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委員會審查農委會預算凍結、植物品種及商標法修正案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4-20
LawTrace 法律歷程:商標法
經濟委員會第14次會議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多項預算凍結案,決議同意動支。會議亦審查通過「植物品種及種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針對「商標法」修正草案進行逐條討論,重點包括商標代理人資格、加速審查機制及海關侵權物品辨識程序。部分條文因涉及未來「兩造對審法案」而暫不修正,其餘多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並將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一
處理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主管預算凍結案等10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因決議而凍結的10項預算案,旨在檢視書面報告以決定是否解除凍結。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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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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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提的10項預算凍結案,經確認書面報告已送達,決議同意預算得以動支。
- 將擬具報告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二
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主管預算凍結案等6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因決議而凍結的6項預算案,並進行合併詢答,以決定是否解除凍結。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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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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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提的6項預算凍結案,經審查後均同意動支。
- 將擬具報告提報院會。
- 委員林岱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三
審查「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的「植物品種及種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委員蘇治芬、賴瑞隆等人提出的修正草案,聚焦於第51條、第53條之1及第55條的條文內容。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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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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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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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第51條及第53條之1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55條條文除罰鍰額度修正為「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外,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委員賴瑞隆等人提案的第60條條文不予通過,維持現行法條文。
-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推請邱議瑩召集委員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 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四
審查「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逐條討論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之「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議題涵蓋商標代理人資格、商標註冊申請主體、加速審查機制、異議與評定程序,以及海關查扣侵權物品的辨識方式等。
- 本次修法亦考量現行法規與未來「專利商標兩造對審法案」的銜接,決定部分重疊條文暫不修正,待兩造對審法案處理。
相關爭議
- 商標代理人資格與認證標準:陳亭妃委員關切認證考試標準的明確性,避免因門檻擴大而增加訴訟爭議;智財局長廖承威回應將謹慎處理並訂定細緻作業規範,並將於立法說明欄解釋清楚。
- 商標代理人於訴訟中的角色定位:蔡易餘委員提出商標代理人在一、二審訴訟中角色可能矛盾(訴訟代理人與專家證人),建議智財局需明確定位;智財局長廖承威表示未來兩造對審法案將一併規範此部分,並將委員意見納入考量。
- 加速審查條件的明確性:陳亭妃委員質疑加速審查的「事實與理由」判定標準可能產生爭議,要求正面表列具體條件;智財局長廖承威承諾將在立法說明欄解釋清楚,並訂定精緻作業規範。
- 商標圖樣「易於取得」的中文納入爭議:林楚茵委員指出全國法規資料庫英文版有「easy accessible」但中文版未載明,質疑立法疏漏且經濟部反駁理由不合理;法務部參事林豐文表示以中文為準,英文翻譯錯誤已修正;智財局長廖承威表示已刪除英文版相關內容,經濟部次長林全能則致歉並表示將更謹慎處理英文翻譯,但維持現行中文條文以避免新困擾。
立法委員發言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對商標代理人認證考試的標準訂定提出關切,要求明確化以避免爭議。
- 質疑加速審查的條件判定可能導致行政爭議,建議正面表列具體條件於立法說明欄。
- 建議海關侵權物品辨識方式應在立法說明欄正面表列,以減少行政爭議。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關切商標代理人在商標爭議訴訟中,於一審與二審的角色定位(訴訟代理人或專家證人)可能產生矛盾,建議智財局需釐清並明確設計制度。
- 要求智財局提供兩造對審法案的草案條文,以了解相關條文的未來處理方向。
林楚茵 立法委員
- 提出現行「商標法」第19條英文版有「easy accessible」(易於取得)但中文版未載明,質疑為立法疏漏,並要求統一中英文版本。
- 批評經濟部對其提案的反駁理由不合理,認為觸覺、嗅覺商標無法註冊是因持久性而非不易取得。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關切加速審查機制對一般案件的排擠效應,以及審查費、縮短時間與人力配置的關係。
- 要求智財局說明加速審查的初步條件,例如商品上市或司法需求等特殊情況。
- 支持將部分條文移至兩造對審法案處理,但要求提供該法案的草案條文以供參考。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贊成將非法人團體納入商標申請人資格,認為有助於協助其取得權利。
- 支持加速審查機制,要求智財局預估能節省的時間,並強調保障原創者的重要性。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確認部分條文是「暫不修正」而非「不予修正」,以待兩造對審法案處理。
相關人員回應
廖承威 智慧財產局局長
- 說明未來商標代理人資格將趨於嚴謹,除律師、會計師外,將增設經商標專責機關專業能力認證考試及格者。
- 解釋加速審查機制需繳納規費並具備「事實與理由」(如商品上市、參展等條件),目標在2個月內完成審查,將透過審查官加班處理排擠效應。
- 回應商標代理人訴訟角色,表示一審主要處理行政准駁,上訴審回歸律師,未來兩造對審法案將一併規範。
- 表示英文版「易於取得」為錯誤翻譯,已刪除,並承諾未來英文翻譯會更謹慎。
- 說明第75條刪除「至海關」是為方便商標權人透過科技技術辨識侵權物品,並承諾與海關合作將辨識方式正面表列。
- 說明第94條證明標章不適用加速審查是因舉證資料較多,為維持單純化。
- 說明第99條將非法人團體納入商標申請人及可提出告訴的適格主體,且申請流程與法人相同。
- 說明第104條加速審查將收取規費,預計可將審查時間從約7個月縮短至2個月。
林豐文 法務部參事
- 說明中華民國法律以中文為標準,英文版僅供外國人參考,並表示「易於取得」的英文翻譯為錯誤,已修正。
- 澄清發言中提到的「中國法律」應為「中華民國法律」。
林全能 經濟部次長
- 就英文翻譯問題致歉,並承諾未來英文翻譯將更加謹慎處理。
- 就反駁林楚茵委員提案的理由不合理致歉,並表示維持現行條文是因其執行順利,增加新文字可能造成更多困擾。
張書豪 關務署簡任稽核
- 說明海關已建置數位平臺,開放商標權人透過照片進行侵權認定、申請延長鑑定報告期限及上傳鑑定報告,已提升行政效能,並有超過五成案件透過此平臺處理。
相關後續
- 第6條、第12條、第13條、第19條、第30條、第36條、第75條、第94條、第98條之1、第99條、第104條、第106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48條、第54條、第57條、第58條、第62條、第65條、第66條及第67條因涉及未來「專利法兩造對審法案」而暫不修正,維持現行法,待該法案討論時一併處理。
- 第107條照主席修正動議通過,將施行日修正為「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 第109條之1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針對加速審查的條件、海關侵權物品辨識方式及商標代理人認證標準等議題,智財局將在立法說明欄解釋清楚並訂定細緻作業規範。
- 討論事項所列議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主席邱議瑩作補充說明。
- 通過條文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4302
- 卷/期/冊
- 112/43/2
- 發布日期
- 2023-05-11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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