人力調配問題棘手,贊成委員提出的文字修正,以解決原職務調動問題,增加人力運用彈性。
懷敍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常務副人事長
- 解釋台灣公務人員制度較狹隘,若需從業界延攬人才,目前只能透過政務職務方式辦理。
- 指出本次組改後,僅有 10 個單位可採常任與政務並用,觀光署是考量觀光業務變化大,需彈性引入業界傑出人才。
- 說明運輸研究所所長可比照獨立學院校長或教授資格聘任,是研究機構雙軌進用常見模式,非政務官任命。
鄭明典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局長
- 區分氣象專業與政策,氣象局提供科學數據支援環保署等政策單位,合作模式不變。
- 強調組織法將明確納入「氣候」概念,專注科學氣候領域,與環保署政策搭配。
- 承諾會持續推動資料開放,目前已是政府開放資料優等生,並會處理雨量等資料數位化與上網公布。
- 說明地震業務與地調所密切合作,資訊透明且共用資料庫,斷層認定由地調所負責。
伍勝園 交通部鐵道局局長
- 說明鐵道局前身為高鐵局,在高速鐵路沿線場站開發方面經驗豐富且績效良好,有專業團隊負責。
- 澄清「鐵道產業」指的是推動鐵道產業國產化,提升國內機電技術能力,而非僅土地開發。
相關後續
- 交通部組織法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全案保留,送黨團協商。
- 交通部需針對資位人員與派用人員的職務調動彈性問題,儘速提出文字修正。
- 陳椒華委員所提 8 項附帶決議經討論並修正部分文字後通過,要求交通部研議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左轉專用道、公車站牌規範、國定無車日、違規停車勸導單及道安會納入民間團體委員等議題。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聚焦於觀光署的具體職掌範圍,特別是露營場的管理與國際觀光事務的推動。
- 討論內容也涉及署長職務任命的彈性,包括事務官與政務官雙軌制的適用性。
相關爭議
- 露營場管理:陳椒華委員建議觀光署職掌應明確納入露營場管理,因現行非法露營場問題嚴重,法制化與總量管制進度緩慢。
- 署長任命方式:曾銘宗委員對觀光署長職務可比照政務官任命表達反對,認為應保障事務官升遷機會,避免政治酬庸;林俊憲委員則支持用人彈性,以引入業界人才。
立法委員發言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建議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第二條應明確納入露營場管理,以解決現行露營產業法制化不足及非法露營場失控問題。
- 強調露營產業法制化與總量管制有必要性與迫切性。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建議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第二條應明確納入「國際觀光組織」的聯繫、協調及參與,以因應台灣特殊的國際處境。
- 支持觀光署長職務採政務官任命彈性,以廣納社會適當人才,並由執政黨承擔責任。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要求觀光署組織法中涉及署長任命方式的條文應保留,送朝野協商,以確保事務官的升遷機會。
相關人員回應
張錫聰 交通部觀光局局長
- 同意將露營場管理納入觀光署的組織規程中,並在組織法第二款「督導」後加註「管理」二字,兼顧管理及開發。
- 同意林俊憲委員提案,將「國際觀光組織」加到第七款「國際觀光合作交流、協調及推動」之前,以明確觀光署職掌。
相關後續
- 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全案保留,送黨團協商。
- 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第二條經文字修正,同意在第二款「督導」後加註「管理」,並在第七款「國際觀光合作交流」前加入「國際觀光組織與」。
- 陳椒華委員所提 2 項關於露營產業法制化與總量管制的附帶決議經文字修正後通過,要求觀光署積極推動露營產業規劃、督導及輔導,並於 117 年前研議將總量管制納入全國國土計畫。
- 劉建國委員所提 3 項關於客家觀光推廣、西螺大橋遊客服務設施量能提升及草嶺樟湖觀光圈發展的附帶決議經文字修正後通過,要求觀光署積極協助地方觀光發展。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草案」等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草案,聚焦於氣象署的職掌範圍,特別是氣象、海象、地震及與氣象相關天文現象的觀測、預報與資料應用。
- 討論內容也涉及國家農民曆標準規範的建立以及氣候變遷相關資料的公開與應用。
相關爭議
- 農民曆國家標準:江永昌委員質疑中央氣象局編製農民曆僅依賴購置軟體,缺乏國家標準規範,並指出過去曾有與民間版本不一致的情形,要求氣象署升格後建立國家標準規範。
- 氣候資料公開與應用:陳椒華委員關切氣象署對氣候現象監測、分析、模擬推估及報告的涵蓋範圍,並要求將更多雨量、地震及微地震等資料數位化並免費上網,方便民眾查詢。
立法委員發言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中央氣象局編製農民曆僅依賴購置軟體,而非建立國家標準規範,指出曾有與民間版本不一致的情況。
- 建議中央氣象署升格後,應建立一套天象結合氣象的農民曆國家標準規範。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關切氣象署對氣候現象監測、分析、模擬推估及報告的涵蓋範圍,要求將更多雨量、地震及微地震等資料數位化並免費上網,方便民眾查詢。
- 建議氣象局未來的大地震報告應與地質調查所合作,一併納入斷層相關調查現象。
相關人員回應
鄭明典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局長
- 同意氣象署升格後建立農民曆國家標準規範的建議。
- 表示氣象局支持資料開放,在政府開放資料評比中為優等生,並會將雨量等資料數位化並以上網為原則。
- 說明氣象局與地調所合作密切,資訊透明且共用資料庫,斷層認定由地調所負責。
相關後續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草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四
併案審查「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等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聚焦於公路局的職掌範圍及改組後對隨同業務移撥人員權益的保障。
- 討論內容也涉及國道工程進度與地方政府協調,以及公有道路與人行道地界劃分的模糊問題。
相關爭議
人員權益保障:李昆澤委員所提修正動議,旨在保障公路總局隨同業務移撥人員的轉任權益,特別是佐級以上及士級現職人員在轉任或留任原職務上的彈性與期限。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關切國道 3 號古坑側車道新建工程因縣府延宕導致經費增加、無法動工,影響交通改善,要求交通部督導加快用地取得期程。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指出我國公有道路、私有地界模糊不清,導致停車困難與執法不易,建議交通部與內政部研擬市區全面設置公有道路、人行道邊緣地界之規劃。
相關人員回應
陳文瑞 交通部公路局局長
- 同意劉建國委員關於國道 3 號古坑側車道新建工程的附帶決議,表示將遵照辦理。
- 同意陳椒華委員關於公有道路、人行道邊緣地界規劃的附帶決議,表示將遵照辦理。
相關後續
- 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第七條照李昆澤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保障隨同業務移撥人員的轉任權益。
- 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 劉建國委員所提關於國道 3 號古坑側車道新建工程的附帶決議通過,要求交通部督導相關單位與縣府協調加快用地取得期程。
- 陳椒華委員所提關於公有道路、人行道邊緣地界規劃的附帶決議通過,要求交通部組改後與內政部共同研擬市區全面設置地界規劃。
討論事項五
併案審查「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修正草案,聚焦於高速公路局的次級機關業務職掌,以及改組後對隨同業務移撥人員權益的保障。
相關爭議
人員權益保障:李昆澤委員所提修正動議,旨在保障高速公路局隨同業務移撥人員的轉任權益,包括佐級以上、士級現職人員及派用人員的轉任彈性與期限。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趙興華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局長
- 對李昆澤委員所提修正動議表示同意。
相關後續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七條照李昆澤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保障隨同業務移撥人員的轉任權益。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六
併案審查「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討論事項第六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修正草案,聚焦於鐵道局的職掌範圍,特別是其在鐵道產業發展、工程建設與土地開發等業務上的分工與權責。
相關爭議
鐵道局業務範圍:陳椒華委員質疑鐵道局在職掌中涵蓋「鐵道產業」及「土地開發、經營管理、資產及處分」等多樣業務,認為其作為監理機關同時負責建設與監督,恐有球員兼裁判問題,建議應重新檢討其業務分工。
立法委員發言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鐵道局組織法第二條第三款涵蓋「鐵道產業」以及第六款「土地開發、經營管理、資產及處分」等業務,認為其身兼建設、管理與監督職責,恐有球員兼裁判之疑慮。
- 建議應重新統籌研議鐵道局在開發業務上的權責劃分,並將相關條文保留進一步溝通。
相關人員回應
伍勝園 交通部鐵道局局長
- 說明鐵道局在場站開發方面有豐富經驗,其前身高鐵局在多個高鐵站區開發成功。
- 澄清「鐵道產業」是指推動鐵道產業國產化,提升國內機電技術能力,而非僅限土地開發。
- 表示鐵道局是依鐵路法進行監理職責,交通部所屬事業的開發核准仍在交通部。
相關後續
- 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第二條先行保留,待協商前局長需向陳椒華委員詳細說明。
- 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 (討論事項第六案)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 劉建國委員所提關於斗六市區鐵路立體化計畫可行性研究的附帶決議通過,要求交通部積極協助地方,盡速完成該計畫。
討論事項七
併案審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草案」等案 (討論事項第七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草案,聚焦於民航局的職掌範圍,涵蓋民航事業發展、飛航安全、航空站經營管理及智慧運輸科技應用等事項。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草案 (討論事項第七案)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八
併案審查「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等案 (討論事項第八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聚焦於航港局的職掌範圍,涵蓋航政、港政業務、船舶管理、船員訓練及航行安全等事項。
- 討論內容也涉及改組後對隨同業務移撥人員權益的保障。
相關爭議
人員權益保障:李昆澤委員所提修正動議,旨在保障航港局隨同業務移撥人員的轉任權益,特別是佐級以上及士級現職人員的轉任彈性與期限,以及勞工保險的選擇權。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葉協隆 交通部航港局局長
- 對李昆澤委員所提修正動議表示同意。
相關後續
- 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第六條照李昆澤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保障隨同業務移撥人員的轉任權益。
- 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 (討論事項第八案)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九
併案審查「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等案 (討論事項第九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聚焦於運輸研究所的職掌範圍,涵蓋運輸政策、系統規劃、工程、經營管理、安全、能源環境及科技資訊等研究業務。
- 討論內容也涉及運輸基礎建設與政策在實務執行上的不足,以及與民眾生活相關的交通問題。
相關爭議
基礎建設與政策落實:陳椒華委員指出運輸研究所在道路標線、訓練、幾何設計等方面表現不佳,希望運研所不只發展智慧科技,也能重視基礎札根工作,並將左轉線、人行道劃設等問題轉化為政策全面實施。
立法委員發言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指出運輸研究所在考試、標線、訓練、幾何設計等方面表現不佳,希望運研所未來能著重基礎札根工作,而非僅發展智慧科技。
- 建議運研所應將左轉線、人行道劃設等問題轉化為政策,讓交通部全面實施,以改善交通亂象。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 (討論事項第九案)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十
增加集集火車線班次頻率提案 (提案一)
核心議題
- 集集火車線班次頻率過低(80 分鐘 1 班),主要服務觀光客,卻忽略對當地居民通勤生活的重要性,對比其他支線顯然不足。
- 改善南投縣交通不便問題,提升當地居民使用大眾運輸的可近性。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蔡培慧 立法委員
- 提案增加集集火車線班次頻率,由 80 分鐘 1 班調整至 60 分鐘 1 班,以保障當地居民使用大眾運輸的可近性。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增加集集火車線班次頻率的提案。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增加集集火車線班次頻率的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提案照案通過,建議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增加集集火車線班次頻率,由 80 分鐘 1 班調整至 60 分鐘 1 班。
討論事項11
馬祖航空站主任職務列等研議提案 (提案二)
核心議題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南竿航空站及北竿航空站合併成立馬祖航空站後,升等為乙等航空站,主任編制由薦任第 8 職等升為單列簡任第 10 職等。
- 現行乙等航空站編制表未考慮偏遠離島機關特殊性,單列簡任職務恐造成遴用人員不易,影響機關現有人員升遷及業務推動穩定性。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雪生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將馬祖航空站主任職務列等研議編列為薦任第 9 職等至簡任第 10 職等,以符合機關未來人力需求。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馬祖航空站主任職務列等研議提案。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馬祖航空站主任職務列等研議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提案照案通過,建議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研議將馬祖航空站主任職務列等編列為薦任第 9 職等至簡任第 10 職等。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4201
- 卷/期/冊
- 112/42/1
- 發布日期
- 2023-05-09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