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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組織改造與次級機關組織法審查:聚焦職掌爭議與法案進度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4-20

LawTrace 法律歷程: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內政部組織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聯席審查多項「內政部組織法」及其所屬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消防署、國土管理署、國家公園署)的組織法修正草案。會議針對內政部職掌範圍(如宗教管理、土地徵收、國家公園歸屬)、役政署降編、以及各署任務定義等議題進行熱烈討論,多項關鍵條文因意見分歧而保留。部分條文及附帶決議經協商後通過,所有審查完竣的法案均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交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之「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旨在檢討其組織職掌與相關條文。
  • 討論投票期間違法攝錄影監控、干擾及勸誘投票行為的遏止措施與執法SOP。

相關爭議

羅美玲委員指出,儘管選罷法及刑法已有相關罰則,但歷次選舉仍頻繁發生違法監控攝影等干擾投票行為,且現場缺乏快速排除的SOP流程,現行手冊對30公尺外違法情形無明文規定,導致執法模糊地帶,影響執法效率。

立法委員發言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中選會邀集檢警單位,針對違法攝錄影監控、干擾及勸誘投票行為,討論完整且快速有效的執法SOP,並於1個月內提交會議紀錄。
  • 指出現行選罷法及刑法雖有罰則,但違法案件仍層出不窮,且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對30公尺外違法情形未明文規定,導致執法效率不彰及爭議。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及第二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三條及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保留。
  • 其餘條文另定期繼續審查。
  • 羅美玲委員提案要求中選會研擬投票日違法案件執法SOP,決議另定期處理。

討論事項二

繼續併案審查「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之「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內政部掌理事項、次級機關設置及其業務職掌的調整。
  • 討論內政部在宗教事務管理、土地徵收與重劃、國家公園歸屬、役政署降編等關鍵職權劃分與執行效能議題。

相關爭議

  • 宗教管理權限:湯蕙禎委員主張內政部應將宗教祭祀公業及殯葬業務納入「管理、監督」職掌,以遏止少數不法行為;內政部林部長則回應基於憲法保障宗教自由,應以「輔導」替代管理與監督,避免政府介入宗教信仰。
  • 土地徵收與重劃:陳椒華委員質疑土地徵收與重劃在民主國家中的適當性,認為其違反人權且造成民怨,建議內政部不應將此納入職掌;林部長則強調其為政府推動建設及取得公共設施用地的重要工具。
  • 國家公園歸屬:陳椒華委員及賴香伶委員(民眾黨團)建議將國家公園業務移撥至林務局或氣候及環境資源部,以加強保育功能;林部長及吳署長則主張國家公園涉及土地管轄、人文環境及建管,應維持在內政部,並將強化濕地與海岸管理以提升治理量能。
  • 地方自治與原住民權益:林思銘委員及鄭天財委員關切內政部掌理地方自治事項中原住民族自治法部分,認為仍有檢討空間;民政司呂司長回應內政部管轄一般地方自治,原住民族自治立法工作應回歸原民會職掌。
  • 役政署降編:游毓蘭委員認為兵役役期延長使役政事務更加繁雜,將役政署降級為役政司與社會期待背道而馳,建議恢復役政署為次級機關;林部長則說明役期延長管理主要在國防部,內政部役政司將專責替代役事務,並將提升訓練管理量能。
  • 警政署任務:賴品妤委員建議警政署任務應增列「警察人員培育與人權法治教育」,以提升執法者的人權法治素養,避免執勤過當。
  • 消防署任務:賴品妤委員建議消防署任務應明文納入「消防人員權益提升」,以回應社會對消防人員權益保障的強烈要求。
  • 國土管理署任務:賴品妤委員建議國土管理署任務應增列「推動居住權益」,以正視房價高漲及居住困境等社會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建議內政部組織法第二條第四款應增列對宗教、祭祀公業、神明會、殯葬業務的「管理、監督」職權,以遏止少數掛羊頭賣狗肉的不法行為。
  • 強調宗教與殯葬與國民生活息息相關,政府應拿出魄力,不應因過去宗教團體法的經驗而迴避管理責任,即使是少數不良狀況也需糾正。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建議內政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三款刪除「土地徵收與重劃」相關職掌,認為民主國家不應辦理此類業務,且其違反兩公約法、人權並造成民怨。
  • 建議內政部組織法第二條第八款刪除「國家公園」相關職掌,主張國家公園應納入林務局管理,因內政部在人力規劃上不利於國家公園的保育業務,導致生物多樣性嚴重受損。
  • 質疑內政部將國家公園管理權限留在內政部的理由過於牽強,並要求內政部加強國家公園保育工作。
  • 關心保七量能不足問題,建議加強其協助山林巡察及保育。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建議內政部組織法第二條保留,待充分討論地方自治事項(特別是原住民族自治法)及國土管理等議題後再行通過。
  • 關心國家公園署未來在環境保護或維護方面的職責是否應在組織法條文中明確規範,而非僅依作用法規定。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詢問國家公園署成立後,濕地、海岸是否將成為其管理範圍,以及這些散落在各地的濕地與海岸是否都會歸其管理。
  • 詢問法務相關單位,依照現行法令規定,三級機關最多70個,各部會成立署後是否會超過此上限。

游毓蘭 立法委員

  • 針對內政部組織法第二條第八款,提出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檢討修正「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增設研發處並增置學術副校長一人,以提升警大研發能力及學術量能,因應新型犯罪及科技潮流。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在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恢復役政署為次級機關,認為國防部宣布義務役期延長至1年後,役政事務將更加繁雜,將役政署降級為役政司與社會期待背道而馳。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重申民眾黨團版本,建議將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中的國家公園署移撥至氣候及環境資源部,以統整環境永續事務,認為國家公園的管理已超越內政部土地或協作層次,應提升至更上位考量。
  • 詢問內政部若將國家公園署移撥至環境部,對內政部在管理上的限制為何。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警政署任務應納入「警察人員培育與人權法治教育」,以提升執法者的人權法治素養,避免執勤過當。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消防署任務應明文寫入「消防人員權益提升」,以回應社會對消防人員權益保障的強烈要求。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國土管理署任務應增列「推動居住權益」,以正視房價高漲及居住困境等社會問題,認為營建署已是實質的居住權益幕僚單位。

相關人員回應

林右昌 部長

  • 回應湯委員,內政部基於憲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對宗教團體以「輔導」替代管理和監督,尊重其內部自主權,避免介入宗教信仰。
  • 回應陳椒華委員,國家公園事務不只是資源管理,還包括經營,內政部有其他單位可協助推廣,且長期執行已形成機制,建議維持在內政部。
  • 回應陳椒華委員,重劃及區段徵收是政府推動建設及取得公共設施用地的重要工具,若無此工具,中央及地方建設將面臨困難。
  • 回應游委員,役男役期延長後,服役時間延長的管理由國防部負責,內政部役政署負責替代役事務,未來將改制為役政司,並特設替代役訓練及管理中心,提升訓練與管理量能,核心業務人力不會減少。
  • 回應賴委員,國家公園署將整合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及海岸管理,提升完整性與治理能量,並加強推動SDGs相關政策,與現況將有很大不同。
  • 回應林思銘委員,國家公園署的環境保護議題已在國家公園法、海岸法、濕地法等作用法中規範,組織法主要定義組織架構與職掌。
  • 回應賴品妤委員,關於警政署、消防署、國土管理署任務的修正動議,內政部將檢討警察人權法治教育、消防人員權益提升及居住權益推動等議題。

呂清源 司長

  • 回應林思銘委員,內政部民政司所管地方自治為一般情況,原住民地方自治屬特殊情況,原住民族委員會正推動相關立法工作,較適合回歸原民會職掌處理。

吳欣修 署長

  • 回應曾銘宗委員,濕地與海岸管理確實已納入國家公園署業務,其重要議題在於保育與生物多樣性維持,未來將結合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強化,並與濕地法、海洋法緊密結合,強化國土保育復育能量。
  • 回應賴香伶委員,國家公園署選擇在內政部是因其有強烈的土地管轄權,包含建管及人文環境管理,與林務局或環保署業務有很大差異。獨立成署後將提升執行量能,擴及海岸與濕地復育,並與內政部現有土地法規、建管法規銜接,確保土地使用合法性。
  • 回應陳椒華委員,國家公園內違規建築物及不當土地利用的排拆工作積極執行,獨立成署後將賦予更大能量處理。
  • 回應湯蕙禎委員,國家公園法第八條第一款已涵蓋生物多樣性及文化多元性保存,故無需在組織法中重複增列。

王成機 司長

  • 針對陳椒華委員與湯蕙禎委員的附帶決議,同意將修正文字為「內政部應評估必要性,舉辦行政聽證會……」。

陳茂春 參事

  • 針對江永昌委員附帶決議第一案,同意修正文字為「應在2年內徵詢」。
  • 針對江永昌委員附帶決議第二案,同意照案通過。
  • 針對江永昌委員附帶決議第三案,同意修正文字為將「完成」修正為「研議」,並刪除「內政部營建署亦曾進行『合作住宅政策及機制規劃』委託研究」等字。
  • 針對江永昌委員附帶決議第四案,同意照案通過。

相關後續

  • 內政部組織法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之一、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刪除。
  • 內政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因委員意見分歧而保留。
  • 委員所提9項附帶決議經討論及文字修正後,全數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繼續併案審查「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及立法委員所提之「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草案,旨在確立消防署的組織架構與職掌。
  • 討論消防設備人員的執業、業務與責任是否應納入組織法規範,以及消防人員權益提升議題。

相關爭議

消防設備人員業務規範:湯蕙禎委員提案建議將消防設備人員的執業、業務、責任納入消防署組織法第二條職掌中,以利未來專法規範;消防署蕭署長則建議此部分應回歸「消防設備人員法」專法處理,並請求委員會盡速完成該法立法。

立法委員發言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在消防署組織法第二條中納入消防設備人員的執業、業務、責任,以利未來專法的規範與推動。

游毓蘭 立法委員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消防署就「提升消防人員權益」進行研究並提出報告。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消防署就「消防人員權益提升」議題提出具體規劃。

相關人員回應

蕭煥章 署長

  • 回應湯委員,消防設備人員的管理應回歸「消防設備人員法」專法處理,該法已在上個會期完成條文宣讀,目前正排入審查程序,請求委員會盡速完成該法立法。
  • 針對游毓蘭委員及賴品妤委員所提附帶決議,表示將全力研究辦理並照案通過。

相關後續

  •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名稱及第一條至第八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委員所提2項附帶決議照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四

繼續併案審查「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及立法委員所提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主要討論新設國土管理署的機關名稱、職掌範圍及公民參與機制。
  • 討論國土功能分區劃設進度、公民參與落實及太陽光電設置等議題。

相關爭議

  • 機關名稱:湯蕙禎委員建議機關名稱應保留「營建」二字,例如「營建及國土管理署」;張宏陸委員建議名稱為「國土建設及管理署」,內政部對此表示同意,但因委員意見分歧,名稱最終保留。
  •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與公民參與:劉建國委員提出附帶決議,關切各地方政府國土功能分區公展時間不一、規劃草案變更未重新公展、公民參與不足及太陽光電設置爭議等問題,要求內政部提出檢討報告並嚴格要求落實公民參與。

立法委員發言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建議「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名稱應保留「營建」二字,例如「營建及國土管理署」,因民眾已習慣「營建」與建築相關業務的連結。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建議將機關名稱改為「國土及營建管理」署。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建議機關名稱為「內政部國土建設及管理署」,並希望其修正動議能通過。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提出檢討報告,滾動式追蹤各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劃設進度,嚴格要求功能分區草案應落實公民參與,並在中央新政策導致規劃草案有重大變更時,應要求重新公展。

相關人員回應

林右昌 部長

  • 回應張宏陸委員,同意將機關名稱改為「內政部國土建設及管理署」,但因委員意見分歧,名稱仍保留待協商。

吳欣修 署長

  • 回應劉建國委員,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已落實公民參與,主動邀集地主了解過程,並鼓勵地方政府透過鄉村地區整體規劃解決長期不合理用地規定。
  • 說明審議程序中若有重大更動,會要求重新公展蒐集意見,以落實公民參與。
  • 強調太陽光電設置仍需經過容許及申請使用許可程序,涉及環境敏感地帶原則上不會同意,現行制度已涵蓋相關規範,不會在未審查下直接設置。

相關後續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名稱、第一條、第二條保留。
  • 第三條至第七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劉建國委員所提附帶決議經文字修正後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五

繼續併案審查「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及立法委員所提之「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旨在確立國家公園署的組織架構與職掌。
  • 討論國家公園業務是否應納入林務局或環境部,以及其職掌是否應明確納入生物多樣性保育與研究。

相關爭議

  • 國家公園歸屬:陳椒華委員建議將國家公園署納入林務局,並提案刪除組織法中所有相關條文。
  • 都會公園管理:有委員提案將公園綠地納入國家公園署職掌,但內政部林部長說明公園綠地屬地方自治事項,現由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代管是因地方政府人力拮据,不宜納入該署組織法。
  • 生物多樣性保育納入職掌:湯蕙禎委員建議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第二條中增列「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研究」職掌;吳署長回應國家公園法第八條第一款已涵蓋保存生物多樣性及文化多元性,無需在組織法中重複增列。

立法委員發言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建議將國家公園署納入林務局,並提案刪除國家公園署組織法中所有相關條文,認為內政部在人力規劃上不利於國家公園的保育業務。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建議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第二條中增列「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研究」為其職掌,強調其重要性。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在國家公園署成立後,針對國家公園的經營管理、生態保育及觀光遊憩等面向,提出具體規劃及執行方案。

相關人員回應

林右昌 部長

  • 回應委員,公園綠地的設立及管理屬地方自治事項,目前都會公園由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代管是因地方政府人力拮据,建議不宜將公園綠地納入該署組織法。
  • 針對林奕華委員提案增設駐外辦事處及專責研究機構,說明現有職掌及各館處已有相關功能,無需額外增設。

吳欣修 署長

  • 回應陳椒華委員,國家公園署希望維持現有規劃,並強調國家公園法第八條第一款已提及保存生物多樣性及文化多元性,無需在組織法中重複增列。
  • 回應湯蕙禎委員,國家公園法第八條第一款已有關於保存生物多樣性及文化多元性的規定,組織法無需特別增列。
  • 回應林奕華委員提案,說明現有職掌中已有保育課、環境維護課及資源保育經營管理包含國際交流合作,各館處亦設有研究辦公室,無需再設立專責研究機構或駐外辦事處。

相關後續

  •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名稱及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二條因委員意見分歧而保留。
  • 林奕華委員所提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不予採納。
  • 張宏陸委員所提附帶決議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124302
卷/期/冊
112/43/2
發布日期
2023-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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