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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預算凍結與海洋法案:聚焦海污法及海巡器械使用條例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4-19

LawTrace 法律歷程:入出國及移民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首先處理行政院、客委會、陸委會及中選會共14案預算凍結書面報告,並聽取陸委會及中選會解凍報告,最終均同意動支。會議主要審查「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及「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委員們就海洋廢棄物管理、用砲權責、海洋教育等議題提出質詢,海委會主委則就修法重點及挑戰進行說明,法案進入逐條審查階段。

討論事項一

處理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大陸委員會及中央選舉委員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 (含討論事項第一、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針對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大陸委員會及中央選舉委員會共14案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案進行書面報告審查,並聽取陸委會及中選會就相關預算凍結的處理進度與解凍說明。
  • 陸委會報告內容涵蓋兩岸經貿情勢、錯假訊息應處、港澳蒙藏業務及港人來臺協助等;中選會則說明電子連署系統資安、選務防疫、立委名額分配與國際組織參與等業務。

相關爭議

  • 陸委會預算凍結爭議:委員陳玉珍質疑共軍突破24浬線的意圖,恐將臺海內海化,以及金門海岸線受對岸抽砂影響及海廢保麗龍問題。委員李德維關切ECFA提前終止對臺灣經濟的衝擊,特別是高屏地區產業,並建議政府提早分散農漁產品外銷地點。
  • 中選會預算凍結爭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指出行政院報告中對總統裁示「長照預算撥補原民會」的文字有竄改,並質疑勞動部放寬營造業移工聘僱規定,卻刪除原住民勞工保障條文,與總統保障原住民就業的政策相悖。

立法委員發言

陳玉珍 立法委員

  • 關切共軍藉戰備警巡突破24浬線,意圖將臺海內海化對國家安全的影響。
  • 提出金門海岸線因大陸抽砂而倒退,以及大量來自大陸的海廢保麗龍污染問題,詢問海委會的應處措施。
  • 質疑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中,賦予第一線指揮官用砲權力可能增加金廈海域擦槍走火的風險,建議制定更明確的判斷準則。

李德維 立法委員

  • 關切大陸對臺灣貿易限制措施展開貿易壁壘調查,以及ECFA提前終止的可能性,對臺灣出口競爭力及高屏地區產業的影響。
  • 建議政府應提早分散農漁產品外銷地點,減少對ECFA的依賴。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批評行政院報告竄改總統關於「長照預算撥補原民會」的裁示,且勞動部放寬營造業移工聘僱規定,卻刪除原住民勞工保障條文,違反總統保障原住民族就業的承諾。
  • 要求行政院轉達其對保障原住民勞工權益及長照預算分配的關切,並糾正報告內容錯誤。

相關人員回應

邱太三 主任委員 陸委會

  • 表示政府兩岸政策立場一貫,不挑釁、不冒進,致力維護兩岸和平穩定。
  • 說明ECFA實施以來對雙方均有利,不希望陸方因政治因素中止,經濟部已有因應做法。
  • 指出陸委會持續關注中共對臺統戰宣傳及錯假訊息,並會同主管機關依法管理陸媒在臺駐點記者。
  • 強調政府已強化移民公司管理,建立審查基準,並透過多元活動協助港人來臺居留定居。
  • 回應有關共軍突破24浬線問題,表示國防部已做好應變準備,並隨時監視。
  • 說明海廢保麗龍問題已透過APEC平台與中國大陸交流,並有補助地方政府清理,強調屬地主義原則。
  • 澄清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的用砲權責規範是針對犯罪執法,而非兩岸交戰,且現行法規定的授權更為寬泛,修法後反而更嚴謹。

陳朝建 副主任委員 中選會

  • 說明電子連署系統推動進度,強調資安防護的重要性,需經數發部多重檢測確保無虞後才上線。
  • 表示選務防疫將配合疫情指揮中心指引滾動檢討並依法辦理。
  • 就立法委員名額分配公式是否應法律明定,表示尊重立法院決定。
  • 說明地方選舉經費由地方政府編列,中央選舉由中選會編列,懇請解凍預算以利明年總統及立委選舉順利舉辦。
  • 列舉中選會參與國際組織AAEA及A-WEB,爭取預算支持。

陳盈蓉 處長 行政院交通環境資源處

  • 表示將向蘇處長轉達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的質詢內容。

相關後續

  • 大陸委員會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預算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 中央選舉委員會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2案,預算均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二

審查「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案 (含行政院及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全面檢討並修正「海洋污染防治法」,以充實防治財源、強化污染管理工具、促進公民參與及接軌國際規範,應對近年船舶擱淺漏油、廢油水排放等海洋污染事件,並解決現行法規罰則過低等問題。
  • 討論聚焦於設立海洋污染防治基金、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提高罰則、建立吹哨者制度、強化陸源及船舶污染管理、以及除役計畫等,同時也探討海洋教育推廣及海洋廢棄物清理等相關議題。

相關爭議

  • 海洋污染防治基金來源與用途: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質疑基金徵收範圍應擴大至陸源污染,而非僅限於油輸送、海域工程等,並關切基金用途是否能有效涵蓋日益增長的海洋廢棄物清理需求。
  • 船員離境限制與人權保障: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司法院對於修法草案中,限制外國船舶船長、船員離境的條文(第35條)是否侵害人權、有違憲之虞,以及是否需經訴願程序等問題提出疑慮。
  • 污染行為罰則的故意過失區分:委員林文瑞關切修法草案未區分故意或過失的處罰態樣,詢問海委會是否刻意排除此區分,恐導致對海洋污染元兇一視同仁。
  • 海洋保育法推動進度:委員羅美玲及李德維關切「海洋保育法」的修法進度,指出行政院版遲遲未送立法院,導致延宕,並詢問海委會對於劃設海洋庇護區、預警原則入法、保育警察設置等9大爭點的溝通協調狀況。
  • 海洋教育師資培育與民間參與:委員賴品妤提出海洋教育政策白皮書對師資職前教育討論不足,建議海委會與教育部加強溝通,並研擬讓海洋相關民間社團可直接申請補助的管道,以提升海洋認同感。
  • 港區水質及底泥檢測具體性: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關切港口管理機關及事業機構辦理港區水質及底泥檢測的頻率與具體規範,建議應將細節寫入法條或說明欄,並建立資料交換與運用機制。

立法委員發言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建議海委會每年發布國家海洋污染政策白皮書,內容應包含防治現況、發展策略、減緩措施;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在污染事件發生後第一時間設置監測站,並建立相關資料庫供民眾參閱。
  • 關心「海洋三法」的修法進度,特別是「海洋保育法」因9個共識爭點尚未達成,導致行政院版未能送審,要求海委會加強與各界溝通。
  • 支持將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法納入庇護區概念,以禁止利用防止再污染,有助於海洋保育。

陳琬惠 立法委員

  • 指出臺灣海洋污染問題日益嚴重,推動海洋環境保護工程刻不容緩,應借鑒國際公約精神。
  • 提案修正「海洋污染防治法」第4條及第7條,將主管機關修正為海委會,並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定期公開並送交立法院國家海洋污染防治白皮書,以強化防治成效。
  • 提案修正第35條,指出現行法限制船員出境自由及工作權有高度違憲之虞,建議透過扣留船隻及貨物替代。
  • 呼籲海委會加速推動「海洋保育法」及「海域管理法」的行政院版本送審,並持續與各界溝通9大爭點,避免會期結束後法案卡關。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引用研究指出海洋教育能顯著提升學生對居住地的認同感,建議海委會應更積極參與海洋教育政策白皮書的制定與推動。
  • 關切師資培育中海洋教育的不足,建議海委會協助教育部鼓勵師資培育機構推廣海洋教育增能活動,建立師資生學習平台,並研擬前導課程。
  • 建議海委會研擬直接讓海洋相關民間社團申請補助的管道,而非僅透過地方政府,以擴大對民間力量的連結和支持。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肯定海委會推動海洋法案的決心,並強調法案通過後應儘速擬定子法,避免延宕實施。
  • 關切臺馬海底電纜中斷問題,特別是中國大陸船隻越界捕魚、違法抽砂可能造成損壞,要求海委會加強預防與應對機制。
  • 強調「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案中指揮官用砲權力的界定需明確,避免擦槍走火,確保海巡弟兄安全。

林文瑞 立法委員

  • 肯定「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法將對業者祭出重罰,具有嚇阻效果,並認為應從源頭管制海洋廢棄物。
  • 質疑修法草案未區分故意或過失的處罰態樣,建議應在罰則中作出責任上的限制。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肯定提高盜採砂石中國海船罰鍰至1億元政策的嚇阻效果,並關切金門海岸線受對岸抽砂侵蝕及海廢問題的因應措施。
  • 呼籲加快「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法通過,並建議臨海縣市政府應設立專責單位以落實海洋污染防治工作。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關切海洋廢棄物清理量驚人成長,質疑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每年2億至3億元的預計收入是否足夠,並建議擴大基金徵收對象至陸源污染。
  • 質疑港口管理機關及事業機構辦理港區水質及底泥檢測的頻率與具體規範不足,建議將細節寫入法條或說明欄,並建立資訊交換、彙整及運用機制。
  • 詢問「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案中「砲」的種類,特別是安平艦上的鎮海火箭彈系統,並關切用砲權責歸屬修改的原因。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關切臺東深層海水產業的發展,特別是研發中心取水問題已解決後,海委會與經濟部在產業研發與推廣上的分工狀況。
  • 建議深層海水產業的研發與推廣應維持由經濟部主導,海委會則專注於整個海域的基礎研究,以避免資源重複與業者困惑。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關切海巡署第二期旋翼型無人機試辦計畫的執行狀況,要求針對第一期計畫的缺失進行補強,確保採購機種符合任務需求並提高使用率。
  • 質疑海巡署在發展航空器方面,以無人機取代有人機的順序是否合理,呼籲海巡署爭取行政院支持設立航空分署,強化海上執法量能。
  • 提醒海軍艦艇建造後機庫與航空器購置的相容性問題,要求海巡署避免重蹈覆轍,並強化對中國海上灰色地帶行動的應對能力。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關切南海情勢,特別是中共民兵船與漁船在太平島周邊的活動,要求海巡署確保禁限制水域內的國土安全。
  • 支持「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案,認為應賦予海巡人員合理合法的用砲權力,以因應對岸增加海警執行能量的趨勢。
  • 關切毒品走私案件中本國籍嫌犯比例升高,要求海委會與相關單位加強溯源工作,盤點犯罪產業鏈,以減輕海巡弟兄負擔。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肯定環保團體對「海洋保育法」立法的倡議,但強調立法需衡平考量地方產業生計與觀光發展,不能草率行事。
  • 說明內政委員會審查法案的原則是等待行政院版送審後再併案審查,因為行政院版本在跨部會協調、組織編制和執行可行性上更為完整成熟。
  • 要求海委會向社會大眾說明「海洋保育法」目前9大爭點,以促進各界溝通協調。
  • 澄清外界對「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案中用砲權責歸屬的誤解,強調這是執法而非作戰,且現行法規定的授權更廣泛,修法後反而更嚴謹明確,並非與統帥爭權。

相關人員回應

管碧玲 主任委員 海委會

  • 說明「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法主要目標為充實財源、強化工具、促進公民參與、接軌國際,內容涵蓋設立基金、提高罰則、建立吹哨者制度、授權與國際接軌等。
  • 強調修法後將大幅提高罰則,採三環完整機制:罰鍰、損害賠償、追繳不法利得,以嚇阻污染行為。
  • 回應海洋廢棄物管理,指出有海上船舶廢棄物管理制度及陸上來源管理,並有除役計畫規範固定物避免成為廢棄物。
  • 說明「海洋保育法」目前有30乘30入法、預警原則引進、保育警察設置、最高審議委員會、海洋庇護區劃定原則與程序等9大爭點,需持續與漁業、產業、觀光等不同群體溝通協調。
  • 澄清海巡署無人機計畫為中長期發展,未來採購性能將大幅提升,並已加裝輔降系統可在艦艇起降,使用率有所提升。
  • 說明臺馬海底電纜中斷主要原因為中國大陸船隻越界捕魚、違法抽砂,已建立與中華電信通報機制,並曾透過兩岸共打機制要求對岸查察,但涉及國家機密資料時會放棄。
  • 澄清「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案中用砲權責規範是針對違法時的執法,而非戰爭時作戰,且新法對用砲時機的明確規範更為嚴謹,現場指揮官僅在情況急迫且無法通聯時才可認定。
  • 說明海委會在海洋教育中扮演協調整合角色,目前教育部為主責,但海委會積極參與平台、教師演習、教案研發等,並申請中長期社發計畫,以建立學習平台。
  • 回應海洋污染防治基金徵收問題,表示每年目標2億至3億元,陸源污染防治則主要由環保署經費處理,海委會與環保署等9個部會合作推動海岸清潔計畫。
  • 說明港區水質及底泥檢測原則上每季進行,子法中有更詳細規範,且港口管理機關需有污染防治計畫、應變計畫,並記錄、申報污染物收受處理量。
  • 解釋用砲權責歸屬海巡署署長是因組織變革及實際指揮系統建置在臺北海巡署的現實考量,海委會主任委員在高雄辦公,難以即時指揮。

周美伍 副主任委員 海委會兼海巡署署長

  • 說明海巡署與空勤總隊及海軍反潛直升機的艦機交流合作訓練持續進行,3,000噸以上大型海巡艦艇均具備綠色甲板起降能力,但目前無常態配置。
  • 澄清漁船家屬對海巡慢半拍的誤解,指出遠洋救援屬國際合作範疇,第一時間由責任區國家(如關島)海空出動。
  • 說明旋翼型無人機試辦計畫第一期成果良好,第二期計畫將大幅提升性能,採逐年建案方式購置最新型無人機,並已為第一代無人機加裝輔降系統,可在海上使用。
  • 表示海巡署政策一直希望能設立航空分署,已呈報行政院,行政院建議先以發展無人機為主,待成熟後再發展有人機,並會繼續爭取。
  • 說明各地區巡防區指揮部勤指中心是為掌握最精準即時狀況,協調海巡隊、岸巡隊及查緝隊聯合執行任務,編組人員來自不同單位以利橫向聯繫與指揮調度。
  • 說明對中國海警不當登檢的應處原則是事前告知我國船隻SOP,海上機動調度艦艇監控並保護我國船隻,若被登檢則有同步登船及蒐證SOP,並透過兩岸共打機制處理。
  • 說明南海情勢因中共演訓及美菲軍演而緊張,中共民兵船在太平島附近活動積極,海巡署能有效掌握禁限制水域內的國土安全,並驅離越界船隻。
  • 強調「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對海巡人員執法權益及海上人員安全有幫助,主要為執法而非戰爭,在國防法規範下轉換為戰爭狀況。
  • 說明毒品查獲量增加但嫌犯人數減少是因一次破獲量大,且持續與友方合作緝毒,但溯源工作需檢察官指揮偵辦。
  • 說明用砲權責歸屬海巡署署長是因組織變革及「海岸巡防法」明定海委會非屬海巡機關,且海上指揮系統建置在海巡署的現實考量。

黃向文 署長 海保署

  • 補充說明行政院有海岸清潔計畫,由環保署、海委會等9個部會合作,並與地方政府配合,4年來已清除超過1萬4千多公噸海洋廢棄物,經費達60餘億元。

相關後續

  • 「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進入逐條審查階段,將於隔日繼續進行法條審查。
  • 委員王鴻薇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在一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討論事項三

審查「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案 (含行政院及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配合海洋委員會組改、海岸巡防法修正及參考警械使用條例,全面檢討修正「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以明確海巡人員使用器械的種類、時機及程序,強化執法效能並保障人民權益。
  • 討論重點包括增加器械使用彈性、明確射擊時機、用砲權責歸屬、設立公正調查機制及賠償回歸國賠機制,並探討用砲權責與國土防衛任務的連結,以及兩岸海域執法的潛在風險。

相關爭議

  • 用砲權責歸屬與擦槍走火風險:委員陳玉珍關切修法將用砲權力授權給第一線指揮官,特別是在金廈海域極近的距離下,可能增加擦槍走火的風險,並質疑新增「內亂、外患」作為用砲時機的合理性。
  • 用砲權責歸屬爭議: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關切不同時期草案中用砲權責在海委會主任委員與海巡署署長之間變動的原因,以及海委會作為組織的定位與一般百姓的理解落差。
  • 國土防衛任務下器械使用規範:委員游毓蘭及張宏陸關切在臺海周邊局勢緊張、共艦侵擾不斷的情況下,海巡機關執行國土防衛任務時,使用器械是否應不受本條例規範,以確保執法人員能有效應對國家安全威脅。
  • 用砲權責是否與統帥爭權:召委莊瑞雄提及外界批評海巡署長主掌用砲權是否與統帥爭權,要求海委會澄清此誤解。

立法委員發言

游毓蘭 立法委員

  • 指出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未能及時配合海岸巡防法修正,恐生執法疑義,提案修正訂定依據、適用機關及用砲權責。
  • 提案修正第16條,主張海巡機關執行國土防衛任務時,使用武器應不受本條例規範,以遂行國土防衛之責。
  • 關切海巡署直升機無法隨艦出海常態執勤,影響搜救時效,以及旋翼型無人機試辦計畫成效不彰,要求改善。
  • 質疑海巡署人力不足,卻在各地區設巡防區指揮部勤指中心,要求各分署擇優派遣支援,恐捨本逐末,建議指揮鏈應單純化。
  • 關切中國海警在臺灣附近海域要求登檢,要求海巡署除原則性政策指導外,應有更積極的處置作法,並保護海巡弟兄安危,避免擦槍走火。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肯定海委會推動海洋法案的決心,並強調法案通過後應儘速擬定子法,避免延宕實施。
  • 關切臺馬海底電纜中斷問題,特別是中國大陸船隻越界捕魚、違法抽砂可能造成損壞,要求海委會加強預防與應對機制。
  • 強調「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案中指揮官用砲權力的界定需明確,不能出一點差錯,避免擦槍走火。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關切海洋廢棄物清理量驚人成長,質疑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每年2億至3億元的預計收入是否足夠,並建議擴大基金徵收對象至陸源污染。
  • 質疑港口管理機關及事業機構辦理港區水質及底泥檢測的頻率與具體規範不足,建議將細節寫入法條或說明欄,並建立資訊交換、彙整及運用機制。
  • 詢問「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案中「砲」的種類,特別是安平艦上的鎮海火箭彈系統,並關切用砲權責歸屬修改的原因。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關切海巡署第二期旋翼型無人機試辦計畫的執行狀況,要求針對第一期計畫的缺失進行補強,確保採購機種符合任務需求並提高使用率。
  • 質疑海巡署在發展航空器方面,以無人機取代有人機的順序是否合理,呼籲海巡署爭取行政院支持設立航空分署,強化海上執法量能。
  • 提醒海軍艦艇建造後機庫與航空器購置的相容性問題,要求海巡署避免重蹈覆轍,並強化對中國海上灰色地帶行動的應對能力。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關切南海情勢,特別是中共民兵船與漁船在太平島周邊的活動,要求海巡署確保禁限制水域內的國土安全。
  • 支持「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案,認為應賦予海巡人員合理合法的用砲權力,以因應對岸增加海警執行能量的趨勢。
  • 關切毒品走私案件中本國籍嫌犯比例升高,要求海委會與相關單位加強溯源工作,盤點犯罪產業鏈,以減輕海巡弟兄負擔。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肯定環保團體對「海洋保育法」立法的倡議,但強調立法需衡平考量地方產業生計與觀光發展,不能草率行事。
  • 說明內政委員會審查法案的原則是等待行政院版送審後再併案審查,因為行政院版本在跨部會協調、組織編制和執行可行性上更為完整成熟。
  • 要求海委會向社會大眾說明「海洋保育法」目前9大爭點,以促進各界溝通協調。
  • 澄清外界對「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案中用砲權責歸屬的誤解,強調這是執法而非作戰,且現行法規定的授權更廣泛,修法後反而更嚴謹明確,並非與統帥爭權。

相關人員回應

管碧玲 主任委員 海委會

  • 說明「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旨在強化海巡機關執法規範,保障民眾權益,並使海巡人員依法使用器械,提升施政效益。
  • 指出修法內容參考警械使用條例,並納入海巡機關特殊實況,主要變革包括增加器械使用彈性、明確射擊時機、明確用砲權責、設立公正調查機制及器械賠償回歸國賠機制。
  • 澄清漁船家屬對海巡慢半拍的誤解,指出遠洋救援屬國際合作範疇,第一時間由責任區國家(如關島)海空出動。
  • 說明旋翼型無人機試辦計畫為中長期發展,未來採購性能將大幅提升,並已加裝輔降系統可在艦艇起降,使用率有所提升。
  • 說明對中國海警不當登檢的應處原則是事前告知我國船隻SOP,海上機動調度艦艇監控並保護我國船隻,若被登檢則有同步登船及蒐證SOP,並透過兩岸共打機制處理。
  • 澄清「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案中用砲權責規範是針對違法時的執法,而非戰爭時作戰,且新法對用砲時機的明確規範更為嚴謹,現場指揮官僅在情況急迫且無法通聯時才可認定。
  • 解釋用砲權責歸屬海巡署署長是因組織變革及「海岸巡防法」明定海委會非屬海巡機關,且海上指揮系統建置在臺北海巡署的現實考量。

周美伍 副主任委員 海委會兼海巡署署長

  • 說明海巡署與空勤總隊及海軍反潛直升機的艦機交流合作訓練持續進行,3,000噸以上大型海巡艦艇均具備綠色甲板起降能力,但目前無常態配置。
  • 澄清漁船家屬對海巡慢半拍的誤解,指出遠洋救援屬國際合作範疇,第一時間由責任區國家(如關島)海空出動。
  • 說明旋翼型無人機試辦計畫第一期成果良好,第二期計畫將大幅提升性能,採逐年建案方式購置最新型無人機,並已為第一代無人機加裝輔降系統,可在海上使用。
  • 表示海巡署政策一直希望能設立航空分署,已呈報行政院,行政院建議先以發展無人機為主,待成熟後再發展有人機,並會繼續爭取。
  • 說明各地區巡防區指揮部勤指中心是為掌握最精準即時狀況,協調海巡隊、岸巡隊及查緝隊聯合執行任務,編組人員來自不同單位以利橫向聯繫與指揮調度。
  • 說明南海情勢因中共演訓及美菲軍演而緊張,中共民兵船在太平島附近活動積極,海巡署能有效掌握禁限制水域內的國土安全,並驅離越界船隻。
  • 強調「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對海巡人員執法權益及海上人員安全有幫助,主要為執法而非戰爭,在國防法規範下轉換為戰爭狀況。
  • 說明毒品查獲量增加但嫌犯人數減少是因一次破獲量大,且持續與友方合作緝毒,但溯源工作需檢察官指揮偵辦。
  • 說明用砲權責歸屬海巡署署長是因組織變革及「海岸巡防法」明定海委會非屬海巡機關,且海上指揮系統建置在海巡署的現實考量。
  • 說明海巡機關主要砲火都在40公里以下,符合國際慣例與標準,鎮海火箭彈系統亦屬砲的一種。

相關後續

  •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進入逐條審查階段,將於隔日繼續進行法條審查。
  • 委員王鴻薇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在一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原始資料

公報
1124401
卷/期/冊
112/44/1
發布日期
202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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